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8年局部修订)条文完整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8年局部修订稿)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本章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深圳市容积率管理实践与经验,以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为指导思想,按照生态优先、集约发展、公平有序的原则,根据功能定位、区位条件、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公共服务、交通市政条件和资源承载力等综合确定用地开发强度的空间分布。
用地开发强度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容积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
4.1 城市密度分区4.1.1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是指在宏观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城市发展空间密度布局和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要求,是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塑造风貌特色的重要路径之一。
4.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五个等级,不包括机场、港口、核电站等特殊管理地区。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详见表4.1.2。
具体范围见图4.1.2。
表4.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4.1.3 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应适时进行动态修订。
因城市规划调整而出现的密度分区未覆盖用地,位于一般地区的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等密度分区确定;用地临近生态敏感地区的,原则上应比相邻片区密度分区下降一级确定。
4.2 地块容积率4.2.1 地块容积是指地块内的规定建筑面积,包含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地块容积率是地块容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本标准与准则主要对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和物流仓储四大类用地及其混合使用的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予以指引,对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机场、港口、核电站等用地的地块容积及容积率不作规定。
4.2.2 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交通市政设施承载力、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保护等要求,并满足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
在特殊地区,还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微波通道、油气管线防护、危险品仓库、核电站防护等相关控制要求。
深圳城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城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土地利用规划:规划指导深圳市土地利用的总体格局、分区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土地用途等,并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人口需求等因素。
2. 建筑设计和高层建筑规划: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风貌、高度、容积率、建筑材料等,以保障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建筑相互之间的协调性。
3. 交通规划:包括道路网络的规划、交通流量分配、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非机动车道的设置等,旨在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和便利性。
4. 绿化规划:规划城市绿地的分布、绿化带的布局、植被类型、绿化率等,以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和人居舒适度。
5. 生态保护和环境规划:规划生态保护区、环境敏感区、水体保护区等,以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确保可持续发展。
6. 城市规划标准和审批指南: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审批程序,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有效。
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综合考虑了经济、环境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美好生活为目标。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4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4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深圳市作为中国的一座现代化大都市,其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2024年版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是在前几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升级和优化,旨在更好地引导和规范深圳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
本文将对2024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总体目标2024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总体目标是:建设国际化、现代化、生态化的宜居城市,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实现这一目标,规划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1. 坚持人本主义,提升城市品质。
注重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舒适度。
2. 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绿色城市。
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
3. 促进产业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优化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城市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4. 提升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加强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
二、空间布局1. 市域空间布局。
坚持“一核一带一区”的空间格局,即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以深港西部新兴产业带为主体,以临空经济区为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合理的市域空间发展格局。
2. 城市空间布局。
合理控制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重点加强市中心、滨海新区、大运新城等重点区域的发展。
3. 城乡空间布局。
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同时,加强城市与周边乡村的衔接,形成良好的城乡互动关系。
三、建筑与景观1. 建筑风格。
倡导简约、现代、绿色的建筑风格,强调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
2. 公共空间。
加强公共空间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空间的使用效率和品质。
重点加强公园、广场、文化设施等公共空间的建设。
3. 城市景观。
注重城市景观的塑造和提升,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城市景观。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及其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及其准则深圳市都市规划标准与准那么第2、3、5、10.3章节〔征求意见稿2020.07.22〕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目录修订说明 2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 32.1 都市用地分类 32.2 建设用地标准82.3 土地混合使用 9 第3章用地规划与布局 153.1 居住用地 153.2 工业用地 173.3 仓储用地 183.4 都市绿地 19 第5章公共设施235.1 分级分类标准 235.2 布局准那么235.3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 245.4 社区级公共设施 245.5 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25 第10章其他 3210.1 自然保育 -10.2 历史文化遗产爱护 -10.3 都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32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2.1 都市用地分类2.1.1 都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时期的都市规划编制和规划治理工作。
2.1.2 都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都市用地分类采纳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9大类、39中类。
2.1.4 使用都市用地分类时,应依照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纳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适建范畴、量化操纵等土地混合使用要求应符合〝2.3土地混合使用〞。
2.1.5 都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纳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纳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采纳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6 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6的规定。
表2.1.6深圳市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建设用地标准2.2.1 都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广场八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都市建设用地。
全市都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操纵在75~95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都市总体规划时,要紧都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8.4 地块与建筑控制8.4.1 建筑退线8.4.1.1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日照、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8.4.1.2 除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外,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市政设施不应逾越用地红线;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退线。
