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报2010年度铁路运输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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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讲解

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讲解

第一部分铁路单位会计制度概述(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国会计发展的回顾:两则两制的实施,13种行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颁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

一、会计法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企业会计准则(在讲解新准则时一并介绍)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已废止)收入(已废止)建造合同(已废止)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前发布。

投资现金流量表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租赁无形资产债务重组借款费用存货固定资产中期财务报告(已废止)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四、财政部(国务院会计主管部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与具体准则是一个层次)(法律法规有四个层次)广义的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及配套实施办法,各项解答、规定、解释、复函等(财会字)。

《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财会[2004]4号)五、铁道部颁布的会计核算具体办法一般是规范运输业的会计核算具体办法。

多经企业不执行(相同或类似经济业务可参照执行),执行财政部制定的相应行业的核算办法。

(2005年颁布的)《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铁路运输收入会计核算规则》成本费用核算规程:把铁路企业日常发生的成本费用分非常明细的项目入账、反映。

运输总支出的概念。

成本费用入账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成本要素:工料燃电折购其;成本类别:客货行基其。

第二部分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财务管理规定,日常经济业务及核算铁路单位的会计核算与报表列报特殊性很少,主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铁路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铁道部制定的比较详细,铁路企业应当执行。

一、铁路运输企业的财务管理㈠预算管理,包括收入预算、成本费用预算、人力资源和工薪预算、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预算、资金预算等预算是企业统筹资源、合理配置资源、控制支出等有效的财务管理方法。

预算在铁路企业尤其重要。

铁道部全面预算管理规定。

经常化审计的主要内容。

㈡资金的管理,首先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铁道部对资金管理有很多规定。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企业财务制度(精选3篇)运输企业财务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机场和港口等各类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非运输系统独立核算的运输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之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在营运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

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燃料、材料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七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运输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本

运输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运输业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运输业务的各类企业,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

第三条运输业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政策及企业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第二章会计核算原则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 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3. 历史成本原则;4. 会计分期原则;5. 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六条运输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章会计核算内容第七条运输业企业会计核算内容包括:1. 资产核算:包括运输工具、设备、房屋、土地等;2. 负债核算: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等;3. 所有者权益核算: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4. 收入核算:包括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5. 费用核算:包括运输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6. 利润核算: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第四章会计凭证和账簿第八条运输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凭证管理制度,确保会计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运输业企业应设置以下会计账簿:1. 总账;2. 明细账;3. 辅助账;4. 会计档案。

第五章财务报告第十条运输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十一条财务报告应真实、完整地反映运输业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六章内部控制第十二条运输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和准确。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12•【文号】铁财[1998]22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的通知(铁财〔1998〕22号)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现发布《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另发单行本),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1983年铁道部发布的《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铁财〔1983〕1312号)届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稽查人员第一节任职的条件第二节职责第三节职权第四节纪律和责任第五节回避第六节稽查证、稽查臂章第三章稽查工作的计划和组织第一节稽查工作计划第二节稽查工作的组织第四章稽查工作的实施第一节稽查车站第二节稽查列车第三节货物列车的检查第五章稽查工作终结和处理第一节稽查工作记录和报告第二节有关问题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国家有关铁路客货运输收入的规章、制度及运价政策正确贯彻执行,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根据《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收入稽查是铁路财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依照法规授予的职权,对从事客货运输的单位运输收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铁路运输收入稽查的基本任务是:对运输收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查处侵犯运输收入的违章违纪和不正当收费行为,维护铁路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铁路运输进款的正确核收和按规定解缴。

稽查工作应当贯彻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局、分局的收入管理部门,按各自的管辖范围依照本规则组织稽查人员行使稽查职能。

收入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联合稽查。

第二章稽查人员第一节任职的条件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三年以上运输收入工作实践,并在分局以上收入管理部门从事二年以上专业管理工作的经历;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深入站、车进行稽查工作。

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13号

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13号

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正文:---------------------------------------------------------------------------------------------------------------------------------------------------- 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2003年11月26日铁道部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特定用语的内涵铁路运输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铁路客货运输业务的所有企业。

国家铁路:指由中央政府筹资建设,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合资铁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合资铁路运输企业为合资铁路公司。

地方铁路:指地方为主筹资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为地方铁路局和地方铁路公司。

临管铁路:指经国家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办理临管运输业务的新建铁路(以下简称临管线)。

纯货运站:指国家铁路只办理货运业务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直属决算站,及资产全额划归货运的办理客货业务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直属决算站的货场。

