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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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坊控制指标一览表

街坊控制指标一览表
1.96
/
/
/
90
/
/
/
04-02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8.97
1.5
/
24
/
/
/
/
04-03
G2
防护绿地
2.15
/
/
/
90
垃圾转运站、环卫基层机构、雨水泵站
独立设置
/
05
05-01
G2
防护绿地
2.05
/
/
/
90
/
/
兼有防洪功能,北环路以北防护绿地需结合防洪及海绵城市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布置截洪渠
05-02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2.19
1.0
/
18
/
/
/
/
01-05
G1
公园绿地
7.28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
/
75
/
/
需结合防洪及海绵城市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在北环路以北布置排洪河
01-06
E1
水域
0.63
/
/
/
/
/
/
包含现状公乐亭湿地
02
02-01
G2
防护绿地
7.30
/
/
/
90
/
/
兼有防洪功能,其中燕山西大街以南、盘龙路以西防护绿地需结合相关专项规划布置排洪河
06-02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45
0.8
30
24
35
24班小学
独立设置
/
06-03
R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738.28 12.90 359.35 32.78 318.56 14.69 171.73 31.03 35.43 6.66 5.47 10.6 77.39 3.42 2.28 271.99 16.07
<35 表3
占地比例 46.04
10.71
16.96 1.00
绿地率 ≥25 ≥20 ≥30 ≥20 人均用地(m2/ 人) 43.69
30
1275
24
489
26
1466
30
人民南路
主干道
706
30
面积 (平方米)
28152 10679 20353 24038 55950 33790 71820 75780 6240 34800 11205 20550 15360 30600 12714 43980
21180
人民北路(1)
主干道
226
起止
环城北路~昌国路 昌国路~沿港东路 环城西路~昌洲大道 昌国路~青垒头路 新桥路~东山路 西山路~环城北路
新桥路以北 昌洲大道~青垒头路
阳光园路~新桥路 环城南路~西山路 环城南路~沿港西路 西山路~环城西路 尾山路~沿港西路 白虎山路~沿港西路 解放西路~环城南路 兴中路~环城西路 白虎山路~解放西路 环城西路~人民南路 人民南路~环城东路
人均用地(m2/ 人)
47.48
11.79
16.56 0.55 0.87 16.73
7
8 其中
9 10 11 12 13
U G
G1 G2 D
GX E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65.39 417.94 401.51 16.43 138.06 2265.79

(整理)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

(整理)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

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一、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人均绿地面积:批绿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道路宽度:指道路红线的宽度。

快速路:若承担有其他城市交通功能时,道路宽度可适当增加。

人口超过200万的城市调整系数不得超过1.5;人口在200万以内的城市调整系数不得超过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公共绿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

3、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m2;(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m2。

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m2;(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上,每户面积133m2;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m2。

人均耕地面积666m2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注:A指青岛、烟台、威海市;B指济南、淄博、潍坊、东营、日照、泰安、莱芜、济宁市;C指德州、滨州、聊城、菏泽、临沂、枣庄市。

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1、工业用地控制指标1.1指标解释(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全省城市划分为7个类别。

工业项目按照其行业类型和城市类别,不得低于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其中: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采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指标。

工业项目按照其行业类型不得低于相应的指标值。

(3)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和堆场占地面积之和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x100%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一般不得低于35%。

黄埔区、开发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黄埔区、开发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二类工业用地(M2)
3.5
1.2
80%
30%
单个地块不大于20%
三类工业用地(M3)
3.0
1.2
60%
30%
备注:
1.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应不低于O.8o
2.工业项目有特殊需求需突破上表指标规定的,应根据项目需求单独组织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3.本表适用于地块面积不大于5公顷的地块,如果地块面积大于5公顷,应结合论证情况适当降低容积率上限值和建筑密度上限值。
黄埔区、开发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类型容积率上限容积下限建筑密度上限
建筑密度下限
建筑限高(米)
绿地率
新型产业用地(MO)
5.0
3.0
60%
35%
结合周边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景观要求综合确定。
单个地块不大于20%,不小于10%
一类工业用地(Ml)
4.0
2.0

30%
工业建筑高度控制在60米以内,有特殊生产工艺需求的,经论证后可适当提高。
4.本表适用范围不包含生物岛,中新广州知识城可参照执行。

cad用地指标表格

cad用地指标表格

CAD用地指标表格
CAD用地指标表格是在规划和管理土地使用时用于记录和评估土地相关指标的
这个表格包括以下列:
1.地块编号:地块的唯一编号。

2.用地性质:地块的使用性质,例如住宅、商业或工业等。

3.占地面积:地块的面积。

4.建筑密度:地块内建筑物的密集程度。

5.容积率:地块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6.绿地率:地块内绿地的比例。

7.建筑限高:地块内建筑物的高度限制。

根据实际需要,你可以根据具体规划要求和土地管理规定,增加或减少表格中的列。

在填写表格时,需要确保所有指标的数值准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城市地规划设计地要求要求规范指标大全

