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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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城市规划技术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技术管理的范围和目标1.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

2. 目标是实现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空间布局和建设质量。

二、规划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法1. 科学性原则:依据城市发展规律,采用科学方法和技术,确保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效益性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效益,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城市规划的效益。

3. 可行性原则:规划方案要符合市政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过程,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三、规划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1. 规划编制要求:规划编制需按照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确保质量和合法性。

2. 规划实施要求:规划实施需要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分工,加强监管和协调,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3. 规划评估要求:规划编制后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规划效果、社会影响等,为规划调整和改进提供依据。

四、规划技术管理的具体措施1.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具有城市规划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2. 完善规划技术管理的制度和规章,明确规划编制、评估、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3. 增加投入,提高规划编制和评估的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规划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规划技术管理的信息平台,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数据支撑能力。

总之,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进城市规划的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益。

它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一份文件,其目的是约束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进城市规划管理现代化。

以下是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参考内容:
1. 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包括规划编制流程、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时间和要求等内容。

2. 规划实施管理:包括规划实施计划、规划实施监测、规划实施效果评估等。

3. 城市空间结构:包括城市发展战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功能区划、城市布局控制等内容。

4. 建筑规划:包括建筑设计、建筑高度、建筑物用途、建筑体量等内容。

5.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包括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

6. 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

7. 统计和规划信息管理:包括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数据管理系统等。

以上是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参考内容,实际内容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践制定的,旨在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技术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管理和评估监督等。

2. 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城市的自然、人文、社会经济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的规划定位和发展方向;•充分调研和分析城市的基础设施、资源环境、人口分布等基本情况,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合理确定城市的用地结构和功能分区,兼顾城市发展的多重需求;•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公开透明地进行规划编制过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2 规划编制的程序和内容规划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规划编制计划,明确编制的目标、范围和时限;2.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资料,评估城市现状和发展潜力;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发展战略、用地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4.编制详细规划,包括街区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5.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评议,完善规划方案;6.最终确定规划方案,并形成正式文件。

规划编制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城市规划定位和发展目标;•用地结构和功能分区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筑设计和景观规划;•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等。

3. 审查批准城市规划的审查批准是保证规划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审查批准应遵循以下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编制的要求,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规划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等;•审查过程应公开透明,可邀请专家和民众参与,听取各方意见;•未经审查批准的规划方案不能作为实施依据。

4. 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是推动城市发展的关键环节。

实施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制定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实施目标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实施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加强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对接,推动城市规划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增强广大市民的参与意识和规划意识。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领域内的技术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2.1 总体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2.2 总体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第三章详细规划3.1 详细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3.2 详细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四章城市设计4.1 城市设计编制程序:(1)_____。

4.2 城市设计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五章监督管理5.1 监督管理职责:(1)_____。

(2)_____。

5.2 监督管理方式:(1)_____。

(2)_____。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空间形象,编制城市用地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

(2)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确定区域、单元、街区、建筑物等规划要素的布局、功能、建设标准等,编制出具体的规划图。

(3)城市设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城市空间形象进行设计,包括城市公共空间、道路、建筑物等。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关于城市规划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理。

(2)关于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等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3)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方面的争议,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进行处理。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质量,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含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规划等),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技术规定的各项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并参照其它地区和这一领域国家规范制定,并可根据实践和理论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全面”的原则,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做到规范、科学、公正、合理。

主要内容如下: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三章城市分区规划第四章城市详细规划第五章城市设计第六章城市变更调整第七章建设用地审核第八章监管与执法第九章互联网+城市规划管理第十章其他附则注释:1.城市规划:指规划页图上标明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的一揽子行动。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对城市发展之需求、生态环境之需求和文化发展之需求并加以协调、顾及之结果,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和谐美好城市建设的系统化的思想和理论的总和。

2.城市总体规划:指针对城市规划阶段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以及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控制和布局的基础研究,为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建设用地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的规划。

3.城市分区规划:指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之间的中介环节,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区域策略,细化城市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步骤的分区,以及为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制定明确的发展方向。

4.城市详细规划:指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分区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道路交通、市政公共设施等进行调整,并对建设用地进行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的规划。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是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制定的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或文件集合。

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管理基本原则:规定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等。

2.城市规划管理组织机构: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包括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等。

3.城市规划管理流程: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

4.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和要求: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规划、交通规划等方面的规定。

5.城市规划管理工具和方法: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工具和方法,包括城市规划软件、规划评估方法、规划设计手段等。

6.城市规划管理考核机制: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包括城市规划管理绩效评估、专业人员资质认定等。

7.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和内容,包括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等。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和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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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自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自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第三章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4)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11)第五章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17)第六章建筑高度规划控制 (23)第七章竖向规划管理 (24)第八章绿地规划管理 (25)第九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28)第十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 (37)第十一章建筑立面及环境规划管理规定 (40)第十二章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管理 (41)第十三章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管理 (45)第十四章附则 (48)第一章总则第1。

1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提高我市的综合功能和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自贡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1。

2条本《规定》适用于自贡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土地上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确定建设用地(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指导各类建设项目的各阶段设计以及规划实施管理等活动。

第1. 3条本《规定》根据城市中心城区不同区域实际情况和特点,划定旧区改建地段(以下简称旧改区)和新建区规划建设地段(以下简称新建区)两个城市形态分区(见附录五《自贡市中心城区分区控制图》).编制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规定.第1。

