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告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伙欺诈 银行诉讼终免责(同名1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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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防范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犯罪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防范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犯罪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防范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犯罪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1•【文号】银监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防范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犯罪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近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利用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给银行业经营带来极大风险。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现将有关案件风险提示通知如下:一、近期发生的票据案件主要手法及特点(一)以伪造票据向银行办理质押贷款。

如某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至12月1日期间,以9张伪造票据(票面金额合计为6840万元)作质押从某银行办理贷款4笔,贷款金额合计6156万元。

(二)变造票据金额和号码。

如某人于同一天,在同一家银行同时申请办理两份金额不同的票据业务,其中一份金额较大,另一份金额较小,两张票据号码相邻,其他记载事项完全一致。

该人将金额较小的票据通过更改金额和号码,变造为金额较大的那份票据。

(三)以变造的票据作质押申请办理新的票据。

如某公司以变造的2份票据作质押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7份新票据。

2份变造的票据票面金额合计698万元,所办理的7份新票据金额合计628万元。

(四)作案人手法专业,且精通银行业务流程。

一是伪造或变造票据作假程度很高,只有通过专业的红外线鉴别设备才能发现作假痕迹。

二是作案人在开票环节就为下步犯案做好铺垫。

票据经变造后,不选择融资成本较低的贴现业务,而通过质押获得授信再开票,就是为了避免转贴现或再贴现后,银行查询时暴露。

同时采用质押方式也为以后赎回留了后路,授信到期后作案人如将资金缺口补上,整个犯罪行为将很难追踪。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6•【文号】保监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69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体系。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各保监局指导当地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保监会;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当地保监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保险欺诈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重视反欺诈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程静联系电话:010-66286028传真:010-66288122电子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首成被告(代庭审意见书)

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首成被告(代庭审意见书)

2006年9月14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樊涛起诉云南省银监局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

11月27日,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这也是中国银监会云南省银监局自成立之后,首次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银行职员违规“帮”储户购买其代理的“理财”保险产品,储户10万元存款变保单原告樊涛在诉状中指称:“建行云南省分行允许泰康保险公司业务员在省建行营业大厅,以银行职员的身份,误导存款储户郭女士(原告妻子),虚假宣传“存款三年送保险”。

结果当储户表示愿意接受赠送的保险后,银行职员却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偷梁换柱,在郭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储户用于存款的10万元钱,自作主张“帮”储户“购买”了泰康保险公司的“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使用欺诈手段侵犯储户知情权及存款支配权,致使储户的10万元存款变成一纸保单。

投诉银监局,要求履行监管职责,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发现家庭存款“变保单”后,受害人郭女士的丈夫樊涛首先向昆明市公安局五华经济侦察大队举报,随后又向银行及保险公司的监管部门举报投诉,本案被告就位列其中。

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郭女士一方面将建行和泰康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起民事诉讼,指控其合谋实施“合同欺诈”,非法销售“虚假保险产品”;另一方面,郭女士的丈夫樊涛又将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三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告上法庭,指控其集体行政“不作为”,致使如此明目张胆的虚假保险产品得以长期“合法”存在,破坏社会金融秩序,祸国殃民。

经法院立案审查,民事案件顺利立案,并已公开审理(尚未判决);而有关的行政诉讼案,法院认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并案起诉”,应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于是,原告樊涛只得拆开分别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半年多的辗转,本案方才得以单独立案审理。

(其余两案,其中起诉云南省保监局行政不作为诉讼案,盘龙区法院已公开庭审理,尚未宣判;而起诉公安局五华分局的行政不作为诉讼案已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过程中)指控银监局行政不作为,纵容银行职员见利忘义、违法乱纪今天上午在五华法院第十三审判庭的公开审理,原、被告双方对彼此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1月12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人履行监管职责。

银行合规考试:银行合规考试(最新版)

银行合规考试:银行合规考试(最新版)

银行合规考试:银行合规考试(最新版)1、单选个人持有出票人为()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规定出具有关收款依据。

A、自然人B、居民C、非居民D、单位正确答案:D2、单选《(江南博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守则》作为规范中国银行员工行为的基本文件,()。

