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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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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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劳动者经常碰的到问题,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错吗?下面!一、假如单位不续签,需要进展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假如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回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二、假如员工不续签,要看详细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假如单位维持或者进步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那么不进展经济补偿。

2、假如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那么单位还要进展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程度等。

三、假如不续签,如何进展经济补偿,补多少理论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场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局部计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展经济补偿;第二局部是20xx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展经济补偿。

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那么其对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

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展裁判的。

从20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进步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展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进步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场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早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6篇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6篇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6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XXXX公司乙方(劳动者):XXXX鉴于甲方未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确认1. 甲方自用工之日起未与乙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未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存在违法行为。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与确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具体计算方式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实际工资总额乘以2。

2. 甲方未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应补缴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3.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计算方式为: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支付方式与时间1. 甲方应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滞纳金、经济补偿金等应支付款项足额支付给乙方。

2.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乙方应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信息,甲方将应支付款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

3. 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应付款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加付赔偿金。

四、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1. 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

2. 乙方应在收到应付款项后,及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离开甲方公司。

五、其他事项1.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保持诚信,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2. 如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继续教育《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真题及答案- (2)

继续教育《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真题及答案- (2)

( C )13、()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A、企业、企业B、企业、劳动者C、劳动者、劳动者D、劳动者、企业( B )1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A、10B、20C、30D、40( B )15、职工请事假累计()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10B、20C、30D、40( B )16、需要裁减人员()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A、10B、20C、30D、40( D )17、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小时。

A、1B、1.5C、2D、3( B )1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

A、30B、60C、90D、120( C )19、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标准是()A、按履行地标准B、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标准C、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D、按履行地规定执行,注册地标准高于履行地且约定按照沙市财标准执行的,从其约定( C )20、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

A、五B、十C、十五D、三十( C )21、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仲裁时效()A、终止B、中止C、中断D、消灭( C )22、某甲于2013年2月15日在人力资源市场通过乙公司的招聘面试,乙公司通知其于2013年2月22日报到,报到当天乙公司安排某甲在生产线上接受为期1个月的岗前培训。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的规定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的规定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条双倍⼯资的规定⾸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现实⽣活中许多⽤⼈单位因事实上违反第⼋⼗⼆条规定⽽被判令承担⽀付⼆倍⼯资的义务。

下⾯就由店铺⼩编来分析。

随着《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条款的落实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

是否只要出现⾃⽤⼯之⽇起超过⼀个⽉未签订书⾯劳动合同,⽤⼈单位均应承担⽀付⼆倍⼯资的义务?在此问题上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有的地⽅以事实上不订⽴劳动合同为充分必要条件,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拒不签订书⾯劳动合同情形除外;⽽有的地⽅以⽤⼈单位过错为要件进⾏适⽤。

其次,我们从条⽂的字⾯含义来看,《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之规定似乎只要⾃⽤⼯之⽇起超过⼀个⽉,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单位就应承担⽀付⼆倍⼯资的义务。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并不应简单理解为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该法条规范的是⽤⼈单位应当在⽤⼯之⽇起⼀个⽉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合法、公平、平等⾃愿、协商⼀致、诚实信⽤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书⾯合同。

如果⽤⼈单位已经依法跟劳动者协商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或双⽅就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未能协商⼀致,均不应归责到⽤⼈单位。

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该条进⾏修正性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拒绝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终⽌劳动关系,并⽀付经济补偿⾦,但此情况下⽆需⽀付⼆倍⼯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只规定了“劳动者拒不签订书⾯劳动合同”作为⽤⼈单位不⽀付⼆倍⼯资义务的情形,但并不等于除此之外⽤⼈单位不应有其他不⽀付⼆倍⼯资的合法事由。

最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的适⽤不应该只孤⽴考查该条款规定本⾝,应该结合《劳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相关原则、⽴法精神进⾏理解与适⽤。

