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食品备案证委托书范本

食品备案证委托书范本尊敬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我,(委托人姓名),在此正式委托(受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为我(我单位)的食品备案证事宜提供专业代理服务。
以下为委托事项的详细说明:一、委托事项1. 代为办理食品备案证的申请、变更、延续等相关手续;2. 代为提交食品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3. 代为跟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进度,及时反馈相关信息;4. 代为领取食品备案证,并确保证书的安全送达委托人手中。
二、委托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至食品备案证办理完毕且证书送达委托人止。
三、受托人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办理过程合规合法;2. 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确保委托人了解办理进度;3. 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4. 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四、委托人义务1. 提供办理食品备案证所需的全部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2. 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3. 支付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的服务费用。
五、服务费用1. 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2. 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用支付给受托人;3. 如因客观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受托人应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用。
六、违约责任1. 如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服务费用的20%;2. 如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受托人有权拒绝办理委托事项,并要求委托人支付迟延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为服务费用的10%。
七、其他约定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3. 如双方在履行本委托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敬请审阅,期待与您的合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1.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邮件发送至:dsyc@,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4.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9日。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委托加工食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加工食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包装、贴标等活动的食品。
第三条委托加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委托加工食品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委托加工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委托加工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委托方的义务第五条委托方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具有与委托加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并对其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委托加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用。
第八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九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受托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对委托加工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方不得委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托方进行加工。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委托加工食品进行召回。
第三章受托方的义务第十二条受托方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具有与委托加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三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包装、贴标等活动,并对其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渭政办[20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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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渭政办[2013]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18日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和事故防范机制,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加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落实,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和《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渭南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基层食品药品监督所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案件和事故查处、执法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督办和考核等工作,发现下级政府、同级或下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启动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下半年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的通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下半年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渭政办函〔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下半年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现将全市2021年度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备案情况2021年度下半年,共收到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8件,分别为白水县人民政府5件、合阳县人民政府3件、澄城县人民政府3件、临渭区人民政府3件、渭南经开区管委会3件、华阴市人民政府2件、华州区人民政府2件、大荔县人民政府1件、富平县人民政府1件、潼关县人民政府1件、市财政局22件、市交通运输局1件、市民政局1件。
经备案审查,备案登记42件;1件因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5件文件因存在违法内容暂不予备案,由制定单位整改完善后重新按程序进行报备。
二、审查存在的问题从下半年各单位报送备案和审查情况来看,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文件质量不高。
某些文件还存在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某些文件的制定依据已失效,还有一些文件存在逻辑、用语不妥等内容。
如下半年备案的48件文件中,5件存在违法内容纠错整改,纠错率达10%。
二是存在逾期报送情况。
下半年逾期报送备案4件,逾期报送率8%。
三是有效期制度还未得到全面落实。
一些文件存在未落实“文件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规定或未落实有效期制度等情况。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加强对食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委托生产秩序,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加强委托生产食品备案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食品安全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5月27日陕西省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备案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食品委托生产实施备案监督管理。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食品委托生产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应到所在地的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委托生产。
第五条委托方企业委托受托方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由委托方企业销售,受托方企业不得销售委托生产的食品。
第六条委托双方生产备案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委托方企业必须为已经取得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且生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生产备案的产品;(二)受托方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受托产品必须与食品生产许可项目一致;(三)受托方企业必须自己生产委托方委托生产的产品,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食品再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得直接采购其他企业的产品作为被委托产品提供给委托方;(四)涉及产业政策限制的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食品的受托方必须是同类生产企业;第七条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食品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标准、检验验收等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办理食品备案委托书.docx

受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签订日期:―年_月_日
争议解决:
本委托书签订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 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L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 生效。
2.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堂或签字):
办理食品备案委托书
委托人信息:
L名称:
2.住所:
3.法பைடு நூலகம்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信息;
L名称:
5.住所: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贡人):
7.联系方式:
委托事项及权限:
兹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代为办理本企业(或本人)的食品备案相关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审批手续、领取食品备案凭证等。受委 托人同时有权代为处理与食品备案相关的其他事务,如咨询、修改申请材 料、参加听证会等。
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的委托期限自—年_月_日至—年_月_日。委托期限 届满后,如委托事项未办理完毕,委托人可书面同意延长委托期限。
费用承担:
受委托人办理食品备案事宜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资料费、 咨询费等,由委托人承担。受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 用。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委托书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受委托人 未按约定办理食品备案事宜,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受委托人应承担赔 偿责任。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渭政办发〔2012〕212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强化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内部层级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机关,其所属法制机构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相关案件的备案、审查及监督处理工作。
市县两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为备案审查报送机关,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单位办理的案件由该部门统一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报送期限为案件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
第四条备案审查案件报送范围:(一)罚款额为2万元以上(含本数)行政处罚案件;(二)责令停产停业案件;(三)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案件;(四)涉外行政处罚案件;(五)案件复杂,在全市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审查:(一)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的;(二)冒充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四)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六)屡教不改的;(七)其他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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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XX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X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XX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质检局令第80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国质检局令第79号)以及《关于委
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质检[2001]4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备案管理。
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和被委托企业(以下称被委托方)双方同在本市X围内的,先由委托方向市级质监局提出委托备案申请,待同意后,由被委托方再向市级质监局办理委托备案手续;若双方有一方在本市以外地区的(包括省外),一律按先由委托方向所在市(地)级质监部门提交委托备案申请,待同意后,由被委托方向所在市(地)级质监部门办理委托备案手续。
第三条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并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委托生产加工的
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委托方并承担被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条企业申请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时,应按一式三份(委托双方不同在本市的按一式四份)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二)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XX复印件;(五)公正有效的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合同(协议)原件(委托生产加工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全部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中需注明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标注格式、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期限,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承担等);(六)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式样原件;
(七)企业自我声明(见附件2);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均应使用A4纸,同时证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受理食品生产委托生产加工备案的质监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逐一的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于5日内予以备案。
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若备案企业在备案有效期限内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企业更名、迁址、生产经营X围变化、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委托加
工合同或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改变产品标识标注等),应当立即提出终止备案或重新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第六条委托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的标识标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标签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质检局令第102号)和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二)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行生产加工的应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标注,并在委托合同(协议)中必须予以明确:
(1)产品或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及生产加工地址。
(2)产品或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委托方许可证能覆盖该产品)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加工地址。
(三)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行生产加工的,在产品或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生产加工地址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第七条严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存在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报或证明材料;
(二)未办理备案手续实施委托加工行为的;
(三)擅自改变备案内容或未按备案要求生产的;
(四)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委托的名义自行从事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
(五)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生产的;
(六)委托备案规定时限终止但仍在继续委托生产加工的;
(七)其他违反备案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各县(市、区)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备案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上述XX、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由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起实施。
附件1
食品生产企业
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备案号
产品类别
委托产品名称
委托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
联系人
被委托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
联系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填表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填写附件时如纸X不够,可自行附页。
3.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4.产品名称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的名称填写。
5.申请书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6.企业提交申请书时,应按一式三份(委托双方不同在本市的按一式四份,公章复印无效),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XX复印件;(四)委托加工食品的合同(协议)原件(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全部委托加工的产品,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
(五)委托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式样原件;(六)企业自我声明。
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均应使用A4纸,同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8.本申请书用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
附件2
企业自我声明
1、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无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
2、本企业已经认真学习了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3、本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备案规定期限时间内开
工生产,若在备案规定期限时间内企业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立即提出终止备案或重新申请备案;备案规定期限时间终止,则委托生产加工终止。
4、本企业经备案批准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并主动向备案部门提供详尽履行规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5、本企业对以上声明内容负责。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
年月日被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
年月日
1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