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定标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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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

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

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为了让广大招标人能够用好《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赋予的定标权,切实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特制定本工作指导规则,供招标人参考。

一、总体原则(一)先立规则后做事定标工作涉及巨大经济利益,如果定标没有规则,招标人容易成为利益主体攻击对象;如果规则不是事先制定,而是在定标过程中临时确定,无论该规则是否公平、公正,当利益相对方质疑时,看似合理理由却可能无法令人信服。

为此,招标人采用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应事先确定相应的定标工作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临时动议,不临时改变既定规则。

(二)树立合理价值观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种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活动。

招标人通过招投标选择一个履约能力较强、商务价格合理的中标人,是当今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主流价值观。

详见附件一《相关评标定标方法优缺点分析》。

(三)确保内控机制相对稳定性招标人事先确定定标工作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除了不断完善、调整外,价值观不宜突变,避免规则沦为一事一议。

二、操作细则(一)引导投标人进行合理有序竞价1.投标人的报价策略如果投标人知道招标人在定标时不考虑价格因素,则多数投标人会贴近投标报价上限进行报价,以追求利益最大化。

当抛开投标报价进行纯粹择优时,优质企业在市场上可能较多,定标委员投票支持哪家企业都有其合理性。

长此以往,可能存在较大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

反之,如果投标时只有报价较为合理、优惠才有可能中标,则投标人会考虑实际成本进行合理有序竞价。

2.引导合理有序竞价的精髓以投标价格作为入门第一道槛,在价格入围之后,淡化价格要素,以择优作为定标重要因素(否则就会引发恶性低价竞争)。

建设工程定标工作指引

建设工程定标工作指引

建设工程定标工作指引一、概述建设工程定标是指在招标投标阶段,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合同等方面的定量分析和比较,综合评估各方面的优劣,确定最终中标单位和投标方案。

因此,建设工程定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投标方和招标方都极为关键。

本文档旨在为建设工程定标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以确保投标方和招标方能够在定标过程中取得最佳效果。

二、建设工程定标的步骤和方法建设工程定标主要分为以下步骤:1.阅读招标文件在建设工程招标阶段,投标方需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对于招标的具体要求、技术规范、招标条件以及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进行清晰的理解和分析,以便更好地准备投标方案。

2.明确定标标准投标方需要明确建设工程定标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标准、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等,以此做出投标方案中的各项决策。

3.开展招标前调查在招标前,投标方需要认真调查项目信息,包括现场踏勘、对竞争对手的了解、对招标方的了解等。

4.准备投标材料并提交在准备投标材料时,需要认真准备各项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达到取得中标的目的。

5.定标评审建设工程定标评审需要尽可能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程序、要求进行,并严格按照定标标准进行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需要注重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做到严格把关、精细操作,以达到中标单位和投标方案的最佳选择。

三、建设工程定标的要点和注意事项1.正确处理质量、安全等关键问题在建设工程定标中,质量、安全等关键问题是最受关注的问题。

因此,在投标方案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问题,并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来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2.关注成本和收益建设工程定标时,需要考虑工程项目的整体成本和收益。

在投标方案中,需要准确计算各项成本,同时考虑各种因素(如升值预期、风险预估等),以确保在整体上实现最佳收益。

3.遵守招标程序和规定建设工程招标定标过程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在评审过程中,要充分照顾招标方的利益,同时确保投标方、招标方之间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试行)》《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

(试行)》《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

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定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文件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经研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进一步明确与规范。

一、适用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不含)以下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实施评定分离。

EPC项目、以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采购的国企采购项目不列入评定分离试点范围。

二、定标人员库的组建定标人员库的组建原则上由招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及技术骨干。

各功能区下属企业等作为招标单位的,确因招标单位人员过少,可由其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及技术骨干组建。

