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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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发包、出租之比较分析 -定稿

委托、发包、出租之比较分析 -定稿

比较分析:委托、发包、出租一、比较分析:委托与发包不同:1、对外经营名义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委托是受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经营;发包是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

2、经营自主权方面:委托中,受委托人不自负盈亏,由委托人自负盈亏(但在以下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第一,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第二,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三,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中,承包人自负盈亏,与发包人无关。

受托人没有收益权;而承包人具有收益权。

3、管理方面:委托中,委托人可通过约定委托权限的方式对受托人在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行为进行管控;而在发包中,一旦发包人将经营权发包,承包人就具有了经营自主权。

二、比较分析:发包与出租不同:1、租赁物方面:发包一般是对经营权利的发包;而出租一般是对物的出租。

2、期限方面:现行法律法规除了对耕地、林地等土地的承包规定了期限外,对其他类型的承包并无明文规定;而出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3、租赁物维护方面:在发包中,由承包人负责对出租车进行日常维护;在出租中,如果出租车是自然损坏的,则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三、比较分析:委托与出租不同:1、对外经营名义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委托是受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经营;出租是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

2、经营自主权方面:委托中,受委托人不自负盈亏,由委托人自负盈亏(但在以下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第一,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第二,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三,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中,承租人自负盈亏,与出租人无关。

受托人没有收益权;而发包人具有收益权。

3、管理方面:委托中,委托人可通过约定委托权限的方式对受托人在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行为进行管控;而在出租中,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具有经营自主权。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有啥区别?如何缴税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有啥区别?如何缴税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有啥区别?如何缴税承包承租经营作为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的模式,对于资产的有效使用,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由于资金、税务等问题需要通过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来解决企业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企业的收益,那么在签订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协议时,不同的业务约定,决定了不同的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如果没有正确处理,会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税收风险,下面通过对一则案例的解析,来帮大家理清承租经营及承包经营中的税收要点。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两个概念: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

如何理解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一)什么是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是将企业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人以发包人或以自已的名义从事经营,发包人的发包收益与承包经营成果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负责承包经营,双方合同规定,乙公司承包后仍以甲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甲公司的税后利润由双方各分享50%。

这种经营方式就属于承包经营。

(二)什么是承租经营?承租经营是将企业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的出租收益与租金直接相关而与承包经营成果不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

承租经营是指对企业的承租,承租的对象是企业而不是单项财产,企业租赁的特点是在取得财产的同时,还取得了被出租企业的某些生产经营权。

承租经营有以出租方名义从事经营的承租经营和以承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的承租经营两种。

(三)如何区分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两者之间有许多不同之处。

其中一个非常明显的区别是,承包经营下,出包方的收益一般与承包经营成果直接挂钩。

承租经营下,出租方的收益一般与租金收益直接挂钩而与承包经营成果不直接挂钩。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某项合同约定,甲公司交由乙公司经营,双方按乙方经营的税后利润的50%分成。

该项合同中甲方的经济利益与乙方的经营成果直接相关,因此,该项合同为承包经营合同。

如果该项合同约定,甲公司交由乙公司经营,乙方定期向甲方缴纳定额的租金,乙方的承包经营结果与甲方收益不直接相关,则该项合同则属于承租经营合同。

现代公司承包经营模式

现代公司承包经营模式

浅析现代公司承包经营模式摘要:20世纪80年代初,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国家运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以承包经营的模式,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了改革。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基本上告别了承包经营模式,改采现代公司制度。

然而,公司承包经营这一模式,不但没有走下历史舞台,而且,被发展为众多中小企业的一种重要经营方式。

我国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对此现象,未为规定,故学说对其咎为合法或非法争议甚大。

关键词:公司、承包经营、发包人、承包人、股东、董事一、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之合法性我国公司当前的承包经营模式是指,公司与承包人签署承包经营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和经营风险,由发包公司依约定收取相对固定的投资收益的现代公司经营模式。

公司承包经营模式区别于委托经营模式同的根本特征在于,受托经营者并不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除非另有约定,受托经营者就其经营劳务收取劳务报酬;而承包人承担着公司经营风险,在公司经营失败时,承包人也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①有学者认为,将公司以发包给股东承包经营,实质上是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代替董事会亲自经营管理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职责的具体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并不是公司的所有权人,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职权来自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对个别经营管理事项的特别授权。

05年新《公司法》第47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

将公司发包给他人经营管理,不亲自履行经营和管理公司的职责,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的规定。

②因此,对于公司的这种经营模式,应该认定为非法而禁止之。

笔者认为,承包经营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不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情形下,是具有合法性依据的。

理由有三:首先,现代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及法律人格,其日常经营权利之行使,并未被《公司法》限制于其自身。

企业承包经营

企业承包经营

企业承包经营
企业承包经营是指一家企业将自己的业务委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管理和经营的一种模式。

承包经营可以涉及各种类型的业务,包括生产、销售、服务等。

企业承包经营的好处包括:
1. 降低成本:通过承包经营,企业可以将一些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专业的承包商,从而降低成本。

