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低保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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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与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

(四)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责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低保资金,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

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从事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服务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经办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村低保工作专责协管人员。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必要的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县、乡、村三级规范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需要,按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总量的%安排工作经费。市(州、地)和省级分别按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总量的‰和‰安排工作经费。加快低保信息系统建设步伐,革新技术手段,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低保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农村低保资金由省(含中央财政补助)、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筹集。各级民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执行中根据实际支出需要,适时调整追加资金预算。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省级和市、州、地农村低保补助金原则上按季度提前下达,县级在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资金提前拨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按季或按月通过受委托的金融机构代理发放到农村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农村低保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第六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也可以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统一制定和调整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制定和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委(扶贫)、统计、价格等部门,按照本规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综合考虑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及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指数等因素,在认真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测算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保障待遇申请条件

第八条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特征相符。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困难家庭,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第九条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一)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申报保障待遇家庭人口计算。

(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申报保障待遇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四)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五)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六)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

第十一条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应按规范程序操作,包括以下环节和步骤:

(一)申请核评环节。

第一步骤:申请受理。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困难的,由乡镇、村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低保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步骤: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干部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

第三步骤:民主评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拟上报的本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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