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存在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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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人权

人权的价值论解释



目的性价值: 1,对人的共同性和多样性的认同 2,预设了人类平等的先验前提 3,是对“个人自治”的尊重 手段性价值: 1,对公共权力的制约 2,提供合法性 3,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

附带价值: 1,促进开启民智 2,促进对真理的理解与发现 3,促进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4,促进政府权力运作规范化,促进社会发 展
五、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西方的“人权高于主权”观 1,人权不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人权是 无国界的,《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不 干涉他国内政的规定不适用于人权问题 2,国家主权应当受到限制 3,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

我国学者的观点 1,人权与主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2,要具体地辩证地看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简单地视人权高于主权和主权高于人权, 都是片面的。
三、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什么是人权的普遍性 第一,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的享受者是 全体人类。 第二,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基本内容是普遍 的。



什么是人权的特殊性 第一,人权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决定 的,并受社会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对人权和人的尊严的看法在不同的 文化背景下的理解也是不同的。 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人权具有普 遍性的一面,也具有特殊性的一面;人权 具有受社会制度决定的一面,又具有超越 社会制度的一面。
人权的规范性论证


人权的主体:个体与集体 人权的客体:一是关于人身人格权利;二是关于 政治权利;三是关于社会、经济、文化权力。 人权的内容:法律利益和法律负担 “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主张,你必须 “特权—无权利关系”:我可以,你不可以 “权力—责任关系”:我能够,你必须接受 “豁免—无能力的关系”:我可以免除,你不能

第一讲 什么是人权

第一讲 什么是人权
பைடு நூலகம்
2.法学界人权概念的几种观点:
A 资产阶级特权论。人权是 用法律固定下来的资产阶级剥 削的特权。 优点:揭示人权理论的产生; 缺陷:人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并不只是资产阶级所特有的。
B 人性固有权利说。认为人权是 “人”按其本性应该享有的那 些权利和自由。 优点:揭示人权的自然性; 缺点:忽视人权的社会性。 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 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 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 展。”
E 人权三状态说(李步云)
实然权利 法定权利 应然权利
人权的内涵一般分为三个层面: 应然层面,即应然权利;规范 层面,即法定权利;实然层面, 即实然权利。人权在不同的场 合可指代其中任何一个层面的 含义。
应有权利:指应当有,而且能够 有的权利,而无论是否被法律所 规定; 法定权利:指为国家法律所确认 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 权利; 实有权利:指社会主体实际享有 与行使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实现 的结果或形成一种实有状态。
第一讲 什么是 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
1.先来看两个例子 “人权入宪”:我国在2004年3月 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提出“国家要尊 重和保障人权” 表明:人权的外延肯定大于基本权 利,它并不仅仅指一国宪法规定的 权利,可能还包含国际法或法外权 利。
案例中的人权 :人权是 一个比权利等概念更加 有力量,强调它们具有 的人性固有的、不可侵 犯的和不可剥夺的性质。
3.人权与权利
人权是一种权利,但并不是所有 的权利都是人权。 第一,本源不同,人权是源于人 的本性、人格、尊严与价值,而 权利的本源呈多样性,它实质上是 一种利益的分配。
第二,主体不同,人权的主 体是人,而权利的主体还包 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内容不同 ,权利的内 容广于人权,如具体法律关 系中的权利有些不属于人权。

什么是人权?为什么有些国家侵犯人权?

什么是人权?为什么有些国家侵犯人权?

什么是人权?为什么有些国家侵犯人权?
人权素来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但是很多人对于什么是人权其实缺乏深入的了解。

同时,有一些国家却经常侵犯人权。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什么是人权以及为什么有些国家会侵犯人权的知识点。

一、什么是人权?
1.定义:人权是指人们由生而有的、因为是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人类最基本的自由和尊严。

2.范畴:人权包含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

(2)思想、言论、信仰和舆论自由权。

(3)平等权。

(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二、为什么有些国家侵犯人权?
1.意识形态:有些国家政府信奉理念的不同,例如传统的专制思想、社会主义思想等导致其忽视人权。

