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景区协会章程
2024年旅游协会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旅游协会工作计划经过一段时间的反思和对上学期工作的总结,以及对各部门工作细致的参与和活动的落实,我想在新的学期对旅游协会进行以下改变1、结合自身旅游协会的特点对协会干部进行系统性培训,增强各部门的能力,争取为协会建立一个既有家的主旨又不缺乏有组织性质的高效率组织。
确保每次活动的顺利展开。
邀请校学生会外联部、社联财务部、校学生会宣传部、人力资源部、策划部为协会各干部进行培训。
2、桃花村一日游3、荆州高校旅游组织交流会4、校园植物识别、5、导游讲解欣赏以及电影欣赏转山6、《谁更爱家乡》3、我们要为以后协会的发展奠定基础,计划上半年建立自己协会的网页或网站4、(一抓五)将采取新的带会员的方式,我们不但要带动会员的积极性,还要采取另外一些举措让每个干事带会员参加活动,让干事与会员建立亲密的情感关系,争取每人带动五人去参加活动,并且会员____由这些干事负责。
5、旅游协会账目开支公开公示化,让每一分钱用到该用的地方,接受会员的监督,消除会员、干部们对协会的各种疑虑以及不信任。
6、争取举办一次晚会民风民俗进长大准备邀请各大高校、本校的民间艺术演唱者进入长江大学的舞台7、争取用实际行动在新的一年里作出新的成果,为年终进入精锐社团奠定基础。
8、希望将步步高景岗山作为协会的主题歌。
2024年旅游协会工作计划(二)一、总体目标2024年,旅游协会将致力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高会员单位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旅游业的创新和升级。
主要工作目标如下:1. 增加会员单位数量和质量,提高会员单位参与协会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深化旅游业的创新和升级,促进新技术、新业态在旅游业的应用。
3. 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协会的组织能力和服务能力。
4. 加强对会员单位的培训和扶持,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具体工作计划1. 会员单位招募与评定(1)制定并实施会员单位招募计划,吸引更多的旅游从业者和企业加入协会。
(2)对现有会员单位进行评定,提高会员单位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中国旅游景区协会章程

中国旅游景区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会名称为中国旅游景区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ourist Attrac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CTAA)。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由各类旅游景区及其相关企事业、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和探索各类旅游景区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旅游景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二)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并争取政策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三)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交流旅游景区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业务培训等方面的经验,供旅游景区管理者决策参考,(四)协助业务王管单位做好旅游持区质量管理工作,参与相关法规乖政策的研究制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旅游景匹有关行业标准制定和旅游服务质量的咨询及行业资质认证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五)开展和组织扫关宣传活动.(六)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市场秩序;协助业务王营单位规范市场行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培训举办展览,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八)开展同境内外各类旅游景区和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台作,学习境外旅游晕区的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旅游景区向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迈进;(九)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网站,收集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编辑交流协会刊物.(十)承办业务王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旅游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协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隶属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管理机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性质:会实践类第一条协会宗旨--口号宗旨:组织热爱旅游的学生,并为有理想,有水平,的学生提供展现自我的平台,并为旅游爱好者提“快乐之旅”,在旅游中成长,在旅游中睿智。
口号:追寻梦想,游览神州,向世界出发。
第三条积极配合学校的有关工作:搭建模拟的旅游教育平台,以配合老师的教学工作,为同学创造有关部门旅游相关实践的机会。
第二章活动范围1.在遵守学校制度的前提下,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公益性活动。
2.收集、整理有关旅游方面的景点介绍,以及有关介绍旅游路线的普及性范例并且进行传阅。
3.向学员提供校内模拟旅游与旅客推广等实践活动。
4.学期内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旅游社会实践。
第三章组织机构会长:1.领导和协调本协会各办事机构与部门展开工作。
2.如集会和主持协会工作。
3.检查各部门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5.负责学期末的协会工作陈述总结。
副会长:1.全力配合会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秘书长:1.负责对协会内部财务的管理,对各部门申请的使用资金进行统计、出纳。
2.负责会员档案和会员证,会员业务活动参与状况记录。
3.职责范围内各项业务使用资金的书面申请。
组织策划部:(部长、副部长)1.负责协助各部门负责人顺利展开各项2.负责各项非常活动的联系、组织、安排和实施。
3.负责策划各项活动或协会工作。
4.职责范围内各项业务使用资金的书面申请。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设立3第三章规划4第四章保护5第五章建设6第六章利用和管理7第七章法律责任8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六条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省内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确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控告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扶持、帮助和照顾。
. 编辑本段第二章设立.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风景名胜区。
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工作和活动,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观赏、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地形地貌、山体、溶洞、冰川、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和宗教寺庙、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报告;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监督规划的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的审批。
旅游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旅游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行为。
第三条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旅游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由旅游经营者、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旅游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旅游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
第六条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行业内相关专业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十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旅游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建议;(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三)按照协会规定交纳会费;(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三条协会依据章程和会员需求,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包括:(一)举办旅游行业发展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研究和探讨旅游业的发展趋势和问题;(二)开展旅游业务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三)组织旅游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四)开展旅游宣传推广活动,提高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五)加强与国内外旅游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旅游业的国际化发展。
乡村旅游协会规章制度

