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审计规范-2023标准

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审计规范1 范围本文件细化了《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中项目验收审计的内容,规定了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的审计条件、审计内容和审计结论。
本文件适用于信息系统审计机构对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的审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CCUA 006-2020 信息系统审计机构服务能力评价T-CCUA 007-2020 信息系统审计师职业技能评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Check and accept the electronic government project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验收。
3.2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的审计条件The auditing conditions for the acceptance of the electronic government project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前由项目建设方提交相关资料委托信息系统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信息系统审计机构受托对提交资料进行检查,履行审计的有限责任。
3.3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的审计内容The content of the electronic government project Acceptance Audit信息系统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标准规范和工作规则,受托对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的任务完成、技术实现、财务管理、档案建设、应用成效等内容进行审计。
3.4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的审计结论The audit conclusion of the electronic government project acceptance信息系统审计机构在完成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审计后,应当对项目验收的任务完成、技术实现、财务管理、档案建设、应用成效分别提出审计评价和审计意见建议,并最终给出总体审计评价意见。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内容敏感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它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采集与提供第七条第八条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服务。
第十条省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制定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关于提请审查《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检测验收规范(送审稿)》的函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格式合同(送审稿)》起草说明为加强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成功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府办〔2008〕122号)(以下简称《检测验收规范》),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了《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格式合同》(以下简称《格式合同》)。
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格式合同》的起草过程为进一步落实《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项目成功率,2008年初,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会议研究,决定启动我市电子政务项目格式合同制定工作,该工作由市信息办应用推进处负责牵头,由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具体承担。
市信息办应用推进处和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抽调人员从4月份开始,为起草《格式合同》,到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合同管理处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工作,并参考成都、重庆等城市的工作经验,内部召开20余次专题会议,形成《格式合同(初稿)》,并于2008年12月9日邀请有关专家、用户代表和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共同研讨。
充分采纳了各方的建议,形成了《格式合同(征求意见稿)》,并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2月两次通过OA和政府网站向全市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广泛征集意见。
《格式合同》起草组对各区、市直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在充分吸收各单位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格式合同(送审稿)》,提请市法制办审查。
二、制定《格式合同》的必要性根据《暂行办法》,电子政务项目管理需要从项目规划、立项、建设、检测验收、运维和绩效考评全过程考虑,其中合同管理是加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
目前关于电子政务项目不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合同条款不规范、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有的条款无法执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具体表现在:项目建设内容和流程不清晰;对知识产权、保修期、验收标准、付款条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信创验收指南

信创验收指南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测评目前为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在验收前已经达成共识的测评类型,专家们在做验收评审时一般要求承建单位出示第三方验收测评报告,大部分建设单位已经将此项费用列入项目预算中。
目前第三方验收测评主要是指软件测试范畴。
GB/T 30850《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
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包括测评报告。
在系统测试方面,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根据项目需求、设计等文档进行系统测评。
测评报告是项目竣工验收依据之一。
GB/T 21064-2007《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5.1.10 系统验收要求应规定系统验收时的接受条件和检验方法,确保系统建设的质量。
系统验收条件可包括通过具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测评等。
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征求意见稿)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一)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
各区(新区,下同)应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后续工作的引导和管控作用。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明确拆除范围、更新方向、主要公共利益等核心内容。
项目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完成标图建库后,方可享受省“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全市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以各区备案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为基础进行标图建库。
各区应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落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备案制度,在计划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文件2.审批的相关会议纪要(原件或复印件)3.电子光盘(内含计划公告的拆除范围CAD图等内容)。
(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更新方向的审批依据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规划管理依据的通知》(深规土…2014‟228号)执行。
其中,法定图则未公示或不覆盖地区,可根据已批准的分区组团规划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参照《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深规土…2017‟214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一)》)第一点第(五)条执行。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发展备用地的,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功能合理搭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更新方向。