三、定标纪律定标人员库成员须签订《定标人员库成员承诺书》(见附件1),不得私自打听、泄露定标人员库名单。

定标委员会组长及其成员不得打听、泄露定标委员会名单,做到公正、廉洁定标。

招标文件发布前,定标人员库名单及其《定标人员库成员承诺书》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四、特殊项目的纪检监督部门的确定教育、卫生以及市政公用系统下属单位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中纪检监督部门为派驻教育局、卫生局以及市政公用建设局的纪检组。

五、定标委员会组长的授权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6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为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书面授权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六、定标会议工作流程(一)定标前准备1、按规定要求与程序,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并通知其参加定标会议。

如抽中的定标人员无法参加定标工作的,必须有经定标委员会组长同意并上报纪检部门《定标人员请假申请表》(见附件2),否则不得补抽。

定标工作指导规则

定标工作指导规则

建设工程定标工作指引为了让招标人正确行使定标权,真正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根本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指导规则,供各招标人参考。

一、总体原则(一)事先确定定标规则每个成熟招标人都在长期的招标工作和项目管理工作中形成了一定的对如何选择中标单位的价值取向。

在开展定标工作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此价值取向整理成为招标人的定标工作规则并向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公布,以便定标委员会成员按照统一的价值取向去选择中标单位。

定标工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至关重要,且涉及巨大经济利益,如果定标没有规则,定标委员会容易成为利益主体攻击对象,将面临相当大的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如果规则不是事先制定,而是在定标过程中临时确定,无论该规则是否公平、公正,当受到质疑时,任何理由都难以令人信服。

为此,招标人应事先确定定标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临时动议,不在招标过程中改变既定规则。

在招标工作开展前,应当将定标规则报送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存档,保证定标规则的可追溯性。

(二)树立合理价值取向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种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活动。

招标人通过招投标选择一个履约能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投标报价合理的中标人,是当今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主流价值取向。

(三)建立相对稳定的内控机制招标人事先确定的定标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除了根据过往招标工作经验和市场情况不断完善外,价值取向不宜突变,避免规则沦为一事一议。

招标人的定标规则中可以按照项目的不同类别、不同情况或不同需求有所区别,但各部分规则的适用范围也应当事先确定。

同时,招标人应当建立评估机制,对定标结果是否符合定标规则进行评估,以保障定标工作稳定的按照招标人的价值取向完成。

二、操作细则(一)价格竞争和择优的平衡如果投标人知道招标人在定标时不考虑价格因素,则多数投标人会贴近投标报价上限进行报价,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不利于项目的投资控制。

反之,如果招标人在定标时纯粹强调低价中标,在目前的市场情况下,可能发生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等恶性低价竞争的情况,一方面不利于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的评标定标工作。

国家、省以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第四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招标人不得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办法写入招标文件中。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采用下列评标方法:一是合理低价法(平均值法)。

适用「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控制价低于3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

二是综合评估法。

适用于如下招标项目:(一)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O(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项目。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或者设计团队招标。

第六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活动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用、业绩奖项、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七条招标项目评标前,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服务类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招标经开标会审查所有有效的投标人全部进入资格后审;施工类项目招标结合投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信用等级和投标报价等因素参与资格后审(具体方法详见附件1)0第八条采用本办法评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含本数)以上单数组成。

第4章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4章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4章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定标第4章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定标4.1 开标程序4.1.1 开标时间和地点1.开标时间: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进行开标。

2.开标地点:招标人指定的开标地点。

4.1.2 参与开标的人员1.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由招标人指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开标。

2.其他相关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监察机构等可能参与开标的相关人员。

4.1.3 开标程序1.确定开标主持人:由招标人指定一位开标主持人负责主持开标。

2.确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开标前,开标主持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核查。

3.逐份拆封投标文件:按照投标文件的递交顺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拆封。

4.报告开标结果:开标主持人宣布各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其他相关信息。

4.2 评标程序4.2.1 评标方法1.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等,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

2.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要求和评标标准,对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4.2.2 评标标准1.技术标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评定技术标准得分。

