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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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薪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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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薪联发〔2016〕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桂薪联发〔2016〕1号|浏览量:1460|发布日期:2016-12-12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桂各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2016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市政公用、园林、交通、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下同)对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和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后,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管理、使用问题纳入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工人工资所占具体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各行业工人工资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中所占的平均比例,且能确保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
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
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 我方
在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在截止投标之日止
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
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文件规定能够及时、足额存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我方在承包的项目中出现拖欠农
民工和工人工资的,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先予划支,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接
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我方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
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4. 如我
方不按规定执行,发包人有权取消我方承包资格。

报价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桂 林 市 建 设 与 规 划 委 员 会

桂 林 市 建 设 与 规 划 委 员 会

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市建规[2006]268号关于调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取办法的通知各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我市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公司及项目部加强了农民工工资的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明显减少,初步形成农民工工资发放常态化。

为了进一步强化各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同时减少企业负担,借鉴外地经验并结合我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认真贯彻市建规[2005]58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我市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办法作如下调整:一、各建设、施工单位(含外来施工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限额管理和返还动态管理。

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限额管理是:设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总数限额,一级及其以上企业为200万元,二级企业为150万元,三级(及其他企业)企业为100万元。

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总数限额为200万。

三、当建设、施工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超过限额时,实行返还动态管理。

具体是:建设或施工企业上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总数超过以上限额的,在继续报建新项目时,首先按市建规[2005]58号文件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同时该建设或施工企业原报建项目按下列标准返还保障金:1、当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0、结构验收完毕、竣工备案时,分别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30%、30%、40%;2、市政工程施工至完成土方、完成稳定层、竣工备案时,分别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0%、40%、40%;四、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作程序按照市建规[2005]58号文件执行,涉及动态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在工地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公示情况公示单》进行公示,再持书面申请,附基础结构验收单、主体工程结构验收单到我委办理相关返还手续,其它工作程序不变。

五、各建设、施工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超过限额,在动态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过程中,必须保证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总额不低于规定的限额。

桂政发〔2024〕广西建筑工程安装劳保费管理办法

桂政发〔2024〕广西建筑工程安装劳保费管理办法

桂政发〔2024〕广西建筑工程安装劳保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广西建筑工程安装劳保费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工程安装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安装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的劳动者。

三、劳保费的定义和范围1.劳保费是指用于支付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积金费–其他相关费用四、劳保费的缴纳1.劳保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及时缴纳,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2.缴纳劳保费的相关手续和程序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不得违法逃避。

–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纳五、劳保费的计算1.劳保费的计算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确保按照规定金额缴纳。

2.劳保费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等进行综合考虑,适当调整。

–按照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进行计算–按照固定金额进行计算六、劳保费的使用1.劳保费应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

2.劳保费的使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不得挪用或滥用。

–社会保险费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七、劳保费的监督和检查1.劳保费的监督和检查应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劳保费的使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核实账目等方式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劳保费的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受检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八、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1.对于违法违规不缴纳劳保费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

2.对于违法违规使用劳保费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追回和没收相关费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要求,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工作作为保障民生幸福的具体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含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调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重点建立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强化对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桂办发[2000]11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0.07.03【实施日期】2000.07.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0]117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的来源和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统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由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过渡的特点,改革原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计取办法,实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代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凡在我区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包括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以及承担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的劳动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二章劳保费收取与缴纳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的来源和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仍处于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阶段发展的特点,建安劳保费实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等,含重点工程和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工程造价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其他相关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收到的建安劳保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建安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建安劳保费。

第六条建安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建安劳保费费率标准计取。

第七条为保证建安劳保费足额收取,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预缴,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总造价结算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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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
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农民工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一支骨干力量。

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中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以及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大幅度增多,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甚至群体打架斗殴、闹事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的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研究,决定在我区的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预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四、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以下规定
存入:
(一)建筑业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得退回企业,须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障金不足中标价的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建筑工程的建设方与承建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六、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

工程竣工以后,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筑业企业。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
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

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工程竣工后,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设单位。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不予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即作出是否先予划支以及如何划支的决定。

九、工程竣工后,由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分别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该工程项目中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或余额及其利息一并退还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

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情况。

如有以下情况
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一)审查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四)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的。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和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转,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违法违规使用工资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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