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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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第一章概论诉讼: 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诉讼基本上是一种三元结构系统。

刑事诉讼: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刑事案件起诉至审判的诉讼程序。

广义的刑事诉讼,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

我国的刑诉有如下特征:刑事诉讼是法定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在我国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刑事诉讼法典。

按照不同的角度分类,刑事诉讼法可属于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目的:为了保护刑罚的正确实施,惩罚罪犯,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任务:确保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作用: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人权,促使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乃至司法过程“形式合理化”。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特征:私人告诉,不告不理;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这种审判制度被称为神示证据裁判制度。

以获取神的启示作为断案的方法,是神示裁判制度的证据制度下的本质特征,故该证据制度称为神示证据制度。

包括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证明等。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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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总论1.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2.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公诉人不属于当事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区别:公诉以前....犯罪嫌疑人,公诉以后...被告人。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4项。

5.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6.立案管辖:(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例外:国安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的、对罪犯在监狱内由监狱侦查)(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自诉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调解)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公诉转自诉)7.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8.地区管辖:(1)犯罪地(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2)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最初受理的。

(3)现役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分别管辖。

9.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诉讼活动。

(1)审判人员。

本院院长决定检查人员。

本院检察长决定侦查人员。

刑事诉讼法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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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2.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3.诉讼参与人,是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4.证人证言是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5.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段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

6.回避的适用理由:(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六)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机关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七)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7.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内容:1、立案监督。

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审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即时纠正。

3、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人民检察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执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学本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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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李某是湖南省某市人民法院法官,在2013年发生的一起盗窃案中,李某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该案经检察机关向该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李某作为诉讼中的什么身份出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合议庭审判员 B.证人 C.当事人 D.其他诉讼参与人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交付执行死刑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B.人民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的同时监督审判活动C.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有权提起抗诉D.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可以进行监督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从级别管辖方面说,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A.基层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D.专门人民法院4.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服刑期间,与同监犯王某共同进行毒品交易,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案审判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A.原审人民法院B.陈某住所地人民法院C.服刑地人民法院D.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5.刑事诉讼案件的下列证明对象,属于程序法上事实的是[]A.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B.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因C.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D.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6.刑事诉讼法中“依靠群众”原则不包括下列哪项内容?[]A.依靠群众,查明案情B.依靠群众,揭露犯罪C.接受群众监督或者吸收群众参与审判D.依靠群众,起诉犯罪7.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不享有下列哪一项权利?[]A.独立辩护权B.会见权C.阅卷权D.提出意见权8.下列地点,可以用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是[]A.为了办案安全而建设的场所B.羁押场所C.侦查机关的办案场所D.犯罪嫌疑人住所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A.报案或者控告B.报案或者举报C.举报或者控告D.举报或者调查10.被害人张某因被康某某强奸,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康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38万元。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问答及部分案例)一、名词解释1、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2、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3、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5、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8、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是强制措施中最重的一种。

9、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10、审查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11、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12、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

1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刑诉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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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刑诉法概述1.诉讼的概念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或解决纠纷的活动。

俗称打官司或办案。

2.三大诉讼诉讼依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及诉讼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3.刑事诉讼的概念理解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狭义上的刑事诉讼: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广义的刑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侦查机关的侦查4.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理解1、规定行使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广义和狭义的刑诉法(1)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2)广义的:刑诉法及其他各种法律中有关刑诉程序的规定第二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诉讼主体的理解及范围直接担当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当事人都是诉讼主体.范围:公\检\法\自诉人\被告人.2.专门机关的种类,公检法的性质,组织体系及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刑事审判权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1)法院性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以及根据提起公诉受理公诉案件,并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刑事案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调查;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也有权案件进行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有权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2)检察院性质: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自行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提起公诉权刑事裁判执行的监督权(3)公安机关性质:也是刑诉法律关系的主要诉讼主体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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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一、管辖1、地区管辖有哪些原则要求?(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一)立案管辖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四类:(1)贪污贿赂罪;(2)渎职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依法直接受理。

3、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庭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2、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专门管辖的具体规定(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3、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具体规定(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刑诉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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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一、刑事诉讼法定的不追究情形有那些?《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迅蛙耕任>吟【对的I添照刑法告*才处理切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裁定和刑事判决是两种不同的处理决定,它们有何区别?1、适用的对象范围不同。

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可以解决实体问题,又可以解决程序问题,而且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

2、适用的诉讼程序阶段不同。

判决只适用于审判程序终结时,具体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终结时。

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3、表现的形式不同。

判决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而裁定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裁定采用口头形式,必须记入法庭记录,其效力与书面形式的裁定相同。

4、使用的次数不同。

一个案件中生效的判决只能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5、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

