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案例分析-企业国有资产法

案例分析案例一.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事件(一)案情简介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是中国航油集团公司的海外控股子公司,其总裁陈某,兼任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新加坡公司在取得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后,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
在此期间,陈某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
陈某和日本三井银行、法国兴业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和新加坡麦戈利银行等在期货交易场外,签订了合同。
2004年10月以来,新加坡公司所持石油衍生品盘位已远远超过预期价格。
根据其合同,需向交易对方(银行和金融机构)支付保证金。
每桶油价每上涨1美元,新加坡公司要向银行支付5000万美元的保证金,导致新加坡公司现金流量枯竭,2004年10月26日至今,被迫关闭的仓位累计损失已达3.94亿美元,正在关闭的剩余仓位预计损失1.6亿美元,账面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总计约5.54亿美元。
(二)案情分析首先,新加坡公司从事的石油期权投机是我国政府明令禁止的。
国务院1998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1999年6月,以国务院令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
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
”第四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量总量相适应。
”2001年10月,证监会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其次,按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 ,国资委还承担着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 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各级监管机构职责划分与协作机制
中央与地方监管机构职责划分
中央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 监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中央国资委主要负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而地方国资 委则负责监管地方所属企业。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追责问责制度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问责,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加强案例警示教育
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和警示教育,引导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增强法纪 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立法背景
核心内容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 职责、权利与义务、监管方式、法律 责任等。
重点条款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 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 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 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 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 流失。
协作机制
中央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之间建立了协作机制,包括定期召开会议、共享信息 、联合检查等方式,以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监管手段创新及信息化应用
监管手段创新
国资委在监管手段上不断创新,采用了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专项审计等 多种方式,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同时,还建立了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制度,对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张明君律师原创|最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逐条解读

张明君律师原创|最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逐条解读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为:新3号令)。
新3号令相比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为:老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国有企业定义、交易行为批准、转让交易规则、增资规程、资产转让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动,它将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等发挥重大作用。
【法规标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07.01【生效日期】2016.07.01【发文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君按:新老3号令均强调对资产(产权)交易(转让)的监督管理,均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监管目标。
区别是:新3号令将“国有产权”改为“国有资产”,但在正文中仍存在“产权转让”和“资产交易”混用的现象。
通读全文,新3号令中资产交易在概念上包括产权转让和狭义资产交易。
同时新3号令增加了立法依据的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义丰富,意义深远。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
建立健全财会制度。 第18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
职工民主管理:
第20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的委托代理:
与第12条呼应,第21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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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二)全国人大常委和社会关注的八大问题
问题一:制定《国资法》的必要性。 问题二: 国有资产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 问题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问题。 问题四:国有资产经营决策中的一些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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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二)全国人大常委和社会关注的八大问题
问题五: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管的权责问题。 问题六:国有职工的权益问题。 问题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问题。 问题八:法律责任以及其他法律的配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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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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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则 规定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国有资产权属、国有企 业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原则等问题。 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第2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
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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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释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规定。
本条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特设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严管理体制”的要求,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据此,国务院和省、市(地)两级地方人民政府相继组建了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几年的实践证明,组建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初步解决了长期以来出资人代表不到位的问题,为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
以国务院国资委组建五年来的实践为例,原由国务院授权其监管的196家中央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经过联合重组,目前已经减为147家;中央企业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金,分别由2002年国资委组建前的7.1万亿元、3.4万亿元、2405.5亿元和2914.8亿元上升到2007年的14.8万亿元、9.8万亿元、9968.5亿元和8303.2亿元。
《经济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精讲考情分析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分值较小,考点相对集中,属于考试非重点章;考试题型主要是客观题,预计本章分值在4分左右。
2019年教材调整:“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调整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
2019年教材删除: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整节内容。
专题概要专题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专题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专题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题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1.“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1)“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2)其他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1)政企分开;(2)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3)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提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2)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逐步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
【提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授权的其他部门: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家出资企业指:(1)国有独资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解读

工程建设-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解读前言•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第一部调整和规范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各类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也是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我国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财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改革转型期进入重要时段,特别是《物权法》的出台直接对国有资产管理形成压力。
•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的确立必须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与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国家出资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难题需解决。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登记层次较低,不宜于解决国有资产方面的法人冲突。
•国有资产管理中需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定概念,以及与企业财产的区别。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篇章结构与条文•《企业国有资产法》共9章77条,其章节结构如下:–总则–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履行国家出资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的特征:•一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包含三个要素:–出资人是国家–以资本的形式向企业出资–出资表现为多种形式•二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国有资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国家作为出资人将其资产投入到企业后,不能直接支配企业中的实物资产,也不再对其出资的具体财产拥有所有权,出资财产转成为法人的财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ppt 59页)