2.经济标准:根据投标报价,评定经济标准得分。

3.服务能力: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资质等,评定服务能力得分。

4.2.3 评标结果1.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编制评标报告,说明评标过程和结果。

2.公示评标结果:招标人应根据法规要求,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

4.3 定标程序4.3.1 定标委员会的组成1.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指定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参与定标。

2.其他相关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监察机构等可能参与定标的相关人员。

4.3.2 定标程序1.评审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和讨论。

2.确定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和审查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3.公示中标结果:招标人应根据法规要求,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4.3.3 签订合同: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签订合同。

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

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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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城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1宜城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宜城市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宜城市内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宜城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宜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宜城市建设局的委托,依法对评标、定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评委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评委的成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评委从宜城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应当符合《宜城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中关于招标人代表的规定。

招标人无具备规定条件代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七条评标按两阶段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初步评审1、符合性评审。

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 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造成重大限制的;(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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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工作指导规则
为了让招标人正确行使定标权,真正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根本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指导规则,供各招标人参考。

一、总体原则
(一)事先确定定标规则
定标工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至关重要,且涉及巨大经济利益,如果定标没有规则,定标委员会容易成为利益主体攻击对象,将面临相当大的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如果规则不是事先制定,而是在定标过程中临时确定,无论该规则是否公平、公正,当受到质疑时,即使是看似合理理由都无法令人信服。

为此,招标人应事先确定定标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临时动议,不在招标过程中改变既定规则。

在招标工作开展前,应当将定标规则报送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存档,保证定标规则的可追溯性。

(二)树立合理价值取向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种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活动。

招标人通过招投标选择一个履约能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投标报价合理的中标人,是当今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主流价值取向。

(三)建立相对稳定的内控机制
招标人事先确定的定标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除了根据过往招标工作经验和市场情况不断完善外,价值取向不宜突变,避免规则沦为一事一议。

招标人的定标规则中可以按照项目的不同类别、不同情况或不同需求有所区别,但各部分规则的适用范围也应当事先确定。

二、操作细则
(一)价格竞争和择优的平衡
如果投标人知道招标人在定标时不考虑价格因素,则多数投标人会贴近投标报价上限进行报价,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不利于项目的投资控制。

反之,如果招标人在定标时纯粹强调低价中标,在目前的市场情况下,可能发生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等恶性低价竞争的情况,一方面不利于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在投标人数较多时,在入围淘汰环节以投标价格合理性作为入门第一道槛,只有投标时报价较为合理、优惠才有可能入围,则投标人会考虑实际成本进行合理有序竞价。

同时,在进行价格入围的同时,也可以结合信用评价情况对入围情况进行调整,保证入围单位中有一定比例的信用评价较好的投标人,但应注意保证价格竞争的充分性,适当控制信用评价情况的权重。

在入围之后,由于已经进行过价格竞争,定标工作中可以弱化价格要素,以择优作为定标主要因素。

而在投标人数量较少,未进行入围淘汰或入围淘汰过程价格竞争不够充分时,定标工作中应同时考虑价格竞争和择优因素,优先选择报价合理的优质单位,定标规则中应当规定此情况下的价格竞争原则。

(二)如何进行择优
1.择优要素
在当前市场情况下,不宜将投标文件写得好不好、评标专家给予评价高不高作为择优唯一标准。

招标人在择优时还可重点考察投标人实力、投标人信誉、信用记录、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因素,这些因素将直接关系到中标人标后能否良好履约。

投标人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纳税情况、财务状况、驻本地机构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投标人信誉包括信用评价情况、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可以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不良处罚、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考核方式,可以考察投标人和团队主要负责人过往业绩情况,还可通过笔试、面试等手段对团队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职业操守进行考核。

笔试、面试应事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考核人员组
成方式、考核项目、评定等级等事项。

为确保可追溯性,面试工作应当在有录音、录像场所进行。

各项考核要在招标文件中向所有投标人明示,并对所有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统一进行,不宜只对部分投标人进行考核。