发展备用地在已批法定图则中有备注用地发展导向功能的,可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更新方向;已批法定图则未备注用地发展导向功能的,如申请进行城市更新,具体程序参照《处理意见(一)》第一点第(五)条执行。
(三)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深规土告…2010‟16号),已纳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五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08.08.06•【文号】发改高技[2008]2071号•【施行日期】2008.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07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保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加强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应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二、电子政务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析信息系统资产的重要程度,评估信息系统面临的安全威胁、存在的脆弱性、已有的安全措施和残余风险的影响等。
三、电子政务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两部分组织开展。
四、涉密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应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指南》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进行系统测评并履行审批手续。
五、非涉密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等有关要求,可委托同一专业测评机构完成等级测评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形成等级测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保存国家历史记录,推进社会信息化进程,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定义】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电子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归档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工作原则】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全程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要求和效力】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确保电子档案符合以下要求:(一)来源可靠。
由合法、明确的形成者,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业务事务活动中产生,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办理、归档、移交等系统安全可控;(二)程序规范。
形成、办理、归档、移交、接收、保存、利用、鉴定、销毁等全过程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并且准确记录、可追溯;(三)要素合规。
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拒绝电子档案的合法合规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基础保障】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备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立管理机制、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体系、人才队伍,满足电子档案管理的实际需求。
第六条【安全保密】电子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密码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档案主管部门职责】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制度,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培养专门人才,推动电子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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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检测与验收,有效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为我市新型智慧城市暨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利用市财政资金或其它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大型基建项目中的电子政务项目,以及通过购买服务由第三方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的检测与验收,适用本办法。
其中涉及商用密码的电子政务项目,另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安全性评估。
涉密电子政务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电子政务项目。
指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平台、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
(二)业务数据资源。
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以物理或电子的方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
(三)项目检测。
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以及项目设计和施工文档,对项目功能、性能和安全等进行检测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四)项目验收。
指依据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核查规定范围内各项工作是否已经全部完成,可交付成果是否符合要求,并将核查结果记录在验收文件中的一系列活动。
(五)安全测评。
指依据信息安全国家标准,对信息系统实施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及安全专项测评的活动。
(六)安全专项测评。
指电子政务项目试运行前或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前,或为满足其它特定安全需要,对电子政务项目所开展的安全测评活动。
(七)网络安全审查。
指依据《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电子政务项目中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的安全审查。
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公告目录为准。
第四条(基本原则)项目检测与验收工作应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注重质量与安全的原则。
项目的检测与验收工作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见附件1)。
未通过安全专项测评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行或接入深圳市电子政务外网,未通过终验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第五条(工作职责)项目建设单位是信息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自测及验收工作,并对承建单位、咨询(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管理。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的管理,组织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网络安全审查工作。
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负责对全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监督工作,负责实施电子政务项目网络安全审查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将检测验收费用列入项目投资匡算,市发改和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安排相关检测验收费用。
第二章项目检测第六条(检测类型及检测时间)项目检测按照实施主体分为自行检测和第三方检测,按照检测内容分为设备查验、系统检测和安全测评。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检测应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检测条件、完成时间、检测结果出具等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设备查验)设备查验内容主要有:(一)设备数量、型号、规格查验;(二)软件许可查验;(三)设备运行状态查验。
第八条(系统检测)系统检测内容主要有:(一)系统功能测试;(二)系统性能测试;(三)源代码检测。
第九条(安全测评)安全测评内容主要有:(一)安全专项测评。
测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扫描(主机漏洞扫描、数据库漏洞扫描、应用系统漏洞扫描)和安全核查(主机安全核查、应用系统安全核查、网络设备安全核查)等。
(二)网络安全等级测评。
测评主要根据信息系统所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测评相应标准进行。
第十条(自测程序)自行检测在承建单位完成合同规定内容后进行,由承建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并形成自测报告(见附件2)。
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程序)电子政务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并通过自行检测后,可申请第三方检测。
