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 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 制度大全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协议关键信息项:1、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2、准入的标准和要求3、检测和检验机制4、违规处理措施5、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6、市场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7、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1、总则11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协议。
2、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21 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11 植物类包括种植、采摘的蔬菜、水果、花卉、茶叶等。
212 动物类包括养殖、捕捞的畜禽、水产品等。
213 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食用菌、蜂蜜等。
3、准入的标准和要求31 食用农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311 不得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
312 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如产地证明、检验报告等。
4、检测和检验机制41 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制度,市场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411 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412 检测结果应及时公示,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措施。
5、违规处理措施51 对违反本协议的市场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511 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不合格产品。
512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61 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督管理。
611 定期对市场进行检查,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制度要求。
612 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7、市场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71 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711 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
712 对不合格产品及时下架、召回,并报告监管部门。
8、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81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811 对消费者因食用不合格农产品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首先,农产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工业化农业的普及,农产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农产品可能受到化肥、农药、兽药等化学品残留的污染,或者在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出现安全隐患。
因此,建立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可以确保农产品的安全质量,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其次,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和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市场准入制度可以促使农产品生产者和加工企业提高生产标准和质量,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肥料、农药等因素的管理和控制。
农产品要进入市场销售,必须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这意味着农业生产将更加注重质量而非数量。
这将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再次,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农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市场准入制度可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健康的农产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和市场准入管理,可以降低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农产品的风险,促使消费者更加放心地购买和食用农产品。
最后,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力度和范围,提高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这将有助于提高质量监管的效率,减轻监管部门的负担,缩短监管周期,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产品质量问题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农产品安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建立健全的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也需要加强立法、加强监管和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只有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才能不断完善和提高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运行效果。
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一、指导思想:以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根本,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进入县内市场的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测,基本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无公害,确保全县人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二、实施原则: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入手,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家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类、畜产品类开始,从批发市场、超市开始,逐步向全市农产品市场的农产品延伸。
三、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推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和标识管理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推行先进的管理手段、引导规范经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农产品信用监督约束机制等主要内容,逐步实现我县农产品市场检测人员、速测仪器、检测场所、检测结果记录公示、检测结果网络化管理的具体到位,营造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最终实现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无公害化,并进一步向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发展。
(一)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免检制度。
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并与基地种植相符的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索证抽检制度。
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制度。
现场检测制度。
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1、实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身份编码识别管理制度。
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编码规则》要求,制定完善本辖区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随时补充完善编码,提高编码的时效性和科学性。
食用农产品场准入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场准入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需要经过准入管理,准入管理制度是为了
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下面是食用
农产品场准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产品登记要求:生产、经营、流通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包括产品基本信息、生产企业资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2. 生产环境要求:生产农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
要求,包括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卫生防护措施等。
3. 生产技术要求:生产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
要求进行生产,包括农药、化肥使用规范、农产品采收、贮藏、加
工等环节。
4. 营养风险评估: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营养风险评估,评估产品
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是否超过国家标准,确保产品的营养安全性。
5. 产品标识要求: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标识,包括产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方便消费者选择
和溯源。
6. 检测监控要求: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和监控,确保产品的
质量安全。
对违规产品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
证等措施。
7. 溯源体系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的溯源体系,追踪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情况,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以上是针对食用农产品场准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
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消费者的生活
质量。
农业局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试行):(一)入市验证和检测制度1.对取得具有认证资质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及入境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时,实行入市验证,凭有效的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出入境检疫检验证明及专用标志进入市场,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定期抽验。
2.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和现场检测,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与市场签定了“产销直挂”合同的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可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4.外地批发市场进入我县批发市场,应提供外地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方可入市经营。
(二)包装标识管理制度。
1.按规定要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须经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其它农产品应根据其不同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
2.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包装上要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电话和地址,或者加贴有上述内容的标签。
3.不能进行包装的农产品,应标明产地。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要加贴或标明标志标识。
(三)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1.经销商要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2.验明有无产地认定证书、来源证明、产品认证证书、检疫检验证明、专用标志、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产品标识。
