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的分摊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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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水电费公摊的计算方式

小区水电费公摊的计算方式

邦嘉物业水电费公摊的计算办法结合各省物业小区公摊的收取方法,确定本物业下属各区物业公共电费分摊方式按以下原则收取: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按户分摊;电梯电费可选择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或阶梯收费方式分摊。

空置物业业主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

一、住宅部分公共能耗的构成:1、各单元公共用电(包括公共楼梯照明、应急指示灯、电梯动力)2、公共照明(包括路灯、草坪灯、景观灯、景观水池水泵)3、弱电系统(包括消防、安防系统、智能化系统、消控中心)4、动力系统(包括消防给水系统、排烟系统、排污系统、新风系统)5、二次供水增压水泵用电6、公共用水(消防系统用水、公共卫生间、景观水池、绿化养护用水)7、电梯用电二、住宅小区公共能耗分摊方式:1、各单元公共用电各单元楼均安装公共用电计量电表,分摊方式按户均摊。

月计算公式:已入住每户分摊金额=该单元计量电费/[该单元已入住户数+(该单元空置户数×70%)]2、公共照明小区设公共照明总表,由小区全体业主按户均摊。

每月计算公式:已入住每户分摊金额=小区公共景观照明电费/[小区已入住户数+(小区空置户数×70%)]3、弱电系统消防监控中心设弱电系统总表,由小区全体业主按户均摊。

每月计算公式:已入住每户分摊金额=消控中心计量电费/[小区已入住户数+(小区空置户数×70%)]4、动力系统设动力系统总表,由小区全体业主按户均摊。

每月计算公式:已入住每户分摊金额=动力系统电费/[小区已入住户数+(小区空置户数×70%)]5、二次供水增压水泵用电小区住宅部分二次供水分低、中区和高区(或低区和高区),中区和高区(或高区)分别安装计量电表,电费按实际用水量进行分摊;低区1-4层市政直供水不参与分摊。

每月计算公式:中、高区已入住每户分摊金额=【二次供水增压泵计量电费/[该区已入住总用水量+(该区空置户总用水量×70%)]】×每户用水量。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修订稿)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修订稿)

附件3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四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水、电价格标准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1.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该幢住宅楼(单元)内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单元)内户数。

2.物业管理区域增压水泵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供水的住宅楼业主或使用人不分摊。

用户应缴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小区用户分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水量3.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公共用电表计总电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用户应缴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公共用水表计总水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

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管理办法

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管理办法

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行为, 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AA市价格管理条例》、《AA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有提供专业物业服务的物业小区, 包括住宅物业小区和商业物业小区。

第三条物业小区内的公用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单位提供代收代缴和按规定合理分摊服务。

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和分摊公用水、电费用, 不得有任何借机从中盈利行为。

第四条物业小区内的公用水、电费用按月计算分摊和代收代缴。

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的公用水、电费, 当月费用当月结清。

公用水、电费用的分摊应遵循: “月结月清、权责分明、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分摊精确程度与执行和监管可行效率程度兼顾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的公用水、电费, 其计费价格按政府规定的用户分类价格执行。

第六条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用水、用电, 应根据受益群体和费用承担范围的不同, 分别独立安装的水、电计量表具。

未按规定独立安装计量表具, 致使公用水、电费用无法进行合理分摊的, 其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

第七条供水、供电经营单位应按规定自行对物业小区内的最终用户的用水、用电抄表到户和按政府规定的分类价格收取相应的水、电费用。

供水、供电经营单位采取委托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代办最终用户的用水、用电抄表和费用收取, 应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并支付代办服务费。

第八条公用水、电费用的合理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小区的实际情况商定。

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未能就物业小区的公用水、电费用的合理分摊协商一致的, 可暂参照本办法的《AA市公共用水用电分摊计算办法》规定执行。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商业物业小区, 物业服务单位自行制定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方式, 应在售楼时公示方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小区, 按本办法的《AA市公共用水用电分摊计算办法》规定执行。

吉粮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说明

吉粮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说明

吉粮物业管理区域用电及共用水电费分摊说明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一、吉粮康城小区电费收取标准(1)根据“琼价价管【2011】569号”文件规定,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居民用电电价为0.6083元/千瓦时,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的,居民用电价为0.5883元/千瓦时。

吉粮康城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故执行电价为0.6083元/千瓦时标准。

(2)按照“琼发改价格函【2003】366号”、“琼电【1996】115号”文件规定,物业小区尚未实施供电抄表收费到户而由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用电的公共用电分摊,物业小区公共用电及各种损耗(变配电设备损耗、线路损耗、电能表损耗电量)和用电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应由使用人共同负担,即:每户应分摊共用与损耗电量的电费=目录电价×小区公共用电及损耗电量÷小区用户分表电量总和×该户表计电量(该公式已包含小区用电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及政府征收的附加费)。