2.政治原因:某些国家的政府为了政治利益或维护自身权利而侵犯、剥夺民众的人权。

3.历史原因:一些国家的侵犯人权会与国家特殊的历史和文化背景有关。

4.社会不稳定:一些国家因为国内经济、政治问题等需要采取强硬的手段来维持社会的稳定。

5.国家实力:一些国家比较强大,存在采取武力压制、实行专制统治等手段的可能性。

总体来看,人权问题的根源在于民主政治和人权意识的缺失。

只有加
强民主意识的培养和人权意识的引导,才能确保人权的真正实现。

结语:“公理自在人心,恶人终有恶报。

”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坚
持公正、平等、尊重人权的原则,就能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美好的世界。

宪法学

宪法学

《宪法学》考点知识1.宪法学的概念我们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将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

2.规范性宪法的概念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谓之规范性宪法。

3.近代宪法,现代宪法的含义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

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干预,强调个人自治。

自由权也叫做第一代人权或消极权利)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与此对应,国家职能得到加强。

(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一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简称1918苏俄宪法;二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

社会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叫积极权利/受益权)4.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之中的最基本的准则。

一.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自由原则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自由即指个人自由,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是国家干涉的权利。

(二)形式平等原则形式平等原则是对不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而实质平等原则是对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

因此,实质平等原则与法律原则是不相容的。

现代宪法上出现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即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不论结果如何;(2)实质平等,又称结果平等,即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

(我们把近代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称为形式平等原则。

)(三)主权在民原则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所谓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人权PPT课件

人权PPT课件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权;财产权; 休息权;男女同工同酬权;参加和组织工 会权;罢 工权;享有社会保障权;对母亲、
儿童和少年的特殊保护权;适当的生活水 准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 的标准权;受教育权;参与文化生活和享 受科学进步的权利等。
人权的三种表现形态
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 人权规范性论证
人权的主体:个体与集体 人权的客体:一是关于人身人格权利;二是关于
政治权利;三是关于社会、经济、文化权力。 人权的内容:法律利益和法律负担
“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主张,你必须 “特权—无权利关系”:我可以,你不可以 “权力—责任关系”:我能够,你必须接受 “豁免—无能力的关系”:我可以免除,你不能
个人人权包括哪些基本权利 在联合国人权两公约中,《经济、社会和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地位受到西方国家 的质疑。也有人认为,两大权利不可分割
人权是否包括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是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 长期努力的结果。集体人权是指社会群体、 民族和国家等集体应享有的各种权利
五、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西方的“人权高于主权”观 1,人权不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人权是
第六章:人权
一、人权的内涵
人权(human rights)是指人的权利,是指 人按其本质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两个基本特征
人权的主体必须是全体人类 人权的内容必须符合体现人的自由与平等
人权的两项基本内容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生命权;人格尊严 权;不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权;不受奴 役权;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权;告知权; 不强迫自证其罪权;无罪推定权;迁徙的 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权;私生活不受侵 犯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婚姻自由平等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言论自由权;和平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 参政权。

2020年重庆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法理学

2020年重庆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法理学

法理学:考试题型分简答题、辨析或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三种题型。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权力的区别(p29)1、来源不同。

法律权利是法律对既有权利确认的结果,法律权力往往根据法律来配置或由一定政治组织赋予而产生。

2、要求不同。

权力要求服从,权利要求义务的履行。

权利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权力关系则是服从与被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关系。

3、追求利益的重点不同。

法律权利追求的可能是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法律权力追求的利益主要是政治利益。

4、限制程度不同。

法律权利没有严格的限制,既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转让和放弃;法律权力只能依法行使,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随意放弃;转让和放弃权利具有合法性,而转让和放弃权力则属违法。

5、实现方式不同。

法律权利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保障作为后盾,法律权力的实现往往直接伴随着国家强制力的实施。