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三、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哪些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的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四、被监视居住的人应该遵守以下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

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的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刑事诉讼的法定侦查措施。

(一)、进行专门调查工作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被害人、证人3、勘验、检查4、扣押物证、书证5、搜查6、鉴定7、通缉8、查询、冻结存款、汇款9侦查实验(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2、在专门调查中采取的强制性方法六、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在程序上如何处理?(一)侦查终结需具备的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法律手续完备4、定性定罪准确(二)侦查终结的程序:1、制作侦查终结报告2、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1)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审查起诉: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b、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c、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2 )撤消案件:a、根据第15条规定b没有犯罪事实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c、虽有犯罪事实却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3)作其他处理(4)中止侦查七、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一)一般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3、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4、民族语言文字原则5、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二)特有原则:1、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2、依靠群众原则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原则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6、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7、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8、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9、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三)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八、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相同:都是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手段;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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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第一部分总论第一节刑事诉讼法学概论本节主要介绍基本范畴、基本概念,包括四个范畴: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

而且这四个概念之间在逻辑上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教材的内容提要部分讲明了这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这里有些常识性的东西,同学们应当有所了解,比如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什么;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什么;还有包括我们国家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本节主要是一些历史常识,包括:根据阶级本质来划分,刑事诉讼分成奴隶社会刑事诉讼、封建社会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刑事诉讼。

要求重点掌握,封建社会刑事诉讼和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之间鲜明的对立性。

资本主义刑事诉讼实际上是在反对封建制刑事诉讼基础上,对封建制刑事诉讼革命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它一切都是和它反着,如封建刑事诉讼审判不公开,但资本主义刑事诉讼强调审判公开;封建社会司法不独立,资本注意社会刑事诉讼强调司法独立是一面旗帜;封建社会公开不平等,资本主义社会强调平等;封建社会不重视人权,刑讯逼供公开化,这些都有规定,资本主义社会中就特别强调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强调法律上的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依结构形式来划分,可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混合式诉讼。

书本上介绍了每一种诉讼形式的特点,而且特别强调在混合式诉讼当中又分成了现代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形式,教材还比较了他们之间的区别。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历史知识需要强调的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一般趋势,在教材上专门列举了一些。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目的和任务这一章解释刑诉法第一、第二条的规定,关于立法的目的,教材上也讲了三个方面,立法的任务教材上讲了一个总任务,三个具体任务,以及总任务与三个具体任务之间关系是什么。

大家看教材就行了。

这一章考试也不会有题目。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基本原则,就是制定刑事诉讼法和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行为准则。

在刑诉法中,原则是个纲,这些原则都是在立法中具有一些重大的指导思想性的东西,根据这些原则再制定一些相应的法律条文,这个是在立法当中经常应当考虑的。

教材上共有八节,第一节总体上讲什么是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有哪些意义以及它的体系怎么确立,同学们在学习中怎么来理解这个原则,在总体思路上,要围绕这四个思路来学习:第一,某一个原则的含义是什么,第二,这个原则它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要坚持这个原则,第三,这个原则在刑诉法中有哪些体现,第四,怎样贯彻、执行这个原则。

这次考试不会考原则。

考试当中只会考些容易出、可以出案例分析、单选案例题目的内容,同学们在复习当中应当重点注意这样几项原则:第一,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第二,无罪推定原则;第三,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第四,国家追诉便宜主义原则。

第四章刑事诉讼主体本章属于重点章节。

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复习专门机关这部分时,应当主要围绕两个核心问题来学习:第一个问题是,每个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性质以及每一个机关内部相互之间的关系。

公安机关是地方保卫机关,其职能是侦查,上下级是一种领导关系;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提起公诉,自侦案件的侦查以及法律监督;法院的职能是审判。

第二个问题就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职权,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是一种公权力,这种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上就不一样,公权力本身还包含有职责的内容,公权力是必须行使,而且应当行使。

公权力是权力的同时,又是义务。

私权利则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在法制社会当中,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运行之间有一个法则,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使,对于私权利而言,法不禁止便是自由。

第二、三节刑事诉讼参与人概述和当事人当事人就是与刑事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在刑事诉讼中处在追诉或者被追诉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当事人的种类有: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在学习过程中,重点要放在每一类当事人比较特殊的诉讼权利。

如自诉人的特殊权利是诉的处分权、和解权、调解权。

被告人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辩护权和法庭上的最后陈述权。

犯罪嫌疑人最有特点的权利是刑诉法第96条规定的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

总之,每一种当事人都有其十分特殊的权利。

同学们在看教材中应当注意。

第四节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在复习时,应重点掌握: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证人的资格问题,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部分制度论第五章管辖管辖,就是公检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刑事案件上权限范围的划分。