A、仅适用于境内机构的全体员工B、仅适用于境外机构的全体员工C、适用于境内外机构的全体员工D、适用于境内及港、澳地区机构的全体员工正确答案:C3、问答题临时挂失的有效期是多少天?正确答案:临时挂失的有效期5天。

4、多选客户查询当日汇入款项的正常处理方法()。

A、会计系统8412交易查询B、RTS系统9302等交易查询C、向省行寻求帮助D、将省行电话告知客户正确答案:A, B, C5、单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表书错误的().A、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专人管理、专库保管B、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应预先盖好业务公章C、已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及时登记造册,上缴,定期集中销毁D、必须建立相关账、登记簿及查库登记簿正确答案:B6、单选记账式国债的冲正表述错误的是().A、申购可以冲正,但冲正交易必须先冲正资金传票B、申购可以冲正,但冲正交易必须先冲正债券传票C、冲正交易应在冲正传票上注明冲正原因,并由业务主管授权签字D、买卖交易不可以冲正正确答案:A7、多选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A、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架构B、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C、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D、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正确答案:A, B, C, D8、多选授后监督工作针对风险分类结果为()的所有公司授信。

A、正常B、关注C、次级D、可疑正确答案:A, B9、多选新建立授信关系的小企业客户在我行申请授信,以及现有授信客户申请增加授信总量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借款人有2年以上的持续经营历史。

B、客户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并同意主要货款结算通过我行办理。

银保证监考试题库 知识点材料《商法学》强化训练题(三)含答案

银保证监考试题库 知识点材料《商法学》强化训练题(三)含答案

一、单选题(共20分)1、甲公司将自己总承包的工程部分转包给乙公司,后乙公司分包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法院判决甲、乙公司均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体现了下列哪一原则? ()A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B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C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D 严格责任原则2、商事法被认为是营利性的法律规范,请问:下列法律条文中,哪一条文反映了商法的营利性特点?A 银行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有利息(合同法)B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不承兑(票据法)C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法)D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3、智力公司欲吸收合并大勇公司,遂聘请Y律师为其草拟合并协议,Y律师草拟的合并协议中有如下条款,试问:下列协议条款中哪一条符合法律规定?A 公司合并前,大勇公司的债务由智力公司承担B 合并后的公司股权不发生变化C 合并后的公司章程不必修改D 公司合并后,大勇公司的职员全部遣散4、一有限责任公司因规模较小而未设董事会,那么由谁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 执行董事B 股东代表C 董事长D 监事代表5.企业破产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

();A.债务人所在地 B.债权人所在地 C.申请人所在地 D.债务人所在地中级以上6.在企业破产宣告时,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是()A.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B.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但尚未支付对价的财产C.破产企业的托儿所,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D.破产企业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7承兑是哪一种票据所独有的票据行为( )A、本票B、支票C、汇票D、提单8汇票付款请求权行使的对象是( )A、出票人B、背书人C、保证人D、付款人9关于票据的法律特征,下面说法错误的是( )A、票据权利、票据义务因票据的设立而产生B、票据权利票据义务与设立票据的原因直接相关C、票据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制作,才能产生票据上的效力D、票据给付的票款为金钱10、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和交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B.开放式基金可以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也可以上市交易C.申请上市基金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少于500人D.基金上市后发生基金合同期限届时的情形将暂停上市11、经国务院政权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对金融机构适用表见代理作出特别规定的建议》收悉。

经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您就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越权私自加盖金融机构印章或使用伪造的金融机构印章,以金融机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法律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分析,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表见代理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增加金融活动相对人审慎审查义务的规定,对我们下一步更好地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裁判认定的难点民商事案件中表见代理制度的司法适用一直是人民法院的关注重点。

从检索的案例可以发现,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时,客观上出现不同审级法院基于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的认定,并且法院论证的理由均有一定合理性的情况。

涉表见代理案件具有裁判标准较难明确、裁判权空间较宽的特点。

为此,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09年指导意见),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规定(第13条、第14条)。

一些地方法院也就表见代理出台了地方性司法文件,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制定《商事合同案件适用表见代理要件指引(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

可见,人民法院通过制定裁判规则、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逐步统一表见代理规则的法律适用。

表见代理规则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上的争议。

学界有观点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还要求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

如被代理人过失行为使相对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形之下,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反之则不归属被代理人。

