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填报和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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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2)报告不及时1例扣2分;
(3)错填、错报1例扣2分;
(4)漏填、字迹不清、填写不规报数量与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不相符的扣5分;
死因监测培训制度(制度六)
一、每年定期对医院医护人员进行死因监测知识的培训考核.成绩登记入册,对于不及格者,进行补充学习直至考试及格。
死因监测专职管理人员职责(制度二)
一、每天负责收集各科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并对其进行审核、登记、编码、盖章、上报;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
二、负责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第二联送往银川市疾病控制中心;
二、对死亡的病例及时登记在医务科《死亡登记本》中,并对死亡病例进行编号。
三、对死因监测管理专职人员进行编码培训,并由专人管理.
四、死因监测管理专职人员要对无法编码的《死亡医学证明》进行核查,若是住院死亡以病历为依据;急诊死亡及来院时已死亡,应根据救治医生、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进行死因调查.
死亡报告管理制度(制度一)
一、死亡报告应在病人死亡后由当班医师完成,并由当天参加救治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复核后签字。
二、病人死亡后要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存于病历或门诊留观病历中;第二联计算机录入后报送市疾病控制中心;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三、科室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应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字迹工整,易于辨认,项目填写完整、正确,死亡者的性别、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主要致死原因(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填写主要病史和症状体征)、诊断依据等。
一、临床科室在医疗过程中,凡遇死亡病例,应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遇有特殊病例(尤其是有医疗纠纷的病例)要及时讨论(原则应在72小时以内)。

医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死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及工作人员,涉及死亡证明的出具、登记、保存、上报等工作。

三、死亡证明的出具1. 凡在我院死亡的病患,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2. 诊治医师应在患者死亡后7日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并认真如实填写。

3.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内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死亡地点、家属联系方式等。

4. 《死亡医学证明书》不得缺项、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四、死亡证明的登记与管理1.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登记管理工作,空白证明书统一加锁保管,防止遗失。

2. 临床医师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及时填写完整,并按照规定程序交由家属。

3. 第一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防保科进行登记,并网络直报。

4. 第二联、第三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家属持有,用于办理相关事宜。

5. 第四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防保科保存,作为统计和上报的依据。

五、死亡证明的保存与上报1.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工作,定期进行自查,确保证明书完整无缺。

2. 防保科每月汇总《死亡医学证明书》信息,上报区疾控中心。

3. 遇有死亡病例漏报、迟报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与奖惩1. 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死亡证明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死亡证明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3.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我院防保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其他1.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开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院开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医学死亡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书”)的开具工作,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因疾病、意外或其他原因死亡的患者的死亡证明书开具工作。

三、死亡证明书开具程序1. 患者死亡后,经治医师应立即向患者家属告知死亡情况,并做好死亡告知书的相关工作。

2. 经治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详细记录患者死亡的原因、时间、地点等信息。

3. 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至医院行政大厅,由《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核对患者家属、死亡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后,填写《死亡证明书》。

4. 《死亡证明书》填写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诊断依据、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开具日期等。

5. 《死亡证明书》填写完毕后,经治医师和《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

6. 将《死亡证明书》一式四联分别交付患者家属、医疗机构、户籍管理部门和殡葬管理部门。

四、死亡证明书的管理1. 《死亡证明书》由《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外借或损坏。

2.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签发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3. 《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死亡证明书》进行清点,确保其完整、准确。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开具死亡证明书的,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死亡证明书》内容失实、不准确,给患者家属造成损失的,由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我院将规范死亡证明书的开具工作,确保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机构的公信力,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基础。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登记制度【精选文档】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登记制度【精选文档】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登记制度一、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三、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四、医务科及各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3.死亡证明审核制度【死亡病例自查与奖惩制度】一、我院死亡证明的开具、上报、统计工作是在死因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院、科两级负责制.二、各职能责任部门负责全院死亡证明开具、上报、统计的检查、监督工作,每月检查一次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改正;临床各科科主任本人或指派专人负责本科死亡证明开具、填报、上报、登记的检查、监督工作;信息管理网络直报人员负责网络直报及统计工作,定期与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联系。

三、对在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医院及市、县卫生局应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虚假、瞒报、伪造、篡改死亡医学证明书的;2、出现死亡病例拒不填报或屡次迟报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五、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1、按照全国统一的死亡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2、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3、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不得用英文或英文缩写。