6、范围不同。

从内容来看,法律权利的范围非常广泛,一般是根据法律的认定来确定;法律权力的范围有限,主要根据权力主体的职责范围来确定。

从主体来看,法律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而法律权力只能由特定主体拥有。

二、法律权利的特征(p27)1、法律性。

表现在四个层面:第一,国家法律确认法律权利。

第二,国家法律保障法律权利。

第三,国家法律为法律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

第四,国家法律为法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法律依据。

2、自主性。

权利主体可以按照其意愿自由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

3、可为性。

法律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可行的。

4、求利性。

权利本身并不等于权益,权利活动结果也不完全表现为利益。

但是任何法律权利的行使都与一定利益密切相关,都以追求和维护某种利益为目的。

三、法律义务的种类(p32)书:从社会总体来看,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不作为两类。

作为的义务也称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也称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务。

《宪法学》考点知识

《宪法学》考点知识

《宪法学》考点知识1. 宪法学的概念我们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将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

2. 规范性宪法的概念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谓之规范性宪法。

3. 近代宪法,现代宪法的含义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

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干预,强调个人自治。

自由权也叫做第一代人权或消极权利)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与此对应,国家职能得到加强。

(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一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简称1918苏俄宪法;二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

社会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叫积极权利/受益权)4. 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之中的最基本的准则。

一.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自由原则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自由即指个人自由,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是国家干涉的权利。

(二)形式平等原则形式平等原则是对不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而实质平等原则是对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

因此,实质平等原则与法律原则是不相容的。

现代宪法上出现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即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不论结果如何;(2)实质平等,又称结果平等,即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

(我们把近代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称为形式平等原则。

)(三)主权在民原则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所谓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行政法上的公民拒绝权研究——以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理论为分析视角

行政法上的公民拒绝权研究——以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理论为分析视角
成 员 也 给 予 了 同 情 的 理解 。
暴 力” 手段抵制城 管的追逐驱赶 。 这些 或平和或激烈 、 或个
体 或联合 、 为私益 或为众益 的公开 “ 或 抵制 ” 行动 , 既是 民
众 权 利 意 识 觉 醒 的 标 志 , 是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能 力 孱 弱 和行 也
政执法 正 当性 匮乏 的征兆 。 在一 个成熟 而健康 的法治社 会
行 政法上 的公 民拒绝权研究
以人 权 三 种存 在 形 态理 论 为分 析 视 角
章 志 远
( 州 大学 东 吴 公 法 与 比较 法 研 究 所 , 苏 苏 州 2 50 苏 江 10 6)

要 :转型 中国基层社会治理 中频频 出现 的公 民直接抵制公权力活 动的现象值得关注 , 人权 三种存在 形态
关 键 词 :公 民拒 绝 权 ;应 有 权 利 ;法 定 权 利 ;实 有 权 利
中图分类号 :D 1. 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 0 (0 00 .0 60 0 1 4 32 1)304 .5 4

引言 :现象、问题与分析视 角
度 的运 转 ,民对 官过度乃 至失控 的公开抵 制最终 可能导致
法 律上 的认 可和理论研究 的开展并未 实现公 民拒绝 权有效
行 使的 良好状 态 , 一 “ 这 灰色 ” 利至今在行政 法上依 旧处 权 于边缘化的尴尬境地 。 同样 耐人寻味的是 , 在我 国公 民抵制 举 动较 为频繁 的城市管 理领域 , 在城 管追逐 与摊贩 抵抗 的 游戏中 , 即便 对于杀戮 这种最为极端的抵 抗行 为 , 不少社会
理论为公 民拒绝权研究提供 了独特分析视角。 为人 的一项应有权利 , 民拒绝权 源 自近代 宪法思潮 中的抵抗权。 作 公 行政 法律规 范对公 民拒绝权 的 明确认可 , 实现 了其 由应有权利 向法定权利 的飞跃, 志着行政 相对 人主体 性的 回 标 归。公 民拒绝权 由法定 权利 向实有权利 的转化 , 有赖于无效行政行 为相关配套制度 的建 立, 国行政程 序法的制 我 定和行政诉讼类型化思潮的兴起则为此提供 了宝贵契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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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人权的存在形态关于人权存在形态这个问题,中国学者间存在有不同看法,有学者主张人权有应有权利、法规权利、习惯权利和现实权利四种形态,也有学者主张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仅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中”。

