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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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社会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

在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特有现象。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普通消费者在市场上越来越处于软弱不利的地位。

特别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高度发达的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过渡阶段。

这时一方面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细微的专业化分工使得消费者客观上越来越难判断自己的消费行为的合理性和产品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垄断资本集团利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的行为频频发生,如抬高价格、虚假广告、缩减生产以维持高额利润以及直接以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出售等,对消费者利益形成了更大的威胁。

因此消费者纷纷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的特征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

消费者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

这就是说,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的消费,个人消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物质资料的消费,另一部分是劳务消费,即接受各种形式的服务。

当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也不完全限于个人的直接消费,也可能是用于储存、欣赏,或作为赠品赠送给他人等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的维权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的维权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的维权途径随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以来,消费者的权益问题逐渐受到社会的重视。

然而,仍有一部分消费者对于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存在困惑。

本文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的视角,介绍几种常见的维权途径,旨在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自我维权自我维权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方式之一。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应自觉保留相关凭证,如购物小票、合同、保修卡等。

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以通过这些凭证证明自己的权益,增加维权的成功概率。

此外,消费者还应保持明智消费的习惯,如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商家、查阅消费评价和投诉信息等,以避免发生消费纠纷。

二、协商解决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消费者可选择与商家直接进行沟通和协商,通过双方的合理讨论和谈判,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若无法与商家达成协议,消费者可寻求消费者协会、维权组织等第三方中介的协助,以促成纠纷解决。

三、申请仲裁或诉讼如果商家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申请仲裁。

仲裁程序通常比较简单,而且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消费者不满意仲裁结果,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借助互联网平台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来维护自身权益。

例如,在电商平台购物时,若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或服务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在线客服、投诉通道等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此外,一些消费维权平台也提供在线投诉、法律咨询等服务,为消费者解决纠纷提供便利。

五、加入消费者组织加入消费者组织是另一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

消费者组织通常具有较高的声誉和权威性,能够代表消费者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

通过加入这些组织,消费者可以获取更多的权益保护信息,也可以通过组织的力量推动消费者权益的改善。

六、利用媒体曝光媒体曝光是一种通过舆论压力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途径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途径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途径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它可以为个人和组织在面对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复杂以及保险公司不完全遵守诚信原则等原因,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因此,保护和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相应的维权途径。

一、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通常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信息,这使得保险消费者容易陷入不利的合同条款和不公平的待遇。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不透明的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常常非常复杂,消费者难以理解其中的细节,导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些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设置了隐蔽性的免责条款,消费者在事故发生时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2. 营销手段不当:为了提高销售额和利润,一些保险公司采用误导性的宣传手段,如虚假广告和夸大产品优势等。

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往往会受到误导,导致权益受损。

3. 理赔难度大: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对于理赔的把关条框非常严格,希望最大限度地减少理赔金额。

消费者可能会面临琐碎的证明和繁文缛节,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对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也关系到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所体现的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只有在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提高市场竞争力: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可以推动保险市场的竞争,并增加供给者之间的差异化,从而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这将促使保险公司提升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并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3. 加强信任建设:保险消费者的信任对于一个健康的保险市场至关重要。

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可以增加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为行业发展提供稳定的基础。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它关乎着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我们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包括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参与。

本文将就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展开讨论。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应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以起到震慑效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加强消费者教育,培养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让他们知道自己的权益和责任,知道如何合理维权。

同时,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维权渠道,使消费者能够更加积极地去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机制。

建立健全有效的消费者投诉渠道,确保消费者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对违法企业予以公开曝光,使企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加重视。

四、加强市场监管。

政府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加大对冒充名牌、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食品药品等重点产品的质量监控,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产品安全可靠。

五、鼓励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组织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参与到消费者维权中来。

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促使问题得到更快更有效的解决,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要加强媒体监督,通过媒体曝光一些违法企业的行为,推动社会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度。

六、加强国际合作。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加强国际合作,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可以分享经验、加强信息交流,共同应对跨国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话题,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在现代社会,消费者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地位日益重要。

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呢?一、加强消费者教育加强消费者教育,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消费者教育应该包括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的基本义务、消费者的消费技能、消费者的维权渠道等方面。

通过这些教育,让消费者树立起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通过提高消费者的识别能力,理性选择商品和服务,将有助于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二、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对商家的监管应该是规范市场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

针对商家存在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政府应认真处理并严惩不贷。

政府监管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法律法规,通过打击“山寨”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促进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建立消费者维权组织建立消费者维权组织,使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得到更好的支持和帮助。

消费者维权组织应该设立在各地区,并定期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信息,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四、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是创造性成果的保护和鼓励,是市场竞争的基础。

若知识产权不受保护,将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我们也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五、倡导消费绿色环保消费绿色环保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行动方式。

针对那些有害的、污染的产品,我们应该果断拒绝。

购买节能环保类型的商品,不仅可以起到节约能源、降低废气排放的作用,还有助于改善环境保护,保障我们的健康。

因此,消费绿色环保也是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

六、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最后,增强法律维权意识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面对商家的欺诈和侵害,消费者应该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寻求法律的支持。

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能起到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作用。