夏欣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夏欣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夏欣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2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夏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夏欣【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夏欣【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在申请人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关系中,原则上申请人应当明确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在行政主体没有作出被要求作出的行政行为时,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户籍所在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卷宗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申请人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关系中,原则上申请人应当明确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在行政主体没有作出被要求作出的行政行为时,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反映与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纠纷,同时提出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其他事项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中,夏欣针对银保监会将夏欣对中国银行的投诉转天津银保监局处理的行为不服而提起本案诉讼,但其投诉中国银行的投诉请求既包括要求取消不合理交易限制、向用户公示、告知该业务办结时限、提供在网上银行进行划转的快捷手段、赔偿用户1000元、向用户进行书面道歉,也包括要求对中国银行设置的不合理交易限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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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告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伙欺诈银行诉讼终免责【背景情况】
2006年4月14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银行、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17日,原告郭某到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存款三年可以送一份保险”,于是原告将存款10万元交到柜台,银行向客户出具“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缴费凭证”,原告在凭证上签字。

2006年3月,原告再次来到银行想取款,被告知10万元是购买了保险,如果终止保险合同,原告需要支付10000多元的手续费。

原告称自己不知情,并且并未在保险单上签字,因此保险合同不成立,并认为银行允许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其营业场所开展业务,挂银行的牌子,实是销售保险,银行工作人员不提醒、不说明情况,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谋诈骗储户,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首先,要求法院判定两被告欺诈原告,侵犯原告知情权;其次,判定保险合同属于虚假欺诈合同、保险公司销售的理财保险产品为虚假保险产品并禁止销售;最后,依法撤消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判定被告返还保险费10万元及利息;同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赔偿原告10万元。

案件发生后,由省分行法律部门亲自指挥,并指派两名法律工作人员直接代理此案,并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充分做好应诉准备。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最终采纳我行意见,认定原告诉称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实施保险欺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另外,原告提出办理的是存款业务而非保险业务,其未在保险单上签字、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的主张,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于法无据。

鉴于诉讼中保险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案经两审终审,最终以银行方完全胜诉,不承担任何责任而顺利结束。

【法律建议】
一、此类案件存在的主要风险
1.银行未向客户充分提示理财、保险产品中所存在的风险。

实践中,部分业务经办人员出于营销方面的考虑,未向客户充分说明推荐的理财、保险产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一旦客户资金发生损失极易引发争议。

另,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营销中进行不实宣传也存在被对方录音的风险,可能会被用于证明银行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

2.业务凭证填写要素不完全所带来的风险。

客户在业务凭证上的签字,是证明客户已经充分知晓其所办理的业务内容,以及客户真实意思表示的最直接证据,以本案为例,客户提出双方未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最主要依据即为客户未在保险单上签字,因此主张保险合同不成立。

此案银行获胜的关键就在于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是在充分了解了我行代理的保险理财产品的基础上,并在代理凭证上亲笔签字进行了购买确认,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明显与其签名认可的保险费代收凭证上明确反映出的内容直接相悖,明显违背通常的储蓄存款交易惯例,也违背正常的生活常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保险合同未成立的主张于法无据。

二、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我们提出以下风险防范建议
1.我行工作人员在向客户推荐各类金融产品时应尽到告知义务。

应向客户做详细说明,使客户充分认识到该产品与普通的金融业务是有区别的,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请客户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后再进行审慎的投资,同时应告知客户因购买我行代理的理财产品后所出现的利益盈亏我行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另外,工作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应避免不实宣传,避免对客户进行误导,防止因客户误解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甚至诉讼。

2.我行工作人员应清晰自身职责范围,熟悉与第三方金融产品公司合作协议的内容,充分理解我方的代理权限,在向客户进行推荐代理金融产品时,要尊重客户的个人意愿,避免对客户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做出超越代理范围的行为。

3.出现纠纷后应及时通报上级部门,积极联系客户与第三方金融产品公司进行协商。

我行作为金融产品的代理机构,在客户与金融产品售卖主体之间起到的往往只是第三方的中间作用,因此业务经办行首先要确保自身没有做出超出代理权限的行为,其次就是在出现纠纷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双方进行协商,争取问题得到顺利解决。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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