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具体负责委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型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 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l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审查、受理,提出分办意见和办结时限,由项目主办处室会同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审核办理。
第八条项目主办处室经初审拟同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对转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进行节能评审和审查。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内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系列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升质量、扩大需求、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为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产业化改造,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二)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三)为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发展先进产能进行升级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四)对研发、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环节进行信息化改造,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五)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进行节能减排改造,促进绿色发展;(六)为推动产业协作和行业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进行整合改造,优化产业布局;(七)国家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领域。
第五条省内各级经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工作。
需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需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上报。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六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 发展 改革 委 :
为促 进 固 定资产投资 项 目 科学合理利
用能源 ,
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 ,
提髙 能
源 利 用 效率 , 加强 能 源 消 费总 量 管理 , 根
据 国 家 有关法规 , 结合我 省 实 际 , 省 发 展
改革 委制 定 了 《 山 东 省 固 定 资产 投 资 项 目
产业人才 团 队 、 技 术 资本 、 标准 专 利 、 管
街 政府 部 门 文 件
理经验等 交流 合作 。 支 持省 内 企业 、 高 等 院校和 科研 院所参与 大 型 国 际新材料科 技 合作计划 , 鼓励 国 外企业和 科研机构 在 我 省 设立 新材料研发 中 心 和 生 产 基地 。
见 。 企 业 投 资项 目 , 建 设 单 位需 在 开 工
建设前 取 得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的 节 能 审
查意见 。 未按 本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节 能
审 查 , 或 节 能 审 查 未 通 过 的 项 目 , 建 设
单位不 得 开 工 建 设 , 已 经 建 成 的 不 得 投
年 印 发 ( 2 0 1 8
1 月 25 日
)
R D S P — 20 18 — 0030002
山 东 省 发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实 施办 法 》 的 通 知
鲁 发 改 环 资 〔 2 0 1 8 〕 9 3 号
节 能 审 查实 施办 法 》 , 现 印 发 给 你们 , 请 认真遵 照执行 , 并做好 与节 能审查 工作相 关部 门 的 衔接 。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323号)各市计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省属各大企业:《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46号令发布。
现将《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О四年四月一日《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的《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之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均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六类项目外,其他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实行登记备案的六类项目具体范围的界定。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是指在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及指导投资方向的有关文件中,规定限制和控制投资建设项目。
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将汇集有关文件资料,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是指水利、电力(含热电联产)、煤炭、核能、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公路、铁路、桥梁、港口(含码头)、机场、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等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中包含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和由上述资金提供担保进行融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
(六)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安排的贷款项目,各类贴息贷款项目,省基建基金等政府委托投资公司发放贷款的项目,以及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安排的专项贷款项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鲁建标字〔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工程造价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21日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三个走在前”的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造价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覆盖各阶段、包含各专业、来源市场化、服务信息化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初步建立市场决定价格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具体负责委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型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 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l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审查、受理,提出分办意见和办结时限,由项目主办处室会同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审核办理。
第八条项目主办处室经初审拟同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对转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进行节能评审和审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9.04•【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4日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规模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数视审查会议实际需要确定):(一)申请文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6.03•【字号】鲁发改投资〔2016〕583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投资〔2016〕58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2016年6月3日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规划》《西部经济隆起带发展规划》(以下简称“两区一圈一带”规划)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坚持“投向明晰、重点突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落实“两区一圈一带”规划目标任务,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筹措、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第四条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投资(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奖励、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投资方式,以“切块”、重大事项投资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形式安排下达。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专项资金以重大事项形式安排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安排意见。
第七条重大事项需要进一步分解到具体项目的,应制定具体事项的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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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暂行规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
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省能源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委属各事业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暂行规定》已经委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鲁发改许可〔2019〕104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