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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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标 签】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府发﹝2001﹞39号

【发文日期】2001-09-03

【实施时间】2001-09-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我国基础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我国基础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全面贯彻《决定》精神,推进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现结合四川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基础教育取得了显著成就。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目标初步实现,基础教育各项改革逐步深入,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但是,我省基础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对基础教育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匮乏、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严重、中小学危房面积较多;有的学校乱收费问题比较突出。我省基础教育存在的上述情况和突出问题,务必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

实施“科教兴川”战略,实现四川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需要教育提供强大的人才和智力支持,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巨大的人力资源。农村义务教育是涉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战略任务,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是解决好我省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根本途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决定》,充分认识基础教育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具有的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

根据“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和“走创新之路,建教育强省”的总体要求,努力完成“十五”期间基础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

──坚持将“两基”’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范围。全省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99.5%以上,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0%以上,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民族地区“两基”工作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委发[2000]53号,以下简称《十年行动计划》)所提出的要求完成目标任务;已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地区重点抓好“两基”的巩固工作,使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大中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努力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大中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有较大发展。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左右,其中,升入普通高中的比例达到初中毕业生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力争80%以上的普通高中达到四川省普通高中办学的基本要求,建成200所左右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并将其中的部分学校建成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全省学前3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5%,学前1年幼儿入园率达到75%。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课程设置、课程标准、教科书审定按国家规定执行。省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教育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加在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负责统筹规划当地基础教育的发展,尤其是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负责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教育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负责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按法定程序开展教育集资,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农民为学校建设义务投工投劳。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依法承担组织、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等责任,按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及其他学校所必需的用地等。

三、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要逐县核定教职工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财政支出结构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教职工工资的管理,从2001年内起,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发放和管理上收到县,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按规定上划到县。教职工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发放数额,由政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予以确定。县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国库开设“工资专户”,并通过代发银行直接划入教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上,优先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工资经费的监管。建立教师工资发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实行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于不能保证教职工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职工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省上要停止财政转移支付,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做好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工作,合理安排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

用足用好已出台的各项筹资政策,依法做到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城市维护费和农业税附加要按规定比例安排用于教育。进一步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宾馆饭店教育费等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依法足额征收,并确保全部用于教育。农村乡(镇)统筹费中,应按规定比例和数额首先保证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级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学校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也可适当用于公用经费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实行农村“费改税”试点的地方,不再收取教育费附加。对因农村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今年内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分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别,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的项目和标准。各县级人民政府在省定项目和标准范围之内,结合当地经济、教育等实际情况,制定当地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各县、乡人民政府从2002年开始,要把核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中小学学杂费、书本费要根据维持学校正常运转需要的原则,由省级教育、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中小学学杂费收入要全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地方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挪用教育经费,不得以任何名义“统筹”中小学收费资金,不得借地方税费名目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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