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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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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全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安全玻璃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大厦、学校、医院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具备防止破碎、防止坠落、防止污染等功能的特种玻璃。

第二章安全玻璃的分类和标准第四条根据使用目的和防护要求,安全玻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防爆安全玻璃:经过特殊处理,能抵御爆炸、冲击或枪击等外力,防止碎片飞溅,保护人员安全。

2.防火安全玻璃: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在一定时间内能够有效地阻隔火焰和烟气传播,阻止火势蔓延,保障逃生通道畅通、减少人员伤亡。

3.防盗安全玻璃:具有一定的防盗性能,能阻隔入侵者的破坏和非法侵入。

4.防噪安全玻璃:适用于市区和噪声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能够有效隔音、降噪。

5.防辐射安全玻璃:能够有效阻隔电离辐射,保护人员免受辐射伤害。

第五条安全玻璃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功能和性能。

第三章安全玻璃的选用和使用第六条安全玻璃的具体选用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地理环境、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合理搭配,确保其有效发挥防护功能。

第七条安全玻璃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商生产,并附带产品合格证明和相关检测报告。

第八条安全玻璃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确保安全玻璃的正确使用和安装质量。

第九条安全玻璃的维修和保养应按照生产商或施工单位的要求进行,如发现有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第四章安全玻璃的检测和评估第十条对已经安装的安全玻璃应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功能和性能的完好。

第十一条对新安装的安全玻璃应进行验收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对安全玻璃的维修和保养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应的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建筑行业安全玻璃管理制度

建筑行业安全玻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玻璃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三、安全玻璃的定义安全玻璃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够承受一定程度的冲击、碰撞、高温、低温等恶劣环境,不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玻璃。

四、安全玻璃的使用要求1. 在以下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2)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毫米的落地窗;(3)幕墙(全玻幕除外);(4)倾斜角度大于30度的玻璃墙;(5)建筑物的玻璃采光顶、玻璃屋面等。

2. 安全玻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以下性能:(1)抗冲击性能:在规定的条件下,安全玻璃应能承受一定的冲击力,不发生破碎或破碎后碎片飞溅;(2)耐热性能: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安全玻璃应能保持稳定,不发生变形或破碎;(3)耐寒性能: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安全玻璃应能保持稳定,不发生破碎或变形。

五、安全玻璃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管理1.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设备,取得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2. 安全玻璃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条件,确保所销售的安全玻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安全玻璃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确保安全玻璃的安装质量。

4. 建筑施工单位在使用安全玻璃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确保安全玻璃的使用效果。

六、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玻璃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3.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安装单位违反本制度,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法予以查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保障建筑安全,预防和减少因玻璃破碎引起的意外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物内外使用的玻璃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幕墙、玻璃窗户、玻璃门等。

第三条玻璃制品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和维护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并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玻璃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玻璃制品的分类和等级第五条按照用途和安全要求,玻璃制品分为以下几类:透明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防弹玻璃等。

第六条玻璃制品的等级划分主要根据其厚度、抗风压能力等安全性能来确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

第三节玻璃制品的设计要求第七条玻璃制品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具有足够的抗风压能力、抗震性能和耐高温、耐低温等特性。

第八条玻璃制品的设计需要考虑透明度、隔音性、安全性和热传导等因素,做到美观、实用、安全。

第九条玻璃制品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人性化,易于安装和维护,方便清洗和更换。

第四节玻璃制品的生产和检验第十条玻璃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玻璃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设立质量检验部门,对所有产品进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第十二条玻璃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对于质量问题应及时召回。

第十三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玻璃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节玻璃制品的安装和使用第十四条玻璃制品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十五条玻璃制品的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得存在松动、倾斜、开裂等问题。

第十六条玻璃制品安装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好玻璃制品,防止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发生。

第十七条玻璃制品的使用者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得随意更换、维修和清洗,必要时应请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玻璃是建筑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能够提供采光和美观,更重要的是能够保障建筑物内部的安全。

为了规范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安全玻璃的选用。

1.1 建筑安全玻璃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位置进行合理选择,例如在高层建筑中应选用耐风压、耐冲击的安全玻璃,以确保在极端天气条件下的安全性。

1.2 对于公共场所的玻璃门和窗户,应选择防爆、防盗的安全玻璃,以保障公共场所的安全。

1.3 建筑安全玻璃的选择还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其质量合格,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有效保护人员安全。

二、建筑安全玻璃的安装。

2.1 建筑安全玻璃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2.2 安装建筑安全玻璃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确保安装牢固、稳定。

2.3 安装完成后,应对建筑安全玻璃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没有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三、建筑安全玻璃的维护。

3.1 建筑安全玻璃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玻璃表面的损坏和裂纹,以确保其完好无损。

3.2 对于有破损的建筑安全玻璃,应及时更换或修复,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3 在日常使用中,应避免对建筑安全玻璃进行过度撞击和划伤,以保障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四、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