在满足不突出用地红线的情况下,允许突出建筑退线的建筑突出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4.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线距离不应小于 3 米,面积狭小地块和相关规划特殊要求地区,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线。
8.4.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1.5 建筑退线一般按两级退线进行控制,建筑退线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表 8.4.1.5 的规定。
(3) 8.4.1.5建筑退线一般按两级退线进行控制,建筑退线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表8.4.1.5 的规定。
8.4.1.6 当住宅、学校等噪音敏感建筑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当住宅、学校等噪音敏感建筑相邻城市主次干路时,临道路一侧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 12 米。
8.4.2 地块出入口8.4.2.1 地块的主要人行出入口和车行出入口应尽量分开设置,以减少对行人的干扰。
地块的车行出入口穿过人行道区域时,应采用坡化开口,地面应作明显的标识,行车道周围应有明确的警告以及供行人临时等候的场地和辅助保护设施。
8.4.2.2 地块的人行出入口宜设置在主街或相邻公共空间四周,与公交车站、轨道站相邻的地块,人行出入口应与公交车站、轨道站有方便的步行联系。
地块的车行出入口应设置在次干路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并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
当地块较小并与街区内多个地块相邻时,宜统一安排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停车场和货物装卸区出入口,减少车行出入口的设置。
[城市发展规划与战略定位]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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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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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3.1布局准则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注:每户按照3.2 人计算。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9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3.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0%;其他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3.2.2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4章的规定执行。
3.2.3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m2/人)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3.2.4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2.4的规定进行控制。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m2)3.2.5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3.2.5进行用地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3.3.1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注: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3.3.2.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3.3.2.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3000 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3.3.2 .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3.2.4 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率应大于25%。
3.3.2.5 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第9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2.6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解决为主。
3.3.3 城中村改造3.3.3.1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据有关规定原属于农村的集体工商用地和原农村居民宅基地。
3.3.3.2 城中村改造应成片进行,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20000平方米;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3.3.3.3 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3.4 城中村改造应配备齐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足够的停车位。
3.3.3.5 城中村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
3.4住宅区道路3.4.1 规划准则3.4.1.1 住宅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全,通而不畅;应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4.1.2 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
3.4.1.3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原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3.4.1.4 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
3.4.2 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3.4.2.1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3.4.2.2 住宅区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3.4.2.3 当住宅区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
3.4.2.4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4.2.4 的规定。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注:L ——坡长(m )。
3.4.2.5 住宅区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宜为9~12米,最小可采用3米;会车最小视距为30米,停车视距为15~20米;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3.4.2.6 住宅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横坡宜为1%~2%。
3.5 住宅区绿地3.5.1 住宅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3.5.2 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应低于25%;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3.5.3 基础栽植的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米、3米和1.5米;应重视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3.5.4 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绿化设计相结合,并按屋面与地面高差折算计入绿地率。
屋面与地面高差小于1.5米时,有效系数为1;屋面与地面高差大于1.5米但小于6米时,有效系数为0.6;屋面与地面高差超过6米时,不计入绿地率。
3.5.5 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3.5.5.1 住宅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5.5.2 公共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的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3.5.5.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3.5.5.4 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3.5.5.4的要求。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4 公共设施4.1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4.1.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4.1.2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五级配置。
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5~20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4~6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2万人。
4.2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4.2.1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4.2.2 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4.2.3 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4.2.4 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4.2.5 区级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4.2.6 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设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4.2.7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4.3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4.3.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4.3的规定。
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4.3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4.3.2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注:1.市政公用设施除表 4.3中所列项目以外,其他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12~19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