安全专项测评在自行检测完成后、合同初验前进行,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设备查验和系统检测在试运行完成后,合同终验前进行,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直接委托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或由建设单位选择经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在试运行完成后、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第三章项目验收第十二条(验收类型)项目验收包括合同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其中合同验收包括合同初步验收和合同终验。
当电子政务项目仅由一个合同构成,合同终验和项目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当电子政务项目由多个合同构成,应分别进行合同验收,当全部合同完成验收后可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合同初验程序)承建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通过自行检测和安全专项测评后,方可进入合同初步验收程序(见附件3)。
由承建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合同初步验收申请(见附件4),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建、监理、咨询(设计)等单位共同完成,并形成合同初步验收报告(见附件5)。
第十四条(合同初验材料)合同初步验收前应准备以下材料,主要包括:(一)合同登记相关材料(项目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及附件等)(二)合同建设内容的设计和实施文档;(三)项目自测报告;(四)安全专项测评报告(由市安全测评机构出具);(五)监理报告;(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试运行要求)合同初步验收通过后,应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应做好系统运行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承建单位及监理单位对试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进行详细记录。
试运行时间,应用系统类项目,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设备采购类项目,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试运行结束后,应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试运行报告(见附件6)。
第十六条(合同终验程序)在完成合同初步验收和试运行后,且通过第三方的设备查验和系统检测后,方可进入合同终验程序(见附件7)。
承建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合同终验申请(见附件8),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建、监理、咨询(设计)、用户等单位共同完成终验,并形成合同终验报告(见附件9)。
第十七条(合同终验材料)合同终验前应准备以下材料,主要包括:(一)合同初步验收材料;(二)试运行报告;(三)第三方检测报告;(四)用户使用报告(见附件10);(五)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的合同终验申请表;(六)网络安全审查自查报告(见附件11);(七)培训及售后服务文档。
第十八条(业务数据资源登记)当全部合同完成终验后,对于电子政务项目产生的业务数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业务数据资源登记,形成业务数据资源报告(见附件12)。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程序)当完成业务数据资源登记,并通过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可进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见附件13)。
承建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见附件14),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通过“深圳市信息工程质量管理平台”查询项目的质量监督情况,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可组织承建、监理、咨询(设计)、用户等单位共同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15)。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材料)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准备以下材料,主要包括:(一)每个合同终验材料(含终验报告);(二)项目整体运行报告,包括每个合同终验后的运行报告,以及多个合同联调试运行报告;(三)用户使用报告,包括每个合同的用户使用报告,以及项目整体运行用户使用报告;(四)业务数据资源报告;(五)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报告;(六)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验收备案第二十一条(备案类型)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备案包括合同终验备案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深圳市信息工程质量管理平台”进行。
第二十二条(验收备案材料)(一)合同终验备案材料主要包括:1.《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合同终验备案表》(见附件16);2.《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合同终验报告》。
(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主要包括:1.《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7);2.《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报告》。
第二十三条(验收备案程序)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终验或项目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信息工程质量管理平台”申报合同终验或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合同(项目)备案记录作为合同(项目)运维经费安排和后续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验收备案审核)在建设单位提交合同(项目)验收备案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核实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检测与验收的质量监督)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项目的检测与验收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一)对自行检测、第三方检测、安全测评、试运行、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记录、通报有关单位和机构在检测与验收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电子政务项目检测和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的;(二)违反相关规定未进行安全测评投入正式运行的;(三)未通过合同终验或竣工验收投入正式运行的;(四)其它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责任追究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各区(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深府办〔2008〕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总流程2.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自测要求(提纲)3.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合同初步验收流程4.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合同初步验收申请表5.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合同初步验收报告(提纲)6.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试运行报告(提纲)7.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合同终验流程8.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合同终验申请表9.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合同终验报告(提纲)10.用户使用报告(提纲)11.网络安全审查自查报告12.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业务数据资源报告(提纲)13.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流程14.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15.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纲)16.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合同终验备案表17.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1-1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总流程附件-2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自测要求(提纲)承建单位在进行项目自测前,应根据项目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测试方案,确定相应的测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