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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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有几种
(一)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
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保证担保
民间借贷中的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借款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民间借贷保证可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三)质押担保
质押指的是为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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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
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3、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
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
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
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
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4、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
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
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
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5、不要无效担保。中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
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
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
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
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
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生效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无效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后果
1.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
1.1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
1.2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2.1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2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