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作和人防法律法规
人防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人防工程的运营、管理、维护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防安全责任制度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责任主体第四条人防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对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负责对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责任内容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人防工程设计、施工。
(二)对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能。
(三)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一)严格按照人防工程的设计用途和使用规定进行使用。
(二)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对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四)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责任:(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人防工程进行审批、验收。
(二)对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组织开展人防工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责任追究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对下列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人防管理制度大全

人防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防工作的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防管理工作,包括人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人防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和措施。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门的人防管理部门,负责人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二章人防设施建设管理第五条人防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才能开始施工。
第六条人防设施的选址应当考虑到周边环境和人口密集程度,同时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人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人防设施的管理方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有效、及时。
第九条人防设施的管理方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人防设施维护管理第十条人防设施的管理方应设立专门的维护人员队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人防设施的管理方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修和检测,确保设施的功能正常。
第十二条人防设施的管理方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有效、及时。
第十三条对于人防设施的损坏或严重缺陷,管理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修复。
第四章人防管理制度执行与考核第十四条人防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人防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定期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五条人防管理部门应对各单位的人防设施建设、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进行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人防管理制度的单位,人防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五章人防知识普及和宣传第十七条人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人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八条人防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防知识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和技能。
第六章总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并对相关人防管理工作具有约束力。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提高人民防空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人防建设活动,包括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设施设备维护、人防宣传教育、人防指挥通信等。
第三条人防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注重实效、提高效益;(四)因地制宜、创新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人防建设、维护人防设施、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一万五千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商场、医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确保人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防空地下室;(二)定期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三)保障防空地下室的通风、采光、消防、排水等设施完好;(四)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
人防工程安全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维护、改造及拆除等全过程。
第三条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人防工程安全。
二、安全责任第五条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六条人防工程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人防工程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人防工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维护、改造及拆除等各环节的责任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维护、改造及拆除等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结构安全、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维护、改造及拆除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工程安全。
四、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七条人防工程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规定

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随着小区人防工程的越来越完善,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规定也变得越来越规范。
法律中明文规定小区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那么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规定都有些什么呢?▲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规定都有些什么呢1、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针对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开发商在开发建造住宅小区时,开发商的目的是通过建造住宅小区并出售,谋取利益的活动,至于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建造,并不是出于开发商的自愿,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应该没有开发商会主动建造人防工程的。
虽然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但是,该规定并不是义务行条款,也必须是出于开发商的自愿为前提。
所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规定的开发商开发地下空间的有关规定并不适用于住宅小区下面的人防工程,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权属与开发商是否拥有权属不具有关联性。
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通过对上述条款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条款仅仅是规定开发商在建造阶段的有关权属(即从开发建造到出售之前),这个阶段的权属,《物权法》规定的很明确,只要是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是经过合法审批建造的,在未出售之前是属于开发商所有,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
人防业务工作制度内容

