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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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几个问题,你都知道吗?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几个问题,你都知道吗?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的⼏个问题,你都知道吗?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的建设⽤地市场,根据新《⼟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和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相关的⽂件规定,⼭东省曹县于近⽇发布《曹县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暂⾏办法》。下⾯我们就结合该《办法》以及《⼟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就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如何⼊市等相关的问题来为⼤家浅析⼀下

何为集体经营性建设⽤地? 该《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地,是指依法取得并在国⼟空间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确定为⼯矿仓储、旅游、健康养⽼等经营性⽤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地。

需要注意的是,该集体建设⽤地不包括居住⽤途的集体建设⽤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原则 另外,该《办法》第三条就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原则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农村集体⼟地所有权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优先使⽤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地规模。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按照依法、⾃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有偿、有期限、可⼊市的使⽤制度。

集体经营性建设⽤地是当前我国⼟地改⾰的重要⽅⾯,⽽集体⼟地⼊市,则是破天荒的⼤变⾰,国家推⾏这⼀改⾰的⽬的,其实就在于让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不需要再像过去那样先征收为国有,⽽是通过城乡建设⽤地“统⼀市场、同权同价”,增加产业⽤地,提⾼农民收⼊,改变原先地⽅相关部门通过⼟地财政增收的办法。

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如何⼊市? 所谓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就是指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出让、出租,实⾏,与国有建设⽤地使⽤权同等⼊市、同权同价。

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的⽅法,⼀般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股)及转让、转租等⽅式。 根据《⼟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业、商业等经营性⽤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使⽤。

民法典的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集体所有⼟地作为建设⽤地的法律适⽤有什么规定集体所有的⼟地⼀般只能⽤于农业⽣活的,任何⼈不得擅⾃变更集体⼟地的⽤途,如果集体⼟地要改为建设⽤地的,就需要审批,那么民法典的集体所有⼟地作为建设⽤地的法律适⽤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集体所有⼟地作为建设⽤地的法律适⽤有什么规定民法典规定,集体所有的⼟地作为建设⽤地的,应当依照⼟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条【集体所有⼟地作为建设⽤地的法律适⽤】集体所有的⼟地作为建设⽤地的,应当依照⼟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四条建设占⽤⼟地,涉及农⽤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永久基本农⽥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按⼟地利⽤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地利⽤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地转⽤范围内,具体建设项⽬⽤地可以由市、县⼈民政府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第四⼗六条征收下列⼟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永久基本农⽥以外的耕地超过三⼗五公顷的;(三)其他⼟地超过七⼗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先⾏办理农⽤地转⽤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地转⽤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续,不再另⾏办理征地审批;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地转⽤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续,不再另⾏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另⾏办理征地审批。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文府办规〔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府办规〔2021〕2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市途径及条件第三章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第四章转让、转租和抵押第五章开发管理第六章附则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和《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结合文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期间,在文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文昌市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且城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划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租赁性住房及自建住房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8•【文号】财税[2016]4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土地增值税正文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河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我们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6年4月18日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 (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 (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 (一)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通知旨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保护集体所有权利益,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利用和保障农民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一、背景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农村地区建设用地需求量也日益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问题逐渐凸显。

因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旦被征用或者挂牌出让,涉及到的不仅是集体利益,同时也涉及到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利益。

因此,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1、确立农民集体所有权利益。

办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内部协议约定实行自愿或者平等互换,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集体所有权。

同时,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进行分割、转让集体所有权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2、健全用地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用地入库、招供申请、供地管理等一系列制度。

3、保障农民权益。

为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在用地征收及招供过程中,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尊重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在用地交付后,要加强农民的土地抵押权和保险权等方面的保障。

4、推进可持续发展。

为保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持续发展,在用地过程中,需要加强生态保护,重视土地的保育和环境的保护,以确保农村的生态环境安全。

三、意义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进乡村振兴,保护农民权益,实现用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说,它提升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治理水平和透明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效率,保障了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四、展望未来从长期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9•【字号】晋政文〔 2017 〕 59 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文〔2017 〕59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7 年 3 月17 日经晋江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 年第一次成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2017 年 3 月19 日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 〕71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 〕35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 晋江市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备案的函》(国土资函〔2016 〕767 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6 〕41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二)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农村闲置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细则

农村闲置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细则

农村闲置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细则农村闲置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将农村闲置宅基地通过市场化方式变为用于经营性建设的土地,并进行严格管理和市场化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

下面是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细则的阐述,包括目的、适用范围、转换条件、管理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1.属于集体所有的闲置宅基地;
2.闲置时间超过三年,无合理利用计划;
3.不属于限制性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

三、转换条件
1.经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所有者集体决策通过;
2.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
3.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4.依法独立设置产权界址,界址石设置符合规定;
5.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四、管理措施
1.土地出让程序
2.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3.收益分配机制
对于由闲置宅基地入市所产生的收益,应根据相关政策,明确收益的分配机制,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监督与管理
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入市过程的监督;
2.加强对闲置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土地合理利用;
3.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土地入市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
4.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保证制度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六、法律保障
这是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细则的一些建议和内容,旨在通过市场化方式合理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纳入股份合作制的共有房屋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该条款的释义如下:
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指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主体使用,转让方式可以是出售、赠予等形式。

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指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其他主体使用,出租可以是长期租赁或短期租赁。

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借款的担保物,将土地使用权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土地使用权重新取回。

4.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股份合作制: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中,由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对土地进行管理和利用。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纳入股份合作制的具体办法和标准,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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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何规定
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

网友咨询: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律师补充: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
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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