城市地规划设计地要求要求规范指标大全
住宅建设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 - 16
9 - 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住宅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2000-4000
300-700
人数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90
40
深根乔木
>150
40
城市等别
城市等别
分类指标
重要程度
城市人口(万人)

特别重要城市
>=150

重要城市
100 - 50

中等城市
50 - 20

小城市
>=20
注:1、城市人口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
28
30
32
中高层
25
28
30
高层
20
20

附表一规划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附表一规划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20
25688
<77064
20-017-K01-02
医院用地
配建停车
42277
≤2.0
≤15
37664
<75328
20-021-K01-02
中小学用地
配建停车
26432
≤2.0
≤15
22173
<44364
20-021-K01-03
二类居住用地
配建停车
20708
≤3.0
≤20
17021
<51063
20-022-K01-01
2
医疗卫生
综合医院
1
20-017-K01-02
用地面积42557平方米。
社区卫生服务站
2
20-011-K01-02、20-022-K01-02
每处建筑面积300~400平方米,可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公配设施合并设置。
3
文化设施
文化活动中心
1
20-023-K01-01
文化活动中心应设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球类棋牌、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应专门设置老年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和小型图书馆,建筑面积4000-600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0.12平方米。
≤2.0
≤15
26255
<52510
20-024-K01-01
社会停车场用地
社会停车
8963
≤2.0
≤15
6656
<13312
20-024-K01-0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建停车
35728
≤3.0
≤20
31689
<95067
附表
序号
类别
项目

用地控制指标

用地控制指标

(一)1、用地分类按规划编制办法要求,本规划用地分类按国标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采用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另根据需要增设RC商住用地(商业与居住综合用地)、C65/M1科创用地(科研设计与一类工业综合用地)二种综合用地。

(二)2、用地兼容性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增加用地的应变性和灵活性,在保持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完整性基础上,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部分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在土地出让时可作适当调整,但一般改变地块功能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该地块面积的30%,特殊情况可大于50%,直至100%。

但该功能用地应在其他地块内予以补偿,以保证整个分区用地平衡。

1、居住用地(R):在不影响居住用地结构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兼容公共设施用地(C),绿地(G)。

2、商住用地(RC):商住用地(RC)可兼容公共设施用地(C)、二类居住用地(R2)2、公共设施用地(C):商业金融业用地(C2)可兼容少量高层住宅用地(R),行政办公(C1)、文化(C3)、体育(C4)用地可兼容少量商业金融业用地(C2),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3、科创用地(C65/M1):科创用地可兼容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4、仓储用地(W):普通仓库用地(W1)可兼容少量市场用地。

5、对外交通用地(T):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6、道路广场用地(S):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8、绿地(G):可兼容少量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表2—1 用地兼容一览表注:①“√”表示可兼容,“△”表示有条件兼容,“×”表示不可兼容。

②主用地项指规划总图中所视的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指改变主项用地后的用地性质。