但自李步云教授发表了三分法以来,学术界便以此学说为主流,奠定了人权存在形态理论的基石。

一、人权的概念为了对人权的存在形态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首先要弄清楚人权的概念。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从人权概念的主体分析,其中的“人”是指一切人,即除了公民外,还包括非公民在内,而且其不仅指个人,也包含了作为人的群体。

从人权概念的客体分析,其中的“权利”是指人的一切权利,不仅包括主要由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而且还包括由普通法律来予以规定的非基本权利。

在此基础上,李步云将人权划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存在形态。

二、应有权利人的应有权利所包含的权利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最基本的权利,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等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之后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人权中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权利等则是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而丰富和发展起来的。

李步云三分法中提到的应有权利同西方天赋人权论中提到的自然权利,虽然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是在以下几个原则问题上存在着差别:一是关于权利的本源。

天赋人权论认为自然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它的本源是自然,是人的理性,是人性。

该学说中的自然权利只关注了人的自然属性,而忽略了人的社会属性。

而三分法理论则认为应有权利的本源有两个方面,即内因与外因。

内因是指人的本性或本质,包含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两个方面。

其中自然属性是指人的本能和天性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过好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它是人权发展永不枯竭的动力;而社会属性指人并非完全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需要有权利与义务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防止一些人侵犯另一些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外因则是指“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状况,以及其相适应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包括道德)的发展水平,决定着该时期人权的性质、状况与发展水平”。

二是关于权利的状态。

在天赋人权论看来,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仅仅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当中,而人定法和法定权利才真正存在于现实的社会生活当中。

而三分法则认为人的应有权利在没有被法律确认和保护之前,虽没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但它仍受到一些社会力量的承认与保护,它是客观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之中的,其存在与否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三是关于权利的性质。

在天赋人权论看来,自然权利对一切人都有效,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并不存在有阶级性。

而三分法认为人的应有权利具有阶级性。

因为在阶级社会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应有权利在被法律确认变为法定权利之后,便被打上了阶级意志的烙印,具有了阶级性。

而即使是在应有权利没有被法律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它也仍然具有阶级性,对于一个人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处于不同阶级的人自然会产生不同的看法。

四是关于权利的演变。

在天赋人权论看来,自然权利是永恒不变的,其并不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变化。

而三分法认为应由权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一方面,它的性质与状况,由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所决定;另一方面,它的实现程度又受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包括文化教育设施、科学文化艺术成果以及人们的道德水准等)的发展水平所影响和制约。

”三、法定权利将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使人权得到最全面切实的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

人们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因在于“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行为规范性、普遍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等基本特性。

法律的社会功能就是来源于这些基本特征。

人的‘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而成为‘法定权利’以后,这种权利就会变得十分明确而具体,它就被上升为国家意志,就对一个国家的全体居民具有普遍约束力,国家就将运用强制力量来保障其实现。

”法律对人权的这种保障力度是其他一些社会力量所无法比拟的,故只有实行法治,人权才有可能更好的实现。

在一国法律体系内的各个法律部门中,宪法是对人权确认与保障范围最广泛、层次最高级、效力最强大的一个法律部门。

这是因为无论是从宪法规范的内容来看,还是从宪法原则的比较来看,人权始终是宪法的主体和核心。

从宪法规范的内容来看,贯穿其始终的最主要线索只有一条,那就是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的相互关系。

宪法既要约束政府权力使其正当行使,又要保障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其中限制政府权力是手段,最根本的目的还是要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在宪法体制中,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不能完全依靠对政府权力的约束,还要依靠对个人权利与自由进行详细规定,因而有关人权保障方面的规范在宪法中所居的份额最大。

再从宪法原则来看,无论是人民主权原则、权利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还是法治原则,都是将人权的最终实现作为宗旨。

“人权是人民主权的生动反映,权利制约和民主集中制是保障人权得以实现的有效制度基础和法律机制,法治原则始终是以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达到人的权利获得充分实现为理想的。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宪法就是一部人权法。

