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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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3〕15号)等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深化土地有偿使用(一)明确国有土地划拨供应范围。

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划拨用地目录》所述的非营利性项目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还建房、持有有效批文且纳入地方计划管理的部队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经市级以上外事部门认定的使领馆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4.经市级以上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5.“三旧”改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留置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明确国有土地公开出让范围。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列情形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1.政府储备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的。

12大亮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权威解读

12大亮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权威解读

12大亮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权威解读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要求同步出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条例中对改革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授权立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

[相关链接阅读(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 今后征地更严更难了!新《土地管理法》征地内容解读;6.新法之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难点与路径;7.新法之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8.新法之下土地评估的机遇与挑战】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链接阅读: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终出台,附条例全文]。

新条例有哪些亮点和突破?具体组织完成新《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的自然资源部法规司魏莉华司长,第一时间进行了权威解读。

感谢老朋友魏莉华司长对“土言土语”的厚爱,授权“土言土语”首发她的解读,敬请研读!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诸多亮点值得关注:亮点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点,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国发(2010)47号文件解读-1

国发(2010)47号文件解读-1

国发〔2010〕47号文件解读大家上午好!按照这次培训班的安排,现在由我和大家一起学习《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也就是国发…2010‟47号文件。

学习之前,我先说明一下,国务院47号文件包括“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两个方面的内容。

今天,我们交流的内容以农村土地整治为主,兼顾增减挂钩。

我下面从四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一是介绍国务院47号文件出台的背景。

二是介绍国务院47号文件的特点。

三是介绍国务院47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是结合我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谈一谈学习贯彻国务院47号文件应该把握的事项。

一、47号文出台的背景47号文包括“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两部分内容。

这两部分内容是密切联系的,可以说,农村土地整治是增减挂钩的前提条件,不开展整治也就无地可挂;增减挂钩是土地整治成果的应用,是在土地整治中的政策探索。

先说农村土地整治。

土地整治的概念是从土地整理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

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写入了法律,从此,这项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取得了法律地位。

但实际上,这之后也仅仅限于农民自发的活动,成效很有限。

我国有组织的大规模土地整理活动是从1999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开始的,到现在已经十余年了。

近年来,很多地方把土地整理又提升到土地综合整治,这一变化源自于土地整理工作的地位、范围、内涵以及人们认识的变化。

一是土地整治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

虽然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

要注意这里用的是“鼓励”,改善的是“生产”条件,而不包括“生活”条件。

而且在这个时期的国家重要文件中,对土地整理基本没有太多的要求。

但是近几年,我们明显地可以感觉到,土地整治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频频出现在国家的重要文件中,而且,要求越来越高。

国土资发108号文件解读

国土资发108号文件解读

国土资发108号文件解读解读之一: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日前,国土资源部以颁布实施《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为契机,进一步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全面系统地强化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

“坚守红线建设红线”栏目对《通知》各项要求及其任务分七篇进行系列解读,今天本版刊发第一篇。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划定后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和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

本轮划定工作结束后,基本农田将实行数量、质量、区位、保护责任的一体化管理。

充分认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切实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作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通知》是对划定工作具体要求的再次明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2009年和2010年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先后下发了两个通知,即《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了新一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任务、程序和要求等。

2011年6月发布实施了《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通知》再次明确了上述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通知》明确了划定工作的完成时间基本农田划定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基本农田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的过程。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提升土地经营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提升土地经营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提升土地经营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洪府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提升土地经营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08〕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提升土地经营水平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提升土地经营水平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提升土地经营水平,提高土地经营运作效率,实现土地经营效益最大化,促进我市土地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现决定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领导,高位推动土地经营运作工作1、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经营运作的领导,在更高平台上促进全市土地运作工作。

今后,市级年度土地储备及融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征地拆迁等重大问题由市规划土地运作领导小组统一审议,统一决策。

2、落实责任。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全市土地运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是落实土地储备、土地出让的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落实征地拆迁任务的责任单位;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和出让资金的审核、管理与监督;建设部门为落实储备出让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责任单位;发改委、房管、规划、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加强协调。

建立部门会商和领导协调机制,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定期协商,及时反馈信息,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进工作。

对土地运作中遇到的问题,由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切实抓好落实。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机制,强化政府对土地市场的一级垄断4、科学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的最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近日,网络媒体新闻有关《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新解读和实时评论可谓百家争鸣、汗牛充栋、不一而足。

笔者也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这次法律修改已经酝酿了十多年,一些“重大突破”其实在理论界早有共识,一些网络风云人物也在论坛发表过相关论调,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国家之前也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与实践,多数还写进了2014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5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最终能够上升为法律可谓水到渠成。

第一个“意料之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同时规定了入市条件(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土地权能(受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以及后续管理措施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广东、安徽等地已有十多年探索试验,实践基础扎实,上述修改规定也与《意见》和《细则》的表述基本一致,当属“意料之中”。

但法律修改彻底解决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合法性问题,向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迈出了关键一步,将释放巨大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和资产潜力,对城乡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可以说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

第二个“意料之中”:积极稳妥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汝政〔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汝政〔2016〕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6〕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深刻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缓解土地供求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突出位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要建立健全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检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努力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划,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

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目标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和引导作用,城乡建设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划、结构和布局安排,各项用地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成府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全市拟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宗地的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由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备要件[由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以及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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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2015年5月25日,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执行《意见》,根据《市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特对《意见》进行解读。

