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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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理办法

供水管理办法

供水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供水管理活动,包括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水质管理、用水管理、水费收缴等方面。

二、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供水设施的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相协调,充分考虑用水需求、水资源条件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供水设施运行与维护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尽量减少对用户用水的影响。

抢修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水,并向用户通报抢修情况。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者损坏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拆除、改装、迁移或者损坏供水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供水单位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水质管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检测标准,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并定期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用户有权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

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

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供水供水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供水供水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供水供水规章制度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供水作为人民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一项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供水行业的运营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供水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和实施供水供水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成为必要之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定供广大供水企业参考和遵循。

一、供水企业的资质要求1.供水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供水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3.供水企业应具备完善的设备和工艺,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二、供水企业的责任和义务1.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水服务体系,确保供水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供水企业应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并向用户公开,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长期可用性和安全性。

4.供水企业应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互动,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需求。

三、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1.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科学规划供水设施的建设。

2.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设施故障和隐患。

3.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供水设施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设施信息的及时更新和保存。

四、供水水质的保障1.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确保供水水质的合格。

2.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用户公开检测结果。

3.供水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供水水质的污染和隐患。

五、供水服务的质量管理1.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2.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供水企业应建立用户满意度评价制度,定期对供水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

六、供水企业的监督和检查1.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

2.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的效能和公信力。

供水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供水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供水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确保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自来水供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管理活动。

第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接受用户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高供水能力,确保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第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档案,包括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修、改造等资料。

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十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保护,对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投诉。

第三章供水服务管理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服务制度,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包括用户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设备等信息。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收费制度,按照规定的价格收取水费,提供收费明细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第四章水质管理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供水水质信息。

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供水管理活动的监督。

供水管理办法()

供水管理办法()

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供水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供水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环保、经济的原则,确保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供水管理机构。

第二章供水单位管理第五条供水单位应依法取得供水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标准进行供水。

第六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对供水突发事件及时响应和处理。

第三章水质管理第八条供水单位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监测档案,对水质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用户管理第十条用户应遵守供水单位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动供水设施。

第十一条用户应及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停水措施。

第十二条用户对供水单位的服务有异议的,可向供水单位或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和个人对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供水管理办法的示例框架,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进行详细制定和调整。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怀政办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7日怀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三章城市供水经营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第五章二次供水管理第六章管道直饮水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市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安全供水”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先进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基础设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本级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督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城市供水工作。

2023修正版自来水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自来水管理办法

自来水管理办法自来水管理办法一、引言自来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维护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辖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自来水供应管理,并针对以下方面进行规范:1. 自来水供应企业的设立和管理。

2. 自来水配送、清洁和检测。

3. 自来水质量监控和评估。

三、自来水供应企业的设立和管理3.1 自来水供应企业的准入条件1.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具备完备的供水设施和技术保障措施。

3.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应网络,确保供水覆盖面广。

3.2 自来水供应企业的日常管理1.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定期进行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确保供水设备的正常运行。

2.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精确测量供水量,并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3.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加强供水网络的安全控制,确保供水过程不受污染。

4.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问题。

四、自来水配送、清洁和检测4.1 自来水配送1. 自来水配送车辆应符合运输要求,确保配送过程中不污染水质。

2. 自来水配送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做好个人卫生和工作纪律。

4.2 自来水清洁1. 自来水清洁工作应定期进行,清洁人员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清洁工具和清洁剂。

2. 自来水清洁工作应保证每个用户接收到的自来水都是清洁无污染的。

4.3 自来水检测1.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自来水质量的监测。

2. 自来水质量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用户。

五、自来水质量监控和评估5.1 自来水质量监控1.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建立自来水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对供水水源、处理过程和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2. 自来水质量监测应涵盖重要指标,如重金属含量、化学污染物含量等。

5.2 自来水质量评估1. 自来水质量评估应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自来水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

2. 自来水质量评估结果应及时通报用户和相关部门。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任刚2021年12月31日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水水质安全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供水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推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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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理规定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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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1)水池、水箱盖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开启箱盖应得到部门领导的许可。

(2)每半年清洗水池、水箱一次,清洗后送样品到防疫站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供水,并将检验结果存档。

(3)定期保养水泵、阀门及管道,定期刷漆防止生锈。

(4)经常巡查供水系统,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抢修,杜绝浪费。

(5)尽量保障对商户供水的连续性,若确需短时停水,应提前出示通告通知商户停水时间,以便商户作好准备。

遇突发性事故导致停水,应用广播向商户作出解释。

二次给水管理规定1.二次供水由指定的给排水维修工负责管理。

2.给排水维修工负责水池(水箱)的管理工作,要求每个水池(水箱),包括地下和楼顶的都须结构完整,加盖,加锁,水口干净并申办二次供水卫生合格证。

3.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设计和竣工验收。

4.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机电人员,须持健康证、培训证并经卫生防疫站认可。

水箱管理规定1.水箱设施由专人负责设备维护保养。

2.水箱间钥匙由专人保管,其他人不得私自使用。

3.每天进行巡视,发现设备、水质问题及时与医务室联系。

4.做好日常巡视记录。

5.水箱每半年与卫生防疫站联系消毒一次。

6.水箱中的水质每年检验两次。

7.负责人及巡视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准予上岗。

第2篇新城物业用水、供水管理规定物业项目用水、供水管理规定为保证向住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满足用户需要之目的,特规定如下:1、由管理处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技工负责对楼宇水池、水箱钥匙的保管和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

2、在非限水季节(以市政府通知为准),管理处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

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先通知住户。

3、地下贮水池、天面水箱每年应彻底清洗两次,由水务局取样检验。

水质必须合格。

水箱入口应加盖密封并加锁。

每年5-10月每个月加药二次(每15天一次);1-4月及11-12月每个月加药一次。

4、在巡查中发现水泵、阀门、供水管道有跑、冒、滴、漏现象,水池的水位控制器、浮球阀工作不正常,应立即向管理处报告,由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杜绝浪费。

