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深度解读37号令、31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全方位深度解读37号令、31号令--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全方位深度解读37号令、31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31号文)解读37号令和31号文背景为什么要发布37号令和31号文1、关于37号令的权威人士解释为规范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我部先后印发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确立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对遏制危大工程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
《管理规定》是在上述两个文件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而制订的,重点要解决3个方面问题。
1)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问题。
部分工程参建主体职责不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责任缺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不够。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如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等现象屡见不鲜。
3)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的问题。
现有规定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量化的处罚措施,监管执法难。
2、关于31号文的非权威人士解释31号文共9条,其中5条是原37号文的内容,4条新增内容:验收人员、第三方监测方案内容、“修改后通过”处理和专家库管理。
31号文既不能没有又不能与37号令合一起,如果没有,37号令可操作性差;如果合一起,则限制技术发展,也有损政府令的权威性。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目的: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解读37号令、31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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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2.建立危大工程清单制度。
《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 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 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 理措施。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 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7条、第9条)
中毒和窒息 8.70%
吊篮倾覆 8.70%
模板支撑体系 坍塌 8.70%
2017年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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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
2017年23起较大事故中,以 基坑坍塌、起重伤害、模板 支架坍塌为代表的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共17 起、死亡64人,分别占较大 事故总数的73.91%和 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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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 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
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 项施工方案签字。
定未有再提。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 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但规定了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 执业印章等规定。
2017年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约52.1%和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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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一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波动。
自2012年起,事故下降幅度开始减缓,且局部出现波动,到 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出现上升,2016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上升分别高达43.44%和32.67%。
全方位深度解读37号令、31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为什么要发布 37 号令和 31 号文 1、关于 37 号令的权威人士解释 为规范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住建部先后印发了《危险性较大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确立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有效促进 了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对遏制危大工程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 用。《管理规定》是在上述两个文件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危大工程安全 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而制订的,重点要解决 3 个方面问题。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 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6、验收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 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 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3、方案修改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 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 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约定予以 4、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 工现场履职。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 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 单位公章。
3、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 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 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 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建设部37号令、31号文-危大工程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1号文和37号令新旧对比

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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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介绍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 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
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
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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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介绍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37号令。
本文将对住建部37号令中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提高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一、背景引言住建部37号令的颁布,是为了强化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减少工程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该令的出台,是住建部加强对建筑行业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
二、规定解读1. 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责任分工住建部37号令明确了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责任分工。
按照令中规定,总包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包括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管理方案,监督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等。
分包单位则必须按照总包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并负责自身所承担的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2. 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令中进一步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其中包括施工现场的标识、警示和封闭管理,施工设备和材料的安全使用,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这些措施的执行,可以有效降低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风险。
3. 安全监管和检查令中明确了安全监管和检查的要求。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检查,确保令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4. 事故应急和处理在令的规定中,对分部分项工程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和处理措施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令要求工程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实际演练,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三、推动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住建部37号令的颁布对推动工程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令明确了各类责任主体在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促使各方在工程安全管理中形成合力。
其次,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和安全监管和检查的规定,为工程安全管理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便于实施和执行。
解读37号令、31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
2017年7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工程一塔吊在 顶升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
2016年11月24日7时50分,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丰电三期工程冷却塔施工 平台(脚手架)倒塌,造成特别重大事故,74人死亡。
(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一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波动。
自2012年起,事故下降幅度开始减缓,且局部出现波动,到 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出现上升,2016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上升分别高达43.44%和32.67%。
二是较大及以上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死 群伤事故仍时有发生。
2017年全部事故类型情况
高处坠落 47.83%
机械伤害 4.35%
车辆伤害 4.35% 脚手架坍塌 4.35%
火灾和爆炸 8.70%
其他坍塌 13.04%
土方坍塌 21.74%
起重伤害 17.39%
中毒和窒息 8.70%
吊篮倾覆 8.70%
模板支撑体系 坍塌 8.70%
2017年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情况
(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事故统计图1(2003年-2017年)
2017年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约45.9%和46.6%。
(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事故统计图2(2003年-2017年)
2017年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约52.1%和58.1%。
《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 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 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 理措施。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 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7条、第9条)
建设部37号令、31号文-危大工程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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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深度解读37号令、31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为什么要发布37号令和31号文1、关于37号令的权威人士解释为规范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住建部先后印发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确立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对遏制危大工程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
《管理规定》是在上述两个文件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而制订的,重点要解决3个方面问题。
1)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问题。
部分工程参建主体职责不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责任缺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不够。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如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等现象屡见不鲜。
3)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的问题。
现有规定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量化的处罚措施,监管执法难。
2、关于31号文的非权威人士解释31号文共9条,其中5条是原87号文的内容,4条新增内容:验收人员、第三方监测方案内容、“修改后通过”处理和专家库管理。
31号文既不能没有又不能与37号令合一起,如果没有,37号令可操作性差;如果合一起,则限制技术发展,也有损政府令的权威性。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目的: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二、危大工程的定义及范围1、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37号令和31号文中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简称,也未进行定义,个人建议:将“专项方案”改称“专项施工方案”,与37号令和31号文中名称保持一致;此外,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定义仍采用87号文中的定义,即:“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因此,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采用统一的后辍“专项施工方案”,例如:XXX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XXX盾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XXX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等。
3、危大工程范围比较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比较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1、谁编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方案签章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4、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查流程如图:四、专家论证解读1、专家论证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2、参会人员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3、专家论证内容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4、专项施工方案修改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写、审核、论证、修改流程图:五、方案实施1、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方案、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方案修改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4、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第三方监测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6、验收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7、险情和事故处置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8、档案管理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六、监督管理1、配套建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现场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3、现场处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信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七、各方主体责任1、建设单位2、勘察单位3、设计单位4、施工单位5、监理单位6、第三方监测7、专家8、建设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