以上六个方面可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word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word版
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志着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入了全面的法制化阶段。该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1、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8)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消费者负有的义务主要有: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壹、法律要旨
一、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坚决贯彻以下原则:
1、将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并给以充分保护的原则。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交易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本来是平等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双方力量的大小,还是对消费品技术知识的掌握了解,消费者往往处于从属的弱者的地位。因此,法律必须特别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商品必须直接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法律明确规定,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提起诉讼,从而得到合理赔偿。
3、立严格产品责任原则。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即只要是因为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了生命、健康、安全或财产等损失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即使没有过错,依法也应负赔偿的责任。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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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符合约定,不能实现购车目的时,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

笔者认为,汽车消费应当属于生活消费。

在汽车“三包”规定已经两次面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将汽车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实行“三包”,是大势所趋,将家庭购买汽车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汽车销售者诚信经营,促进汽车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

近来年,随着医疗机构改革,部分医疗机构市场化经营,社会医疗美容整形机构不断增多,患者在医疗机构医疗过程中受损害的情形越来越多。

但是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对此认识并不一致。

一些地方性法规将医疗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

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及医疗机构诊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明确把医患关系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也明确把医患纠纷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领域,但绝大多数省份,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是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决定了医院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院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效益第一。

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行为,而是一种特殊消费行为。

同时,患者也不是消费者,医院的医疗消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导性价格,不采取市场的随行就市,因此,患者交付的费用也与得到的诊疗服务不是等价交换。

因此,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第二种观点则相反,认为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并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也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院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1.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首先依赖于法律的保护。

各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明确了商家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向侵犯其权益的商家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等。

2.宣传教育: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需要依靠消费者的自身能力。

因此,宣传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

政府、媒体、非营利组织等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普及法律知识,告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信息,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3.举报投诉:消费者在遇到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时,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的政府机构、消费者协会、维权组织等可以接受消费者的举报投诉,并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解决消费者个体的问题,还能够起到监督企业行为,推动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4.产品质量监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个国家都建立了相关的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和法规。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和召回,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合格的产品。

此外,还可以通过强制性标准和认证制度来对产品进行监管,减少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

5.经济赔偿: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合同不履行、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给予经济赔偿。

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常见方式,通过赔偿消费者因商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弥补消费者的损失。

总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法律保障、宣传教育、举报投诉、产品质量监管和经济赔偿等。

只有通过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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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摘要:消费者,几乎是我们每个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广泛关注的话题。

目前,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强消费者权力意识,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及相关问题做一下分析:Abstract: Consumers, almost everyone plays roles in the society every day. Along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topic. At presen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market economy, establishing andperfecting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enhancing consumer power consciousness has become an urgent task. This paper tries to do some analysis to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other related questions in China: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Key words: consumers ;consumers' rights;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一、消费者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

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们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

也就是说,他们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或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以经营或者销售为目的,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

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还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

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这就是我们经济意义上的所说的消费者,也是本文从法律意义上所讲的消费者,只有弄清了什么是消费者,才能更好的阐述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者保护的途径。

这也正是本文的意义之所在。

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

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1]。

消费者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核心问题,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所以,作为一个消费者,首先要明白的就是自己享有那些权利,这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消费者只有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才能理直气壮的请求国家予以保护。

因此,消费者权利是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权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

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两个方面的要求。

(二)知情权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

他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主要内容有:(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4)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

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求偿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

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六)此外,还有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3]和监督权[4]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一)与当事人协商和解所谓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意见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如经营者认为消费者的要求合理,及时答应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则双方便达成协议,纠纷便得以解决。

[5]如经营者认为消费者的要求不合理,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或解决方案,由消费者予以考虑,消费者认为适当的,可予以接受,协议亦因此成立。

这种方式及时、便利、经济、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友好关系的优点。

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如果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

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途径。

一般认为,当事人协商和解的最大缺陷在于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因而,从根本上来说,这类和解协议可以说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从这个层次而言,这类和解协议应当具有合同的效力,并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裁判来确立和解协议的合同效力,这是提高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效率、完善和解制度的一个突破口。

但是,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无法与经营者对抗。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并不一定能实现自己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可以用一些更加有效的途径去解决问题。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相对于和解,其优点在于中立第三方的介入会使纠纷的解决更公正。

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

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

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但是,第三方调解最大的弊端也被认为是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虽然从本质上讲,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看成与上述和解协议一样,是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但在实践当中并没有立法或司法的支持。

因此,建议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的调解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这样可以提高消费者组织调解的力度和效率。

所以,必须在这方面应该不断完善,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更好的维护好消费者的利益。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行政申诉状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复查纠正的一种法律文书。

行政申诉状不受时间限制,接受申诉状的机关是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行政申诉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强调了各级政府机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向工商行政部门提起行政申诉。

鉴于行政申诉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并且也比较经济、高效,因此一直是解决消费者纠纷的重要途径。

除了工商部门以外,物价、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也都各自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但是,多个部门都具有处罚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的权力,也导致了执法的不统一和推脱责任现象,因此,为了提高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有效性,建议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中设立统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的申诉案件,并依据案件情况会同其他相关机构解决消费者问题。

(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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