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辽宁高院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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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

关于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双倍工资赔偿是劳动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双倍工资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由于其较高的效力和广泛的适用范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可。
本文将对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双倍工资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解除之前的补偿中,其未支付的工资数额可以按照双倍支付的规定进行赔偿。
这里的双倍指的是未支付工资的两倍。
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并且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决予以支持的,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部分可以按照双倍支付进行赔偿。
既然双倍工资赔偿这一制度已经成为劳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有必要了解一下其司法解释的依据和制定过程。
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这一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经历了广泛的调研讨论和征求意见,确保了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和威望性。
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在具体操作中兼顾了公平与合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案件,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决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部分将按照双倍支付进行赔偿。
这一赔偿规定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弥补了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的不支付工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还对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支付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各种名义上的工资。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计算双倍工资赔偿的具体方法,即将未支付工资的一倍作为补偿。
这一规定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和合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时效。
劳动合同(模板)法82——未签劳动合同(模板)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82——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劳动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
其中,第82条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备受关注。
未签劳动合同的定义未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达成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关系开始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交付一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劳动合同。
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
也就是说,雇主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这一规定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意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双倍工资赔偿计算方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是用劳动者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乘以百分之五十。
具体算法如下:赔偿金 = 上一年度工资总额 × 0.5其中,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是指劳动者在雇佣单位工作的过去一年内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雇佣关系未超过一年,那么赔偿金将根据实际工资总额进行计算。
未签劳动合同的解决方式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尽快补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无法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金。
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旨在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确保劳动者能够合法享有应有的利益。
此外,该条款还对用人单位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惩罚性赔偿,从法律上给予了劳动者更多的保护。
结语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未签劳务合同辞职赔付标准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后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给劳动者相当于其正常工资的两倍作为赔偿。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1.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三、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未给予劳动者预发一个月工资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双倍(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四、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赔偿1.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所有未缴社会保险费用和险种。
2. 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其应缴纳部分的经济赔偿。
五、特殊情况下的赔偿1.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2. 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总之,未签订劳务合同辞职时,劳动者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案例:案例:小王在某公司工作了8个月,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小王提出辞职,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小王可依法要求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个月的工资。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小王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案例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案例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从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后的次日起开始起算,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一个月。
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假设朱某于2018年8月19日入职杭州某公司,岗位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
后双方于2019年4月30日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
朱某主张该公司按照4000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朱某主张的二倍工资计算期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得到支持。
具体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9月19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按照朱某的岗位工资标准4000元/月计算,共计8个月。
因此,朱某应得的二倍工资为4000元/月× 8个月 = 32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则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一倍工资,则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为实际工资与已付一倍工资的差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劳务派遣单位未签合同双倍赔偿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一个月后,若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二、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方式1. 按月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的期间。
在此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劳动者每月工资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2. 按日计算:如果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离职,则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
此时,双倍工资按劳动者每日工资的二倍计算。
三、双倍工资赔偿的申请途径1. 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2. 劳动监察: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查处劳务派遣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3. 法律诉讼:劳动者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但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工一个月后,发现此情况,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判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赔偿。
五、总结劳务派遣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或法律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也应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纠纷一案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资经济补偿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肖某在被告处⼯作未签订书⾯《劳动合同》主张“双倍⼯资”和“经济补偿⾦”【判决结果】:本案原告肖某委托⼈律师经过搜集和整理材料后起诉到法院,经过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持原告求,要求被告⽀付原告“经济补偿⾦”“双倍⼯资”共计11560元。
