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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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心得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心得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心得学前教育是教育事业的基础,也是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阶段。

为了深化学前教育和发展,我总结了以下若干意见和心得。

第一,提高学前教师的专业素养。

学前教师是学前教育的关键人物,他们的专业素养直接决定了学前教育的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学前教师的培训和引导,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知识。

同时,还要加强学前教师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培养,注重培养学前教师的爱心、耐心和责任心。

第二,鼓励家庭教育的参与。

家庭教育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儿童的成长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家庭教育的积极参与,提供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

家长要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注重培养孩子的良好习惯和品德,积极配合学前教育的工作。

第三,推进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资源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存在,城市和农村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差距较大。

因此,我们要推动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提高学前教育资源的配置水平,促进学前教育的普及。

第四,加强学前教育的质量监控和评估。

学前教育的质量监控和评估是保证学前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的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和教师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学前教育的质量。

第五,加强学前教育与社会的对接。

学前教育应该与社会紧密结合起来,满足社会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我们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交流活动,加强学前教育与社会的互动,提高学前教育的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

综上所述,学前教育深化和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学前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家长要积极参与家庭教育,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支持力度,社会要积极参与学前教育,共同推动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儿童提供更好的学前教育,为国家的未来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编版

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编版

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县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全面提升保教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发展学前教育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一)切实提高对学前教育的认识。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起点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0—6岁是人一生中大脑发育最快的时期,是教育投资效率最高的阶段,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让孩子接受良好学前教育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我县学前教育事业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入园难、入园贵、队伍弱、质量差的落后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学前教育成为我县整个基础教育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作为高标准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的基础性工作,作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科学规划,推动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二)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按照“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的总要求,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基础教育发展规划,以人口覆盖面及服务半径为基本依据,结合辖区内人口出生及流动趋势,科学制订城(镇)区和中心村幼儿园布点规划。

到“十二五”末,全县除人口特别稀少的乡镇之外,各乡镇都建有一所规范的乡镇中心幼儿园,85%以上的中心村有幼儿园(班);创建省一级幼儿园3所以上;省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的覆盖面达到85%以上;全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5%以上;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创建乡镇中心托儿所5所;学龄前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7日)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资源迅速扩大、普及水平大幅提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底子薄、欠账多,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十分突出,“入园难”、“入园贵”依然是困扰老百姓的烦心事之一。

主要表现为: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政策保障体系不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滞后,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保教质量有待提高,存在“小学化”倾向,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幼儿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更好实现幼有所育,现就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学前教育是教育事业的起步阶段,直接关系到孩子们的成长和未来,也是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师资短缺、设施不足、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等。

为了推动学前教育的深化改革和规范发展,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实施意见,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解释。

一、加强政策支持制定学前教育的国家政策是推动学前教育深化改革的关键。

政府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与支持,提高其在教育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同时,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管理机制,统一规范学前教育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确保各地学前教育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提高师资素质师资是学前教育的核心资源,师资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教育理念直接影响到学前教育的质量。

因此,要加大对学前教师的培训与提高力度,建立健全学前教师职业发展制度,提升学前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学前教师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与创造力,促进学前教师队伍的持续发展。

三、优化教育教学资源学前教育的教育教学资源包括教育设施、教学用具、教学内容等多个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要统一规范学前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推动学前教育的整体发展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四、加强学前教育质量监管学前教育的质量监管是保证学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学前教育的质量监测和评估,定期组织学前教育的质量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同时,要建立学前教育监管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确保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发展水平。

五、推动家园合作家庭是孩子最早的教育场所,家庭与学校之间的合作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

要加强家园合作,建立家长与学校的沟通平台,促进双方的良好互动,共同关注孩子的教育成长,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关于规范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规范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规范发展学前教育的建议学前教育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国民教育的基础,承载着每个家庭对未来的期盼,规范学前教育发展,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当前,学前教育普遍存在教育资源不足、公办幼儿学校少、幼师缺乏编制、教育质量不高、城乡差距明显等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入园难、入园贵”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入园高峰,“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将会进一步加剧。

一、当前我县学前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公立幼儿园数量不足。

目前我县境内的幼儿园都是以私人性质举办的为主,几乎没有公办的幼儿园(全县境内只有机关幼儿园是公办)。

(二)资源分布不均,缺少编制。

主要体现在城乡幼儿园教育资源分布不均。

在编幼儿教师、优秀幼儿教师大多集中在城区公办幼儿园,高档民办幼儿园大都集中在城区,农村民办幼儿园幼儿教师有的是非科班出身,多是半路出家,且没有编制。

教师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幼儿教师没有受过专业教育培训,更无从业资格证。

教保不合格,“保姆型”幼儿园所占比例很大。

(三)幼儿师资队伍短缺、教师队伍不稳定。

当前幼儿教师中在编教师极少,即使在公办幼儿园,有些教师也无编制。

幼儿园教师待遇普遍不高,待遇与付出非常不匹配;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不高,缺乏社会认同感。

这些都导致幼儿教师频繁跳槽,有的是在不同学校之间跳来跳去,有的甚至在不同行业之间跳来跳去。

二、规范学前教育发展的建议(一)增加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数量。

根据我县适龄入托幼儿情况,制定公办幼儿园发展规划,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逐步增加公办幼儿园的数量。

积极推进普惠幼儿园建设。

充分利用优势资源,通过联合办学,委托管理,企业出资等方式委托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专业力量如优质公办幼儿园、社会力量联合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二)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的扶持力度。

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近年来,学前教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推进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本文将对该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学前教育的管理是学前教育发展的基础。