表6—5 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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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库)
-
每个独立的居住、中小学、文化设施、体育、医疗卫生、商业用地地块内均应设置
宜设于居住单元的出入口。
母婴室
2
20-017-K01-02、20-023-K01-01
每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且不应与厕所共用一室。
8
行政管理
人防设施
规划地块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含)防空地下室。防空警报设施应与城市防空要求相适应,根据人防专项规划要求,城乡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防空警报布局网格图的要求,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热交换站
9
20-011-K01-02、20-012-K01-02、20-013-K01-02、20-014-K01-02、20-016-K01-01、20-017-K01-02、20-021-K01-03、20-022-K01-02、20-024-K01-02
每处占地面积约200~300平方米,可结合小区规划及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安排布置。
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生均用地指标为20平方米/生。
小学
1
20-015-K01-01
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生均用地指标为17平方米/生。
幼儿园
2
20-012-K01-02、20-022-K01-02
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生, 20-012-K01-02、20-022-K01-02地块内均为12班幼儿园,每所用地规模应不小于6480平方米。
垃圾转运站
1
20-024-K01-02
用地面积600‐1000平方米,应独立占地,采用压缩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10米。
非机动车存车处
-
每个独立的居住、中小学、文化设施、体育、医疗卫生、商业用地地块内均应设置
居住用地在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宜设于居住单元的出入口。
每处建筑面积40~130平方米。
二次供水加压泵站
8
20-011-K01-02、20-012-K01-02、20-013-K01-02、20-014-K01-02、20-016-K01-01、20-021-K01-03、20-022-K01-02、20-024-K01-02
人口规模小于万人,每处按建筑面积50平方米配建;人口规模为万人,每处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配建;人口规模为万人,每处按建筑面积150平方米配建;人口规模为万人,每处按建筑面积250平方米配建;人口规模为万人,每处按建筑面积350平方米配建,应选择通风良好、保温隔热、利于排水和方便独立管理的用房位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不应与热交换站、变配电室毗邻。
商业用地
B1
A2/B2
13406
<45
<100
<40218
>25
-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20-023-K01-02
中小学用地
A33
-
30050
<25
<24
<27045
>35
-
>车位/百师生
20-024-K01-01
社会停车场用地
S42
-
8963
-
-
-
-
>25
-
-
20-024-K01-02
二类居住用地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宜设于人流集中处。一般街道间隔不大于500米应设置一座公共厕所。新建独立式公厕应同时附设不小于15平方米的环卫工人作息房。
雨污水提升泵房
16
20-011-K01-02、20-012-K01-02、20-013-K01-02、20-014-K01-02、20-015-K01-01、20-016-K01-01、20-017-K01-02、20-021-K01-02、20-021-K01-03、20-015-K01-02、20-022-K01-01、20-022-K01-02、20-023-K01-01、20-023-K01-02、20-024-K01-01、20-024-K01-02
2
医疗卫生
综合医院
1
20-017-K01-02
用地面积42557平方米。
社区卫生服务站
2
20-011-K01-02、20-022-K01-02
每处建筑面积300~400平方米,可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公配设施合并设置。
3
文化设施
文化活动中心
1
20-023-K01-01
文化活动中心应设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球类棋牌、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应专门设置老年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和小型图书馆,建筑面积4000-600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平方米。
4
体育设施
居住区综合体育中心
20-015-K01-02
其中,综合健身馆建筑面积2000~3000平方米,综合运动场占地面积3000~5000平方米。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每个独立居住地块均宜设置
宜临近集中绿地集中设置于一处,用地面积不小于平方米/人,同时最小场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最短边长不得小于15米。
附表
地块编号
用地性质
用地代码
用地兼容性
地块面积(㎡)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米)
建筑面积(㎡)
绿地率(%)
人口容量
配建停车位
20-011-K01-01
公园绿地
G1
-
5185
-
-
-
-
>70
-
-
20-011-K01-02
二类居住用地
R2
-
26699
<20
<100
<80097
>35
2288
详见表5
20-012-K01-01
体育用地
A4
-
3498
<25
<15
<2798
>35
-
>车位/百座位
20-016-K01-01
二类居住用地
R2
-
29504
<20
<100
<88512
>35
2529
详见表5
20-017-K01-01
公园绿地
G1
-
3836
-
-
-
-
>70
-
-
20-017-K01-02
医院用地
A51
-
42277
<30
<60
<105693
4
20-012-K01-02、20-013-K01-02、20-023-K01-01、20-024-K01-02
每处建筑面积约140平方米,应布置在地面临道路位置。
变电室
15
20-011-K01-02、20-012-K01-02、20-013-K01-02、20-014-K01-02、20-015-K01-01、20-016-K01-01、20-017-K01-02、20-021-K01-02、20-021-K01-03、20-015-K01-02、20-022-K01-02、20-023-K01-01、20-023-K01-02、20-024-K01-01、20-024-K01-02
配建停车
28191

≤20
24391
<73173
20-014-K01-0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建停车
31074

≤20
26261
<78783
20-015-K01-01
中小学用地
配建停车
27553

≤15
23717
<47434
20-015-K01-02
体育用地
配建停车
3498

≤15
2318
<4636
20-016-K01-01
5
社区服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
2
20-016-K01-01、20-022-K01-02
应按照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百户设置,同时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应位于住宅区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办事的位置,社区综合用房应集中设置。
党组织工作用房
1
20-023-K01-01
建筑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
物业管理
详见表5
20-014-K01-01
公园绿地
G1
-
2832
-
-
-
-
>70
-
-
20-014-K01-02
二类居住用地
R2
-
31074
<20
<100
<93222
>35
2663
详见表5
20-015-K01-01
中小学用地
A33
-
27553
<25
<24
<22042
>35
-
>车位/百师生
20-015-K01-02
R2
-
35728
<20
<100
<107184
>35
3062
详见表5
20-024-K01-03
防护绿地
G2
-
15288
-
-
-
-
>85
-
-
20-024-K01-04
供电用地
U12
-
8735
<2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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