客货混合站:指国家铁路办理客运与货运业务的车站。

第三条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范围和基本任务铁路运输进款是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中,使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并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等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和其他与客货运输有关收费的总称。

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运输进款中构成铁路运输企业的营业收入,用以主要补偿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的部分,是铁路运输企业运输产品的销售收入,是铁路维持生产和自我发展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铁路兴衰的经济命脉。

(交通运输)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精编

(交通运输)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精编

(交通运输)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交通运输)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铁道部: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铁路运输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铁路运输企业执行。

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交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总说明壹、为了统壹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且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除外)。

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铁路运输生产和运营管理的特点和国家对交通运输重要基础设施运营监管的要求,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办法的前提下制定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核算办法。

四、由于铁路线路中的部分资产具有通过大修实现局部更新的特点,为避免成本重复列支,对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碴不计提折旧,其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除上述三类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的下列后续支出分别按其性质划分为费用性和资本性支出:为消除病害对桥梁、隧道进行的局部修理支出,路基病害整治支出,机、客、货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入厂修理、段做厂修、大部件大修支出,灾害复旧支出,以及各项设备的大修支出,予以费用化;各项设备的制式改变或升级支出,根据设备技术标准和行车安全需要必须发生的机车车辆加装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机车车辆加装改造和入厂修理或段做厂修同时进行的,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费用化,不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资本化。

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xz

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xz

附件2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订本套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一、填报范围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填报。

具体指执行现行工业、农业、商品流通、施工、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单位),以及供销合作社、二轻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街道企业、校办企业等城镇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

(一)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具体包括:1.国有间接控制的企业,指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的企业。

2.国有直接与间接控制的企业,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3.多方国有单位投资的、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控制权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二)境外企业是指以下三类企业(单位):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或二级企业),包括香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和地方的有关境外企业集团。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企业或办事机构的境内国有及国实用文档有控股的投资单位(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

3.境内投资单位直接投资控股的境外企业。

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属于经费报账性质的境外办事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等)的有关情况,应由境内投资单位在本套报表的“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中予以反映。

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资金管理的探讨

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资金管理的探讨

对铁路运输企业财政资金管理的探讨黄智西安铁路运输企业财务处【摘要】目前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着一定的政府行政职能,涉及到财政资金的核算问题。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

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日常核算产生了一定影响,以及政府采购制度如何在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得到贯彻执行等。

随着市场化经济的不断发展,铁路履行的行政职能将会越来越少,但有些行政职能却可能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所以有必要进一步规范铁路财政资金的管理,促进和健全单位的会计核算体系。

【关键词】铁路运输企业财政资金探讨我国财政资金主要由国家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以及非税收入等组成,其中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就铁路运输企业运营对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一些浅显探讨。

铁路运输企业运营财务涉及收支核算的财政资金主要是行政事业收费及罚没收入,如铁路设备计量费、职业技能鉴定费、铁路卫生监督罚款、铁路安全监督执法罚款等等。

按照铁道部财务司•关于规范铁路运输企业财政预算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通知‣(财运…2006‟30号),对中央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管理模式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日常按•铁路运输企业成本核算规程‣全成本核算本单位支出,年末铁路运输企业将当年收到的补助经费全部冲减相应支出科目。

目前铁路运输企业财政资金核算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行政事业收费收入不按时上缴的现象较普遍。

从近年来的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出,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行政事业收费资金的意识很淡薄,常常以各种困难为理由,拖欠几个月不将收费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造成收费资金滞留。

2.国家积极推行预算外资金改革,目的是要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此过程中,由于部分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和管理权限尚不明确,导致出现应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无法上缴的情况,有的甚至连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都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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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10年度铁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通知管内各单位,哈大客专、京沈客专(辽宁)有限责任公司,长双烟、长吉城际、陶舒、和坪、盘锦港疏港、甘库、边海、松陶、丹大快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2010年度铁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全面掌握运输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铁道部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也是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基本依据。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财务报告质量,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认真做好财产清查工作,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对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要及时反映,确保资产真实完整。

加大债权债务清理力度,及时回笼资金。

(三)认真贯彻落实全面预算管理,规范各种经营行为,提高会计报表的质量,坚决杜绝无预算支出和支出挂账。

对于各种审计、检查中反映的问题要按照审计决定和处理决定逐条整改到位,纳入到年度财务决算当中;对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的,要与审计单位沟通并在上报决算时作专项说明。

