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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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黄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6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城区(含黄石经济开发区,下同,以下简称管委会),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证件或者未按照上述证件规定事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协调机制,分别在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工作协调办公室),市工作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市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城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组成;区工作协调办公室成员构成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筑综合整治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筑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4月26日黄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运营和维护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项目审批中,组织对建设内容中的海绵城市建设部分进行评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地规划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管控。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中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黄石功能区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黄石功能区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黄石功能区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黄政办发〔2021〕30 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黄石功能区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30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黄石功能区发展规划(2021-203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9日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黄石功能区发展规划(2021-2035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布局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性创新高地。

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提出,构建“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的区域发展布局,高标准建设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

市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提出,构建“一心两带、多点支撑、全域一体”的区域协调发展布局,主动对接光谷科创大走廊,打造光谷科创大走廊协同发展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黄石功能区(以下简称“黄石功能区”)的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明确未来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重大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快建设科技强市,根据省《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发展战略规划(2021-2035年)》《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黄石市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特编制本规划,作为指导黄石功能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黄石功能区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黄石大冶湖高新区、黄石临空经济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为核心区域,联动拓展下陆区、西塞山区、黄石港区、大冶市、阳新县,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黄政发〔2017〕7 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黄政发〔2017〕7 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黄政发〔2017〕7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3日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时期,是黄石全面贯彻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战略,决胜全面小康、推进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根据《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2013修改)》,结合黄石城乡建设实际和发展需要,制订本规划。

一、“十三五”发展的基本条件分析(一)“十二五”发展的总结回顾“十二五”时期,黄石市城乡建设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五城同创”为抓手,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的总体目标,创新思路,强化举措,城乡格局进一步优化、城乡环境进一步改善、城乡建设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1.市域一体化建设加快推进。

按照“一主、两副、三组团、三轴多走廊”的布局结构,大力推进市域一体化建设。

即以黄石中心城区为中心,大冶城区及阳新县城为副中心,以棋盘洲经铁山至武汉光谷大道沿线、长江黄金水道沿线、106国道沿线地区作为市域对接区域的发展主轴,以棋盘洲桥至黄咸高速、武穴桥至杭瑞高速、大广高速三条交通走廊构建多条城乡发展走廊。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黄石政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7〕6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5日黄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可用于容纳各类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第四条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等管理活动,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市场运作、信息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综合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对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作,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第六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综合管廊管理工作。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八条为适应城市动态发展的要求,我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必须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本规定《建设用地适建设范围表》规定了合理的土地使用兼容范围,凡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适建设范围。
黄石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计用地
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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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商住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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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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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职工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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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科研设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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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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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报审稿第ຫໍສະໝຸດ 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筑容量

黄石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

黄石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

黄石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黄政办函〔2007〕4号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为促进国有土地的合理利用,进一步完善土地价格体系,建立基准地价动态更新与地价公布和查询系统,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06]53号)要求,我市将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一)根据黄石城区的社会经济自然概况、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要求、上轮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实施情况以及土地市场概况,分用途评定和调整基准地价更新范围内的土地级别。

(二)在评定土地级别的基础上,分级别调整和评定商业、住宅、工业以及其它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

(三)评定主要商业街道的商业用地路线价。

(四)建立黄石市城区标定地价体系和地价修正体系。

(五)制定黄石市城区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六)制作地价样点图、土地级别图、基准地价图、主要商业街道的路线价图。

(七)采用计算机网络及空间数据库技术,建立黄石市城区的基准地价数据库、基准地价查询系统和地价动态监测系统。

(八)撰写黄石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九)申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基准地价成果验收和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二、工作对象与更新范围本次基准地价更新的对象为《黄石市1995—2010年城市规划》划定的市区用地范围,包括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黄石经济开发区,制定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及商业路线价等各类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

三、工作方式及经费保障根据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采用公开方式选择具有经验和实力的从事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作经费由市政府拨付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黄石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黄石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1在都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3.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不得超过附表2的规定。

3.3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操纵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操纵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附表2的规定调整。

3.4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规划包括控规、详规、都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

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操纵安附表2执行。

3.5附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的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操纵指标。

3.6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操纵指标。

3.7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的建筑基地范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四章建筑间距4.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爱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4.2依照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形,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24米〕的间距符合以下规定: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的夹角<30度〕时的间距: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小于1.15倍。

不平行的建筑以最窄处为准〔下同〕。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度<两建筑物夹角<90度〕的间距:不小于东南侧建筑高度的0.4---0.5倍,且最小值为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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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
行业分类容积率
农副食品加工业≥1.0
食品制造业≥1.0
饮料制造业≥1.0
烟草加工业≥1.0
纺织业≥0.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
家具制造业≥0.8
造纸及纸制品业≥0.8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
医药制造业≥0.7
化学纤维制造业≥0.8
橡胶制品业≥0.8
塑料制品业≥1.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金属制品业≥0.7
通用设备制造业≥0.7
专用设备制造业≥0.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7
注:
1、规划区工业项目容积率一般不宜小于0.8;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应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二十四条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社会福利、市政设施、交通设施、仓储物流、外交军事安保等特殊设施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图一)
(图二)
Hc室外地面至檐口顶
B 檐口挑出高度
H=Hc+B H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屋面坡度小于45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



(图三)
(图四)
Hc 室外地面至檐口顶
B 檐口挑出宽度
H=Hc+B H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附录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C.0.1 为了统一本市城市规划工作中有关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C.0.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工作中在规划编制、建筑设计、报建审批、竣工测量、规划验收等阶段涉及
的建筑面积计算工作。

C.0.3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
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C.0.4 房屋外墙为非垂直墙面时,按距地(楼)面1.4米处的外墙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非垂直的柱或非垂
直的其他结构外围也按此原则计算。

C.0.5 房屋建筑面积有设计面积和竣工面积之分,设计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筑设计图上的设计尺寸,建筑外墙
增加2公分的砌面厚度,竣工面积的计算依据是房屋竣工后测量的实物尺寸。

C.0.6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C.0.6.1 除另有规定外,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C.0.6.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0.6.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份,层高在2.2米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时,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C.0.16 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C.0.17 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图设计前必须到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施工图建筑面积核算,核算结
果作为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规划许可的必备材料。

附录D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56.30
H≤1.5(W+S)
≥南侧建筑高层位于南侧,≥南侧建筑(≥
≥南侧建筑高度
按平行控制

按垂直布置间距控制
≥较高或南侧建筑高度
按消防和通道间距要求控制
附录F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单位:米)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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