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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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

附件3《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9年6月为建设完善山东省电力市场体系,建立符合山东实际情况的电力现货市场,我们组织编制了《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两个规则)。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鲁发〔2016〕3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17〕788号)精神,制定两个规则。

二、《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共十八章,分别是:总则、市场成员、市场准入与退出、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基本原则、日前电能量市场交易组织、日内机组组合调整交易组织、实时电能量市场交易组织、市场偏差处理机制、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市场计量和抄表、市场结算、信息披露、系统运行管理、市场干预与管制、市场争议处理、信用管理和附则。

主要内容概况如下:(一)总则明确了规则的编制依据、编制原则、适用范围、市场架构、定义及实施主体等。

山东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包括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中长期市场。

现货市场采用“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架构。

现货电能量市场包括日前市场、日内机组组合和实时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目前仅开展日前调频服务市场。

(二)市场成员明确发电企业、用户、售电企业、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等市场成员的权责。

市场的运营由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共同承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鲁政办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7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山东电监办《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31日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山东电监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国资委、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要求,为全面深入做好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抓好电能管理信息化、能效电厂规模化、负荷管理智能化、电能服务产业化、能力建设常态化五项重点工作,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管理、法律等手段和措施,不断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科学用电水平,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和经济稳定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和企业主体相结合。

省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实施规划和方案,完善资金、电价等政策,引领、激励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开展;建立和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使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

(二)坚持需求管理与经济转型相结合。

合理控制新增用电需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用电;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用电,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产品,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稳定持续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具体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请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各地应抓紧制定出台销售电价,并报我委备案,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时报送我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本通知所附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实行范围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实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网企业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一)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且对应一个房产证明(或宅基地证,下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二)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明的居民用户,如果户口簿地址与用电地址相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三)共同使用一块电能表,同一用电地址对应着多个房产证、或两个及以上户口簿的住宅,认定为“合表”居民用户。

(四)因历史原因,一户居民的一处住宅在电网企业登记有两个及以上单独装设电能表用电情况的,可以暂按电能表分别执行阶梯电价,但应逐步归并为一个房产证明或一处住宅对应一块电能表。

二、执行周期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

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一)对于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自电网企业上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作为一个执行年度;对于使用实收制量控卡表的居民用户,以日历年度为执行年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二、《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

第三条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供需各方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发电项目并依法注册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网企业(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

现阶段,暂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纳入保障性电量,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3.31%),代理采购损益逐月清算,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全体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探索研究线损电量由用户直接采购的市场化机制。

二、发电企业(一)自备电厂企业自备电厂企业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437元(含税,下同)。

(二)抽水蓄能电站1.容量电价(1)电价标准。

泰安抽水蓄能电站(100万千瓦)、沂蒙抽水蓄能电站(120万千瓦)、文登抽水蓄能电站(180万千瓦)容量电价核定标准分别为347.99元/千瓦?年、608.00元/千瓦?年、471.18元/千瓦?年。

(2)电费金额。

上述抽水蓄能电站在山东电网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合计,分别为21.33 亿元、23.10 亿元和23.10 亿元。

鲁价格发[]97号文件

鲁价格发[]97号文件

---------------------------------------------------------------最新资料推荐------------------------------------------------------鲁价格发[2011]97号文件鲁价格发〔2011〕97 号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补偿电煤价格上涨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 号)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1、山东电网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 分钱(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 1),新投产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 0.4219 元。

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未获得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 1.5 分钱。

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 2.45 分钱。

-1-1/ 82、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 0.4137 元。

二、调整销售电价 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 2.29 分钱,扣除居民生活用电等不提价电量后,大工业、中小化肥生产、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 3.07 分钱,调整后各类用户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 2。

2、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3、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按照以鲁价格发[2009]219 号文件为基础同步调整、维持现有利益、促进县级供电发展、简化结算方式的原则,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测算,报我局核定备案后执行。

三、执行时间 1、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每千瓦时提高 0.18 分钱,自 2011 年 4 月 10 日起每千瓦时提高 2.27 分钱。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不仅报道了电力市场的大量交易量,也由山东省发布了有关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细则。

首先,山东省电力市场必须依据《山东省电力销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落实工作规定。

对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现货市场交易管理体系,严格管理,根据管理体系要求,定期审计,保障交易的公正、透明、稳定性。

其次,参与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当事人,应完全接受市场交易规则所规定的交易办法,服从市场管理办法及电力销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在市场上真实有效地办理交易手续,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最后,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要求参与交易者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交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不得具有不正当竞争、掠夺性定价行为。

此外,对涉及电力交易的有关细则,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开展及时的补充和完善,实施有效的监管。

总之,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定力求确保市场经营、交易安全,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精心制定的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山东省电力市场发展注入更多的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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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
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29
•【字号】鲁发改价格〔2020〕622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电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华东大区、神华国华寿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为稳妥推进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保证电力系统长期容量的充裕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能源规〔2019〕82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
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2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容量市场运行前,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发电机组容量补偿费用从用户侧收取,收取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0.0991元(含税)。

补偿机组范围、补偿费用收取(支付)方式等具体交易规则,根据山东能源监管办有关规定执行。

二、容量市场运行后,发电机组通过容量市场收回容量成本。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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