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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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鲁发改价格〔2019〕701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利(水务)局:为贯彻《国家节水行动方案》中“建立健全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

”要求,现就做好落实城市供水价格政策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供水行业发展、企业经营、成本变化及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的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合理性、必要性。

在调研基础上,加快完善科学合理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实现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处理工艺、二次供水等相关因素的联动,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的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

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农村(含乡镇驻地)开展村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试点。

二、建立城市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各地要建立和落实城市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当水价调整周期已超过5年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供水定价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应启动水价调整机制,促进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安全保障和水质提升的良性循环。

目前城市供水价格已超过5年未调整的地方,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程序启动水价调整工作,并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以及按有关政策享受优惠水价单位实际,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受价格调整的影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鲁发改办〔2019〕1185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鲁发改办〔2019〕1185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委主动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事项和内容重点公开机构信息、政策解读回应、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财务信息、综合管理、行政许可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13类80项内容。

二、公开时限公开时限为自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策解读材料应当自政策文件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通过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报纸等形式主动公开。

四、责任主体委办公室牵头,各有关处室和单位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各市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9年版),结合工作实际,细化编制和发布本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在今后工作中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联系人:王琼联系电话:8619182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xls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0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3.03.14•【字号】鲁价格发[2003]58号•【施行日期】200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鲁价格发[2003]58号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我省属水资源严重贫乏的省份,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

为了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调动全社会节水和防止水污染的积极性,必须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大幅度提高水价,建立以节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根据国家计委等五部门联合下达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和全省抗旱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实施一、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建立以节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一)水价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分阶段目标水价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在完善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机制的同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省情的以节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水价改革分阶段的目标是:2003年底以前,按照保本原则,重点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即原水价格,下同)、城市供水企业制水、输配水环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

在统筹考虑上述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调整城市供水综合水价(即最终结算价格),全省平均每立方米提高到2.8元;2005年底前,重点运用价格杠杆建立节水机制。

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企业制水、输配水环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位,同时适当提高水资源费标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相关收费第五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六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建立“标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监管”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价政策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

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

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185元)。

“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后期“预购电价”标准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

二、其他事项(一)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终端用户最终价格,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损耗、“预购电价”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

(二)非电网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鲁发改价格〔2019〕603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集中式光伏(一)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5元(含税,下同)。

(二)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上网电价仍为每千瓦时0.85元。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批复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7元标准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指导价执行。

二、分布式光伏(一)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二)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5元。

三、陆上风电(一)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2元;2020年为每千瓦时0.47元;2021年1月1日起,新核准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不再享受国家补贴。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 政府部 门 文件
山 东省发展和 改 革 委员 会
关 于 保 留 规 范性 文 件 的 决 定
鲁发 改 法 规
各市 发 展 改 革 委
省信 息 中 心




省 对 口 支援 办 省 宏 观院

委机 关 各 处 室

省 服务业 办

省 区域 办



根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公 厅 关 于 做 好 规 范 性 文 件
请 加强 组 织 领导
明确责 任
确保

月 底 前 全 面完 成 目 标 任务
附件

全省
年 工 业 行 业淘汰 落 后 和过 剩产 能 计划 企业 名 单
山 东 省 经济 和信 息化 委 员 会







印发

本文 附 件 详 见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公 报
年第
山 东 省 行 政 程 序 规定 》

要求


我 委对

前发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进 行 了 清理
经 商 省 直 相 关部 门 同 意
决 定废 止

关于发布

山 东省基 本建设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的 暂 行规定 的 通 知 》 等
件规 范 性文 件
见附件
附件
废 止 的 规 范性 文 件 目 录




省 对 口 支援 办
省宏观 院

委机关 各 处 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发改价格〔2019〕123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3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根据《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政策(一)政策性交叉补贴。

自备电厂企业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2020-2022年暂继续按每千瓦时0.05元(含税,下同)标准执行。

(二)系统备用费。

并网自备电厂企业根据并网电压等级,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系统备用费,缴纳标准继续按现有水平执行,即:220千伏为每千瓦时0.02元,110千伏为0.03元,35千伏及以下为0.035元。

(三)上网电价和环保电价。

并网自备电厂企业符合省能源局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有关要求,以满足电网供电需求为目的产生电量的上网电价,按基准价(不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执行。

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执行相应环保电价加价政策(以下统称“环保电价”)。

二、配套措施(一)支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健康发展。

为促进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可利用的热能、压差以及余气等建设相应规模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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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鲁发改价格
〔2019〕906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鲁发改价格〔2021〕840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
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1〕84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48号)要求,我委对《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开展了实施后评估。

经过评估,该规范性文件需要延长有效期继续执行。

现统一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并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附件
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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