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实施细则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领域施工现场卫生及扬尘管理的紧急通知-青建管字[20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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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领域施工现场卫生及扬尘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领域施工现场卫生及扬尘管理的紧急通知青建管字[2015]28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根据市政府、市爱卫会工作要求和全省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电视会议总体部署安排,市城乡建设委决定自2015年8月20日开始,在全市建筑、市政、拆除和园林工程开展建设领域施工现场卫生及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树立紧迫感,全力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工程参建单位要树立强烈的紧迫感,将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迎检工作中不能松劲,不能懈怠,对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检查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施工企业应对照检查标准,认真排查,集中力量加以整改,确保建筑、市政、拆除和园林工程各项工作全面达标,全力迎接国家复审检查。
二、高标准严要求,集中力量迎测评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工程参建单位应紧扣检查内容,力求准确,保证制定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与测评内容一致,倒排工期,加大管理力度。
施工企业应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测评检查标准查找不足,认真进行整改。
(一)建筑工地围挡墙外观应美观洁净、安全牢固,确保无歪斜和乱涂乱画;张贴、宣挂的宣传标语、宣传版面不少于总面积的30%,画面整洁、无破损;宣传标语内容(详见附件),宣传标语规格、尺寸、样式统一后将另行下发,色彩要与围挡墙颜色相协调,达到美化城市的效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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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30日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为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生态青岛为目标,政府多部门共同合作,治理扬尘污染,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切实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推动PM2.5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实现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明显下降,空气能见度持续改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
三、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1.严格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可能产生的扬尘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建设项目建设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2.加强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房屋拆除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督导建设单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1)在项目施工前15日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提供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
青岛市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

附件1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1.总则为了规范青岛市建筑工程扬尘治理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献旳有关规定, 制定本导则。
2. 合用范围本导则合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旳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旳扬尘防治工作。
3. 编制根据《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原则》(JGJ 146-2023);《防治都市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23);《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1年5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青岛市防治都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青政办字〔2023〕166号)《青岛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23〕93号);《有关印发<青岛市城区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实行方案>旳告知》(青建管字〔2023〕58号)《有关深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旳告知》(青建管质字〔2023〕16号)《青岛市房屋建筑工地环境整改精细化管理原则》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导则。
4.1扬尘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旳一定粒径范围旳空气颗粒物。
4.2建筑施工扬尘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旳扬尘。
4.3 现场围挡采用工具式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 重要由墙板、钢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构成, 形成持续围挡墙, 称为现场围挡。
4.4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工地旳车辆进行冲洗旳自动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等设备设施旳综合。
4.5建筑垃圾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旳弃土、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
5. 基本规定5.1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 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并加强检查;并应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行监理。
5.2 建设单位要科学制定渣土处置方案, 按规定选择经核准旳渣土运送企业。
2024年扬尘控制专项治理方案工地扬尘治理方案

2024年扬尘控制专项治理方案工地扬尘治理方案一早起来,我就开始构思这个2024年的扬尘控制专项治理方案。
这次工地扬尘治理方案,得结合最新的政策、技术,还得有点创意,让人眼前一亮。
1.工地概况咱们得了解工地的基本情况,比如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施工面积、工程进度等。
拿这个工地来说,地处城市中心,周边有居民区、学校,所以扬尘治理尤为重要。
2.治理目标(1)降低扬尘排放浓度,确保空气质量达标;(2)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3)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扬尘治理常态化。
3.治理措施(1)封闭施工将工地四周用围挡封闭,减少扬尘向外扩散。
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材质选用绿色环保材料,既美观又实用。
(2)绿化覆盖在工地周边及内部空地种植绿化植物,增加绿化面积,降低扬尘浓度。
同时,定期对绿化带进行浇水,保持土壤湿润。
(3)喷雾降尘采用先进的喷雾降尘设备,对工地进行定时喷雾,降低扬尘排放。
喷雾设备要选择智能型,可自动调节喷雾时间和强度。
(4)洒水降尘在工地内部道路和施工区域定期洒水,保持地面湿润,减少扬尘产生。
洒水车要选用环保型,减少尾气排放。
(5)车辆冲洗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减少车辆带出扬尘。
(6)环保材料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尽量使用环保材料,减少扬尘排放。
如: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
4.监测与评估(1)安装扬尘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工地扬尘排放情况;(2)定期对周边环境进行采样检测,了解扬尘治理对环境的影响;(3)开展问卷调查,了解居民对扬尘治理的满意度。
5.长效管理机制(1)制定扬尘治理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2)加强执法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3)开展扬尘治理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写着写着,这个扬尘控制专项治理方案越来越完整。
我相信,只要我们认真执行这个方案,2024年的工地扬尘治理一定能取得显著成效。
让我们一起努力,为蓝天白云贡献一份力量!注意事项一:施工期间的围挡设置解决办法:围挡必须稳固且合规,不能出现漏洞或破损,以防扬尘逸出。
扬尘控制实施细则

扬尘控制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3、扬尘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