由铁道部组织的“小金库”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若决算关门前部尚未下达处理决定的,可暂不调整有关会计账项,最终以处理决定为准。

(四)各单位认真组织对在建工程的清理工作,严禁发生虚假验工的行为,对于当年已经完工的项目在决算前办理完组固手续。

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或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要估价入账,正确划分固定资产的使用类别,以保证正确提取折旧;进一步强化资产损失及资产报废的管理,对资产损失要真实反映,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后列支,对固定资产报废残值要及时清理、及时入账,做到规范处理、规范核算,真实反映资产处置结果。

(五)在编制会计报表过程中,要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

报表封面和表内各项内容填报齐全,需要填报的计划数、工作量和定额等,应在报送前认真审核,并与业务部门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

各种工作量应与实际相符,表间工作量有对应关系的要核对相符,保证工作量、定额和金额之间关系无误。

(六)各单位要按路局要求及时报送各类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关于运输清算问题运营单位按路局《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2010年基层单位运输支出清算办法〉的通知》(沈铁财发〔2009〕23号)和《关于下达2010年财务收支预算的通知》(沈铁财发〔2009〕22号)相关规定清算。

(一)按实际支出清算的项目1.路局批准额度内据实列支的工资支出。

2.按规定的比例和基数计列的工资附加费支出。

3.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分类折旧率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支出。

4.在路局下达的大修理支出预算内,实际发生的大修支出。

5.堵漏保收奖。

6.按规定摊销的制服补贴支出。

7.路局批准的各类非责任事故费、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以及各类资产减值(跌价)准备支出。

8.实际发生的营业外收入。

9.实际发生的旧轨料收集整修管理费。

10.在福利费中列支的下列项目:(1)各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冬季取暖补贴。

(2)除局离退休管理处外,其他单位的离休人员费用。

(3)各单位按规定支付的退休统筹外支出和丧葬费支出。

11.各单位发生的符合其他劳动保险支出范围的项目支出。

12.经批准的保价货物赔偿和委外代办费支出。

13.经路局批准的自然灾害损失。

14.路局明确予以增加预算的项目,在预算额度内的实际支出。

(二)按完成工作量计算的清算项目1.机车整备费。

按局财务处《关于调整机车整备保洁费用清算办法的通知》(财成电〔2009〕34号)要求,根据实际发生的机车整备台数换算成标准整备台数乘以预算定额清算;封存、解备、新造、出售的机车柴油、油脂按局确定数量×预算定额清算;其他整备费按预算清算。

2.机车油脂费。

按局财务处《关于调整各机务段机车运行用油脂核算和清算办法的通知》(财成电〔2010〕42号)要求,有权支出按调整后支配口径的实际走行公里乘以预算定额清算。

3.内燃机车运行用柴油。

按(Σ不同型号客运机车实际完成总重×各区段相应机型客运预算单耗+Σ不同型号货运机车实际完成总重×各区段相应机型货运预算单耗+Σ不同型号调车实际完成调车小时×各区段相应机型调车预算单耗)×局核定的单价清算。

4.电力机车用电。

按实际支付的电费清算。

5.机车中修。

按预算内实际工作量×分型号机车预算定额;机车中修同步发生的四项高价互换配件集中修支出按实际工作量×规定的结算定额清算。

6.机车小修。

和谐机车小修按实际修竣台数×分修程预算定额清算;其他机车小修按实际完成的定检公里×分型号机车小辅修预算定额清算。

7.客车段修。

按预算内实际完成工作量×分型号客车段修预算定额清算。

8.图定空调车运行用油。

按实际走行千辆公里×预算单耗×实际单价清算。

9.行李车段修。

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与结算定额的90%清算。

10.行李车维修。

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与结算定额的80%清算。

11.货车厂修、段修(含互换配件修理)、辅修、摘车修、罐车特洗、普洗。

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乘以预算定额清算。

12.工务“三抽”、线路中修。

按预算内实际完成工作量和预算定额清算。

13.车站旅客服务费用。

按实际完成的旅客发送人数×发人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清算。

14.货物运输费用。

按实际完成的货物发送吨数×发吨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清算。

(三)按支出预算清算的项目除以上项目外,其余项目均按路局下达预算清算。

(四)货车修理车辆段清算货车修理车辆段的清算按《关于2010年货车修理清算及货车车辆段有权支出计算规定的通知》(沈铁财函〔2010〕388号)规定执行,沙鲅线翻卸车维检费由苏家屯车辆段与铁龙公司按协议结算。