不签合同可要求补偿

不签合同可要求补偿
编 辑: 马波( y l l d q r @1 6 3 . c o m)… 一 . . . . ……






法 律 在 线●
・ 维 权热 线 ・
非 自愿放 弃承包 地可要 回
答: 如果 用 人 单位 确 实 存 在 用 T 意 向和 用 工 事实 , 即便 与 劳动 者 没 有 签 订 书 面 劳 动合 同 . 双 方依 然 存 在 事
但 对 方 称 我 延 迟 付 款 也 违 约 有 实 际取 得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的 . 相关 违 约 金 农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协 调 解 决 纠 纷 . 了. 也提 出违 约 赔偿 。 请 问: 如 果 双 方 维 护失 地 农 民 的合 法 权益 都 违约 怎 么办? 答: 《 合 同法 》 规定 : 当 事 人 双 方
包 土地 。 《 最 高 院 审 理 涉 及 农 村 土地 知 单 、 T作证 、 考 勤 表 等 可 以证 明 劳 承包 纠纷 案 件 适 用 法律 问题 的解 释 》 动关 系存 在 的证 据 . 为依 法 维 权做 好 第 十 条规 定 : 承包 方 交 回承 包 地 不符 准备 合 农 村 土地 承 包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违 约各 自担责 程 序 的 .不 得认 定 其 为 自愿 交 回 如 果 村 民小 组 不 能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承 包 江 苏 省 仪 征 市 谢 集 乡读 者 万 某 土 地 的农 民 提前 半 年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来 电 : 我 买 了 一批 电缆 , 在 使 用 过 程 知 村 民小 组 自愿 放弃 承包 地 . 那 么 不 中发现 有 部 分 货 物 有质 量 问题 。 于是 能认 定你 是 自愿 交 回 承包 地 农 民没 我 以 对 方 违 约 为 由拒 绝付 款 并 索要

劳动法关于不签合同

劳动法关于不签合同

劳动法关于不签合同新劳动法不续签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手续。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3、公司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手续。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3、公司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手续。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3、公司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未签劳动合同案例,新劳动法不签合同1、未签合同容易引起纠纷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或经济行为时往往要与对方协商,并且对某些问题会有约定,但这些问题仅仅靠口头约定是不够的。

如果能把双方的约定内容固定下来,形成书面文字,这样就会使约定明确而不容易发生纠纷。

2、未签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没有合同,不利于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约定的内容。

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了困难或某种利益上的冲突时,就不愿意按照事先双方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此情况下,即使对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守约方由于没有合同,也将不那个约束对方的行为。

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赔偿

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赔偿

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赔偿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自愿放弃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会获得一定的赔偿,以弥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本文将从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赔偿的定义、原因、条件和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赔偿的定义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赔偿,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自己的意愿,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这种赔偿是一种补偿行为,旨在弥补员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二、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赔偿的原因1. 个人原因:员工可能因为个人原因,如家庭、健康、教育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可能因为经营不善、企业重组、裁员等原因,需要与员工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 社会原因: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如政策调整、市场竞争加剧等,可能导致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

4.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中可能约定了员工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

三、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赔偿的条件1. 自愿性:员工必须是自愿放弃劳动合同,而非被迫或诱导。

2. 协商一致:员工与用人单位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自愿放弃劳动合同。

3. 合法性: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 赔偿约定:双方在自愿放弃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明确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四、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赔偿的标准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赔偿的标准,通常由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确定。

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职位等因素进行计算。

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一般为:赔偿金额 = 工作年限× 工资水平× 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确定,通常在20%至50%之间。

具体赔偿金额和比例需要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农民工为何不能获得双倍工资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农民工为何不能获得双倍工资

条款不全 , 不等 于具有双倍要件
案例 : 2 0 1 3 年1 0月 , 张 某与一 家公 司签订为期 1 年
虽然《 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 第7 条规定 : “ 用人单位 自用工 之 日起 满 1 年未与劳 动者订 立书 面劳动合 同的, 自用 工之 日起 满 1 个月 的次 日至满 1 年 的前 1日应 当依
《 劳动合 同法》 第3条规定 : “ 订立 劳动合 同, 应 当遵
循合法、 公平 、 平 等 自愿 、 协 商 一致 、 诚 实信 用 的原 则。 依 法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具 有 约 束 力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者 应 当履 行 合 同 约定 的义 务 。 ”
日, 郭 某 因另有 高就而主动 向公 司提 出将在 1 个月后 离 职 。1 个 月后 , 郭 某办理 了离职手续。2 0 1 4 年 2月底 , 郭 某在 时隔 1 年之后要求公 司补付没有签订 书面劳动合 同 的 双倍 工资差额。 由于遭到公 司拒绝 , 郭某遂 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 员会 申请要 求责令公 司担 责 , 被驳 回后 郭某又
同意倒签 , 等 于 放 弃 双 倍 工 资
劳动条件属于劳动合 同应 当 具备的条款之一。但该法第 1 8条还 规 定 : “ 劳 动合 同对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 准
约 定 不 明确 , 引发 争 议 的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重 新 协
商; 协 商不成 的, 适用 集体合
集体 合 同未 规 定 劳 动 报 酬 的, 实行 同工 同酬 ; 没有集体 合 同或者集体合 同未规定 劳
2 0 1 3 年1 月, 罗 某 当时 并 未提 出异 议 。 2 0 1 4 年1 月, 劳 动 合 同到 期 后 , 罗 某要 求 公 司 支付 2 0 1 3 年1 一l 0月 间 未 签 劳动合 同的双倍 工 资差额 , 因 遭 公 司拒 绝 而 成 讼 , 但 法 院判 决驳 回 了罗 某 的诉 讼 请 求 。 点评 : 法 院 的判 决 是 正 确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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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叶礼辉【要旨】1、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协议而免除。

