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若干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5.18•【文号】法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法发[2006]11号2006年5月18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文书材料。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1.本院直接受理的执行案件;2.提级执行、受指定执行的案件;3.受托执行的案件;4.执行监督、请示、协调的案件;5.申请复议的案件;6.其他执行案件。
第四条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按照案件类型分类编号。
执行案件必须一案一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司法文书以及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保管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后,不得重新立案,应继续使用原案号。
第五条执行文书材料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执行法官或执行员和部门领导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执行文书材料的收集第六条执行案件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第七条执行文书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
第八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附卷。
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挂号函件收据、附有邮局改退批条的退回邮件信封应当附卷。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的原件和附件、刊登公告的报纸版面或张贴公告的照片应当附卷。
第九条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附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实际支出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复印件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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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贯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作以下规定:一、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下列法律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1、国务院各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专利管理机关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和侵犯专利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为的;4、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自己执行的案件。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京高法发[2014]45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京高法发[2014]4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d44fc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6a.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京高法发﹝2014﹞451号)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总则第一条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或申请书)、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系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近姻亲”是指:(1)直系血亲的配偶;(2)两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3)配偶的直系血亲及其配偶;(4)配偶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系与当事人存在与当事人存在真实、合法、持续劳动关系(含人事、任用关系等)的职工。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社区”系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村)委会。
“社会团体”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或者依据该条例免于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仅可以就与其职责或业务有关的案件推荐诉讼代理人。
第三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京高法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6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案件的质量,特制定《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一: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请再审人用)× × × ×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 × × ×) ×民申字第× ×号×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你(单位)因与× × ×(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_(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 × ×人民法院于× × × ×年× ×月× ×日作出的(× × ×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单位)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地址确认书上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应为有效邮寄地址,在法院审查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5.1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在深入贯彻落实政法〔2005〕52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巩固“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果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加强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于2006年5月18日印发了《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执行立卷归档办法》)。
本文拟就该项工作制度的有关背景情况及其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一、《执行立卷归档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大幅度上升,执行法官年均要办理200余件执行案件。
在案件多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法院往往重执行,轻归档,忽视对执行案件的立卷归档管理。
再者,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只能参照其进行。
执行文书不能完全等同于诉讼文书,执行卷宗应当区别于诉讼卷宗,反映执行工作的特点。
由于缺乏具体的执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文书立卷不规范,归档不及时,已成为执行领域一个普遍的问题。
如不及时加强执行案件的规范化管理,势必影响执行档案的功能作用。
鉴于执行档案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在执行卷宗的管理问题上,采取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执行立卷归档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经过深入的调研,广泛听取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多次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执行秩序、整治执行乱、加强执行档案管理的重要举措。
《执行立卷归档办法》对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工作进一步规范,对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的范围、分类编号、执行文书材料的收集、执行文书材料的排列、执行文书材料的立卷及卷宗装订,以及执行卷宗的归档和保管等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有章可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7.25•【字号】京高法发[2005]197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执行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5]19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级法院。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和解行为,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和解协议的达成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第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的,视为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请求执行法院提出和解方案并自愿接受的,视为达成和解协议。
第三条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执行和解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并将该授权委托书提交执行法院。
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的,视同委托人接受该和解协议。
第四条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安全保密管理的通知-法办[2002]1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安全保密管理的通知-法办[2002]1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f87dc0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c1.png)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安全保密管理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安全保密管理的通知(法办〔2002〕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年来,全国法院因火灾损毁档案、档案被盗和丢失案件卷宗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档案工作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导致这些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安全保密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为了引起各级法院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的管理,确保绝对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关系审判秘密安全和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管理好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档案意识和保密意识,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抓好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的管理工作。
