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低保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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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低保标准实施方案

贵州毕节低保标准实施方案

贵州毕节低保标准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贵州省毕节市制定了低保标准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能够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一、实施对象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毕节市内的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包括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灾致贫、因学致贫等特殊困难群体。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他们可以享受低保标准的生活保障。

二、低保标准确定根据毕节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成本,确定了低保标准。

具体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住房补助、医疗保障等方面,确保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低保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家庭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等材料,以便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和核实。

四、审核标准民政部门将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审核标准将严格执行,确保低保资金的精准投放,防止滥用和浪费。

五、资金保障财政部门将拨付专项资金,用于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资金使用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六、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低保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不发生挪用、滥用等情况。

同时,定期对低保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低保标准和实施方案。

七、宣传和督促政府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让更多的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申请流程。

同时,对申请人进行督促和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完成申请手续。

八、落实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将落实好低保政策,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低保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不负责任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在贵州毕节市,低保标准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帮助他们渡过生活的难关,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同时,也将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为构建美好家园贡献力量。

贵州农村低保标准

贵州农村低保标准

贵州农村低保标准贵州是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个多山少地的省份,由于地理环境的限制,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民的生活水平也较低。

为了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贵州省实行了农村低保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低保标准。

首先,贵州农村低保标准主要包括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家庭生活水平等方面的考量。

根据贵州省相关政策规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一般以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家庭财产为主要考量指标。

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教育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

其次,贵州农村低保标准的具体执行细则包括低保对象的认定、资金来源、发放标准等方面。

根据贵州省相关政策规定,低保对象主要包括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残疾人、农村孤寡老人、农村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

低保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同时还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支持。

低保标准一般包括生活补助金、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面,以确保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再次,贵州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和管理是保障低保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根据贵州省相关政策规定,低保标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

同时,还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低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发放到位,杜绝低保资金的滥用和浪费现象。

总之,贵州农村低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贵州省政府为了保障农村特困群体基本生活权益所作出的重要举措。

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低保标准和加强管理监督,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村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贵州农村低保标准的不断完善和实施,能够为农村特困群体带来更多的希望和温暖。

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是指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居民申请并享受国家的救助政策,旨在帮助这些家庭改善生活状况。

下面将详细介绍农村低保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2.住房状况:申请家庭的住房条件较差,无法提供基本的居住条件,或者住房的面积不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二、申请流程
3.审核核实:社会救助部门将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包括家庭成员的身份、收入和住房情况等。

4.家访调查:社会救助部门会对申请家庭进行家访调查,实地了解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估。

5.审批决定:社会救助部门根据审核核实和家访调查的情况,结合当地低保政策,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给予低保资助,并通知申请家庭。

1.材料初审:社会救助部门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表格填写完整,材料齐全。

2.综合评估:审核人员根据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农村低保的条件。

3.家访调查:审核人员将安排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进行家访调查,实地核实家庭的实际情况和住房条件,并与申请表中填写的信息进行对比。

4.审批决定:审核人员根据材料审核和家访调查的情况,结合当地的
农村低保政策,做出是否给予低保资助的决定。

5.发放资助:社会救助部门将给予低保资助的家庭进行资助发放,并
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以上就是农村低保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的详细介绍。

申请家庭需要按照
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社会救助部门将根据综
合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低保资助,并进行资助发放和相关协议签订。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城市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省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城市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第一条省民政厅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一)起草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省城市低保年度资金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城市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四)制定全省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指导并组织各地开展政策法规及计算机软件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省城市低保统计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与省级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二条市(州、地)民政局低保机构主要职责:(一)起草全市(州、地)城市低保有关文件,制定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市(州、地)城市低保工作年度资金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城市低保工作。

2024年农村低保有关制度(二篇)

2024年农村低保有关制度(二篇)

2024年农村低保有关制度一、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制度(一)成立村(居)委员会评议小组组成人员:村(居)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二)评议小组职责对农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进评议并初步确定其家庭贫困程度类别。

(三)评议小组议事的程序1、由村委会在____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调查核实,并由____名以上调查人填写《____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2、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农低保评议小组会议,将会议记录、签到册、评议记录存档。

3、将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及初步确定的程度类别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____天以上。

4、村(居)委会将其他相关材料一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审核制度(一)成立乡镇农村低保审核小组组成成员。

乡镇长、分管乡镇长、社会事务办人员、其他部门负责人。

(二)审核小组职责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三)评议程序1、乡(镇)政府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2、由乡镇长或分管乡镇长主持召开乡镇农低保审核小组会议,对申报的农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和调查情况进行评议记录存档。

3、乡镇政府根据评议情况进行公示____天以上,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并将拟定对象____报县民政局。

(二)评审委员会职责1、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

2、对有争议的农低保对象组织人员重新调查研究核实。

3、对评审会议的记录、签到册、评审结果存档。

4、乡镇在村务(政务)公示栏上公示____天以上。

5、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议事日程1、接到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后,评审委员会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

2、审核后乡镇人民政府公示____天后,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镇人民政府公章,上报县民政局。

