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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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

深层空间发展。

地下空间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

浅层空间:0~15米(含15米);

中层空间:15~30米(含30米);

深层空间:地下30米至更深范围。

第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布局

结构、交通组织、控制要求、连通方式、文物保护及应急防灾等

内容,统筹安排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保证现状及规划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

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城

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覆土深度不宜小

于1.5米。

第四节公共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管理服务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养老设施、便民商业设施、文体设施和教育设施六类,参

—5—

照表1标准执行。具体项目应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第十三条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 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配建种类及规模参照表 1执行,表 1 中未涉及的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参照《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有关要求综合确定 。

表1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配置标准

一般规模

项目 名称

服务规模 (万人)

类别

备注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ha ) ≥40

≥120 ≥260

— — —

0.1~0.3 1.0~1.5 3.0~5.0

社区 警务室

管理服 务设施

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按 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 的3‰-

物业服务 用房

5‰配置,最少不低于100㎡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 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 面积不低于20㎡。

— 6—

每3000户设一处居委会(含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筑 面积按1㎡/10-

居委会( 社区 20户的标准计算,并不低于5 ≥500

— 1.0~2.0

党群服务 中心)

00㎡。不满3000户的小区应 按照1㎡/10-

20户的标准设置社区办公用 房。

150~200

— — — — — — — — — 0.8~1.0 3.0~5.0 5.0~7.0 >7.0 社区卫生 1000~1400

服务中心

医疗卫

生设施

(站) 1400~1700

1700~2000 ≥300 0.3~0.5 0.5~1.0 1.0~1.5 1.5~3.0 3.0~5.0 ≥500

3000人以下的居住组团按每 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的 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 用房(托老所)。

老年服务 中心(用 房)

养老 设施

≥750 ≥1085 ≥1600

便民商

业设施

便民市场

600~1500

1.0~

2.0

一般规模

项目 名称

服务规模 (万人) 类别

备注

室内建筑面 积(㎡) 室外场地面 积(㎡) 170~280

650~950 0.1~0.3

社区文体设施室内建筑面积 可按100-

文体 设施

文体活动

中心

2050~2900

4300~6700

1.0~1.5 260㎡/千人、室外活动场地

面积可按300-

7700~10700 18900~27800

3.0~5.0 650㎡/千人的标准配置。 一般规模

项目 名称

服务规模 (万人)

类别

备注

用地面积(ha

班数 ) 6班

9班

≥0.36

≥0.53 0.3~0.7 3000人以下的居住组团须就

近整合到周边其他社区,与

教育 设施

幼儿园

0.7~1.0 其他社区共用幼儿园。

— 7—

12班15班18班24班30班36班24班30班36班≥0.70

≥0.85

≥1.9

≥2.5

≥2.9

≥3.2

≥3.0

≥3.5

≥4.0

1.0~1.5

1.5~

2.0

0.7~1.5

1.5~

2.0

2.0~2.5

2.5~

3.0

3.0~

4.0

4.0~

5.0

5.0~

6.0

小学

初中

—8—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具

备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和规划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块、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重要公共建筑项目,

一般应由两家以上设计单位提报不少于3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结构外围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面间距与侧面间距。

—1—

第十七条

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间距按照间距系数确定。

(一)南北朝向的建筑正面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 1.6 倍。其它方向间距折减系数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二)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两侧均不设置窗户或单侧

设置窗户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

间两侧均设置窗户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

(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二分之一

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十八条

两幢建筑物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

;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

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新建各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

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参照表2确定。

表2新建各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H)建筑间距(L)

—2—

24米以上50米以下

50米以上(含50米)80米以下80米以上(含80米)L≥1.2H且L≥3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L≥1.0H且L≥6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L≥9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新建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参照表3确定。

表3新建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H)24米以上50米以下

建筑间距(L)

L≥1.0H且L≥3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L≥0.7H且L≥5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L≥7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

100米以上(含100米)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各类非生活

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参照表4确定。

表4

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H)24米以下(含24米)

建筑间距(L)L≥0.8H且L≥15米L≥0.5H且L≥20米L≥0.3H且L≥25米L≥0.2H且L≥30米

24米以上50米以下

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

100米以上(含100米)

—3—

第二十二条

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他多层或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侧面相对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二十三条

计算建筑间距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挑檐、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

,但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

(二)建筑物的阳台或凸出部分长度之和大于建筑总长的三

分之一,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第二十四条

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

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

建筑第一层居住空间室内地坪的高度。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

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

第二十五条

建筑间距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

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三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4—

第二十六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以及除住宅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通过日照分