三、关于成本管理2010年,运输总支出中工资及附加费增长、煤电油价格上涨、灾害损失等刚性增支因素多、额度大,全面完成经营目标的任务非常艰巨。

全局各单位要深入落实路局“三会”精神,落实全面预算管理,规范各种经营行为,坚定完成经营目标信心。

对实际成本费用超过路局下达有权支出等违反财务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按《沈阳铁路局财务预算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沈铁财发〔2009〕184号)实行责任追究,同时对运输主要站段按《沈阳铁路局运输站段生产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沈铁企法发〔2009〕3号)规定考核;对其他单位按路局《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非运输单位费用预算包干考核办法〉的通知》(沈铁财发〔2007〕45号)规定考核。

(一)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按支出的确认原则分期列支,做到真实反映成本支出。

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提前结账;材料支出必须按照实际情况、规定科目和用途及时列支,各单位要在年末前开展一次存货盘点,对账实不符的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凡是已领未用的,一律盘点入库,如数冲减支出,严禁虚列。

(二)净化成本支出内容。

严格执行《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不得将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列入运输总支出。

(三)严格各项收入管理,拓展支出消化来源。

要加强各项收入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各项收入应全额入账,严禁将主业收入项目转移到其他经济实体、协会或账外管理,必须全额纳入主业账内核算;对各种应付、预收项目挂账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及时并足额确认收入。

(四)严格划分运输主业与工附业、多经、集体的经济关系,在业务内容上进行清理。

多经企业占用主业房屋、设备,使用主业煤、水、电的要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收取相关费用;运输主业与工附业、多经、集体不得相互挤占支出,已经发生的应该剔除。

(五)加强其他业务收支的管理。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其他业务收支进行一次认真梳理,在确保应收尽收的基础上,严格按路局批复的其他业务支出预算来列支各项支出,保证其他业务应摊费用的足额反映,各单位其他业务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亏损。

(六)关于职教经费的提取与上缴。

按铁道部《关于调整2010年铁路局人工成本预算的通知》(铁财函〔2010〕897号),2010年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按1%计提,全额上缴局财务处。

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暂按人工支出表18行作为基数。

(七)考虑到我局成本支出空间紧张和补充医疗保险结余的实际情况,经研究,2010年暂不提取补充医疗保险。

(八)各单位要加强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管理,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要按局财务处《关于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审批的通知》(财成电〔2009〕73号)规定,报路局进行审批后列账。

(九)各单位必须按《关于规范水害抢险费用列支的通知》(沈铁财电〔2010〕691 号)和《关于上报水害抢险费用的通知》(财成电〔2010〕45 号)要求,按“据实、及时、真实、规范”原则列支水害支出,列支内容要经得起历史和审计检验。

(十)各单位与外局之间发生的跨局机客车加油业务、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机车中修、客车段修、动车组检修以及其他跨局作业等要按照路局《转发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有关科目的通知》(沈铁财发〔2007〕178号)规定进行核算。

外局为我局提供的机客车加油要及时与对方核对确认,在路局通知书未下转前,各相关单位通过未提账单列入相关成本。

(十一)严格按照路局《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旧轨料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沈铁财函〔2006〕434号)和《关于〈沈阳铁路局旧轨料核算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沈铁财函〔2007〕155号)要求,加强旧轨料回收、领用日常管理和核算,真实反映旧轨料动态和成本费用支出。

对年度大、中、维修及基建更改项目发生的废旧轨料进行全面清理,保证100%点收入账,按规定足额冲减成本。

大修、基建、更改、战略装车点扩能改造等各项工程动用旧轨料必须纳入价值管理。

旧轨料的入账及核算价格按《关于调整旧轨料入账及核算价格的通知》(沈铁财电〔2009〕309号)执行。

(十二)机车运行用柴油支出。

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机报6、机报7的配属口径确认有关工作量指标,燃油发放密度严格按局机务处每月下发的电报标准执行,各单位严禁私自调整密度,年末要对库存柴油进行盘点,盈亏部分按照程序审批后方可列销。

柴油支出按计划成本法分油号核算,随着柴油价格的变化,各单位应根据有关电报公布的柴油标准品(0#油)价格及时调整目录价,其中:+5#单价系数为0.98(即标准品×0.98,下同)、-10#单价系数为1.06、-20#单价系数为1.11、-30#单价系数为1.13、-35#单价系数为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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