管辖实际上涉及到国家司法权的具体分配方案。

虽然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大陆法系实行成文法,但是,英美法系对于管辖也是用成文法规定,不用判例法规定。

第一节管辖概述管辖的概念、管辖划分的依据以及意义,考试中不会考。

第二节立案管辖立案管辖是指一个案件发生以后是由公安机关受理,还是由检察院、法院受理。

立案管辖决定了刑事诉讼的三种运行模式,如果是公安机关受理,就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如果检察院受理的话,检察院立案侦查、起诉,法院审判;如果法院受理,公安机关、检察院都不参加了,法院直接立案、审判。

本章考试,只需要看此点即可。

同学们在记忆时,只需要记住法院和检察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和检察院不管的,公安机关就都包了。

法院管三大类,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类是公诉诉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共有四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八类。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感受、认知和评价,如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所以,只有被害人告,国家才有权处理,这里的诉权完全赋予被害人个人。

第二类案件之所以设计为自诉案件,主要是两个原因,一个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二是这类案件与第一类案件不完全相同,它不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感受、认知和评价。

它就不能只是自诉,不能公诉。

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法律上主要是四个硬性规定和一个弹性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决定,也可以依法受理。

总而言之,检察院受理的犯罪的一个重大特点是,都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职务的合法性。

在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中,要注意到三个特别规定,刑诉法第4条、第225条,以及我国关于打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有几类案件,有几个机关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代行公安机关的职权,如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人犯罪的案件的侦查,还有监狱负责监狱内案件的侦查,海关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

第三节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两个基本的角度,一个是纵向的,归哪一级的法院来审判,我国共有四级法院,这叫级别管辖。

同学们在记忆时,只需记住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还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地区管辖,教材上介绍了三个重要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一般原则,以犯罪地法院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相补充,这和民事诉讼不大一样,民诉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刑诉中是以犯罪地为主的。

第二是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如果出现了管辖争议怎么解决,教材上写了三个办法: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这三个办法不是并列选择关系,它是依次优先关系。

地区管辖的第三个方面就是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教材上一共介绍了七个方面,把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都总结出来了。

第六章回避回避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的公正。

回避是与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案件处理工作的这样一项制度。

在学习中,应当掌握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一定回避的人员范围。

我国的回避与西方国家的回避有两个不同,第一个是我国的回避不仅仅包括法官,其他所有的办案人员都存在回避,从西方国家来说,它回避主要是针对法官的。

第二就是我国不仅包括具体承办案件的人,还包括对案件有决定权的领导,比如说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还包括人民陪审员等。

第二个问题就是回避的理由。

我国不实行无因回避制度,只有有因回避,所以回避要有理由。

在学习过程中,不能光看刑诉法第28条的规定,要把第28条、第29条、第192条、第206条这四个条文要结合起来学习。

第三个问题,回避的程序。

这当中主要掌握这样几个问题,第一谁有权申请回避;第二提出回避以后,谁来决定回避;第三,提出回避的时间;第四当事人对于驳回回避的决定,有什么救济手段。

第七章辩护与代理代理在刑诉中一般是帮助追诉方的,如自诉人、被害人等。

辩护就是帮助被追诉方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等。

在学习过程中,从刑诉法的角度讲,主要在辩护,代理主要是民事诉讼来学的,刑事诉讼中主要考辩护,考试题目也主要在辩护里,不在代理。

同学们应主要围绕这样几个方面来复习:第一、辩护人的范围;第二个问题是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在学习中一定要注意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指定辩护是委托辩护的一种例外。

指定辩护一定要在没有委托辩护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即使是那些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况,如果是它本人已经辩护了,那么,就不存在指定辩护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辩护人的责任和任务。

最后一个问题是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在学习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的时候,要注意律师当辩护人和其他人当辩护人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教材上列了8、9个方面的权利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所有的辩护人都享有的;第二大类的权利只有律师才有,其他人没有;第三大类是,律师是完全的,其他人是受限的。

第八章证据教材上涉及到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证据的概念和特点,要注意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怎么理解,证据的客观性强调言词证据当中,用作证据使用的只能是它对有关事实的陈述,不能是它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这是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鉴定结论。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证据。

在学习过程中,要特别围绕每一种证据在法律上有什么特定的要求,如鉴定结论,刑诉法121条规定,在侦查中用作定案根据的,应当告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他们有权利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在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理论,总体上怎样来划分证据种类?任何一个证据都有两个过程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它的信息内容,第二个要素是它的载体,这个信息内容通过什么样的载体来承受它,区分证据种类的标准不在内容,而在载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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