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结算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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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结算制度文档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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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结算制度文档模板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单位支付结算行为,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的支付结算活动。

1.3 单位支付结算活动应遵循依法合规、安全高效、透明公开的原则。

二、支付结算工具2.1 单位办理支付结算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2 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支付结算凭证,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3 单位应妥善保管支付结算凭证,防止丢失、损坏或被盗用。

三、支付结算账户3.1 单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3.2 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使用结算账户,不得违规操作。

3.3 单位应定期对结算账户进行核对,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四、支付结算流程4.1 单位支付结算活动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到账。

4.2 单位支付结算活动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不得干预。

4.3 单位支付结算活动应实行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

五、支付结算纪律5.1 单位员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5.2 单位员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5.3 单位员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不得挪用、侵占单位资金。

5.4 单位员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保守财务秘密,不得泄露单位财务信息。

六、监督检查6.1 单位应建立健全支付结算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支付结算活动合规、安全。

6.2 单位应定期对支付结算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3 单位应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支付结算活动进行外部检查。

七、违规处理7.1 单位员工违反本制度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7.2 单位员工违反本制度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财务部门所有。

办公经费支付结算制度范本

办公经费支付结算制度范本

办公经费支付结算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办公经费的管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公经费支付结算应当坚持合法、合规、效益、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条办公经费支付结算的范围包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场所租赁、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与办公活动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或者财务人员,负责办公经费的支付结算工作。

财务部门或者财务人员应当具备财务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支付结算流程第五条办公经费支付结算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申请: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财务部门提出办公经费支付结算的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和资料。

(二)审批: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按照预算和权限进行审批。

(三)支付: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采取转账、支付现金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

(四)结算:财务部门对支付的办公经费进行核算,并与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进行结算。

第六条办公经费支付结算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财务票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审批。

第七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经费支付结算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支付结算的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确保支付结算的合法、合规、效益、透明。

三、支付结算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经费支付结算的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合理预测办公经费的需求,确保经费使用的效益。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经费支付结算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确保供应商的合法、合规、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符合要求。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经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支付结算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公司结算付款管理制度

公司结算付款管理制度

公司结算付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结算付款管理,提高财务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1. 决策权属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执行权属财务部门;2. 审批权限分级明确,防止权力集中,限制风险;3. 结算付款依法依规,合规合理,审计合规性;4. 落实授权管理,责任明确,追责制度;5. 审计查核,监督检查,内外部双重审查;6. 制度宣导,培训学习,员工意识提升;7. 及时沟通,信息共享,风险预警。

三、结算付款程序1. 收到供应商发票或付款申请后,财务人员核对供应商名称、金额等是否正确;2. 核对单据完整性,并比对采购单、合同等相关资料;3. 交由部门内相关负责人审批;4. 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付款要求进行结算;5. 财务主管复核后,发放付款;6. 记录相关账务信息,并存档备查。

四、审批权限1. 总经理:具备最终审批权;2. 财务主管:可审批金额10000元以下;3. 部门经理:可审批金额5000元以下;4. 职员:可申请金额2000元以下。

五、结算方式1. 银行转账:优先选择,更为便捷、安全;2. 支票支付:需经营必要,较为安全;3. 现金支付:仅用于特殊情况,需报备领导。

六、财务安全措施1. 账务标准化,实行财务信息化管理;2. 数据备份及加密,确保数据安全;3. 限制财务系统权限,授权管理,操作日志记录;4. 定期盘点资产,防止资金流失;5. 严格账务核对,避免费用重复支付。

七、风险管理1. 定期进行供应商资信风险评估,建立供应商档案;2. 结算明细反馈,确保结算准确性;3. 定期检查银行账户余额,避免资金浮动;4. 财务风险评估,定期进行财务风险分析;5. 外部支付风险排查,防范欺诈、诈骗。

八、违规处罚1. 轻度违规:口头警告,责令改正;2. 中度违规:书面警告,扣发绩效奖金;3. 严重违规:停职检查,按规定进行处罚。

九、附则1. 该制度自执行之日起生效;2. 擅自修改或违反该制度者,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3. 对于未尽事宜,由公司财务部门解释。

资金结算支付管理制度

资金结算支付管理制度

资金结算支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资金结算支付管理,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提高财务监管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资金结算支付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不得违反。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各部门负责配合财务部门做好本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具体资金结算支付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人员为财务主管。

第六条公司内部资金结算支付管理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必须与公司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结算支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本制度的落实效果。

第二章资金结算支付管理第八条公司所有资金交易都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不得私自变更账号或资金流向。

第九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流程管理制度,包括收款、付款、报销、退款等流程,并定期组织培训。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资金结算支付清单,明细记录每一笔资金交易,确保凭证齐全、真实可信。

第十一条公司对内部员工进行资金使用权限划分,确保责任明确、监督到位。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结算支付清单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资金结算支付的巡查机制,确保每一笔资金交易符合公司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资金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风险问题。