采取此公式计算向用户据实分摊,但分摊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0.25元/千瓦时。

(3)依据“琼价价管【2012】344号”文件规定,由物业小区报装抄表收费的用户为合表居民用户,这部分居民用户不属于居民阶梯电价执行的范围,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合表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每度加价0.0212元。

(4)结合以上文件规定,吉粮物业代为收取的电费为:0.6083元/千瓦时+0.25元/千瓦时+0.0212元/千瓦时=0.8795元/千瓦时。

二、吉粮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用电、用水分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等,由业主根据实际消费分摊。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部分用水、用电不属于物业收费列支项目,而应据实另行分摊。

关于公摊电费的公告

关于公摊电费的公告

关于公摊电费的公告
各位业主、住户:
由于部分业主、住户对本小区的公摊电费不明了,现我服务处对每月公摊电费进行以下说明:
1.公摊用电的范围:二次增压水泵(四台大功率水泵24小时运转供水)、公共照明、值班用电、地库水池抽水泵结合上述用电情况本小区每天平均用电在120度左右;
2.影响每月公摊用电多少的因素:
○1每月抄表日期不同造成分摊电费天数不一致(上月分摊电费天数为34天,本月分摊电费天数为17天);
○2每月使用电量的户数不同造成分摊电费户数不一致(上月实际分摊户数为278户,本月实际分摊户数为237户);
3.公摊电属动力电,费用为0.9674元/度,而居民家庭用电为0.6030元/度。

附:2、3月电费单复印件。

住宅小区共用电费水费如何分摊原则方法(附计算公式)

住宅小区共用电费水费如何分摊原则方法(附计算公式)

住宅小区共用电费水费如何分摊原则方法(附计算公式)一、共用电费、水费的分摊方法遵循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公平合理分摊给使用的用户二、共用电费的分摊分为楼道照明用电、路灯照明用电、夜景照明用电、电梯用电、生活水泵用电、监控室用电、差额电费等三、共用水费的分摊主要为绿化用水和水损两项四、分摊方法及比率1、楼道照明用电由该栋的全体业主按各单元的面积比例分摊该栋的楼道照明用电,计算时遵循已入住单元按100%比率分摊,未入住单元按50%比率分摊(“已入住”的界定为自该单元装修开始)。

2、路灯照明、夜景照明用电由该区域的全体业主按各单元的面积比例分摊该区域的路灯照明和夜景照明用电,计算时遵循已入住单元按100%比率分摊,未入住单元按50%比率分摊(“已入住”的界定为自该单元装修开始)。

3、电梯用电由各梯住户按楼层系数及入住情况进行分摊,楼层系数的界定:1-5层为第一段,系数为1;5-10层为第二段,系数为1.2;11-15层为第三段,系数为1.4;如此按5层为一段类推,每段系数按20%递增,即系数为1+(N-1)×0.2。

计算时遵循已入住单元按100%比率分摊,未入住单元按50%比率分摊(“已入住”的界定为自该单元装修开始)。

4、生活水泵用电由该楼栋的使用单元按各单元的用水量比率进行分摊。

5、监控室用电由该区域的全体业主按各单元的面积比例分摊该区域的监控室用电,计算时遵循已入住单元按100%比率分摊,未入住单元按50%比率分摊(“已入住”的界定为自该单元装修开始)6、差额电量是指总表电度数与其属下分表之和的电度差,主要由变损、线损和表损等损耗电量构成,该项用电由该区域全体业主按各单元的面积比率分摊,计算时遵循已入住单元按100%比率分摊,未入住单元按50%比率分摊(“已入住”的界定为自该单元装修开始)。

7、绿化用水该项用电由该区域全体业主按各单元的面积比率分摊,计算时遵循已入住单元按100%比率分摊,未入住单元按50%比率分摊(“已入住”的界定为自该单元装修开始)。

二次供水加压泵费用收取标准

安装并使用空调、电梯和二次供水加压泵等物业项目收费物业每月收取电梯分摊电费42元,我觉得有点不合理。

”日前市民宋女士致电**报热线反映,她就职的公司租用达盛鑫苑小区商住楼,本以为每月交纳水电费和物业费就可以,没想到每月还要交电梯电费。

物业每月收取电梯电费合理吗,该如何收?记者调查发现,在济南新建小区高层住宅中,电梯电费的收费方式五花八门,令业主和物业公司十分挠头。

“这个钱我们是替供电部门收取,每次收还得向业主解释半天,是个吃力不讨好的事。

”记者致电达盛鑫苑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济南韦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工作人员宋先生介绍,小区共有3栋楼,每栋16层,两部电梯,4楼以上才有电梯。