5、随时向住户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6、执行市政府分段收费规定,用经济手段管理,加强节约用水。

7、本规定与水泵房管理制度同时执行,互为补充。

第3篇 z小区用水供水系统管理规定小区用水供水系统管理规定1.0目的:为保证向住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

2.0范围:公司管理小区内用水供水系统。

3.0内容:3.1由工程技术部指派一名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技工负责楼宇水池、水箱的钥匙的管理以及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做到专人负责,持证上岗。

3.2在非限水季节(以市政府通知为准),工程技术部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

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提前一天通知住户,长时间停水应尽量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向住户供水。

3.3贮水池(箱)应定期彻底清洗、消毒,工程技术部应做好清洗记录,并送水质样品到防疫站进行检验,水质必须合格。

水池(箱)应加盖加锁,且密封良好;通风透气孔应作好防护措施,防止蚊虫进入。

3.4负责供水系统的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抢修,杜绝浪费。

3.5抄表员每月要对住户用水量进行分析,发现用水异常应进户查询,防止大便器水箱长期跑水而造成浪费。

3.6随时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3.7执行市政府分段收费规定,用经济手段管理,加强节约用水。

3.8本办法与水泵房管理制度同时执行,互为补充。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第4篇用水供水管理规定为保证向住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满足用户需要之目的,特规定如下:1、由管理处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技工负责对楼宇水池、水箱钥匙的保管和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

2、在非限水季节(以市政府通知为准),管理处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

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先通知住户。

3、地下贮水池、天面水箱每年应彻底清洗两次,由水务局取样检验。

水质必须合格。

水箱入口应加盖密封并加锁。

每年5-10月每个月加药二次(每15天一次);1-4月及11-12月每个月加药一次。

4、在巡查中发现水泵、阀门、供水管道有跑、冒、滴、漏现象,水池的水位控制器、浮球阀工作不正常,应立即向管理处报告,由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杜绝浪费。

5、随时向住户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6、执行市政府分段收费规定,用经济手段管理,加强节约用水。

7、本规定与水泵房管理制度同时执行,互为补充。

第5篇物业园区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一、工作程序(一)二次供水管理的要求 1.给排水工作人员负责水池(箱)的管理,要求每个水池(箱包括地下、楼顶)须结构完整,加盖、加锁,水口干净,并申办二次供水卫生合格证。

2.新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设计审定和工程验收。

(二).每年至少两次水池(箱)进行清洗及消毒(三)通知维修部在每次水池(箱)清洗消毒计划实施前一天张贴停水通知。

(四)放水为确保用户的正常用水,放水时间必须提前到清洗、消毒水池(箱)的前3小时,并记录在《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记录表》开始放水时间和结束时间。

(五)二次供水的清洗消毒程序通过外委方进行,根据双方签定的协议,工作程序和施工安全由乙方负责,保证清洗后的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并向管理处提供清洗后水质的国家卫生防疫机构的检测报告。

(六)注水在清洗工作结束后,开闸向水池(箱)注水,以达到标定水位高度。

并加盖加锁。

(七)记录和报告 1.由工程主管负责安排整个清洗消毒的工作的协调配合,并负责记录清洗、消毒工作的。

全过程监控;2.卫生防疫站的《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水池(箱)清洗检测报告单》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备。

第6篇 z图书城供水管理规定图书城供水管理规定一、水池、水箱盖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开启箱盖应得到部门领导的许可。

二.每半年清洗水池、水箱一次,清洗后送样品到防疫站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提供水,并将检验结果存档。

三.定期保养水泵、阀门及管道,定期刷漆防止生绣。

四.经常巡查供水系统,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抢修,杜绝浪费。

第7篇 XX园供水管理规定荔园供水管理规定为保证向用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满足用户需要之目的,特规定如下:1.由管理处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水管员负责对楼宇水池、水箱钥匙的保管和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

2.在非限水季节(以市政府通知为准),管理处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

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先通知住户;停水后必须采取临时供水办法,向住户供水。

3.地下贮水池、天面水箱每年应彻底清洗两次(特殊情况由水管员向管理处建议增加清洗次数),并送水质样品(或由水务局取样)到市政府有关部门检验,水质必须合格。

水箱人孔应加盖、加不锈钢纱网密封并加锁。

4.水管员在巡查中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向管理处报告,由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杜绝浪费。

5.抄表员每月要对每户用水量进行分析,发现用水异常应进户查询,帮助解决用水浪费现象。

6.随时向住户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7.执行市政府分段收费规定,用经济手段管理,加强节约用水。

第8篇二次供水管理规定16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十六)1目的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检验标准,保障用户身体健康。

2范围适用于接管项目二次供水的管理。

二次供水是指从一次配水网引入的水通过二次供水装置再次(或多次)提供给用户使用的生活用水。

3职责3.1工程主管负责提出年度水池(箱)的清洗消毒申请及二次供排水操作人员的健康体检、业务培训的组织、联系工作。

并负责联系卫生部门的水质检查联系工作。

3.2管理处负责发出停水通知,并向用户或单位解释停水原因。

4 工作程序4.1二次供水管理的要求4.1.1给排水工作人员负责水池(箱)的管理,要求每个水池(箱包括地下、楼顶)须结构完整,加盖、加锁,水口干净,并申办二次供水卫生合格证。

4.1.2新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设计审定和工程验收。

4.2每年至少两次水池(箱)进行清洗及消毒。

4.3通知维修部在每次水池(箱)清洗消毒计划实施前一天张贴停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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