2.一般情况下择优的相对标准
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资质高的投标人优于资质低的投标人;
2)财务、纳税状况好的投标人优于财务、纳税状况较差的投标人;
3)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完成质量好的投标人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完成质量差的投标人;
4)信用评价好的投标人优于信用较差的投标人;
5)履约记录良好的投标人优先于有不良履约记录或没有履约记录的投标人;
6)无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人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较轻投标人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的投标人;
7)获得各级权威性荣誉多的投标人优于获得荣誉少的投标人;
8)驻本地机构或团队实力强的投标人优于驻本地机构或团队实力差或无驻本地机构或团队的投标人。

9)评标专家给予评价高的投标人优于评标专家给予评价较低的投标人。

定标委员在投票时优先进行“比优”,无法比优情况下可进行“比劣”。

招标人可以在定标规则明确相关择优要素的优先顺序。

同时,为了招标人负责制的充分落实,实现招标人的择优需求,允许招标人可以在入围环节,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票决方式推荐不超过入围投标人数量1/3且不超过五名投标人直接入围评标环节。

采用票决推荐入围方式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数量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人员要求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对定标委员会的要求,价值取向和择优标准应当参照招标人的定标规则执行。

三、注意事项
(一)招标人保留所有必要的定标工作相关资料,以便追溯时查询。

(二)定标资料中可以列摆事实,不宜加以评论、转化分级。

(三)定标会上定标委员不宜发表任何有关投标人正面或负面的评论。

(四)招标人定标监督小组按照定标规则对定标委员的投票行为进行监督,评估是否符合内控机制及价值取向,确保定标委员公平、公正用权。

附件:各定标方法优缺点分析
附件:
各定标方法优缺点分析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价格竞争定标法、直接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竞争性磋商法等四种定标方法,现对上述定标方法优缺点进行分析,供招标人在选择使用时参考。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
价格竞争定标法是指以投标价格作为定标主要依据的定标方法,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加以约定。

该方法包含多种价格竞争方法,比如最低价法、合理低价法等。

优点:招标程序较简单,竞价充分。

缺点:缺少择优功能,可能引发恶性竞价。

建议:使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可以采用,其它项目应慎重采用。

招标过程中应注意防范恶性竞价的情况,同时可以考虑信用评价等级的应用,适当提高信用评价好的投标人的中标机会,补充择优功能的不足。

二、直接票决定标法
直接票决定标法是指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方法。

票决方式有简单多数的一次票决法、逐轮淘汰法或两两比对排序法等。

优点:能够进行适当竞价,择优功能突出。

缺点:招标人和定标委员存在一定的廉政压力和廉政风险。

建议:直接票决定标法的效果视招标人的不同情况而定:内控机制较好、定标规则较完善的招标人,能够实现择优和竞价的有机结合;内控机制和定标规则缺失或不够完善的招标人,可能在择优和竞价上都有所不足,也面临着较大的廉政风险。

三、集体议事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是指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进行集体商议,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方法。

该方法的实质是赋予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定标权。

优点:定标工作权责清晰,有助于现招标人择优和竞价的目标。

缺点: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巨大。

建议:招标人如未建立完善的集体议事规则、内控规则和定标规则以规避廉政风险、化解廉政压力,则不建议采用集体议事法。

四、竞争性磋商法
竞争性磋商法是指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名的候选中标人并与候选中标人就投标报
价、技术或者服务标准等事宜进行磋商,候选中标人提交二次响应文件和报价后,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在候选中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方法。

优点:能够更加灵活的贯彻招标的在择优和竞价方面的述求。

在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或招标需求的项目,如EPC 项目招标中,有助于招标人明确需求和投标人根据项目需求优化方案或报价。

对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的行业招标时,有助于挤去投标报价中不合理的水分。

缺点:招标程序复杂,耗时长,招标人和定标委员存在一定的廉政压力和廉政风险。

建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磋商的内容,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磋商内容不宜只限于投标价格,同时内控机制和监督工作应当涵盖整个磋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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