二、防治措施1、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墙,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3)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喷淋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并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物料运输;(4)运输建筑废弃物、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不得超载、超高,不得沿途遗撒、泄漏物料,并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2、城镇道路保洁作业扬尘防治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清扫路面,采用低尘清扫车等清洁车辆进行保洁作业,防止扬尘污染;(2)城市道路保洁作业时应当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避免对交通造成影响;(3)城市道路保洁不得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清扫车辆和清扫设备;(4)城市道路保洁作业时应当规范使用清洁剂等化学物品,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物料堆场扬尘防治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物料堆场应当按照规范进行建设和堆放,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2)物料堆场应当设置围挡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喷淋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3)物料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4)物料堆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物料运输和装卸,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4、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防治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应当按照规范进行建设和堆放,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2)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应当设置围挡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喷淋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3)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物料运输和装卸,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青岛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实施细则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实施细则一、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落实1. 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应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分别签订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书。
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控制方案。
2.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渣土处置工作,办理渣土处置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经核准的运输企业、渣土处置场所签订清运、处置协议。
3. 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抑尘剂固化或防尘网苫盖。
(二)施工单位责任落实1. 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总体目标,施工现场重要环境因素分析、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重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机构等。
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清洁,不定期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2. 应当分别派专人对渣土运输车辆装车和驶离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登记,确保出场车辆符合要求,不污染城市道路。
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3. 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4. 普及施工工地扬尘管控知识,将相关规定纳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工程各参建单位在施工人员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增加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传达到一线施工人员。
(三)监理单位责任落实1.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施工单位扬尘控制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有关文明施工规定;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的,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提出的违反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对在要求的时间内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进行封闭围挡,围挡墙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第四条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公共场所的扬尘污染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标准,对超标排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和处罚。
第五条建筑工地和道路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应符合相关标准,维护施工现场的清洁和秩序。
第三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适当的水喷洒、覆盖、封闭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道路施工单位应采取湿法作业、覆盖作业、减少机动车辆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加强排放管控,采取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布局、装置优化等措施,减轻扬尘污染。
第四章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第十条扬尘污染防治监督部门应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执法的公正和严肃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所有。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表附件二:扬尘污染防治处罚决定书样本附件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评估指标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2. 扬尘污染:由于土壤、道路、建筑施工等活动造成的大气中的可悬浮颗粒物,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
3.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源头控制: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综合治理措施进行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罚,从源头上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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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青岛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实施细则一、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落实1.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应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分别签订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书。
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控制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渣土处置工作,办理渣土处置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经核准的运输企业、渣土处置场所签订清运、处置协议。
3.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抑尘剂固化或防尘网苫盖。
(二)施工单位责任落实1.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总体目标,施工现场重要环境因素分析、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重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机构等。
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清洁,不定期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2.应当分别派专人对渣土运输车辆装车和驶离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登记,确保出场车辆符合要求,不污染城市道路。
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3.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4.普及施工工地扬尘管控知识,将相关规定纳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工程各参建单位在施工人员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增加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传达到一线施工人员。
(三)监理单位责任落实1.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施工单位扬尘控制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2.应当充分利用出入口设置的车牌抓拍及车辆AI人工智能识别系统对施工现场进出场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要求,不污染城市道路。
3.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机制1.施工现场应建立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小组)。
明确各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相关信息应在工地进行公示。