第三章资金结算支付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每月对资金结算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编制相关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资金结算支付管理档案,包括交易凭证、流程记录、审批文件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资金结算支付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资金结算支付监督评估制度,定期对财务部门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对资金结算支付管理工作进行改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全体员工,不得随意更改。

现金支付结算管理制度范本

现金支付结算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现金支付结算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涉及现金支付结算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现金支付结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保障资金安全;3.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4. 便于内部控制;5. 简化支付流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财务部门是企业现金支付结算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和实施现金支付结算管理制度;2. 监督检查现金支付结算业务;3. 负责现金支付结算的账务处理;4. 定期进行现金支付结算的统计分析。

第五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进行现金支付结算管理,确保现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现金支付结算范围**第六条企业现金支付结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支付小额零星费用;2. 日常零星采购;3. 职工工资、奖金发放;4. 日常零星报销;5. 应收账款结算;6.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现金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章现金支付结算程序**第七条现金支付结算程序如下:1. 申请: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填写《现金支付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

2. 审批:财务部门对申请单进行审核,确认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用途等无误后,予以批准。

3. 付款: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现金支付申请单》办理付款手续。

4. 核对:付款后,财务部门将《现金支付申请单》与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确保一致。

5. 登记:财务部门将现金支付结算情况登记入账。

**第五章现金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确保现金安全。

1. 现金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 现金收支必须当日清结,不得跨日;3. 现金收支必须通过财务部门进行,不得私自收付款项;4. 现金收支凭证必须完整、规范。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现金支付结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支付结算管理制度范文

支付结算管理制度范文

支付结算管理制度范文支付结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支付结算行为,提高付款、收款的效率和安全性,保障企业经济运行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支付结算活动。

第三条企业支付结算活动应遵守支付结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做到合规、高效、安全。

第二章支付结算的组织与权限第四条企业应当明确支付结算的组织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支付结算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支付结算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支付结算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二)审核和批准支付结算业务;(三)监督和检查支付结算的执行情况;(四)统计和分析支付结算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支付结算的权限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划分,并制定明确的权限制度。

权限的界定应当考虑到安全、效率、审核等因素。

第三章支付结算的程序与要求第七条支付结算的程序包括支付申请、审核、支付执行和支付审计。

第八条支付申请应当明确标明支付的对象、金额、用途和时间等关键信息,同时提供相应的票据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支付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支付执行。

审核时,应当核实支付申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防止虚假支付发生。

第十条支付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支付申请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支付操作。

支付时,应当注意支付渠道的安全性,确保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支付人员应当制定好支付流程,确保支付的过程可追溯和整体可控。

支付人员离职或者转岗时,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移交相关支付资料,确保支付工作的连贯性。

第四章支付结算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和检查支付结算的执行情况。

对支付结算存在的问题或者不规范行为,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支付结算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要对不符合支付结算规定的行为进行记录,加强对支付结算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第十四条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支付结算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支付结算的业务能力和合规意识。

结算方式管理制度汇编

结算方式管理制度汇编

结算方式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各类结算方式的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结算方式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电子支付等。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本制度,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结算方式合规、准确。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现金结算第五条公司内部对现金结算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

第六条现金结算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由部门或个人私自支取或占用。

第七条公司内部各类活动的现金报销必须提供有效的票据和相关资料,并经过审批程序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现金结算必须按照公司相关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私自处理。

第九条现金结算必须定期进行清点和记录,确保账务准确无误。

第十条财务部门必须加强对现金款项的保管和管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三章转账结算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各类转账结算需经过财务部门统一安排和审批,不得私自操作。

第十二条转账结算必须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确保资金的安全转移。

第十三条转账结算需保留有效的凭证和记录,以备查证。

第十四条转账结算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必须加强对转账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流向清晰明了。

第四章电子支付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各类电子支付需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和审批,不得私自进行。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确保交易安全性。

第十八条电子支付必须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确保资金的正确转移。

第十九条电子支付需保留有效的交易记录和凭证,以备查证。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必须加强对公司电子支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支付操作合规。

第五章结算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定结算风险管理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公司结算活动的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各类结算方式管理必须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必须加强对外部结算对象的评估和监督,防范恶意欺诈行为。

公司内部资金结算制度范本

公司内部资金结算制度范本

公司内部资金结算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内部资金结算管理,规范资金结算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分支机构、部门之间的资金结算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财政、金融政策,执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2. 分工明确: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资金结算活动,确保结算流程的顺畅和效率。

3. 审核严格:对结算业务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结算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4. 及时支付:合理安排支付时间,确保资金及时结算,避免逾期支付和滞纳金的发生。

5.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防范资金结算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结算方式1. 转账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资金结算,适用于较大金额的结算业务。

2. 现金结算:对于小额零星支出,可以采用现金结算方式,但需严格按照公司现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 电子支付:利用公司内部电子支付系统,进行快捷、安全的支付操作。