2、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应该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王某于2011年3月1日入职到重庆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销售部职员。

由于销售部员工流动性很大,重庆某公司不少销售部职员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为规避法律风险,重庆某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以不必要为由,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重庆某公司也就不再坚持,致使王某一直未与重庆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2月31日,王某因工作业绩不良被重庆某公司解职。

王某在重庆某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约为3200元。

2012年3月9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其2011年3月12日至2012年1月5日期间双倍工资64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

【审理】重庆某公司认为,公司已经以书面方式向王某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不愿意签订,双方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原因完全在王某,重庆某公司无过错,不应该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王某辩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现在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重庆某公司就应该支付自己双倍工资640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

重庆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重庆某公司与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客观存在。

重庆某公司未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本身就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重庆某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未签订系由于王某不愿意签订而导致,公司无过错,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其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以采纳。

重庆某公司解除王某的劳动关系有相应的合法依据,但仍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3200元。

遂裁决:重庆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

重庆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时限内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重庆某公司不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

重庆市某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重庆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用人单位重庆某公司是否需要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二、王某的双倍工资如何确定与计算;三、重庆某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重庆某公司是否需要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应当”,应该的意思,法律中常用语,通常用于表述法律义务,表明当事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能做出某种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可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放弃,也不能协议免除。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条件与标准是不同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之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法理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期限为1个月,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之内依然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间,不构成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的违反,故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自用工之日起,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超过1个月,不满12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2个月开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支付双倍工资最长期间为11个月。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用人单位依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应该按照该法第82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为了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适当减弱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严苛责任,法律对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时限做出了限定,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最多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双倍工资。

(3)自用工之日起,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超过12个月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12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明显大于少于12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从公平角度讲,法律应该科以用人单位更严重的不利后果,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秩序。

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应该适当关切用人单位的利益诉求,不宜矫枉过正。

特别是在民营经济发展发展越发艰难、单位用工成本和风险日益加大、企业规范化用工不尽人意的现实情况下,对用人单位科加的义务过大,有可能妨害企业的发展,伤害企业主创业的热情和信心,最终影响经济的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此,国务院在颁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此来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

3、重庆某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1)重庆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事实客观存在,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

(2)重庆某公司与王某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10个月,属于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重庆某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3)王某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重庆某公司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正当抗辩理由,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免责的情况下,重庆某公司应该按照前述规定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

二、双倍工资如何确定与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前述法条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前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不计入双倍工资范围。

原告王某即持此种观点。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此前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应该计入双倍工资范围,也就是说,此时用人单位只需要向劳动者再支付一倍工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纳的意见。

理由在于:首先,从法条文义解释来看,《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用人单位违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时,用人单位所应该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就是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此前已经支付了劳动者的工资,若再让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在此时就需要支付劳动者三倍工资,与法条用语不符。

其次,从逻辑解释分析,《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不是“……,应当向劳动者每月再支付二倍的工资”。

“支付”与“再支付”意义相差甚大。

用人单位此前已经支付了劳动者的工资,若再让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其实就变成了“……,向劳动者每月再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明显与《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矛盾,且过分加重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最后,从立法目的来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其目的是规范劳动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但该行为本身对劳动者利益损害有限,其社会利益危害并不大,对用人单位科以过重的法律责任,可能导致矫枉过正,利益失衡,也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所以,《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其实是指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了正常工资之后,还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其正常工资1倍的工资,标准的法律术语叫做:“2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由于王某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用人单位重庆某公司已经支付了其正常工资,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故重庆某公司应该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3200元/月X9个月)。

三、重庆某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1、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果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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