4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的,在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本《规定》执行。

第1。

5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地段、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规划中确定的各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参照本《规定》执行。

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都匀市人民政府文献匀府发[2023]8号-------------------------------------------------------------------------------------------------------都匀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都匀市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旳告知各乡、镇政府,办事处,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都匀市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旳告知》已经市政府十一届二次常务会议(匀府常议[2023]2号)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五日都匀市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加强都市规划管理,全面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都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则、各项专业规划、都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都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旳规划与实行,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都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都市建设用地按《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建设用地旳时间范围按同意旳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在都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旳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同意旳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旳,按下表旳规定由市规划局核定,并报市城规委审批。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表 2-1注: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

第七条建设用地在2万㎡及其以上旳,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旳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如下旳按表2-1中控制指标执行。

第八条都市中心区临都市次干道、主干道旳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旳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规划规定及有关规定旳前提下,可以合适提高容积率,增长旳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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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

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深层空间发展。

地下空间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浅层空间:0~15米(含15米);中层空间:15~30米(含30米);深层空间:地下30米至更深范围。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布局结构、交通组织、控制要求、连通方式、文物保护及应急防灾等内容,统筹安排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保证现状及规划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5米。

第四节公共配套设施第十二条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管理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便民商业设施、文体设施和教育设施六类,参—5—照表1标准执行。

具体项目应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第十三条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 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配建种类及规模参照表 1执行,表 1 中未涉及的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参照《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有关要求综合确定 。

表1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配置标准一般规模项目 名称服务规模 (万人)类别备注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ha ) ≥40≥120 ≥260— — —0.1~0.3 1.0~1.5 3.0~5.0社区 警务室管理服 务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按 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 的3‰-物业服务 用房———5‰配置,最少不低于100㎡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 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 面积不低于20㎡。

— 6—每3000户设一处居委会(含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筑 面积按1㎡/10-居委会( 社区 20户的标准计算,并不低于5 ≥500— 1.0~2.0党群服务 中心)00㎡。

不满3000户的小区应 按照1㎡/10-20户的标准设置社区办公用 房。

150~200— — — — — — — — — 0.8~1.0 3.0~5.0 5.0~7.0 >7.0 社区卫生 1000~1400服务中心医疗卫生设施(站) 1400~17001700~2000 ≥300 0.3~0.5 0.5~1.0 1.0~1.5 1.5~3.0 3.0~5.0 ≥5003000人以下的居住组团按每 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的 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 用房(托老所)。

老年服务 中心(用 房)养老 设施≥750 ≥1085 ≥1600便民商业设施便民市场600~1500—1.0~2.0一般规模项目 名称服务规模 (万人) 类别备注室内建筑面 积(㎡) 室外场地面 积(㎡) 170~280650~950 0.1~0.3社区文体设施室内建筑面积 可按100-文体 设施文体活动中心2050~29004300~67001.0~1.5 260㎡/千人、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可按300-7700~10700 18900~278003.0~5.0 650㎡/千人的标准配置。

一般规模项目 名称服务规模 (万人)类别备注用地面积(ha班数 ) 6班9班≥0.36≥0.53 0.3~0.7 3000人以下的居住组团须就近整合到周边其他社区,与教育 设施幼儿园0.7~1.0 其他社区共用幼儿园。

— 7—12班15班18班24班30班36班24班30班36班≥0.70≥0.85≥1.9≥2.5≥2.9≥3.2≥3.0≥3.5≥4.01.0~1.51.5~2.00.7~1.51.5~2.02.0~2.52.5~3.03.0~4.04.0~5.05.0~6.0小学初中—8—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具备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和规划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块、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重要公共建筑项目,一般应由两家以上设计单位提报不少于3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

第二节建筑间距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结构外围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面间距与侧面间距。

—1—第十七条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间距按照间距系数确定。

(一)南北朝向的建筑正面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 1.6 倍。

其它方向间距折减系数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二)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两侧均不设置窗户或单侧设置窗户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两侧均设置窗户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二分之一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十八条两幢建筑物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一般情况下,新建各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参照表2确定。

表2新建各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H)建筑间距(L)—2—24米以上50米以下50米以上(含50米)80米以下80米以上(含80米)L≥1.2H且L≥3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L≥1.0H且L≥6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L≥9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第二十条一般情况下,新建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参照表3确定。

表3新建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H)24米以上50米以下建筑间距(L)L≥1.0H且L≥3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L≥0.7H且L≥5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L≥7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100米以上(含100米)第二十一条一般情况下,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参照表4确定。

表4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H)24米以下(含24米)建筑间距(L)L≥0.8H且L≥15米L≥0.5H且L≥20米L≥0.3H且L≥25米L≥0.2H且L≥30米24米以上50米以下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100米以上(含100米)—3—第二十二条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他多层或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侧面相对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二十三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挑檐、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二)建筑物的阳台或凸出部分长度之和大于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第二十四条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第一层居住空间室内地坪的高度。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

第二十五条建筑间距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三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4—第二十六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以及除住宅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

第二十七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满足日照标准, 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至少应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二)南向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四)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活动场地的二分之一活动面积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五)中小学教学楼普通南向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二十八条申报项目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原有日照时数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5—(二)原有日照时数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数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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