❖ 1998年上海海国资办做出一份行政批复,认定上述事实, 并将益康公司在上海百事可乐公司的股权变更认定给陈 氏家族。
❖ 2001年,陈秋芳、陈芝芳(陈秋芳姐姐)、于兴国(陈 秋芳姐夫)以上海国资办的批复为依据,向上海高级法 院起诉,认为:其家族在1984年海军投资的益康公司中 有17万元投资,是益康公司权利人。因1984年政策不 允许办私营企业,因此隐名投资。
❖ 上诉至最高法院,(2010年6月)尚未在网上看到有关 的判决信息。
❖ 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认为,1984年成立的益康公司 属于海军,后归中国北方公司,都属于中央系统的国有 资产。地方政府国资办无权直接对中央系统的企业产权 性质作出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权限。批复是涉及 数亿资产的重大行为,作出前竟然没有听取一方当事人 的意见,也未作认真调查,作出后也不通知当事人,违 背了正当程序的起码要求,且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议和 提起诉讼的权利,程序上严重违法,应属于无效行政行 为。法院根据无效行政行为作出的判决,显然也是错误 的判决。
❖ 其三,2007年《物权法》的制定(产权界定)。在物权立 法中,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就引起激烈的争议。《物 权法》是基础,旨在对财产进行一般性确认和保护,国资 法则是对国有财产投资经营进行规制的专门的、特殊的立 法,对《物权法》不能具体规定和调整的相关国有物权关 系进行调整。
国有资产管理法
❖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产权纠纷的案例
企业国有资产法
❖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背景、立法目的 ❖ 二、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国有产权 ❖ 三、国资委的法律性质、职责 ❖ 四、国家出资企业的治理 ❖ 五、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家作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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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有资产的归属和权利行使主体 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国家财产的性质是全民所 有,全体人民是通过国家来行使所有权。《物权法》规定,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企业国有资产法》 与《物权法》规定一致。同时,由于我国国有资产分布极为 广泛,国家出资企业的规模大小差异很大,全部由国务院履 行出资人职责难以做到。因此,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应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 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分级管理体制,并进行适 当分工,即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 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 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政企分开是搞好国有企业必须坚持的原则。我国30年来 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重要的环节就是使企业真正成为 市扬主体。这些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推进,政府 直接管理企业的状况已得到很大的改变,但改革还没有完全 到位,在一些领域和部门仍存在着政企不分的问题。加快政 府职能转变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七届二 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就是要以政府 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 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 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6、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1条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的设置。本条所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 指依照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 建的国务院国资委和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 立的地方国资委。
二是国有独资公司。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注册资 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 专门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也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 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三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即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 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里所称国有资本控股与公司法规定的控股是一致的。我国 公司法对“控股股东”作了界定,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 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绝对控股);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相 对控股)。
(3)、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3 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 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 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也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重 大事项决策权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但股东代表由什么人担任, 本法未作规定,实践工作中,一般可以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如国资委在某些企业召开股东会时, 委派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也可以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企业的有关人员担任(如国资委委托由 国资委派到企业任职的企业负责人参加股东会)。股东代表 在出席股东会时,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交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并按照委派机 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从国企改革到国资立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再纠结 于单个企业的生存死亡,而是从促进国有经济整体效率和 国民福利的角度,让国有资本在经济格局中有效配置,发 挥最大效力。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国资法》“破茧而 出”,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这也是迄 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资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 架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有资 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快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将发 挥重要作用。为我国国有企业依法运营好国有资产,国资 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产生历史性推进作用。
4、国家出资企业的4种类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四类 企业: 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即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 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按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 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 利。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与公司制企业不同:企业的高级管理 人员由政府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任命;政府通过向 企业派出监事组成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 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பைடு நூலகம்
鉴于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巨大、主要分布在关系国民经济命 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同时,建立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在授权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还授权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对某些领域 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如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 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等。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本条第二款 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 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但 我认为,由于国资委以外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毕竟是少数, 且是暂时现象,随着国资监管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出资人机 构必将统一。 7、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职权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 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其主要职权有:
四是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公司注册资本包含部分国 有资本,且国有资本没有控股地位的公司。 另外,值得说明的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将以往的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修改为“国有资本 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突出了“资本”这 一词,这一称呼上的新变化,更加表明立法者在促进政企 分开、政资分开、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等方面的良苦用心。 5、出资人履行职责应遵循三大原则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 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 出资人职责。
国第二,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除直接投入企业的货币 资金和实物资产外,还包括其他一些形式。主要有:一是 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借入资金,通过生产经营活动 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 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 分配利润等。二是国有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 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 利润。三是国家银行、国有投资公司及其他国有金融机构 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 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四是以国家机关名义担 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 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 五是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 得的资产产权。
(2)、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对企业、出 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依照《企 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国有 独资企业、独资公司的章程因没有股东会,其章程由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或者由企业起草后报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批准;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各个股东之间, 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企业章程应由各股东通过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共同制定,而不是由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一家单独制定或批准。在实际工作中, 国资委专门制定出台了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按照 国有独自、控股、参股公司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国资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怎样准确把握国资委的 职能定位,国资委应该怎样履行出资人职责?关系国有资产出 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有哪些规定?下面对《国资法》进行一次 全面解读。 1、国有资产的分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理论,国有资产一 般可划分为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非经营性) 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三类。《企业国有资产法》施行前, 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378号令)进行规范,行政事业性(非经营性)国有资 产主要由《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36号令)进行规范,资 源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 进行规范。《国有资产法(草案)》将调整范围定位为经营性 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其修改为企业国有资产,就 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看,先对企业国有资产立法是符 合实际的。
2、企业国有资产的含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规 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 权益。正确认识企业国有资产,我们应当把握好以下三个问 题: 第一,“权益”是指国家对企业中的国有净资产享有的 所有者权益,指的是价值形态。这里,企业国有资产实际上 就是企业国有资本的概念。这样规定,有利于解决出资人权 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问题。一般来说,出资人不能直 接支配企业中的实物资产,只能按照自己所投资的份额,行 使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
第三,《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企业国有资产包含了金 融类国有资产。国家对金融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与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监管, 但考虑到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特殊性,《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没有将金融类国有资产纳入监管 范围。而《企业国有资产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将金融 类国有资产纳入适用范围,同时又考虑到其监管的特殊性, 在第76条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在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同时,还要适用《商业银行 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