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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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

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
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1、监控设备
1、硬件备机、保换、保修及维修服务等
2、现场技术支持
3、电话技术支持等
免费保修期满后合同采购金额的5%
2、传输线路
一事一议
十一、信息资源(列入各部门业务专项经费)
名称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公共服务、数据整理
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申报,经财政局、信息办审核,根据信息资源共享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增加或减少。
5、同代版本升级
6、硬件备机、保换、保修及维修服务等
保修期满后为合同采购金额的8%
2、防病毒软件
1、病毒库升级
2、反病毒软件升级
3、现场技术支持
4、电话技术支持服务
5、紧急事件技术支持等
按合同用户数计算, 100元/用户
3、网管软件
1、电话技术支持服务
2、现场技术支持
3、软件升级等
按合同用户数计算, 80元/用户
五年之后原则上不安排维护费。如继续使用,按照相同比例安排
4、个人打印机
同工作组级打印机服务内容一致
免费保修期满后300元/年/台
五年之后原则上不安排维护费。如继续使用,按照300元/年/台安排
5、绘图仪
同工作组级打印机服务内容一致
免费保修期满后为合同采购金额的8%
6、高端扫描仪(1万元以上)
同工作组级打印机服务内容一致
1、不间断电源(UPS,5KVA以上)
1、电话技术支持服务
2、设备的现场维护与检修
3、对UPS主机和电池进行例行保养工作等
免费保修期满后为合同采购金额8%
电池组使用满三年更新资金按当年政府采购价另计,列入部门预算。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深府[2006]14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4日深府〔2006〕146号)《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延伸到街道和社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社区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提高社区管理效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提高社区政务服务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监督和评估各区社区政务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全市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互联互通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社区政务信息化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区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本区内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三章标准规范第七条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广东省发布的社区信息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我市发布的社区信息化技术标准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深府办[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府办〔2008〕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检测验收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为项目运维经费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06〕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42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项目检测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项目初步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安全测评,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含公开信息的项目必须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需要初步验收报告,将初步验收的材料准备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阶段一次完成:(一)项目只有一个建设合同(不包括咨询、监理、测评合同);(二)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元以下,并且软件开发部分在100万元以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30•【字号】粤府办[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加快我省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目标(一)指导思想电子政务建设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以电子政务建设作为“十五”期间全省信息化工作的重点,政府先行,加大力度,通过电子政务建设带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建设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统一规划、加强领导;统一平台、业务分建;资源共享、讲求实效;统一标准、保障安全;分步实施、分层推进。

(三)建设目标建成功能完善、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电子政务网络统一平台,开展各类业务应用;重点业务系统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基础性资源数据库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实现信息共享;初步形成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逐步完善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政府内部办公运作规范高效,实行公开对外服务,管理、决策、服务、应变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全省电子政务系统框架初步形成。

二、电子政务建设的任务(一)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全省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运维合同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运维合同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运维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需求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主体1.1.1 甲方为我国部门,负责电子政务系统的需求提出和项目监管。

1.1.2 乙方为具有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运维能力的专业公司。

1.2 合同目的1.2.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运维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1.3 合同依据1.3.1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项目概述2.1 项目名称: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运维项目2.2 项目内容:包括电子政务系统的设计、开发、部署、运维及售后服务等。

2.3 项目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三章甲方权利与义务3.1 甲方权利3.1.1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电子政务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3.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3.2 甲方义务3.2.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文件及数据。

3.2.2 甲方应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

第四章乙方权利与义务4.1 乙方权利4.1.1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4.1.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文件及数据。

4.2 乙方义务4.2.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电子政务系统的设计、开发、部署、运维及售后服务等。

4.2.2 乙方应确保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售后服务5.1 项目验收5.1.1 项目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进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财库〔2017〕2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现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7年12月26日附件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预算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细化,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预算金额、经费渠道、运行维护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运维服务合同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运维服务合同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运维服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需求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及术语1.1 本合同中,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1.1.1 “电子政务系统”指甲方为实现政务信息化而建立的系统。

1.1.2 “运维服务”指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对电子政务系统的运行维护服务。

第二章合同标的2.1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及运维服务。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3.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

3.1.1 乙方应按照双方商定的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建设。

3.1.2 乙方应保证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3.2 乙方应提供运维服务,保证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3.2.1 乙方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系统可用性和功能。

3.2.2 乙方应及时修复系统故障,并采取措施预防系统故障的发生。

第四章甲方的义务4.1 甲方应提供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4.1.1 甲方应及时提供系统建设所需的技术资料、业务流程等。

4.1.2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工作。

4.2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4.2.1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合同款项。

4.2.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第五章合同期限及终止5.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5.1.1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5.1.2 双方提前终止合同需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一致。

5.2 在以下情况下,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5.2.1 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终止协议。

电子政务系统运维合同

电子政务系统运维合同

电子政务系统运维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需求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 “本合同”是指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政务系统运维服务事宜所达成的协议。

1.2 “电子政务系统”是指甲方拥有或使用的,用于实现政务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管理的计算机系统。

1.3 “运维服务”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电子政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故障处理、系统升级等服务。

第二章合同标的2.1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电子政务系统的运维服务。

2.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子政务系统的相关技术资料、用户手册等文档,并协助乙方了解系统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完成运维服务。

3.2 乙方应保证运维服务过程中,不影响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3.3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运维服务流程,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4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运维服务情况,及时沟通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甲方的义务4.1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乙方运维服务费用。

4.2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运维服务所需的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条件。

4.3 甲方应对乙方运维服务过程中发觉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保证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违约责任5.1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运维服务,导致电子政务系统出现故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乙方在运维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 甲方未能按约定支付运维服务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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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深圳市财政局于2007年11月1日发布了《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其中包含了《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详见下表),可供有关部门在制定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预算时参考。

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
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上下30%的幅度,综合平衡后,随部门预算一起,核拨各单位电子政务运维费并单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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