析综合确定。

第二十七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满足日照标准, 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至少应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

(二)南向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

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

、护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满足冬至

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活动场地的二分之

一活动面积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中小学教学楼普通南向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八条

申报项目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原有日照时数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项

目的日照影响后,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5—

(二)原有日照时数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

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数不降低。

第二十九条

新建住宅自身日照时数不符合上述日照标准的,可作为住宅公寓

使用,具体楼号及位置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不

符合日照标准的总户数不宜超过规划项目总户数的3%。

第三十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拟建建筑造成周边少量原有住宅不满足上述

日照标准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

书面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已经过规划审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建筑项目,按原批

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以拟建建筑为对象,北面

为拟建建筑高度的 1.6倍,最大不超过160米,东西两面为拟建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建筑面宽范围且不小于拟建建筑高度

的一半(如附图1所示)。

遮挡建筑日照分析范围:以前款确定的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

筑为对象,向南160米,东西两面为被遮挡建筑外侧各1倍的被遮挡建筑的面宽且不小于被遮挡建筑高度的一半距离确定其他遮挡

建筑(如附图2所示)。

—6—

第三十二条

位于或部分位于日照分析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规划建筑方案已

审定、已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应纳入计算。拟建建

筑周边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未确定规划建筑方案的,宜以相邻地界

或道路中心线为对称轴,对拟建建筑做镜像处理,作为周边地块

的规划建筑方案。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不在主要日照方向获

得的,不计入原有日照时数。

第三十三条

规定范围内的下列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不纳入分析

(一)

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及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

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二)已确定待改造时间的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

(三)平房的南房及东西两侧偏房。

第三十四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市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7—

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应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

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

照要求的位置。

需做窗户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应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

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

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第四节建筑退让

第三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

、城市防汛排涝设施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环保、

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已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

按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对应

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建筑次要朝向退让用地界线的

距离一般不应小于对应建筑侧面间距的一半。工业厂房、仓库建

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用地界线外为绿地、广场或非建设用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让

用地界线距离可适当减小。用地形状、建筑布局、建筑功能等特

—8—

殊条件限制,难以满足一般退让要求的,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

同意后,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详细规划或城市设

计已经批准的,根据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未经批准的,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立面完整性以及与现

状建筑关系等因素确定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绿线、蓝线、紫线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多层建筑

退让不宜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不宜小于8米。

第三十九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

退让铁路主线不小于50米,铁路支线或专用线不小于30米;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退让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应满足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要求。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

线的标准执行。

—9—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

贸市场等公共场所,退让国道、省道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不小于

50米,退让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不小于20米。

第四十条

在气象台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高

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特殊设施周围及其通道上,新建、扩建、改

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下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小于3米。与周边现状建筑距离较近的,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地下连通设施、城市人防工程等项目确

有特殊需求的,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节建筑面积计算

第四十二条

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要求计算。

—10—

第四十三条

房屋层数一般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地上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

0以上计算,地下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下计算。

(一)以项目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0.3米为参考确定项

目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室内地坪±0设计标高不应高于室外地坪

设计标高 1.5米(不含 1.5米);

(二)室内地坪±0的楼层,按排列称为一层(建筑设计文

件中应按楼层顺序标注建筑层数,不得将一层标注为首层或底层),第一层的顶面楼板以上称为二层,按此规则类推至建筑最高

层数;室内地坪±0下面的一层,按排列称为地下一层,地下一

层的底面楼板以下称为地下二层,按此规则类推建筑物地下空间

最低层数;

(三)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

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四)单栋建筑物含不同建筑层数的,以主要部分层数为准

,局部层数应予标注。

第四十四条

阳台为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含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活动空间)。

(一)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

面积;

—11—

(二)在主体结构外且进深尺寸不超过 2.1米(取阳台围护栏杆的踢脚外边线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的部分,其面积应

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

(三)在主体结构外且进深超过 2.1米(取阳台围护栏杆的踢脚外边线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的部分,超出部分按其结

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第四十五条

飘窗的设置满足以下各项要求时,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不符合以

下各项要求的,按照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一)上层飘窗底面与下层飘窗顶面之间留有空间,且无实

体墙封闭的;

(二)进深尺寸(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的距离)不大于

0.7米的;

(三)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 米以下的;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

第四十六条

设备平台通常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

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设备平台的进深不大于 2.1米且每户住宅的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时,可不计入建筑面积。

—12—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第四十七条

花池、结构板、分体制冷(供热)的空调外挂机搁板等飘出建筑

外墙、无围护结构且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进深尺寸不超过0.7米的,可不计入建筑面积。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节容积率计算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一般是指地上容积率。