“电梯电费分摊是总电表减去各家电费再除以业户数得来的,分摊到各户,每月电梯电费平均40元左右。

“这个钱收不上来,只能由物业公司垫付。

”业主交纳电梯电费合理吗?《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安装并使用**空调、电梯和二次供水加压泵等物业项目的,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设账,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记者发现,虽然该办法中有电梯收费相关规定,但没有具体收费标准。

各小区电梯费核算及分摊方式更是五花八门。

以鲁能领秀城为例,电梯费计算和分摊与达盛鑫苑小区完全不同。

家住鲁能领秀城C区的张先生介绍,小区住宅楼基本是高层。

今年起,物业开始收取电梯电费和二次供水加压费。

按照小区物业的解释,该社区电梯费、二次供水加压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4元收取,考虑到楼层相对较低的业主使用电梯比较少,用水不需二次加压,因此10层以下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3元收取。

“那就是说,不管我们住哪一层,都得交电梯电费。

”张先生认为,从常理上讲,家住29楼顶层的上下楼用电梯时间长,用电消耗多,虽然在分摊电梯费时,10层以上、以下收费标准不同。

“但是差别并不大。

厦门公共水电分摊管理办法(最新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有提供专业物业服务的物业小区,包括住宅物业小区和商业物业小区。

第三条物业小区内的公用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单位提供代收代缴和按规定合理分摊服务。

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和分摊公用水、电费用,不得有任何借机从中盈利行为。

第四条物业小区内的公用水、电费用按月计算分摊和代收代缴。

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的公用水、电费,当月费用当月结清。

公用水、电费用的分摊应遵循:“月结月清、权责分明、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分摊精确程度与执行和监管可行效率程度兼顾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的公用水、电费,其计费价格按政府规定的用户分类价格执行。

第六条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用水、用电,应根据受益群体和费用承担范围的不同,分别独立安装的水、电计量表具。

未按规定独立安装计量表具,致使公用水、电费用无法进行合理分摊的,其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

第七条供水、供电经营单位应按规定自行对物业小区内的最终用户的用水、用电抄表到户和按政府规定的分类价格收取相应的水、电费用。

供水、供电经营单位采取委托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代办最终用户的用水、用电抄表和费用收取,应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并支付代办服务费。

第八条公用水、电费用的合理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小区的实际情况商定。

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未能就物业小区的公用水、电费用的合理分摊协商一致的,可暂参照本办法的《厦门市公共用水用电分摊计算办法》规定执行。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商业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自行制定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方式,应在售楼时公示方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小区,按本办法的《厦门市公共用水用电分摊计算办法》规定执行。

小区公摊水电费共用水电费分摊培训

小区公摊水电费共用水电费分摊培训小区公摊水电费共用水电费分摊培训一、共用水电费分摊的法律依据1.《z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社区公共部位水电及电梯运行的分摊费用以实际使用情况按甲方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由乙方公布分摊金额,甲方须与管理服务费用一并缴交。

2.《z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第二十九条: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及损耗,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应独立计量核算,业主应当据实分摊合理的费用。

3.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共用水电收费行为,根据《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用分摊问题规定如下: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二、住宅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区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三、在住宅小区内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四、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共用水、电费用,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本楼业主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也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小区所有业主按实合理分摊。

六、向业主分摊的公共设施设备共用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缴费周期向业主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总金额及各业主分摊的金额,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业主自用水、电费与共用分摊水、电费分别列明,以便业主明明白白缴费。

二、小区内涉及业主共用水电费可以分摊的项目一般情况下有:1、电梯用电电费;2、走廊楼梯照明用电电费;3、路灯照明电费;4、供水二次加压用电电费;三、共用水电费的分摊原则:1、物业服务公司自用水电费不得向业主分摊;2、绿化、水池喷泉、值班室水电不得向业主分摊;3、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用水用电不得向业主分摊;4、未单独设置计量表不得向业主分摊;5、共用水电费须按实合理分摊;6、共用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缴费周期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总金额及各业主分摊的金额。

住宅公区用电分摊标准

住宅公区用电分摊标准一、住宅公区用电分摊原则住宅公共电费分摊方式按以下原则收取: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按户分摊;电梯电费可选择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或阶梯收费方式分摊。