2. 提高效率:承包商往往有更专业的管理经验和资源,可以提高业务的运转效率。

3. 集中精力:企业可以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核心业务上,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4. 分散风险:通过将一部分业务交给承包商,企业可以分散经营风险。

然而,企业承包经营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和挑战:
1. 丧失控制权:一旦将业务承包出去,企业就可能丧失对这些业务的控制权,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2. 潜在风险:承包商可能存在风险,如经营不善、资金问题等,这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

3. 信息不对称:承包商可能了解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力,需要进行合理的合同和保密措施。

综上所述,企业承包经营是一种有效的业务模式,但企业在选择承包商和管理合作关系时需要谨慎,并建立相应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措施。

关于全民所有制承包经营合同知识

关于全民所有制承包经营合同知识

关于全民所有制承包经营合同知识关于全民所有制承包经营合同知识1、承包经营的标的是什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即企业承发包的对象是企业的经营权。

2、什么是企业的经营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3、企业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社会文化内涵这便决定了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承包方对企业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而言,承包方有权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设立、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从中国传统权力转移角度而言,即企业应当将印信------公章交付承包人。

承包人才能以企业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被承包企业不能作为发包人企业进行承包经营后,承包人行使企业的经营权,需以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活动,企业大小事务均由承包人掌控,包括公章。

如果被承包企业作为发包人:(1)在承包期间如果需要对承包合同进行变更,则无法操作(发包人即是被承包企业,而被承包企业又是承包人所控制的,被承包企业如何与承包人开展谈判?);(2)更严重的后果是,发包人(被承包企业)的公章移交给承包人后,如何预防承包人利用公章更改承包合同?(3)承包方向谁履行承包合同?如利润应当交给谁?这就会出现承包人将承包利润交给被承包企业的后果。

(4)承包方出现违约,由谁向承包方主张权利?在承包人控制下的被承包企业?显然不现实。

5、董事会和股东会,由于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权对外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因此,也不是适格的发包主体。

6、笔者认为发包方应为被承包企业全体股东。

由全体股东与承包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

7、现行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社会生活关系复杂多变,有关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在个案中可能会出现不易明确区分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特征上对此加以把握,明析概念,以便作出较为准确判断。

一、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与承揽均以提供劳务为基础,是广义上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狭义上的劳务合同),对雇佣关系的判断不能拘于雇佣的形式(含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合同),应当从实质上加以把握。

对于承揽合同,其已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个有名合同。

两者的区别似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查。

1.是否以单纯的劳务为标的。

雇佣合同中雇员直接提供单纯的劳务,承揽合同之承揽人以提供劳务为工作手段,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并且,承揽合同之定作人对承揽人一般有技能要求,对定作人而言是“不可为而请他人为之。

”,另外,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并非是指仅对工作对象的物理位置的改变。

2.是否有控制、指挥、监督行为。

雇佣关系中,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雇员是受雇完成某种工作,要服从雇主监督、指导,听命于雇主,雇主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是故,雇员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是雇主的“手臂延伸”。

雇员的工作对雇员而言是“可为而不为”。

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可自主安排,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定作人不得干预,承揽人是“独立合同工”。

例如,为装修房屋,业主聘用施工队进行工作,双方之间可形成承揽关系;如若施工队内聘有施工人员,施工队将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予以安排、指挥,对质量、安全等加以管理,施工人员与施工队之间可形成雇佣关系。

3.从报酬形式上看。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领取工资较为固定,雇员只要付出劳务,即便未达雇主期望达到的结果,雇主仍应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中,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给付,承揽人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工作或未达定作人要求的,无权请求支付报酬。

二、承揽与承包关系的区别。

承揽与承包关系之间的区分主要地可从法律关系的特征上考查。

公司的承包、租赁和委托经营辨析

公司的承包、租赁和委托经营辨析

公司的承包、租赁和委托经营辨析王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全民制所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的承包、租赁和委托经营有所规定。

但是,《公司法》颁布后,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是否能采用承包、租赁和委托经营等方式,并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实践中对此认识也不统一。

本文试图对此做进一步探讨。

一、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案情]2000年7月,王某、吴某、江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其中,王某、吴某各出资25万元,江某出资50万元。

因有其它生意要打理,王某、吴某与江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江某承包公司,每年向王某、吴某交纳承包金各10万元,其余公司利润由江某享有;承包期限为3年,期满时江某须保证公司股权价值不降低,若有亏损,则由江某弥补。

江某勤恳经营,3年期满后获得可分利润180万元。

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江某拟将应付承包金60万元交付王某、吴某,余下120万元归自己所有。

王某、吴某反悔,认为三方订立的承包合同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应按三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三方多次协商未果,酿成诉讼。

对于上述案情有两种完全对立的意见,一是主张承包合同无效。

因为公司法对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而本案承包合同却打破了这一法定架构,因而无效。

另一种主张承包合同有效,认为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无损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而有效。

在评析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到以下几个事实:一)该案发生在2000-2003年,当时的《公司法》并没有允许有限责任制公司的股东可以以约定的方式决定利润分配。