地上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

的比值。地下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下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

面积的比值。

第四十九条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包含建筑外墙保温层,不含外墙饰材。

第五十条

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大于 1.5米(含1.5米)的使用空间

,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容积率。

—13—

城乡规划管理系统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容和特性 基本容(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2) 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 城乡规划实施(4)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特性 ⑴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⑶就管理的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⑷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⑸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 2城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依法行政的原则⑵系统管理原则⑶政务公开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 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和含义 含义: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指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作规程进行决策。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 优化决策结构,提高决策技术水平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化和法制化建设 第二章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1简述行政领导的含义 导行政领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管理工作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 提高行政效率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把重点放在改善部环境上,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 改革组织体制。 (2) 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 完善行政过程。 (4) 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容包括4方面容:⑴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⑵行政行为容合法、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⑷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想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4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2021年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章节练习题库

2021年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备考-章节练习题库 1、行政复议的行为必须是( )。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羁束行政行为 D、作为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 )违法行为。 A、中止 B、检讨 C、消除 D、改正 3、下列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要点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B、行政的主体和对象合理 C、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 D、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 4、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B、《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C、《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D、《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5、下列不属于有权司法解释的是( )。 A、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 B、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C、公安部的执法解释 D、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 6、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是( )。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正当 D、自由裁量 7、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实际,下列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就是行政责任 B、城乡规划中的行政法律责任仅是指建设单位因客观上违法建设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C、城乡规划行政违法主体,既可能是规划管理部门,也可能是建设单位 D、城乡规划行政违法既有实体违法也有程序性违法

8、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的( )许可类型。 A、普通 B、特许 C、核准 D、登记 9、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 )行政行为。 A、作为 B、不作为 C、依职权 D、依申请 10据行政法学原理,以下属于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是( )。 A、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B、越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C、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 D、未经审核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正确答案】 B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 编者按:创新、生态、人文!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展望2040年,上海将成为一座怎样的城市?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下面我们节选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的部分内容为您一一展现。 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 Striving for the Excellent Global City 城市愿景: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一座创新之城、生态之城、人文之城。城市性质: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到2040年将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 1、城市目标 The Primary Objective 1.1更具竞争力:一座繁荣创新之城GlobalCompetitiveness: a City of Prosperity and Innovation 以建设国际经济、金融中心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贸易、航运中心为基础,以建设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提升上海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和影响力,建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 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门户和国家交通枢纽的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的服务能力,提高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辐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中的重要枢纽和主要科技策源地之一,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城市的全面创新。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活、出行、交流交往模式,促进城市生活的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智能化和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建设高效互联的智慧城市。 打造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充分发掘传统行业、创新经济的增长潜力,实现经济多样化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一类 居住 用地 二类 居住 用地 三类 居住 用地 四类 居住 用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商业 金融 业用 地 文化 娱乐 用地 体育 用地 医疗 卫生 用地 教育 科技 设计 用地 文物 古迹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对外 交通 用地 道路 广场 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绿地R1R2R3R4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 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 商贸服务 设施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 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 市场 ╳○○○╳●○╳╳╳╳╳○○╳╳╳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 ○○○○○●○○○○╳●●●●●○社会停车 场 ○○○○○●○○○○○○○●●○○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注册规划师门全过注规法规笔记完整版

注册规划师门全过注规 法规笔记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第一章行政法学基础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法律广义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指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的外部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人们的行为规则在法学上统称为规范,规范分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违反法律,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这是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区别, 3.完整的法律规范3个要素:假定(适用条件)、处理(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和制裁(主体违反承担责任) 4.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用: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法的渊源形式: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有权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行政法的作用: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般行政法(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特别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行政规范的性质:实体法(地位、资格、权能)和程序法(权利和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构成行政主体的要件: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试题(含答案)

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 规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1分, 80小题,总分 80分)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推进() A高品质的城镇化 B以人为主核心的城 镇化 C 城乡协调发展的城 镇化 D 绿色低碳发展的城 镇化 解答: B 2.下列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近期相关工作要求中,不正确的是 () A同步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B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西安 2000 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C科学评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划定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 D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 价工作 解答: B 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建立国家公体制,改革各部门分头设置()的体质,对上述保护地进行功能重组,合理界定国家公园范围。 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 B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 C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等 D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 解答: D

4.根据《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是( ) A 警告、罚款 B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 C 责令停产停业 D 吊销企业营业 执照 解答: D 5.“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物权法》中()的 范畴A 没有 B 相邻关 系 C 所有权 D 用益物 权 解答: D