人防业务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1.1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人民防空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民防空业务工作。
1.3 人防业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长期准备、重点建设、依法管理的原则,贯彻国家人防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二、组织机构2.1 国务院设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2.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2.3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人民防空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人防工程3.1 人防工程是指为了防护武器装备、弹药、军事设施和人员,而在地下、地面和高空等空间建设的防护工程。
3.2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3 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的规划和计划执行,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4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的管理制度,保证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四、人防警报4.1 人防警报是用于通报战争状态、空袭或其他紧急情况,通知和组织人民进行防护的一种信号。
4.2 人防警报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人防警报设置和使用的标准和规定,确保警报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4.3 人防警报的设置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警报的管理制度,保证人防警报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五、人防训练5.1 人防训练是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作的素质和能力,进行的防空袭、防护救援等专业训练。
5.2 人防训练应当按照国家人防训练的规划和计划进行,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5.3 人防训练的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训练的管理制度,保证人防训练的质量和效果。
六、人防宣传教育6.1 人防宣传教育是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空意识和防空能力,进行的防空知识教育和宣传。
6.2 人防宣传教育应当按照国家人防宣传教育的规划和计划进行,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人防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重要)
人防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何时颁布的?何时实施的?答: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P39)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公民对人民防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权利:享有防空疏散、掩蔽、医疗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
义务: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学会防空、救灾的一般技能,遵守执行人民防空通告规定的注意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于何时公布施行?答:2001年4月28日。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什么时间起实行?答:1998年10月1日。
5、《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于何时颁布?答:2001年5月26日6、人防工程拆除审批的办理依据是什么?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7、市、县(市)、区级人防主管部门予以拆除审批的人防工程办理条件?答:办理条件:㈠因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确需拆除的;㈡5级以下人防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其他工程经审查后上报,审批权限在省、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㈢按有关规定经市人防办批准后,限期补建或缴纳拆除补偿费。
8、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为,应依法如何处理?答: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对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哪些主要优惠政策?答: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开发利用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小学人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人防(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全校师生的防空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保障学校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人民防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及教职工家属。
第三条我校人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体制。
第四条我校人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人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人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人防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人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研究、部署、协调学校人防工作;(三)审定学校人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学校人防工作的实施;(五)定期向学校领导班子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汇报学校人防工作情况。
第七条人防办公室是学校人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人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人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人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二)编制、实施学校人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空防灾演练;(五)管理学校人防设施;(六)处理学校人防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教育培训第九条学校将人防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开展防空防灾知识教育。
第十条各年级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空防灾知识讲座、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利用班会、升旗仪式、校报、校园广播等渠道,广泛宣传人防法律法规和防空防灾知识。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教职工参加人防知识培训,提高教职工的防空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防空防灾演练第十三条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空防灾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四条防空防灾演练包括以下内容:(一)防空警报信号识别;(二)应急疏散;(三)避险自救;(四)救护技能;(五)心理疏导。
人防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功能,发挥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
人防工程包括人防指挥工程、人防防护工程、人防配套工程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正常使用;(二)合理规划,充分利用人防工程资源,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益;(三)科学管理,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率,确保战时人防功能;(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责任制,保障人防工程的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人防工程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设计规范;(二)符合战时人防功能要求;(三)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使用;(四)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了建设任务;(二)人防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设计规范;(三)人防工程具备战时人防功能;(四)人防工程使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三)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人防工程的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保证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不得影响战时人防工程的使用;(三)加强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正常使用;(四)按照规定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人防安全生产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防部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人防设施管理单位以及从事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等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人防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责任,落实措施,确保人防工程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人防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人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人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防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人防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组织制定人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开展人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四)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和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五)组织开展人防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六)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人防设施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人防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组织制定本单位人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开展本单位人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四)监督、检查本单位人防工程和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五)组织开展本单位人防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六)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人防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人防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各级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一)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六)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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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作和人防法律法规
二0一二年五月
一、人防工作
•(一)人防的定义
•人防即人民防空,是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人民防空同国土防空、野战防空共同组成国家防空体系,是现
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人防的根本任务是防范和减少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核心能力就是战时防空能力。
•社会对人防概念的错误理解:
•很多人不知道人防是什么,也不了解。
有些人把人防办写成“人
房办”、“人民防控办”(非典时期)。
•中国人民防空标志。
中国人民防空标志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
准,自1999年5月1日起启用。
•CCAD是中国人民防空的英文缩写:Chinese civil air defence。
(二)人防的性质和方针原则
•人民防空的性质:
•《人民防空法》表述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表述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
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防建设的方针和原则
•《广西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表述为: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
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减灾相结合的原则。
(三)人防领导体制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总参谋部作战部,大战区人民防空办
公室设在大军区作战部,部长兼任国家(战区)人民防空办公
室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受
地方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领导。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既是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
同时又是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市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机
构,受市政府、柳州军分区的双重领导,并接受自治区人防主
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四)市人防办的主要职责、工作特点和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职责:(有十个方面的内容)
归纳起来就是:依据国家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人防建设规划和城市防空袭方案;依法建设人防信息指挥、人防工程、警报通信系统;组建和训练人防专业队伍,开展人防宣传教育。
工作特点
•一是战备性。
构建有效城市防护体系,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在遭受战争和重大自然灾害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存
国家战争潜力。
•二是社会性。
利用人们防空指挥信息系统参与防灾、减灾和救
灾。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供应急避难场所,缓解平时人流交
通压力,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这些工作与老百姓生活息息
相关。
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
• 1.行政许可事项:
(1)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
(3)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核。
• 2.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
(2)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造价审核。
(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
(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人防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二)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于1996年10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同日以第7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共九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二章为防护重点,主要规定了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的制定,城市规划、基础建设和物资储备贯彻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要求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在城市中,维系经济命脉、关系国计民生和支持战争的重要经济系统和设施,都属于防护的重点,如:能源设施、交通设施、国防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机械制造、信息产业、冶金工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
•第三章为人民防空工程,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的任务分工,建设的保障,维护管理、平时利用、安全保护和拆除补偿等方面的内容。
•民用人防工程的建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兼顾人防需要。
•维护管理:谁投资、谁受益、平时归谁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为通信和警报。
•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案例:在居民住宅楼装防空警报器。
•第五章为疏散。
•战时城市人口疏散分为早期疏散、临战疏散和紧急疏散。
这些
疏散行动是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根据需要,有条件的城
市居民还可采取投亲靠友方式提前到亲友处隐蔽,以缓解政府
统一组织城市人口疏散工作的压力。
•柳州战时(应急)城市人口疏散接收安置计划规定,城中区疏
散到鹿寨县,柳南区疏散到柳江县,柳北区疏散到柳城县,鱼
峰区疏散到融安县。
按照城市人口50%进行疏散。
•第六章为群众防空组织,主要规定了群众防空组织的建立和任
务,组建队伍,群众防空组织的装备、器材、经费的保障,以
及专业训练等方面内容。
•第七章为人民防空教育,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教育的目的、教
育计划与实施、有关部门的任务和责任等方面内容。
•第八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不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等方面内容。
•第九章为附则,规定了制定实施办法的授权性条款和该法的实
施日期等内容。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于2011年9月23日通过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于2012 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涉及的条款内容多,修改幅度大。
条目数量从原来的32条增加到44条。
1.推进人防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实施办法》有所创新和突破。
•一是明确原则。
规定了人民防空贯彻与防灾救灾减灾相结合的原则(第二条)。
•二是建立机制。
•三是纳入规划。
•此外,新《实施办法》还对推进人防建设融入城市建设作出规定。
第十条规定了人民防空建设融入重要经济目标建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
•新《实施办法》把人民防空建设融入公共安全建设作为重点,2.宣传教育工作规定
•新《实施办法》由原来只提到人防教育,未提到宣传工作,只对防空教育提出要求,未对防灾教育作出规定,拓展到同时对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提出要求。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与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宣传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