乡村旅游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乡村旅游协会的组织管理和运作,保障乡村旅游活动的安全和质量,促进乡村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一条乡村旅游协会设主席团、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组成,负责协会的全面领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的办理和协助主席团开展工作。
第四条乡村旅游协会设有若干专业委员会,包括乡村旅游推广委员会、乡村旅游安全委员会、乡村旅游环保委员会等,专门负责相关领域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五条乡村旅游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通过申请加入协会获得会员资格。
第六条个人会员应具备乡村旅游相关从业经验或专业技能,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并维护协会形象。
第七条团体会员应为有资质的乡村旅游企业或相关单位,支持协会工作并为会员提供必要支持。
第八条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并维护协会形象。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九条乡村旅游协会每年定期举办各类培训、交流、推广等活动,会员可按需参加。
第十条协会对外举办各类乡村旅游活动时,必须保证活动的安全和合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提升自身乡村旅游技能和素质,为乡村旅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乡村旅游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赞助资金、活动收入等,应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协会每年设立专项预算,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和支出,并接受年度财务审查。
第十四条协会所有经费均须经主席团批准后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挥霍浪费。
第六章纪律处分第十五条会员如违反协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经协会监督或举报属实,应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会籍等,具体处分措施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七条纪律处分应公正合法,严格按程序进行,受处分会员可向协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乡村旅游协会主席团所有,如有需要修订,应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红色旅游协会章程

红色旅游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红色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法规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的宗旨是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推动红色旅游事业的发展,促进红色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二条协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组织开展红色旅游活动,开展红色旅游资源的调研和评估,推动红色旅游文化交流与合作,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研讨和发布会等。
协会将致力于打造红色旅游品牌,提升红色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条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与捐赠、合作项目的收益等。
协会的资金将用于开展各项工作,保障协会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协会的成员分为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
会员单位是指在红色旅游事业领域有贡献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会员个人是指对红色旅游事业有热情和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五条会员单位享有提名和选举协会理事的权利,并可以参与协会各项活动。
会员个人享有参与协会研究、培训和交流的权利。
第六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办理与管理,并承担协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协会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理事会成员由协会会员单位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八条协会依法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保护会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会员单位有权利参与协会的管理和决策,并享有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源与服务。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按时缴纳会费,并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个人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声誉,并为协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和个人享有协会提供的相关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服务,并应当积极参与。
第十三条协会秘书处应当保证协会日常事务的正常运转,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的进展与问题。
第三章议事及决策程序第十四条协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协会的会员单位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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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景区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四川省旅游景区协会,英文名称Sichuan Tourist Attrac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STAA)。
第二条本会是由四川省内各类旅游景区及其相关企事业、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和探索各类旅游景区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旅游景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旅游局、四川省旅游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成都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并争取政策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交流旅游景区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业务培训等方面的经验,供旅游景区管理者决策参考;
(四)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做好旅游景区质量管理工作,参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旅游景区有关行业标准制定和旅游服务质量的咨询及行业资质
认证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五)开展和组织相关宣传活动;
(六)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市场秩序;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规范市场行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培训,举办展览,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
(八)开展同境内外各类旅游景区和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境外旅游景区的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旅游景区向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迈进;
(九)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网站,收集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编辑交流协会内部刊物;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四川省境内,承认和遵守本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或具有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与旅游景区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与旅游景区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
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由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
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年月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