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解读(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院、医生、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因医疗活动而引发的争议、纠纷。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是指通过加强医患沟通、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医疗安全监管机制等,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是指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规范。
第六条患者有权获得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医院和医生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
第七条医患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增强相互理解和信任,共同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患者告知、知情同意制度,明确告知内容和方式,并及时记录。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改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与处置。
第十二条医患双方应当在医疗行为发生前,就治疗方法、风险、效果等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纠纷进行及时调查,并以调解为主,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记录和相关材料进行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可以依法调解医疗纠纷,对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支持患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按仲裁结果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患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1、《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2、《医疗纠纷仲裁申请书》3、《医疗纠纷诉讼申请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具有医疗服务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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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四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第五条加强医疗纠纷风险评估第六条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障第七条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八条加强医疗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理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的申诉和受理第十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第十二条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的纪律处理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责任第十六条医务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政府部门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和修订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纠纷: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2. 受理:指对医疗纠纷进行受理并进行调查、调解、仲裁或诉讼处理。
3. 调解:指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4. 解决:指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最终解决医疗纠纷。
5. 仲裁:指通过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处理。
6. 诉讼:指通过法院对医疗纠纷进行诉讼处理。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医疗纠纷的证据收集困难。
解决办法:加强医疗纠纷证据的保存和管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困难: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协商难题。
解决办法: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加强培训,提高调解效果。
3. 困难:对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的确定。
解决办法:建立科学公正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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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明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护医疗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医患关系和谐,预防和化解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四)推行责任制,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和评价。
(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医疗纠纷,确保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强化患者教育和沟通技巧的培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医疗技术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医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评估,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医疗纠纷的苗头,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德,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恪守职业道德,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明确处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应当依法处理,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制度模板附件2: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操作规程附件3:医疗纠纷仲裁程序规定附件4:医疗纠纷诉讼程序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务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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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关系稳定,防止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二)强化医疗安全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注重医患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四)依法维护和调解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平等参与、主动化解,维护医患和谐关系。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一)加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和医疗技术水平;(二)完善知情同意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权;(三)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隐患;(四)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优化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高调解效能;(六)加强医疗纠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医疗素养。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一)协商解决;(二)调解解决;(三)仲裁解决;(四)行政处理;(五)司法解决。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一)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二)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三)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四)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监测机构。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一)受理医疗纠纷申请;(二)组织调查和调解;(三)制定调解意见书;(四)履行调解协议;(五)执行调解监督。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医疗纠纷责任追究(一)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二)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三)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医疗纠纷赔偿(一)依法赔偿;(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三)设立医疗赔偿基金。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过错责任纠纷。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附件列表:1.《医疗纠纷处理法》2.《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3.《医疗纠纷仲裁裁决书范本》4.《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管理办法》法律名词注释:1. 医患关系稳定:指医生和患者之间建立良好、和谐、互信的关系。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24年3月1日通过,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分为八章,共计41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适用于特定领域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旨在保护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条例还规定了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应当以公平、合法、公正、及时为原则。
第二章明确了医疗纠纷预防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纠纷预防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医疗知情同意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和技术标准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条例强调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及时解决患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途径。
条例规定了医患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患者有权获得医疗服务、了解医疗信息和知情同意,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条例还明确了医疗纠纷的投诉、申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处理程序和途径,以及处理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机构的职责和权益。
根据条例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组织调解和仲裁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处理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按照处理机构的要求参与调解和仲裁。
第五章明确了医疗纠纷的赔偿责任和方式。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用、鉴定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等精神损失。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明确了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程序。
条例规定,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可以申请调解,医务人员可以主动提出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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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患关系和谐,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切实提高医患互动能力。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档案,按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建立定期评估、总结和反馈机制。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五条医院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疗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疗保险的管理,提高医保效益和服务水平,有效控制医疗费用,防止因费用问题引发医疗纠纷。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及时回应患者咨询,准确以及时传递医学信息,避免误会和不必要的矛盾。
第八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医务人员具备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合理、妥善进行,保障双方权益。
第十条医院应当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秉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坚持“调解优先,诉讼补充”的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专业的医疗纠纷处理团队,协助医院领导推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赔偿方式进行处理,赔偿范围应包括患者的损失以及情感抚慰等方面。
第十三条患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将医院告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及时推进并妥善解决,同时医院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医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严格处理。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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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疗安全,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优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二)事前预防,加强医疗过程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三)公平公正,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重视医疗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四)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社会认同和满意度;(五)多方参与,强调医患共治,促进医患合作。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和安全性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做好患者知情同意工作,向患者详细解释医疗过程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化解潜在的医疗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坚持依法妥善解决,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向相关机构提起申诉,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范本附件二医疗机构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范本附件三医疗设备管理和维护规定范本附件四患者知情同意书范本附件五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协商: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2.调解:指通过第三方协调,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3.申诉:指当事人向相关机构申请调查处理医疗纠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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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医患关系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院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机构与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与患者发生的因医疗服务而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包括事故损害、医疗责任、医疗合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应当由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和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对于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注重法律规定和专业标准,充分尊重医务人员的专业判断,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第六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控制规定,确保医疗安全。
第八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医疗服务规范,依法履行医疗保密义务,保障患者隐私权及医疗信息安全。
第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前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患者的病情、诊疗方案、可能的治疗风险及预后等信息,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一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并制定医疗纠纷处理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患者对医疗纠纷有权向医疗服务机构提出投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查明事实,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患者可以选择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四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依法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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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该条为本条例中的最大亮点,取消了主、客观病历的分类。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此前只能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客观病历资料将成为历史。
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争议焦点。由于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患者质疑病历不完全,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加强医患沟通,病历公开是重要措施之一,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既方便了患者使用病历,体现出了对患者知情权的维护。
【释义】本条强调了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释义】本条对患者的就诊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旨在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释义】该条规定旨在通过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来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除强调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外,还规定了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释义】将医疗纠纷的预防提升到立法目的层面。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释义】条例的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范围远远大于医疗事故,涵盖了所有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释义】患者缺乏医疗卫生常识是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之一,媒体的真实客观报道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前提之一,因此新闻媒体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该条正是从法律层面强调了新闻媒体的职责及行为规范。Biblioteka 【释义】本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科普职责。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释义】规范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定了医患协商、行政调解、法院诉讼三种途径,缺少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调解的内容。本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五种途径,增加了患者选择医疗损害救助和补偿的途径,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释义】明确了国家的职责范围,强调了医患双方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释义】明确了病历资料封存、启封的具体流程及条件,便于实践操作。解决了患者封存病历后怠于行使权力,使病历资料长期处于封存状态,医院启封病历受阻碍的难题。
第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释义】本条旨在强调进一步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四条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释义】强化了医疗服务领域的风险防控,对医疗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要提前预备应对方案。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释义】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详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释义】本条强调了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产品的进货查验和保管制度等。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释义】明确了卫生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以及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的职责。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释义】明确了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的具体流程及条件,同时对需要检验的委托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便于实践操作。解决了现场实物封存后患者怠于行使权利,使现场实物长期处于封存状态,医院启封病历受阻碍的难题。
【释义】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具体流程参见《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释义】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释义】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释义】本条建立了完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鉴于医学的不确定性,不论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高低,只要存在医疗行为,就必然存在医疗风险,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都需要科学、理性地面对风险。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散风险、填补损失的国际通行做法。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之下,医生就可以放心救治病人,即使出现医疗纠纷,也有承保机构参与一同负责解决。而患者也可放心就诊,在发生医疗意外时,获得医疗保险的赔付。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构建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释义】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释义】造成病历丧失真实性将会由责任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