1、 《意见》出台背景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具体要求,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实施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

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公正,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部分单位在经营性用地开发过程中擅自变更或调整规划条件约定内容,少数单位违反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指标实施违法建设,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实施,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市政府决定加强对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制定出台本《意见》。

2、 《意见》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2号令)、《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规〔2012〕22号)、《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建法〔2012〕99号)、《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住建部建规〔2013〕166号)、《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住建厅建规〔2008〕204号) ,并参照外地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意见》。

3、 《意见》主要目的一是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全过程管理,以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和建设行为,切实做到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二是依法从严查处违法建设,特别是对涉及超容积率的违法建设行为实行“零容忍”机制,以遏制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三是明晰管理部门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实施有效监管,切实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提升行政效能。

四、《意见》主要内容《意见》共分8个部分和26个具体规定。

第一部分“科学制定地块规划条件”。

明确了规划条件的申请主体、制订方式和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规范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强调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明确了土地出让条件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界定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提供依据。

第三部分“依法实施规划行政许可”。

强调了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查审批过程中应保持规划条件的一致性、连续性,明确了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实行规划许可事前告知、规划申报承诺、放验线、规划许可公开公示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部分“严格规划条件变更管理”。

明确了非建设单位原因变更容积率、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其他内容的变更程序和前提条件;强调了出让地块如涉及改变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的,由国土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土委会审定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以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公正。

第五部分“强化规划条件实施监督”。

强调应建立部门联动、市区联动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查处和监管以及规划批后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部分“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明确对擅自改变规划超容积率建设等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一律依法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超容积率部分实施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同时强调对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划条件实施过程中各类服务行为的监管措施。

第七部分“加强城乡建设市场监管”。

明确加强全市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建设。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管约束,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部分“认真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明确将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明确对建设单位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分的相关规定。

5、 部分条款解读(一)规划条件如何制订?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出具时间逾期一年的,再次出让前应重新核准规划条件,并完善出让方案。

规划条件制订实行部门会商制度。

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国土、住建、土地储备和开发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订出让地块规划条件。

(二)规划条件一般包括哪些内容?规划条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土地使用要求。

包括用地性质、范围、面积和可兼容内容,对建设用地和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道路、绿地等用地的范围界定;2. 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

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混合用地不同性质用地比例;3. 建筑控制要求。

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日照和建筑退界要求;4. 道路交通设施要求。

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地块内部支路的,应予明确支路的线形、宽度;5. 市政设施配置要求。

包括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设施等;6. 公共设施配置要求。

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7. 绿化配置要求。

包括绿地率、绿地面积、防护绿地和公共绿地的设置要求;8. 建筑风格、色彩材质、绿化景观等要求;9. 绿色建筑要求。

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10. 经规划条件制订联席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规划条件附图采用1:1000或者1:500现状地形图;附图应当标明地块的区位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及其他相关用地范围、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转让过程中如何体现?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条件时,应将规划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并将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未纳入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规划部门在规划许可阶段如何有效加强规划条件监管?一是严格审查审批。

规划部门依据批准的规划条件,开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保障规划条件的落实。

二是实行规划许可前告知制度。

在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前,规划部门主动一次性书面告知我市关于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含技术规定、控规通则、容积率计算规则等)和涉及超容超建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是实行规划申报承诺制度。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编制工作,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土地出让条件等,计算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在申请规划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所提供的规划设计成果质量和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放验线制度。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定位放线,不得擅自变更。

五是推行规划许可公开公示制度。

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经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规划部门都应在有关媒体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布牌。

(五)规划条件变更有什么具体规定?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变更规划条件。

确需调整的,分两种情形:一是非建设单位原因,因城乡规划修改,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变化等,确需变更调整规划条件。

涉及调整容积率指标的,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改变出让地块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的,由国土部门提出意见,报土委会审定后,按照土地储备有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重新实施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二是建设单位申请变更除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外的其他规划条件内容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申请规划变更。

申请规划条件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申请和受理。

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符合变更条件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2. 论证和公示。

规划部门就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内容及相应的设计方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3. 审查和决定。

规划部门会同国土、住建、开发园区管委会等单位联合对规划条件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并结合专家论证和公示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规委会审定,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4. 通报和公布。

同意变更规划条件的,规划部门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规划条件制订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行政监察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变更理由、变更依据、调整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档备查。

规划条件有关内容变更后,涉及用地的,建设单位应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申请办理后续相关规划手续。

(六)规划条件监督管理措施有哪些?一是建立部门联动和市区联动的监督机制,加强规划批后管理和巡查监管;二是建立健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对县域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的督察,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鼓励公众参与举报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建立房产登记和规划核实联动机制,对违反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方可予以规划核实和房产登记。

(七)规划条件监督执法责任主体如何明确?规划部门是规划批后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规划批后调整、违法建设规划认定,配合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检查;国土部门负责涉及改变用地范围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规划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市区两级执法力量,加强在建工程规划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辖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是规划建设巡查和日常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负责规划建设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

(八)违法建设行为“零容忍”具体要求?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

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对擅自改变规划、超容积率建设等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依法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对超容积率部分实施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违法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九)违法建设行为中,对中介服务机构如何处罚?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采取弄虚造假等手段编制规划和设计方案,提供虚假成果、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对测绘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市规划部门要依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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