国务院强调,要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法规和政策体系。

同时,要加强学前教育宣传,提高家长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此外,国务院还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确保学前教育质量和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水平。

二、推进普惠性学前教育普惠性学前教育是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

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投入,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覆盖率和质量。

同时,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发展,落实公办、民办学前教育同等待遇政策。

三、加强学前教育课程建设学前教育课程是学前教育的核心内容。

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制定并实施符合国情和地方特点的学前教育课程标准,加强学前教育课程的研究和开发。

同时,国务院还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教材的管理,加强教材的质量监管,确保学前教育教材符合学前儿童的认知特点和心理发展规律。

四、促进学前教育教学改革学前教育教学改革是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学改革的引导和支持,鼓励学前教育教师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学前教育教学质量。

同时,国务院还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学评价的监管,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教学评价体系,确保学前教育教学质量。

五、加强学前教育研究与评估学前教育研究和评估是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研究和评估的支持,建立学前教育研究机构和评估机构,加强学前教育政策的研究和评估。

同时,国务院还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建立全国学前教育统计系统,为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学前教育是儿童教育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对于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未来的学习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加强学前教育的政策支持。

政府应出台更多的政策措施,提高学前教育的保障力度,增加学前教育的投入,提高学前教师的待遇和培训水平,为学前教育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推动学前教育与社会的深度融合。

学前教育应与社会资源相结合,与社区、家庭、文化等紧密联系起来,为儿童提供更多元化、全面发展的教育机会。

同时,要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前教育,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共同促进儿童的成长。

第三,注重儿童个体差异的关注。

学前教育应注重培养儿童的个性、兴趣和潜能,不应过分追求统一标准和评价,要充分尊重儿童的发展规律,为每个儿童提供适合他们个体差异的教育。

第四,加强学前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学前教育的核心力量,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直接影响着学前教育的质量。

因此,要加强对学前教师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提高他们的教育理念和专业能力,为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五,注重学前教育的评价体系建设。

学前教育的评价应该更加注重对儿童全面发展的评价,不仅仅局限于学术能力的考核,要注重儿童的情感、社交、创造力等方面的发展评价,为儿童提供更全面、多元化的成长环境。

学前教育的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但也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只有政府、社会和家长共同努力,才能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学前教育环境,让每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学前教育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为儿童的未来铺就坚实的基础。

对学前教育的意见和建议5条

对学前教育的意见和建议5条

对学前教育的意见和建议5条
一、贴近实际,实施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对实际认知能力
开展小组合作活动,让学生感受团队合作、发掘组合优势;
通过实际小组活动,学会沟通、相互尊重、协助,增强学生做事能力。

二、强化体能运动,养成习惯培养良好品格
配合合理劳逸结合,定期开展体能锻炼活动;
通过运动交流,帮助孩子认识自己,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和谐
的人际关系。

三、加强家庭教育,营造快乐的家庭氛围
家庭成员应当形成良好的沟通模式,体谅孩子,教会饮食习惯,塑造
健康快乐的家庭氛围。

四、深化课程内容,拓展思维能力
注重课堂内容的系统性,要求学生自主思考,培养运用技能学习;
注重孩子爱好学习,增强孩子创新精神和解决问题能力。

五、加强情绪管理,培养自律,培养原则意识
除了教孩子正确接受挫折与责任感,更要教会他们情绪表达,减轻孩
子压力;
营造和蔼可亲的课堂氛围,激发孩子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培养自律原
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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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省妇儿工委省妇联(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城市及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已经基本满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其他农村地区学前一年教育已基本普及。

但是,目前我省学前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还不平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保证幼儿园(含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下同)有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全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1.全省学前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以政府举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在城市,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实验(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在农村,形成以县(市、区)实验幼儿园为示范,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以村级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发展格局。

2.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到2007年,全省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5%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其他地区达到70%以上。

到2010年,全省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

全面提高0至6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切实履行政府职责,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3.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园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办好实验幼儿园。

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开展早期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规划建设与乡镇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协调各村民委员会合理调整幼儿国布局,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

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

4.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负责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养培训,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

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至6岁婴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至6岁婴幼儿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饮食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提出公办幼儿园收费意见,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收费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种资源兴办学前教育,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

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兴办的幼儿园,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商议幼儿园的经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做好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的法人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好幼儿教师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及其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做好幼儿园的事业法人注册登记工作。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完善经费投人体制,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5.继续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

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资,主要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幼儿教师工资的发放。

6.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正常的办公等所需要的经费。

7.采取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中的适龄儿童,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8.幼儿园的收费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任何部门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推动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发展9.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己出售的要限期收回。

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10.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11.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

企业在分离社会职能及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但不得将幼儿园挪作他用。

要通过联办、承办、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制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

12.农村幼儿园布局调整要按照“就近入园、扩大规模,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扩大办园规模,提有办园效益。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13.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14.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的同意。

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15.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6.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

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和指导,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I7.省、市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分别由省、市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实行动态管理。

要充分发挥实验(示范)幼儿园及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养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辅射作用,形成以省、市、县(市、区)、乡镇各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18.制订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加强培养培训机构及基地建设。

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对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的师资有计划地进行轮训,使全省幼儿教师学历水平有一个大的提行。

19.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省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园长及教师的任职资格标准及认定办法。

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资格由县级教育部门认定,报市教育部门备案。

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由主办单位予以调整。

幼儿园可招聘团定编定岗分流的中小学教师,经过学前教育培训后到幼儿园任教。

20.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七、加强领导,保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2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学前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22.各级教育部门要配备专兼职行政管理、教研科研和督导人员,负责对当地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管理。

23.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议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4.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

制定学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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