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改运行[2003]2116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m²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 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璃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光观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不详点击数:50 更新时间:2005-6-2发改运行[2003]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主题词:建材安全管理规定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件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
大堰河,为了生活,
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
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
贴在灶边的墙上,
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
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
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
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
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符合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第二条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其提供证书复印件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资料不全产品不得使用。
第三条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璃幕墙除外);(四)倾斜装备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四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筑玻璃规程及幕墙规范总结精要一、中空玻璃:1. 对角线之差应不大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0.2%;2. 试样露点≤-40°为合格。
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1. 建筑玻璃指夹层玻璃和钢化玻璃;2. 普通退火玻璃:由浮法、平拉法等熔制而成,经热处理消除或减少内部应力至允许值的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3. 建筑可选用:普通平板玻璃、浮法玻璃、中空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吸热玻璃、4.水平保护设施:800~1100㎜醒目彩条或文字标志:1500~1700㎜5.玻璃内侧窗帘、百叶窗及遮蔽物与玻璃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6. 屋顶玻璃应使用安全玻璃,高于5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7. 水下玻璃应使用夹层玻璃,宜使用钢化夹层玻璃8. 室内非增强空心玻璃砖高度≤1.5m,增强空心玻璃砖高度≤4m三、点支式玻璃幕墙:1. 与水平面成≥75°,≤90°的点支式玻璃幕墙2. 采用不锈钢材料时,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钢材3. 采用玻璃,必须经过钢化处理4. 采用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PVB)胶片+法加工合成技术,胶片厚度不得小于0.76㎜。
必须使用安全玻璃(钢化玻璃夹胶玻璃)的部位

必须使用安全玻璃(钢化玻璃/夹胶片玻璃)的部位
建筑物玻璃选用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和《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 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幕墙(全玻幕除外);
4)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5)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6)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7)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8)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建筑安全玻璃安装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安装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9e246e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d9.png)
《建筑安全玻璃安装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安全玻璃安装规定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的安装,并提供相关安全要求和操作指南。
背景为了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和可靠性,建筑安全玻璃的正确安装至关重要。
本规定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旨在提高建筑安全玻璃的安装质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安装要求1. 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
2. 在安装前,必须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能够承受安装玻璃所带来的载荷。
3. 建筑安全玻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强度和耐力。
4. 安装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玻璃碎裂和脱落,保证安全性和稳定性。
5. 安装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玻璃的切割和加工,确保其尺寸准确、工艺正确。
操作指南1. 安装前,必须对建筑安全玻璃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其符合要求,并记录相关数据和结果。
2. 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安装,确保每块玻璃的安装位置准确,连接牢固。
3. 安装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确保作业安全和质量。
4. 在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终验和检测,确保玻璃安装质量合格,并记录相关数据和结果。
5. 建筑安全玻璃的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防止出现损坏和意外事故。
执法与监督建筑安全玻璃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执法部门将对建筑安全玻璃的安装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规定效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所有相关规定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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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
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
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
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
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
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
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
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
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
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
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
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
称的部位。
第七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
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
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
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
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
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
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
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
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
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
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
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
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