我国2004年第四次修改宪法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这显示了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重视,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在中国,除了宪法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也对人权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法律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人权法的单行法律,包括“选举法”“游行示威法”“出版法”等,这类法律主要保障的是人权中的政治权利。

第二类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类法律主要保障的是人权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第三类则是某些具体人权被规定在以规范国家权力为主的各种程序法、组织法和行政法中,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要求诉讼活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再恶劣,仍享有人权。

在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更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同时修正案中的多项具体规定也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第四类是人权保障的制度设施性人权法,如刑法主要规定对各种人权遭受损害后已构成犯罪的如何运用刑罚予以惩治。

当然,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不能把法律当成是人权保障的唯一手段。

如果把人权问题仅仅看成是一个法律问题,势必会对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四、实有权利实有权利就是指权利主体实际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要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之中对人权的内容作出全面规定并不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但要使这些法定权利能够真正的被人们所实际享有却十分不容易。

一般说来,法定权利能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实有权利主要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民主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权意识等几个方面。

首先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

以我国为例,中国自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过去每个劳动者都要依附于单位,择业自由度很小。

现在,劳动者同单位通过合同来建立关系,择业的自由度不断变大。

二是政府职能发生了巨大变动,从无所不为的万能政府转变成有所必为的有限政府,并把工作内容最终集中到了规划制定、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区域协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

这两大社会关系的变化,为人权实现创造了社会条件。

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然带来人们观念的变化,如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自由平等思想与民主观念等,这些观念正是人权观念养成与提升所必需的。

二是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

民主政治是现代人权的政治基础,同人权实现的关系十分密切。

在一个没有民主的国家里,公民无法有效的参与到政府的决策当中去,这就无法保证政府不会滥用公共权力,也无法保证公民对民主权利的充分享有,而公民的民主权利正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

社会的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越丰富,人们实际享有人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以受教育权为例,要想使公民切实地享有受教育权,各级政府就必须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力度,而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则又必须依赖于社会物质财富的持续增加。

最后就是人权意识的发展程度。

从哲学角度看,人权与人权意识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人权意识对人权的实现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从社会功能论看,人权及其相关制度的实现程度和作用大小,受制于人们的人权意识。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人员的人权意识有无与好坏尤其重要。

”以我国为例,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当时很多人都缺少最起码的人权意识,导致人权遭到肆意践踏。

而我国在克服了“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的错误观念后,开始重视对人们人权意识的教育,这使我国人权的实现程度得到了迅速提高。

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三者之间并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层次关系。

如果应有权利全部转化为法定权利,而法定权利又全部转化为实有权利,三者相比最后比值为“1”的状况就是理想的人权现实,相反,如果三者间的比值悬殊,则说明该国人权状况不甚理想。

随着人类社会继续向前发展,三者间彼此重叠的部分将日益扩大,三者之间的比值也将一步步接近于“1”。

但这三者之间永远存在着矛盾,即应有权利永远大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永远大于实有权利,正是这种矛盾的存在,推动着人权不断地得到实现。

五、评析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是李步云教授在人权领域最具代表性的理论观点。

该理论在试图解决当人们心理所能接受的法与国家制定的法不一致时,应该如何进行转换。

其重要意义在于揭示了人权实现所应遵循的一般规律,使人们认识到人权保障并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律问题,即使人权已经被法律所确认也不意味着人权已经为人们所实际享有,法定权利仍然需要向实有权利进一步转化。

因而在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时,除了要看这个国家的法律对人权的确认,更要看这个国家的人们对法律规定的人权是否能够实际享有。

反观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从法定人权到实有人权比应有人权到法定人权更加难以实现。

这是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许多法律文件都有对人权进行确认和保障,而且其包含的人权内容十分广泛,但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人治,缺少法治传统,而且现阶段人们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仍较为薄弱。

因此,要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人权事业,就要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努力实现法制完备、主权在民、权利制约、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以及程序公正等方面的要求,为我国法律的运行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此外,国家还要通过普法教育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引导人们正确合理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参考文献】[1]李步云.论人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2]李步云.人权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M].2005.[3]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J].法学研究,1991.[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5]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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