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通知(青财综字[2017]1861号)

合集下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青政办〔2016〕190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1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0月11日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和省政府相关要求,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盘活各领域沉淀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先行先试”的思路,综合采取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滚存结余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推进涉农、科技资金优化整合,积极整合财政部门内部有关资金,健全完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度,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措施,积极探索创新财政资金统筹管理使用,为保障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民生相关支出提供了财力支撑。

但与适应形势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相比,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政府预算体系间衔接不够紧密,财政统筹能力较弱;部分资金安排仍采取以收定支、收支挂钩、切块安排的模式,分配使用不够科学;重点科目资金及跨部门整合协调沟通不够顺畅,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部分项目前期准备不够扎实,财政存量资金结存规模依然较大;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不够完善,造成部分资产配置闲置、浪费等。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和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支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举措,也是有效应对经济下行、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优化财政资金配置,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全面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青政办〔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15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8日关于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压减存量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海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是省委、省政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

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控制结余结转规模,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解决当前财政收支矛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财政支出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坚持问题导向、责任导向、绩效导向的原则,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入手,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着力解决当前“重分配、轻管理”、支出预算执行率不高,部门结余结转过大,资金闲置浪费等突出问题。

第二章财政存量资金的认定第四条财政存量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的预算资金及预算部门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资金。

不包含财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设立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预备费,以及财政部规定不纳入存量资金清理范围的社会保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教育收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代管资金等财政专户资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下达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21〕27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赋予科研单位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解决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前沿学科、培养科技人才、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

主要目标是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号】青财预字〔2020〕1593号
•【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
的通知
青财预字〔2020〕1593号
省级各预算部门:
为规范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2020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2021年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

附件:2020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
2020年9月28日。

夯实政府采购工作基础 推进青海省政府采购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线上政府采购中国行之青海站专访

夯实政府采购工作基础 推进青海省政府采购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线上政府采购中国行之青海站专访

INTERVIEW THROUGH CH丨NA |线上中国行f i疫情防控常态化以来,我M政府采购深化改笮丨:作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进完善。

2021年恰迕《中N政府采购》创刊:丨•同¥,为知如反映令丨町以匕政府采购制吡改咕取得的"f离成缔.广'泛研i.t、交流政府采购热点、准点问题,私柯策划丨系列V题•尝沾通过线t:连线的//式,将齐地各M特色的丨:作成果以I访的形式给广大读荇。

疗先i'l动的迠对iV海苗政府孓购监管丨:作的采汸。

夯实政府采购工作基础推进青海省政府采购 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线上政府采购中国行之青海站专访文/本刊采编部党的十九大以来,青海省紧紧围绕全省财政工 作重点,按照财政部着力构建有利于结果导向的政 府采购管理体制机制、着力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的 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强化内 控建设,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扣电子化建设,落实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强化政府采购风险防控和权力 制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努力夯实政府采购工作基础,推进青海省政府采购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为进一步了解青海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相 关工作的开展情况,本刊记者近曰线上采访了青海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蔡利民处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青海省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道路上都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2021年第4期i中国政府采K 33线上中国行 I INTERV 旧W THROUGH CHINA成效?蔡利民: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填补制度空 白,防止不当采购和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的发 生,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政府采 购工作实际,我们制定出台了具有本地特色的政 府采购制度,确保政府采购合法规范操作和政府 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 下七个方面。

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更加全面细化。

通过 《关于做好省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 明确了“无预算,不采购”,要求在年初编制部 门预算时,所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 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制政 府采购预算,并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 报,切实增强采购预算的刚性约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2•【字号】青政办[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09〕12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规定,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

二、各级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取消和变更。

三、各州(地、市)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可适当增加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和降低政府采购标准及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附加限额标准。

需要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区县,须报请各州(地、市)政府批准。

各州(地、市)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及区县调整后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公布。

四、经批复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如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小型服务器、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数码相机等),具体采购可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青政办〔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4日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1.02
•【字号】青财综字〔2014〕11号
•【施行日期】2014.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青财综字〔2014〕11号各市(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发委),省级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对我省目前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整理,编制了《2013年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省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014年1月2日附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