二、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承办人和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他们掌握相关保密规定和要求,树立保密意识,充分认识到做好档案和案件卷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特别要加强对刚调入法院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凡调到审判业务单位和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院保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
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抓好落实。
要完善并严格案件卷宗的管理和交接手续,未结案的案件卷宗应由承办人妥善保管;已结案的卷宗,应及时立卷归档。
四、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档案工作各项制度。
档案库房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做到防盗、防水、防火、防潮等;档案的借阅应当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执行程序【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7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3.03【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7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庭。
二○○九年三月三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了公正高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规范执行行为,完善执行异议及复议等案件审查处理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除特殊情形或经当事人同意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条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又撤回执行申请,且经人民法院准予撤回,再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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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规范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文书和案卷是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依法进行执行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各级法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一)本院直接受理、接受委托或接受指定执行的各类执行实施类案件。
包括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等案件。
(二)本院受理的各类执行审查类案件。
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决定,执行管辖异议,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案外人异议,各类执行复议等案件。
(三)高、中级法院受理的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案件。
(四)高级法院受理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执行监督案件。
(五)其他执行案件。
高级法院办理请示答复、协调执行争议和督办信访案件等事项形成的材料,按照行政文书归档办法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
执行实施类案件使用“执”字号,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复议案件使用“执复”字号,其他案件使用“执异”字号,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类案件使用“执督”字号,执行监督案件使用“执监”字号,其他执行案件使用“执他”字号。
执行机构实施的诉讼保全类案件不立“执”字案号,由各院本着利于管理的原则处理。
第四条执行案卷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执行法律文书,立卷归档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在同一案件中,需要制作多个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在同一案号后按制作的先后顺序标出“-1”、“-2”等。
中止执行、执行和解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恢复执行后,不得重新立案,由执行机构内部立“执恢”字号统一管理。
恢复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继续使用原执行案号。
第五条执行案件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无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第六条各类执行法律文书必须用A4办公纸标准,原则上应当全部打印。
特殊情况下需要书写的,应使用钢笔(用碳素、蓝黑墨水)或签字笔。
第七条执行案件收案后,应当立即开始收集有关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执行过程中,应当将执行过程和执行措施予以详细记载,并将相关笔录和材料入卷。
第八条执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行卷宗,防止案卷毁损、遗漏、丢失。
第九条执行案卷应当做到执行文书制作规范、手续齐备。
执行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
谈话笔录应当文字清楚,内容完整、详实。
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鉴定、评估、拍卖、变卖、拘留、罚款等措施的,应当材料完整。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等送达手续。
执行结案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并有完备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入卷。
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或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入卷的执行法律文书,除卷内装订的外,应当随卷附三份,装入卷内备用。
其他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
第十二条各类执行案件的入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对没有规定的执行文书材料,按照执行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三条执行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页编号。
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背面无文字的不编页码。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第十四条卷宗封面要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卷宗目录应当按文书材料顺序填写。
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
执行实施类案件卷宗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一)卷面案号应与卷内文件案号一致。
(二)案件类别栏填写“执行”。
(三)案由栏填写执行依据确认的案由。
(四)当事人栏应填写准确、完整,不能缩写、简称或省略。
(五)执行标的栏应填写完整。
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的,填为“给付金额××元人民币(或美元)”;执行标的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填为“交付(或返还)××(物)”;执行标的为完成特定行为的,直接填写行为内容,如“腾退××房×间”。
执行标的有多项的,填写主要项目即可。
(六)执行结果栏应填写已经执行的金额或其他情况。
(七)结案方式栏应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结案方式填写。
(八)结案日期栏应填写批准报结的日期。
其他各类执行案件卷宗封面根据案件类型和结案情况填写案由和结案方式,并在执行标的和执行结果栏划下斜线。
第十五条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验收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
本卷情况说明栏内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人、检查人栏分别由立卷人员和检查人员签字;验收人栏由档案部门接收人签字;立卷日期栏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十六条案件办结以后,承办人应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如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
确无问题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对执行卷宗进行检查并装订完毕。
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
卷宗装订应当符合装订规范。
第十七条执行案卷应在执行结案后三个月内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
卷宗质量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退回执行部门重新整理。
第十八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文书材料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执行案件以执行和解方式报结、归档后,当事人自行履行和解协议或恢复执行后形成的案件材料,应当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与原归档卷宗合并保管。
档案部门根据并入卷宗的情况,修改原归档信息。
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归档后,继续执行或恢复执行形成的材料,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执行案卷归档后原则上按照年份、序号单独保管,不再并入原审卷宗。
执行实施案件应当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原审案件号。
执行审查类案件应当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执行实施案件号。
第二十二条各级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纳入执行工作考评范围,由市高级法院统一考评。
第二十三条已经实行了档案电子化的法院,在档案归档管理方面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档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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