4、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5、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病史的一系列情况.6、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他杀、自杀)的,可以向警务部门反映,由警务部门协助确定死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时限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时限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时限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概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我国用于确认居民死亡的一项重要医学文件,它是死者家属办理丧事及注销户口等手续的必备文件。

该证明书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内容包括死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时限及相关规定。

二、填报时限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时限如下:1.死者家属在得知死者死亡消息后,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

2.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小时内派出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在核实后的24小时内完成死亡证明书的填报。

3.如遇节假日,填报时限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在特殊情况下,如疫情防控、突发事件等,填报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48小时。

三、填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死者家属应提供死者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等文件,以便医务人员核实死者身份。

2.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填报时限要求完成死亡证明书的填写,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填报过程中,如需更改填报内容,应及时与死者家属沟通,确保信息一致。

4.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填报完成后,将死亡证明书及时提交至相关部门,以便死者家属办理后续手续。

四、违规填报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违规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虚假填报、隐瞒死亡情况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2.死者家属如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阻碍填报工作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3.相关部门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总结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时限及相关规定,关系到死者家属办理丧事及注销户口等手续的顺利进行。

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对于确保死者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追责力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时限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时限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时限
摘要: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重要性
二、填报时限的规定
三、超出填报时限的处理方法
四、建议和注意事项
正文: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记录居民死亡信息的重要文件,对于亲属办理相关手续以及有关部门进行人口统计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应在死者死亡后24 小时内填报。

填报人应为死者的亲属或负责救治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在死者死亡后24 小时内,应向死者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超出填报时限的处理方法:如果超出24 小时填报时限,应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上级卫生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超出时限,也应尽量提供详细的死亡原因和相关信息,以便于有关部门进行记录和管理。

3.在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填报人应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发现填报信息有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更正。

4.建议和注意事项:为避免超出填报时限,亲属或救治机构工作人员应在
死者死亡后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卫生部门或相关部门,了解具体填报要求和流程。

总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时限对于亲属和有关部门来说至关重要。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登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1. 医疗机构:负责《死亡证明》的出具、审核、归档和报送。

2. 临床科室:负责《死亡证明》的填写、签名和盖章。

3.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死亡证明》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管理内容1. 《死亡证明》的填写(1)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漏填、错填。

(2)填写日期必须准确,不得超过死亡时间。

(3)填写疾病诊断依据必须充分,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2. 《死亡证明》的签发(1)临床科室负责人对《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2)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3. 《死亡证明》的归档(1)临床科室负责将《死亡证明》归档,妥善保管。

(2)医疗机构负责定期对《死亡证明》进行整理、归档。

4. 《死亡证明》的报送(1)医疗机构负责将《死亡证明》报送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医疗机构负责将《死亡证明》报送至公安部门。

五、监督与考核1.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死亡证明》的填写、签发、归档和报送进行监督、检查。

2.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死亡证明》的填写质量进行考核,对填写不规范、错误率高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标准版)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标准版)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科室经治医生或科主任填写,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具,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认真填写存根联,并向有关人员通报,以防重复开具。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开具后,经医务科审核盖章。

第一联作为存根,并将该联送交公共卫生科网络直报员进行网络直报,第二、三、四联交给病人家属。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认真、详细、准确。

字迹清晰,不得缺项、错项。

四、各科室每月进行一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核查,将死亡病例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数进行对比,以防死亡病例的漏报错报,凡死亡病例与证明书数目不符者,需查清原因。

五、公共卫生科对各科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六、凡出具虚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者,按相关制度给予处罚,涉及法律与其它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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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填报、保存和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报告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3、涉法死亡个案
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报告内容
明编号、儿童免疫接种卡号、儿童姓名、父亲姓名、母亲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死亡日期、死亡年龄、死亡诊断、死亡地点、诊断级别和死因诊断依据等。

3、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孕产妇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副
卡内容主要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姓名、年龄、死亡时间、孕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末次月经、分娩时间、分娩地点、死亡地点、分娩方式、新法接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死因诊断依据等。

五、.填报要求
1、《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由出证单位定期寄送市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

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并由传染病防制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

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2、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

七、资料保存与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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