法院判决如下(当事⼈名字被简化)】:原告肖某,⼥,汉族,19**年*⽉*⽇出⽣,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
委托代理⼈律师罗某。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某礼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楼**室。
负责⼈王某,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王某,苟某,经营部员⼯。
原告肖某与被告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某独⽴审判,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肖某的委托代理⼈罗学x,被告经营部的委托代理⼈王某,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2006年6⽉23⽇,原告通过应聘⽅式到被告处⼯作,双⽅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原告到被告单位后,最初从事销售⼯作,后来担任办公室主任,⼯资标准为1450元+提成;2008年5⽉23⽇,被告让原告与何某负责⼈的某⽂化传播公司签订书⾯《劳动合同》,原告应允,但是两家单位实际上系“夫妻店”(王某与何某系夫妻);2010年12⽉11⽇,原告被告知⼯资标准降为1050元+提成,原告不同意⽽只好离职。
原告认为,在⼯作期间,被告只与原告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被告应当依法⽀付未签订书⾯《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资”余额27500元(2500元/⽉*11⽉);原告在被告处⼯作了5年,被告应当依法⽀付“经济补偿⾦”12500元(2500元/⽉*5⽉);原告为索要上诉费⽤⽆果⽽双⽅发⽣劳动争议,在仲裁环节未得到⽀持,原告不服故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付上诉费⽤。
被告经营部辩称,2006年6⽉23⽇,原告通过应聘⽅式到被告处⼯作,双⽅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均系事实;原告2008年5⽉23⽇与某⽂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书⾯《劳动合同》,⾄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经终⽌,因此被告不应当再⽀付所谓的未签订书⾯《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资”余额,也不应当⽀付所谓的“经济补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标准

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和第6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同时,第64条还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标准可以参考以下内容:1. 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需要向受影响的劳动者支付两倍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赔偿。
3. 工资赔偿的计算方式: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两倍工资赔偿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 = (最低工资标准 × 2)×合同期限(以月为单位)。
4.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口头劳动合同,但未缔结书面劳动合同,依然适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5. 对于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且没有额外的赔偿义务。
6.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中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则仍然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的基本标准,并无需支付额外的赔偿。
7. 劳动者应当保留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例如工资条、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
劳动者可以通过调查所在企业的用工情况,了解自己的工资水平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总之,用人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需支付劳动者两倍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应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和合同期限进行,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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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法则不但在立法中引起激辩,一边叫好喝彩,一边无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质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立法通过后,激辩无法阻挡该罚则的实施。
但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所引发的争议更多,不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适用者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因此本文,结合法理和相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解析和探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和前提
《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也仅适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因此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首先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请求权。
二、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期间与基数
双倍工资赔偿的期间,起始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但是终止时间,第一种观点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观点是满一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未签订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主张第二个观点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立法原意,我认为第二款应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应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该认定第二个观点。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普遍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承担责任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因为《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如何计算,而工资的发放,情况错综复杂,因此,也产生了争议,是未签合同期间的所有收入,还是提供正常劳动的所得呢?上海法院在操作中,首先考量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双方对
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因此,应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工资予以确定。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双倍工资赔偿中的适用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实施后,出现了劳动者为了利益或其他原因拒签致使未形成书面劳动的情形。
上海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只要能证明单位尽到了磋商的诚实义务,未签订的原因在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本身,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四、双倍工资赔偿的时效问题
双倍工资的时效,有三种观点,第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即申请仲裁时往前推一年,之前的期间都认为过了时效。
第二,劳动报酬争议适用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双倍工资应属劳动报酬,应适用特殊实效。
第三,因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未签订合同赔偿的时效应该从侵权行为停止时计算,即单位后来签订合同时或者未签合同满一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来往后推算一年,过了一年即过了时效。
从罚则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因此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赔偿不应适用特殊实效,即第二种观点不可得到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上海劳动仲裁委员会都统一采取了第一种观点,而上海人民法院不同法官对于第一和第三观点有不同的偏好,笔者的同事,就有一个二中院的判决书,采纳了第三种观点。
本人认为诉讼时效的设立是为了稳定社会各种关系,避免长时间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本人也同意第一种观点,但涉及到具体的案子,要结合各案、法院、法官来综合判断。
五、人事高管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赔偿罚则
关于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起诉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案件,在零八年,不少法官和仲裁员认为单位应针对这些岗位的人员特别签订合同特别保存,因此适用双倍工资赔偿与他人并无异处。
但是在后来,法院和仲裁员会更多的考虑这些人岗位的特殊性,是否故意不签或者隐匿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法院和仲裁委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通常不予支持。
六、特殊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赔偿罚则
对于协保人员、内退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把他们定义为特殊劳动关系,并规定除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方面要执行劳动法,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约定。
特殊劳动关系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亦被排除在双倍工资请求权存在的劳动关系之外。
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的颁布,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退休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规定停薪留职内退人员按劳动关系来处理来,因此我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双倍工资赔偿罚则,而协保人员、内退人员应适用双倍工资赔偿罚则。
双倍工资罚则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成为了劳动争议案件中数量较大的一类,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实施,该类案件会逐渐减少,但是,单位不签合同的行为仍然会受到该罚则的限制,因此单位的规范管理、签订对但单位有利的劳动合同,才是解决不签合同、避免法律风险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