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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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从全省情况看,各地进展还不平衡,清欠任务仍然很艰巨。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完成国务院制定的三年清欠目标,并不再产生新的拖欠,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和一些地方超越本地经济能力建设项目等,出现了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别是引发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这不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我省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增强解决拖欠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30•【文号】劳社部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

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南通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通政发[2005]84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通政发〔2005〕84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维护市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现就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当向市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并在市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相应额度的资金以保障承诺的实际履行。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存入保障金:1.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障金。

2.施工企业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障金。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企业,亦可按年度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障金:(1)注册地在南通市区且年度施工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南通设立分支机构满三年且三年来年均施工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含本市六县、市)建筑施工企业。

其中,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年度保障金存入标准为60万元,二、三级资质施工企业为40万元。

(2)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企业,年度保障金存入标准为10万元。

4.存入年度保障金的施工企业,自办理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从第四年起降低年度保障金额度(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施工企业降为30万元,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施工企业降为20万元);五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从第六年开始,不再存入年度保障金,已存入的年度保障金全额退还施工企业。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淄政办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排查工作(一)立即组织排查摸清底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辖区内2010年以来建设领域所有开竣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村镇工程要重点进行核查)。

要查清欠薪底数、建立摸排台账,实时掌握欠薪企业及项目、涉及班组及人数、拖欠金额及原因,并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妥善处理欠薪问题、欠薪隐患。

对确实无法立即解决的工资拖欠问题,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与被拖欠农民工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当事双方制定好工资分期偿还解决方案,并安排专人督办落实,做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解决不销账,确保不出现因沟通协调不到位发生上访事件。

(二)及时妥善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对特别重大或分歧较大且一时难以彻底解决,易造成群访事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各区县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作用,强化调裁衔接,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司法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农民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黔西南州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黔西南州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黔西南州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2.01•【字号】黔西南州府发[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黔西南州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黔西南州府发[2004]7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以下简称清欠,下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我州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问题。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州清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期完成清欠工作目标和任务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要健全和完善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核实拖欠的工程款底数、查清拖欠原因,明确清欠责任,制定还款计划,提出具体措施,认真开展清欠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对2003年年度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欠;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二、明确职责,分类解决,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州人民政府对全州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县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建设项目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现象有所增加,特别是恶意拖欠现象有所抬头,给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带来很大隐患。

国庆将至,又时值建国60周年大庆,维稳工作尤为突出和重要。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稳定因素,现就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与国民经济关联度高的建筑业形势也不容乐观。

加之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预防和解决拖欠问题难度明显加大。

近段时期以来,有的工程项目出现了资金困难,有的项目由于现场管理混乱引发工资拖欠甚至欠薪逃匿行为,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日趋显现,严重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和行业平稳发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要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治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做好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社会稳定。

二、全面开展排查,严厉查处拖欠行为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内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劳务用工情况进行排查。

对存在拖欠问题的工程项目要建立监管档案,并采取措施,督导资金到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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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
2004-01-14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
当前,建筑业已经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

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豫政办[2003]80号)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年检及下次招标中予以相应惩罚。

五、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以书面开席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为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六、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
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

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八、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指定的账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承建施工企业或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逾期仍不予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票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何划支的决定,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工程竣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情况后,共同向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本金或余额及其利息一并退还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一)无论什么原因,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15日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投诉举报的。

十二、为减少和避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

承建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等,并在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和总结算方式,并在7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凡因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
协调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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