农村低保如何办理流程

农村低保如何办理流程

农村低保如何办理流程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居)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入证明。

如实写清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生活状况、收入情况和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2、户籍证明。

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3、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二、受理:村(居)委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

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救助金额、家庭收入等,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居)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表。

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低保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
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居)委会再次公布三日。

贵州省农村低保操作规程完整

贵州省农村低保操作规程完整

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二)属地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四)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责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低保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低保资金,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从事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服务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经办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村低保工作专责协管人员。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必要的农村低保工作经费。

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县、乡、村三级规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需要,按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总量的%安排工作经费。

市(州、地)和省级分别按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总量的‰和‰安排工作经费。

加快低保信息系统建设步伐,革新技术手段,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低保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农村低保资金由省(含中央财政补助)、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筹集。

各级民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低保《操作规程》

低保《操作规程》

低保《操作规程》低保是国家为保障特困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实施的一项社会救助政策。

为了确保低保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操作规程,以保证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性。

本文将针对低保操作规程进行详细的规定。

一、低保申请条件和程序1. 申请条件:特困群体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城市居民特困群体主要包括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残疾人、失业人员、高龄人员等;农村居民特困群体主要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危房户、因病致贫的贫困户等。

2. 申请程序:(1)特困群体可以向社会救助机构提出低保申请。

(2)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核实其特困情况,包括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收入、家庭财产等相关资料。

(3)经过审核,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及时发放低保金,并通知申请人结果。

二、低保金发放方式和标准1. 发放方式:低保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发放等方式进行。

银行转账是首选方式,以确保款项安全和准确性。

2. 发放标准:发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低保金的发放标准应当保证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得过高或过低。

三、低保审核和复查制度1. 审核制度:社会救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核部门,负责对低保申请人的身份和特困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确保审核过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复查制度: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定期对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进行复查,核实其特困情况是否仍然存在。

如果发现申请人的特困情况发生变化,可以重新进行审核并调整低保金的发放标准。

四、低保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1. 资金管理: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低保资金的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和决算审计等环节。

确保低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财务透明。

2. 监督制度: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于低保工作中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

五、低保工作信息报告和统计制度1. 信息报告: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低保工作的情况,包括申请人数、审核通过和发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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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二)属地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四)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责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低保资金,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从事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服务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经办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村低保工作专责协管人员。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必要的农村低保工作经费。

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县、乡、村三级规范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需要,按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总量的%安排工作经费。

市(州、地)和省级分别按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总量的‰和‰安排工作经费。

加快低保信息系统建设步伐,革新技术手段,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低保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农村低保资金由省(含中央财政补助)、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筹集。

各级民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执行中根据实际支出需要,适时调整追加资金预算。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省级和市、州、地农村低保补助金原则上按季度提前下达,县级在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资金提前拨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按季或按月通过受委托的金融机构代理发放到农村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农村低保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农村低保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第六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也可以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统一制定和调整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制定和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委(扶贫)、统计、价格等部门,按照本规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综合考虑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及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指数等因素,在认真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测算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保障待遇申请条件第八条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特征相符。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困难家庭,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第九条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一)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纳入家庭人口计算;(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申报保障待遇家庭人口计算。

(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申报保障待遇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四)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五)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六)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七)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第十一条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应按规范程序操作,包括以下环节和步骤:(一)申请核评环节。

第一步骤:申请受理。

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自行申请困难的,由乡镇、村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

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1.农村低保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步骤: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干部参加。

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

第三步骤:民主评困。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拟上报的本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

第四步骤:一榜公示。

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本村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

经核评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应说明理由。

公示时间为5天以上。

群众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

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

(二)审核环节。

第五步骤: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审查。

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第一环节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部分申请人家庭,重点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拟补助金额和拟增发补助金特殊困难人员名单。

第六步骤: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第七步骤:二榜公示。

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乡镇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5天以上。

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

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环节。

第八步骤: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第一、第二环节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

县级民政部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步骤:三榜公示。

委托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5天以上。

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步骤:待遇批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核准保障待遇。

委托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代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保障金存折。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农村低保按季度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季度集中评议和审核审批一次。

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提供临时救助。

保障对象从批准的下一季度起按季或按月领取农村低保金。

第五章家庭收入核实与“民主评困”第十三条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年所有纯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依据申请人申报收入,按《贵州省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和入户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民主评困”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及家庭收入水平、符合保障条件家庭中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特殊困难对象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该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时80%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有效。

第十六条“民主评困”在乡镇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

乡镇农村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在“民主评困”前应对各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培训。

第十七条“民主评困”应做到准备工作充分、过程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正。

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村低保专责协管人员(或乡镇驻村干部)介绍全村申请农村低保情况、申请人申报的家庭基本情况和调查核实后的初步处理意见;(二)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评困”,酝酿讨论: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保障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三)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四)现场唱票、计票后,主持人宣布“民主评困”结果;(五)参加评议的乡镇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民主评困”结果必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张榜公示。

第六章保障待遇的确定和保障金发放第十九条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落实,坚持“保基本、有重点”。

基本保障金根据审批认定的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也可按照家庭收入档次分档次确定),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增发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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