2.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及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打响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攻坚战的通知》(青建办字〔2019〕12号)、《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渣土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青建办字〔2019〕73号)文件精神,逐项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渣土车污染防治责任,细化分工、层层落实,强化企业施工工地扬尘管控主体责任,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自查自检、动态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改正。
(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1.根据《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建筑工地应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预警级别落实应急措施,根据要求分别采取停止工地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及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
2.应急响应期间,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大门口处设置预警标识牌。
二、积极采取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一)现场封闭管理1.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围挡应达到安全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应平整、清洁、美观、严密,现场围挡及大门至少每半年清洗或粉饰见新一次。
2.施工围挡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200mm,宽度不少于100mm的防溢墙,顶部设置环场雾化降尘系统(喷头间距不大于1500mm,喷雾高度不小于200mm)。
3.施工过程中,围挡不得进行拆除,如因配套设施施工,需临时拆除现场围挡的,施工单位必须使用钢管、密目网设置临时围挡对场区进行封闭,并安排专人进行看护,施工完成后立即恢复。
由于外力作用等原因造成围挡掀开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恢复。
(二)产尘物料管理1.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
2.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干粉砂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进行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3.建筑施工现场内的土堆和裸露土表面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防尘网苫盖、喷洒固化抑尘剂或种植适宜的植物进行绿化。
4.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的,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封闭场所内进行,同时应采取降尘、降噪措施。
5.基坑开挖或土方施工区域进行有效优化,随挖(填)随盖,新产生的土方半日内即进行清运或苫盖。
苫盖选用1500目/100平方厘米以上防尘网或绿植布,并综合考虑固化抑尘剂、绿化种植、硬化等措施对非施工区域裸露土地进行固化。
(三)降尘作业管理1.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开挖过程中应采用湿法作业,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应及时固化或苫盖。
2.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易扬尘天气需增加洒水频次,保持路面清洁不扬尘。
3.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设置专门封闭空间或焊烟净化系统,并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4.基坑周边设置环场喷淋系统,场区内道路设置喷洒降尘设备,塔吊设置高空喷淋系统。
(四)道路硬化管理1.施工现场的道路、材料加工区和生活区等区域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沥青、钢板、细石等,路面应平整坚实,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尘、积土。
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应采取绿化、固化措施。
2.停止施工的工地,应当对其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抑尘剂固化或临时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
3.施工坡道、材料堆场、加工区等应设置喷洒降尘设备。
(五)密闭运输管理1.选定的渣土运输企业应统一使用导轨式伸缩篷布车辆,确保全密闭运输。
加强建筑工地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管理,对车辆密闭不严、冲洗不彻底等未达到要求的,不得驶离。
2.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
主体楼内建筑垃圾先洒水降尘再清扫,集中堆放、严密覆盖,并使用封闭式管道或袋装(或容器)清运。
3.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4.预拌砂浆等散装材料采用罐装进出场。
(六)监测监控管理1.施工工地应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应保证监控设备的安装和正常使用,对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和扬尘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2.施工工地设置全覆盖视频监控系统,工地每个车辆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具备条件的应部署具备车牌识别比对功能的实时自动识别系统,相关数据及图像信息应与工地扬尘责任人及有关主管部门共享。
3.视频监控系统宜在开工之前布设完成,系统应包括图像采集、传输和显示部分构成。
现场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 292-2012)要求,监控范围覆盖出入口全景及洗车区域,记录违规入场、未冲洗及超载离场渣土车辆的相关数据存储不应少于30天,并具备在线查询功能。
施工单位应保障现场设备、线路等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撤除、挪动、遮挡、污损视频监控系统前端设备。
(七)工地出入口管理1.施工工地出入口外侧显著固定位置应设置《建筑工地渣土运输扬尘管控公示牌》,标明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不符合要求的出入口,应进行拆除、恢复围挡。
2.合理优化车辆出入口设置数量,并按照天气预警级别在施工现场大门口处设置预警标识牌。
(八)车辆冲洗管理1.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均应设置固定洗车机或有专人轮岗值守的高压水枪、洗车槽等洗车设备,冲洗设施应沿出车方向设在出入口内侧,并设专人进行管理。
施工场地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通道式高效洗车设备,前段通过不少于两组(对)门式高压冲洗对车身侧面冲洗30秒、不少于一组(对)车轮高压冲洗对车轮冲洗30秒,后段人工使用高压水枪对车辆头部、尾部进行冲洗。
综合实现设备冲洗为主、人工冲洗为辅的车身车轮全数高效冲洗,确保不带泥带土上路。
2.冲洗设施应自土石方施工前完成设置、至竣工验收撤除,确保冲洗设施有效使用率达到100%。
3.冲洗设施应沿出车方向设在出入口内侧,并设专人进行管理,除高效洗车设备外,可采用高压水枪、洗车槽等辅助冲洗,确保不带泥带土上路。
4.冲洗设施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循环用水,两侧应设减速带、回水坡道、排水沟、截污沟,并应设置沉淀池,沉淀池应做防渗处理,污泥应定期清理。
(九)集成管理平台1.现场应设置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有大屏或拼接屏呈现集成管理平台数据及研判结果,集成管理平台应具备手机APP 功能,能向监管部门、上层管理服务系统提供数据接口,具备远程操控、推送指令功能和接收指令功能,具备多个外键接口,并能提供更多设备的使用及关联。
2.系统应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与施工图纸相关联,物联网数据应能够通过射频识别,位置传感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数值传感器集中采集到云端或者本地汇总,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
相关数据存储不应少于30天。
三、进一步提升扬尘管控工作标准(一)渣土运输管控标准1.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建筑垃圾清运和土方回填阶段,应当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立检查点,按照“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的原则,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渣土运输车辆逐一检查,做好登记,确保进出工地车辆信息可追溯。
2.渣土运输车辆驶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应当查验车辆准运证信息及车身状况,无准运证、持无效准运证或车身不净的渣土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入施工现场。
3.渣土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渣土车污染防治责任人应当检查运输车辆号牌是否污损、是否超量装载、车箱密闭装置是否闭合、车辆冲洗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发放《建设工地渣土车污染防治出场检查单》,未达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出施工现场。
4.对不符合进出施工现场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经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劝阻拒不及时改正,仍然强行驶入或驶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车辆牌号和违法违规情况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二)监控系统管控标准1.监理单位应把监控系统的使用作为日常管控的一项重要手段。
有条件的应建立监控中心,每日对企业所承监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网上巡监,遇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做好台帐记录。
2.施工单位应把监控系统的使用纳入施工企业日常管理。
有条件的应把监控系统和企业信息化管理相结合,每日对企业所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网上巡检,遇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并派人员现场核查,同时做好台帐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