空置物业业主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

二、住宅部分公共能耗的构成1、各单元公共用电,包括公共楼梯照明、应急指示灯、电梯动力。

2、公共照明,包括路灯、草坪灯、景观灯、景观水池水泵。

3、弱电系统,包括消防、安防系统、智能化系统、消控中心。

4、动力系统,包括消防给水系统、排烟系统、排污系统、新风系统。

5、二次供水增压水泵用电。

6、公共用水,包括消防系统用水、公共卫生间、景观水池、绿化养护用水。

7、电梯用电。

三、住宅小区公共能耗分摊方式1、各单元公共用电各单元楼均安装公共用电计量电表,分摊方式按户均摊。

月计算公式:已入住每户分摊金额=该单元计量电费/[该单元已入住户数+(该单元空置户数×70%)]。

2、公共照明小区设公共照明总表,由小区全体业主按户均摊。

每月计算公式:已入住每户分摊金额=小区公共景观照明电费/[小区已入住户数+(小区空置户数×70%)]。

3、弱电系统消防监控中心设弱电系统总表,由小区全体业主按户均摊。

每月计算公式:已入住每户分摊金额=消控中心计量电费/[小区已入住户数+(小区空置户数×70%)]。

4、动力系统设动力系统总表,由小区全体业主按户均摊。

每月计算公式:已入住每户分摊金额=动力系统电费/[小区已入住户数+(小区空置户数×70%)]。

5、二次供水增压水泵用电小区住宅部分二次供水分低、中区和高区(或低区和高区),中区和高区(或高区)分别安装计量电表,电费按实际用水量进行分摊;低区1-4层市政直供水不参与分摊。

每月计算公式:中、高区已入住每户分摊金额=【二次供水增压泵计量电费/[该区已入住总用水量+(该区空置户总用水量×70%)]】×每户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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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的分摊难题
一般情况下,居民用水所需水压应保持在2.5KG~4.5KG之间(终端水压),低于2.5KG则会因水压不足而无法启动家用热水器,超高水压则会出现水管爆裂等故障。

现代都市中高楼林立,由于水压有限,导致超过一定高度的楼房需要使用二次加压供水,即:高层建筑将自来水公司的供水进行存储通过水泵加压,再提供给业主使用。

二次加压供水的高层建筑都需设置一个用水总表和水泵电表。

高层业主除缴纳用水量的水费外,还需另行分摊支付水泵电费。

根据2005年3月1日起执行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按用水量分摊。

则高层业主需要支付是水泵电费为:水泵用电量×电费单价÷当月总用水量×单户用水量。

以上看似合理的“谁使用、谁分摊;用多摊多、用少摊少”水泵电费分摊规则,在如今入住率较低的一些住宅小区,则会引发令人讶异的情况。

如某小区两幢高层共100户仅入住了6户人家,为给两楼二次供水,一个月的水泵电费产生了3000元,总用水量为100度,十楼A业主的用水量是10度。

根据分摊规则,A 业主除了支付正常的25元水费外,还需承担300元的水泵电费,共计支付费用325元!在二次加压是为全体高层业主服务的前提下,如果仅按照用水度数由已入住的业主分摊显然是不合理的。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其他的住宅区物业公共能耗分摊方式是这样规定的: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电梯电费可选择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或月票方式分摊,除经业主大会同意外不得采用零票方式收取电梯费;空置物业业主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

在这样的规则下,为整幢建筑配套服务的楼梯和大厅照明、电梯运行、为整个小区配套服务的小区照明、监控用电、绿化用水等都可按照户数分摊。

其中特别专门提出空置物业业主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并未给予空置业主免付费的特权。

空置依然应当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和公共水电费的义务,是因为空置物业仅仅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建筑物乃至整个小区的空置,只要有一户业主入住,那么保安、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物业管理的服务工作依然需全面展开,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就必须要投入正常运行。

《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空置房屋的业主在承担义务的同时,当然也会因为物业服务和公共配套的正常运行而随时可以享受到入住后的正常服务供给,亦会获得因小区正常维护而带来的物业建筑保值增值的经济成果。

二次加压供水的水泵亦属于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只不过它服务的对象不是小区全体业主,而是小区内所有需要使用二次供水的高层业主。

水泵正常工作所产生的电费应当由全体高层业主分摊而无论其是否入住,当然分摊的方法则是可以经测算作出合理的规定的,以前案为例:
1、可以测算出一个基准分摊数值,比如电费按照2500元/月为基础数值,按100户计算每户25元。

剩下的500元按照使用度数分摊,A业主还需再支付分摊电费50元,则其共计支付100元;
2、全体高层业主按照电费的70%均摊,剩下的30%按照使用度数分摊。

则每户分摊21元,剩下的900元按照使用度数分摊,A业主还需再支付分摊电费90元,则其共计支付136元;
制订了合理的分摊规则,既符合小区公共设备供给应当共同承担的原则,也响应了我国打造节能型社会的号召,减少个人对社会资源不必要的占用,减少空置房,降低投资性购房比例,做到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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