6.根据《水法》,下列关于水资源的叙述中,不 正确的是 A 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B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的管理体制 C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D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解答: B 7.根据《消防法》,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A备案 B预审 C验收 D审查 解答: D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2021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备考练习题和答案

2021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备考练习题及答案 1.下面四个选项中,叙述错误的一项为( )。 A.从狭义上讲,法律是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B.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C.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一些虽然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但合乎情理的措施 D.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2.决策的优化就是不断地从传统决策向现代化决策转变的过程,下列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决策优化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优化决策结构 B.决策的民主化是核心 C.提高决策技术 D.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 3.对城市进行分类排队,( )分为四类:第一类,重工业城市;第二类,工业比重较大的改建城市;第三类,工业比重大的旧城市;第四类,除上述城市外的一般城市。 A.按工业建设比重 B.按性质与工业建设比重 C.按影响力大小 D.按历史性质 4.城市规划要实现其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作用,必须依据( ),依靠它的影响力、约束力和强制力。 A.法律法规 B.城市管理机构 C.政府部门 D.城市建设部门 5.《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城市和( )的建设和管理。 A.商业区 B.工业区 C.闹市区 D.重点旅游区 6.以下属于军事设施的有( )。①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②军用机场、码头;③卫星系统;④营区、训练场、试验场;⑤物资仓库;⑥公路、铁路线;⑦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A.①②③④⑤⑥⑦ B.①②③④⑤⑥ C.②③④⑤⑥⑦ D.①②④⑦ 7.行政效能简单地说就是行政投入与行政产出之间的比值。它是行政产出的能量、数量和质量与行政投入间的综合比值关系,是行政能率、行政效率和行政效益的合称。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尤其要注重( )。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版)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2) 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 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 第三节城市绿地 (14) 第三章建筑控制 (15) 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8) 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0) 第四节地下空间利用 (21) 第五节奖励与补偿 (22) 第四章城市特色保护 (23) 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4) 第二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25) 第三节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27) 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28) 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29) 第二节城市供水工程 (31) 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31) 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32) 第五节城市通信工程 (33) 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33) 第七节城市环境卫生 (34) 第八节城市管线综合 (34) 第六章城市防灾 (37) 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37) 第二节城市消防规划 (38) 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39) 第四节防洪排涝规划 (40) 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2) 附录A:用词说明 (43) 附录B:名词术语解释 (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惠城、惠阳—大亚湾和仲恺三大组团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三大组团以外的县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019年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试题及答案(卷一)

2019年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试题及答案(卷一) 1、行政法的渊源又称行政法的法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C】种。 A、5 B、7 C、9 D、11 2、下面四个选项中说法有误的一项是【C】。 A、城市规划管理可以保障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施行和政令的畅通 B、城市规划及其管理的任务,就是要不断完善和拓展城市功能,不断改善和优化人们的社会生活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对物质、文化和环境的需求 C、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D、城市规划管理既是城市规划的具体化,也是城市规划不断完善、深化的过程 3、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面是通过【B】来实现的。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C、土地利用建设规划 D、控制城市土地总量 4、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包括【ABCD】。 A、统筹兼顾,综合布局 B、合理利用、节约土地和水资源 C、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D、精心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 E、进一步推动建设系统国有企业的改革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B】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A、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在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时 C、在申请建设用地时 D、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权特点的是【C】。 A.强制性来源:考吧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92322061.html, B.优益性 C.参与性 D.自由裁量性 7、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B】。 A.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真题城市规划原理(完整解析版)

2019 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真题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完整解析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1 分, 80 小题,总分 80 分)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推进() A高品质的城镇化 B以人为主核心的城镇化 C 城乡协调发展的城镇化 D 绿色低碳发展的城镇化 参考答案: B 解析:《中共中央关亍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六、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23 )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劢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2.下列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近期相关工作要求中,不正确的是 () A同步构建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B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西安 2000 坐标系和 1985 国家 高程基准 C科学评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 线划定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 D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 参考答案: B 解析:《自然资源部关亍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觃划工作的通知》 五、做好近期相关工作 本次觃划编制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作为觃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统一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 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建立 国家公体制,改革各部门分头设置()的体质,对上述保护地 进行功能重组,合理界定国家公园范围。 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 B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 C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等 D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 参考答案: D 解析:《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三、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 十二)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永续利用,改革各部门分头设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的体制,对上述保护地进行功能重组,合理界定国家公园范围。 4.根据《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是() A 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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