也就是说,利润分配的方式应依据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那么,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约定是否就一定无效呢?笔者认为,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就本案例而言,尽管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配方式与旧《公司法》不一致,但并没有实质性违反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的异同

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的异同

承包与租赁的区别】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的异同与承包经营一样,委托经营一词也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而出现的。

1996年,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中,提供了9种可供参照的改革形式,其中第八种就是:可将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的困难小企业委托给实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经营管理。

“委托经营”被作为区别于企业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的一种独立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式。

“委托经营”有时又被称为“企业托管”,包括以处置资产为目的的产权托管和以改善经营管理为目的的经营托管,后者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对于公司制的企业,如何开展委托经营,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

但在实践中,委托经营的现象却很活跃,尤其是经过一些管理咨询公司的倡导,“企业托管”成为了一些管理咨询公司的严重业务项目。

公司的委托经营与公司的承包经营到底有哪些异同,成为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是承包经营、还是委托经营,都是基于民法的委托代理关系,由发包人(委托人)授权承包人(受托人)代表自己从事经营、管理公司的事务,它们的本质属性是相同的。

不过,在合同内容的侧重点上,两者还是有所差别。

承包经营合同侧重于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利润目标的实现,通常都是以实现一定的财务目标作为合同最核心的内容。

委托经营合同侧重于对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虽然也会设置利润、销售收入等合同目标,但通常会设置大量的条款来促使受托方对被托管的公司进行管理的改善。

也就是说,承包经营多是基于公司摆脱财务困境的需求,而委托经营多是基于公司引进优秀管理的需求。

承包经营合同可看作是公司对承包人进行了概括授权,因此承包人有较大的经营决定权;委托经营合同中公司对受托人的授权相对详尽、细化,受托人的经营决定权相对较小。

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人甚至可以获得财务上完全的支配权,而委托经营合同中的受托人通常不能完全独立支配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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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与租赁的区别】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的异同
与承包经营一样,委托经营一词也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而出现的。

1996年,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中,提供了9种可供参照的改革形式,其中第八种就是:可将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的困难小企业委托给实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经营管理。

“委托经营”被作为区别于企业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的一种独立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式。

“委托经营”有时又被称为“企业托管”,包括以处置资产为目的的产权托管和以改善经营管理为目的的经营托管,后者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对于公司制的企业,如何开展委托经营,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

但在实践中,委托经营的现象却很活跃,尤其是经过一些管理咨询公司的倡导,“企业托管”成为了一些管理咨询公司的重要业务项目。

公司的委托经营与公司的承包经营到底有哪些异同,成为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是承包经营、还是委托经营,都是基于民法的委托代理关系,由发包人(委托人)授权承包人(受托人)代表自己从事经营、管理公司的事务,它们的本质属性是相同的。

不过,在合同内容的侧重点上,两者还是有所差别。

承包经营合同侧重于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利润目标的实现,通常都是以实现一定的财务目标作为合同最核心的内容。

委托经营合同侧重于对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虽然也会设置利润、销售收入等合同目标,但通常会设置大量的条款来促使受托方对被托管的公司进行管理的改善。

也就是说,承包经营多是基于公司摆脱财务困境的需求,而委托经营多是基于公司引进先进管理的需求。

承包经营合同可看作是公司对承包人进行了概括授权,因此承包人有较大的经营决定权;委托经营合同中公司对受托人的授权相对具体、细化,受托人的经营决定权相对较小。

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人甚至可以获得财务上完全的支配权,而委托经营合同中的受托人通常不能完全独立支配财务。

由于涉及到管理的改善,委托经营通常比承包经营更加复杂、有难度,因此,受托人通常是有经营实力和专业管理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很少为自然人,而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大多为自然人。

委托经营作为一种“管理输出”,受托人一般会向委托方(公司)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有的还在此基础上按照业绩的比例收取费用;承包经营的承包人通常只有在实现合同中的财务目标后才能获得相关报酬。

也就是说,承包经营和委托经营在“报酬”问题上正好相反:委托经营合同中给付报酬是委托人(公司)的义务,受托人获取报酬是权利;而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获取上缴利润是发包人(公司)的权利,上缴利润是承包人的义务。

这或许是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在形式上最显著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
发布日期:2006-06-13
[字体:小中大]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

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

否则,委托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

脱离了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

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

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

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

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从上述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

代理关系的发生系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而进行。

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通过指定而产生。

由此观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

同时,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

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没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

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权。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发布日期:2006-06-13
[字体:小中大] 1.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及时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得无理予以拒绝接受。

对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的非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认或者予以同意,则委托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2.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为了达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而必须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例如代购、代销商品的保管费、包装费、运输费等。

3.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合同并不是纯粹的、绝对的无偿契约,受托人依合同约定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无报酬的约定,但依据习惯或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或处理的具体情况,属于公认应该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应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对此,《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赔偿责任。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

例如,委托人指示不当或重复委托、解除委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托人受损的,委托人应当赔偿损失。

(见《合同法》第407、408、410条)。

5.清偿债务的义务。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合理的债务,有权请求委托人予以清偿。

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处理非委托事务,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依《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办理该事务所负的必要债务,同样负有清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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