4.1 建筑物的业主和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确保建筑安全玻璃的安全使用。

4.2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安全玻璃,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以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4.3 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建筑安全玻璃的监督检查。

5.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安全玻璃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5.2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建筑安全玻璃,应及时要求业主和管理单位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安全标准。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安全玻璃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管理。

1.3 建筑安全玻璃主要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防火玻璃等。

1.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玻璃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安装企业和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建筑安全玻璃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二、生产与销售管理2.1 生产企业管理2.1.1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资质,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1.2 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1.3 企业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2.1.4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产品质量稳定。

2.2 销售企业管理2.2.1 安全玻璃销售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2.2.2 销售企业应建立产品进货验收制度,对所销售的安全玻璃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质量。

2.2.3 销售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三、安装与使用管理3.1 安装企业要求3.1.1 安装安全玻璃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安装人员具备专业技能。

3.1.2 安装企业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安装,确保安全玻璃的安装质量。

3.1.3 安装企业应制定安装方案,对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2 使用单位管理3.2.1 使用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安装企业,确保安全玻璃的质量。

3.2.2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玻璃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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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建筑安全玻璃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建筑安全玻璃的定义与特点
建筑安全玻璃是一种具有特定性能的玻璃制品
• 能抵抗一定外力冲击 • 不易破碎伤人 • 具有防火、防爆、防弹等功能
建筑安全玻璃的特点
• 高强度、高韧性、高安全性 • 能有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 使用寿命长,维护成本低
国际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法规与标准
•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 •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的标准 • 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的标准
建筑安全玻璃的认证与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玻璃的认证
• 产品质量认证:如ISO认证、CCC认证等 • 生产许可证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建筑安全玻璃的监督管理
谢谢观看DoΒιβλιοθήκη s建筑安全玻璃的种类与用途
建筑安全玻璃的种类
• 钢化玻璃:广泛应用于建筑幕墙、门窗等 • 夹层玻璃: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能,适用于高层建筑、防火工程等 • 防弹玻璃:用于防护重要设施、高层建筑等 • 防火玻璃:用于防火隔断、防火门等
建筑安全玻璃的用途
• 建筑幕墙:提供美观、耐用的外墙保护 • 门窗:提高门窗的安全性能,保护室内安全 • 高层建筑:防止高空坠落物伤人 • 特殊工程:如核电站、军事设施等
建筑安全玻璃的保养方法
• 避免阳光暴晒:防止玻璃老化、变色 • 避免高温环境:防止玻璃膨胀、变形 • 避免化学腐蚀:防止玻璃表面腐蚀、破损
建筑安全玻璃的应急处理与安全防护
建筑安全玻璃的应急处理方法
• 破损处理:及时更换破损玻璃,防止安全隐患 • 渗漏处理:检查密封性能,及时修复渗漏问题 • 应急防护: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安全玻璃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玻璃幕墙、窗户、门窗等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安全玻璃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并具有相应的建筑安全玻璃产品合格证书。

第四条建筑安全玻璃施工前,应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合理的设计和计算,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第五条建筑安全玻璃的安装应采用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方法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安装质量。

第六条建筑安全玻璃的质量检验应由相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并出具合格证明。

第七条建筑安全玻璃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八条建筑安全玻璃发生破损、裂纹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并在更换或修复后经专业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建筑安全玻璃应定期进行冲击试验,以检验其强度和安全性能。

冲击试验合格后应出具相应检测报告并及时公示。

第十条建筑安全玻璃应设有应急措施,如玻璃开启功能、断电保护等,以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及时进行疏散和安全救援。

第十一条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责任主体为建筑使用单位,其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建筑安全玻璃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建筑中使用的安全玻璃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
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玻璃的定义和分类:规定安全玻璃的定义,并对不同类别的安全玻璃进行分类,如钢化玻璃、夹层玻璃等。

2. 安全玻璃的选用和安装:规范安全玻璃的选用标准,并详细说明安装安全玻璃的要求,包括安装方法、胶水的使用等。

3. 安全玻璃的检测和验收:规定安全玻璃的检测标准和验收方法,包括使用必要的测
试设备和工具来检测安全玻璃的质量。

4. 安全玻璃的维护和保养:规定安全玻璃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要求,包括清洁方法、防
护措施等。

5. 安全玻璃的更换和修复:规定安全玻璃需要更换或修复时的程序和标准,包括更换
或修复的责任方和方法。

6. 安全玻璃的责任与追责:明确安全玻璃的责任方和追责机制,包括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和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7. 安全玻璃事故的处理与防范:规定处理安全玻璃事故的程序和方法,并提出防范安
全玻璃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总之,《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建筑中使用的安全玻璃的质量和安全性,
保障建筑物内外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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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运行〔20xx〕2116号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
二〇xx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建材安全管理规定
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xxxx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七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

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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