第五条结算流程1. 申请:各部门在发生资金结算需求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交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结算依据。

2. 审核:财务部门对结算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3. 支付: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及时办理支付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地划拨到指定账户。

4. 记账:财务部门在支付完成后,及时进行会计记账,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5. 对账:财务部门定期与各分支机构、部门进行资金结算对账,确保结算数据的的一致性。

第六条结算凭证1. 结算凭证应具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等特点,包括原始凭证、合同协议、审批文件等。

2. 财务部门对结算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凭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各部门应妥善保管结算凭证,以备查验和审计。

第七条监督与检查1.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结算活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结算制度的执行。

2. 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内部资金结算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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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本章知识点简介本章是关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介绍,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托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

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点性规定差不多上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

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要紧有:《票据法》、《票据治理实施方法》、《支付结算方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治理方法》等。

本章的要紧内容包括:一是支付结算概述。

包括支付结算的概念、法律特征;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办理支付结算的要紧支付工具;支付结算的要紧法律依据;办理支付结算的差不多要求。

二是现金治理。

包括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操纵。

三是银行结算账户。

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和开户程序;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违反银行结算账户治理制度的罚则。

四是票据结算。

包括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支票的概念、种类、出票、付款和办理要求的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出票、承兑、付款、背书、保证等有关规定:银行汇票的概念、使用范围、记载事项、兑付要求等规定;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申领、销户、资金来源、使用等有关规定;汇兑的概念和分类、办理汇兑的程序、撤销和退汇等有关规定。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确实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托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要紧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能够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方式是指通过《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本票和汇票等工具来清结资金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非票据结算方式是指票据结算方式之外的结算方式,一般包括汇兑、托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等。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能够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

同城结确实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

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结算。

异地结确实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限于异地结算使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托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于同城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托付收款等结算行为,而这些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

《支付结算方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2.支付结确实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假如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办理支付结算的形式要件包括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和书写规范要求等。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托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觉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托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治理和分级治理相结合的治理体制支付结确实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事实上行统一的治理。

依照《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治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依照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依照需要能够制定单项支付结算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治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依照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治理实施方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治理、协调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依照《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定:“银行、都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支付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支付结算体系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经济运行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其要紧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安全、高效的支付结算体系,关于加速社会资金的周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紧密各金融市场的联系,防范金融风险,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推动金融工具的创新,改善金融服务以及维护公众对资金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支付结算,对单位而言,关心企业实现了资金安全、及时、便利的支付结算,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了现金的使用,简化了支付环节,强化了企业内部的资金治理和操纵;对银行而言,结算业务的开展一方面丰富了银行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增加了业务收入,另一方面紧密了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有助于提升银行的服务水平与竞争力。

支付结算工作是会计人员从业后需要办理的差不多日常业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基础,涉及单位的方方面面,不管是采购、销售,依旧发放工资、支付费用等业务,都必须通过支付结算工具来进行,会计从业人员只有熟练地掌握、运用,才能做好会计工作。

二、支付结算的差不多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多种交易形式,相应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

收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依照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付款。

一旦交易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依照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物资或劳务,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刻、方式支付款项。

这一原则是民法上“老实信用”原则在支付结算中的具体体现。

依照该原则,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往来,通过银行办理结算时,应依照各自的具体条件、自行协商订约,使结算双方办理款项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该原则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不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

2.谁的钞票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这一原则要紧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操纵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主支配。

银行作为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托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托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这一原则要紧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

3.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作为办理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负责依照结算当事人的要求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资金转移,即按照付款人的托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托付将归属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到收款人的账户,银行不能在结算过程中为其垫付资金。

这一原则要紧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爱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安全,并促使单位和个人以自己所有或经营治理的财产直接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而保证了银行资金的安全。

银行必须将存款人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严格区分开来,不可混淆。

上述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分不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从而切实保障了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

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如银行、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上述差不多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要紧支付工具单位日常活动中的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

严格来讲现金支付并不是支付的要紧方式,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和治理方面受限制较多,因此单位支付结算时要紧采纳非现金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要紧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方式,票据结算要紧指使用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办理结算,非票据结算要紧包括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托付收款、电子支付等方式。

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票据法》标志着我国支付结算规范化、法治化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关于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进展,目前票据和汇总已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手段,被广泛采纳,并在大额支付中占据要紧地位;信用卡成为个人使用最频繁的支付工具,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而托收承付由于限制条件较多,手续烦琐等缘故,在经济活动中的使用量较少。

四、支付结算的要紧法律依据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点性授定差不多上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支付结算的政策性文件亦是当事人进行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规定。

目前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要紧有:《票据法》、《票据治理实施方法》(该方法子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支付结算方法》(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银行卡业务治理方法》(1999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用卡业务治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账户治理方法》同时废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法》(该方法于1994年10月9日修订,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依照《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下列差不多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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