3.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来源、供货商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和追溯制度1.生产者要向经营者就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生产基地、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组织、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等规模种植场要建立生产记录档案,详细记录生产过程,重点是农药、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情况。
农药经营单位要建立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进销台帐,不得销售违禁农业投入品。
经营者要及时反馈生产者所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
2.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
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除建立进货台帐,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以备查用。
农产品准入5项制度

汉中市农产品市场准入5项制度一、入市验证制度1、凡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必须建立进货索证和验收备案登记两项制度;2、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凭产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或《检测报告》或《“三品”认证证书》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或《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可以免检入市;否则,都需检测,检测合格者方能入市,检测不合格者不能入市;3、查验相关证件是否填写规范、有效期之内、涂改伪造、出证人资质等,同时应查验农产品是否证物相符;4、需要包装的农产品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的规范要求;5、对查验的农产品,应及时逐项登记备案,认真填写《汉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货验收登记表》并将相关证件整理归档,审核无误后,方可上市销售。
严禁无证或未经检测的农产品上市销售;6、上述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损毁并至少保存两年。
二、无证检测制度1、市场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检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试剂等,保证日常检测工作正常进行,并接受和配合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2、市场应配备有资质的内检员负责日常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3、对不具备入市免检条件的农产品,必须进行现场检测,合格者方能上市;4、检测不合格者不能上市,应及时报告县(区)农业主管部门;5、内检员应严格遵守《内检员守则》,如实填写《汉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登记表》和《检测报告单》。
三、信息公示制度1、农产品销售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2“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3、公示内容应及时更新,更新过的相关资料应收集归档;4、对抽检不合格农产品的信息发布应准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5、“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应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举报电话。
四、不合格农产品及时报告和退市制度1、在抽查检测和无证检测中,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及时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并向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机构报告,及时处置;2、对于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农产品应及时召回;3、对于市场中未售出的不合格农产品应进行登记清理及时退市;4、对于不合格农产品应进行追溯,告知相关监管部门处置;5、对于退市召回的农产品依据相关法规,在业务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不得转移或隐匿不报。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经营企业等相关主体。
1-3 定义1) 食用农产品:指人们在日常饮食中所使用的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谷物、蔬菜、水果、畜禽肉类等。
2) 市场准入:指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过程,包括准入条件、审批程序等方面的管理。
二、市场准入条件2-1 生产环境条件2-1-1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
2-1-2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采取农药、化肥等生产技术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2 生产工艺要求2-2-1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对生产工艺进行规范化管理。
2-2-2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生产环节进行监控和记录。
2-3 产品质量标准2-3-1 农产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2-3-2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检测流程,确保产品质量满足标准要求。
2-4 产品标识要求2-4-1 农产品包装标识应清晰明确,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等内容。
2-4-2 农产品包装标识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性信息等。
三、准入审批程序3-1 申请材料准备3-1-1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等。
3-1-2 农产品经营企业应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证明等。
3-2 材料审核3-2-1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2-2 对于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准入手续。
3-3 准入批准3-3-1 对通过审核的申请,相关部门应作出准入批准决定,并颁发市场准入证书。
3-3-2 准入批准决定应公示,向社会公开。
四、准入监管4-1 日常检查4-1-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农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环境、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
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在市社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及其他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第二章包装标识与检测第七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八条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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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指导思想:以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根本,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进入县内市场的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
一、指导思想:以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根本,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进入县内市场的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测,基本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无公害,确保全县人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二、实施原则: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入手,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家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类、畜产品类开始,从批发市场、超市开始,逐步向全市农产品市场的农产品延伸。
三、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推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和标识管理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推行先进的管理手段、引导规范经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农产品信用监督约束机制等主要内容,逐步实现我县农产品市场检测人员、速测仪器、检测场所、检测结果记录公示、检测结果网络化管理的具体到位,营造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最终实现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无公害化,并进一步向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发展。
(一)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三项制度”
免检制度。
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并与基地种植相符的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索证抽检制度。
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制度。
现场检测制度。
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1、实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身份编码识别管理制度。
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编码规则》要求,制定完善本辖区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随时补充完善编码,提高编码的时效性和科学性。
加快编码的普及应用,逐步实现生产者在每批上市农产品上应标明产地编码,以便追查农产品产地来源和生产者,并将产地编码作为农产品追溯的重要依据,更好地为我市农产品顺利进入各地市场服务。
2、推行标识管理。
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
对进行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率先实行农产品标识挂牌销售。
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标识牌的制作、发放由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
3、实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制度。
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生产基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生产者在生产中要严格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规定,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
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以及防疫、检疫情况;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通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时有效的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
(三)建立农产品信用监督约束机制
以执法部门监督为主,行业自我监督为辅,结合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通过消费者评选、同行业评比、监督部门评定等综合评价的办法,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创建信用市场、信用企业、信用品牌活动,以充分发挥在农产品安全体系引导市场的功能与作用,逐步使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企业自觉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积级推行“诚信、安全、健康消费”在重点市场、超市设立农产品安全诚信公示栏,定期向消费者提供农产品安全信息,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运营制度运行制度运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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