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规划设计条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济政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济政发〔2016〕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工业(含仓储用地,不含采矿用地,下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住宅用地。
1.出让原则。
住宅用地不得与招商引资项目挂钩,土地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2.出让规模。
用地性质、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性规定,容积率大于1.0。
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二)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原则上不得设置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根据规划要求,对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能够带动区域整体发展,具有引领性作用的商业(指具有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宾馆酒店等功能,受让人自持物业比例不低于70%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特色商业街区项目、社区商业中心项目)、总部经济、文化旅游、创意研发、现代服务业,且宗地配套住宅占项目用地可开发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的项目,确需设置有关准入条件的,在不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条件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所属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管委会和各区驻地园区管委会,下同)提出设定土地出让条件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工程用地建设方案设计要求

工程用地建设方案设计要求一、总体要求工程用地建设方案设计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全面考虑环保、资源利用、节能降耗等因素,致力于建设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工程用地。
二、规划设计要求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地表自然条件,结合地质、地貌、水文等条件,科学设计土地利用结构以及各类功能区域的布局。
2. 要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与周边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保持地域环境的连续性和整体性。
3. 遵循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产业用地,促进产业的良性发展。
4. 对于生态用地和农业用地,要充分保护生态环境和农业资源,合理划定生态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5. 在土地利用规划设计中,要注意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确保方案设计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
三、建筑设计要求1.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进行设计。
2.建筑要充分考虑节能降耗,采用环保材料,并设置合理的采光、通风、隔热等系统。
3.建筑设计要注重灾害防护,根据当地的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进行设计,确保建筑的稳固性和安全性。
4.对于建筑的外观设计,要符合当地的文化传统和城市风貌,保持建筑的整体风格和协调性。
5.建筑设计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生活和出行需求,设置合适的无障碍设施,提高建筑的通用性和便捷性。
四、环境保护要求1. 针对污水排放,要设置合理的收集、处理系统,确保排放的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对于污染物的处理,要充分考虑环保措施,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设施的采暖、通风、空调等工程要求,追求节能减排,采用高效设备和系统,保证室内空气的质量。
4.对于垃圾处理和废弃物的处理要求,要有科学的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合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安全管理要求1.建设方案要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2.施工环境要保持干净整洁,设立合理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
3.建设方案要考虑灾害风险,有合理的应对措施,确保建设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安全性。
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规划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指标包括上限指标和下限指标,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出让土地的容积率不得低于下限指标。
本规定所谓容积率指标调整系指变更增加容积率上限指标。
第四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部门依据限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状况,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限制指标。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国土部门应刚好通报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应刚好将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规划部门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和规划设计条件给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相符,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应当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容积率指标进行核实。
规划管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规划部门对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范围的建筑面积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 353-2005)。
半地下室、地下室、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六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增加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确需增加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的,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更的;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须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更的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更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指土地受让单位和个人,下同)可向规划部门申请调整受让土地容积率指标。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汕府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1〕10号)市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指标及对应的地块总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统一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 T50353-2005)。
第四条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区可依据其上位规划),确定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容积率等指标,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利用管理,有效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关于土地利用管理(一)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方式新增国有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国有建设用地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除《划拨用地目录》内的用地项目,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出让和租赁二种方式。
对《划拨用地目录》之外的以划拨方式存在的存量建设用地,在办理转让、抵押时,国土部门事先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符合城乡统筹规划的,以补办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进行有偿使用。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以租赁方式有偿使用,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租赁到期时可以续租,年期仍不超过5年。
(二)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竣工验收制度发放新增国有建设用地过渡土地使用证。
在签订《出让合同》或出具《划拨决定通知书》时,约定发放过渡土地证,颁发有效期至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土地证,待整个项目按要求竣工后重新核发土地证。
过渡证到期时必须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换发证时,地籍科、利用科、土地交易中心、土地登记中心按供地时的约定条款进行联合验收。
合格则换发证,不合格则不予换发,限期整改。
验收不合格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出租等。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实行复核验收制度。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建设、规划、房产等单项验收意见,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复核和验收。
未通过用地条件复核验收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分割土地使用证书。
(三)冻结闲置土地抵押、转让和出租权利为严格控制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对中介机构提供备案的报告全面实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内容为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土地权属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估价方法、估价结果。
《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2015年5月25日,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执行《意见》,根据《市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特对《意见》进行解读。
1、 《意见》出台背景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具体要求,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实施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
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公正,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部分单位在经营性用地开发过程中擅自变更或调整规划条件约定内容,少数单位违反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指标实施违法建设,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实施,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市政府决定加强对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制定出台本《意见》。
2、 《意见》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2号令)、《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规〔2012〕22号)、《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建法〔2012〕99号)、《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住建部建规〔2013〕166号)、《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住建厅建规〔2008〕204号) ,并参照外地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意见》。
3、 《意见》主要目的一是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全过程管理,以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和建设行为,切实做到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二是依法从严查处违法建设,特别是对涉及超容积率的违法建设行为实行“零容忍”机制,以遏制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如皋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如皋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如皋市人民皋政规〔xx〕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如皋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用地容积率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x年6月12日印发共印350份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规划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xx〕227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域范围内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定地块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
经营性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所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符合城镇规划,通过改制和其它方式已经取得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指标按土地出让合同、改制批准文件或原批准规划方案中的指标控制。
第五条建筑面积指标分为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为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与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之和。
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第六条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和竣工规划核实建筑面积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xx)执行;第七条各项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按以下规则要求计算:(一)关于住宅建筑入户空间(如入户花园、空中花园、宅内花园)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有顶盖、不封闭的入户空间,每户只能设臵一个,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超过10平方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金政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金政发〔2006〕82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五月九日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要求提高容积率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规划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容积率。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容积率。
第三条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有关条件:(一)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提高开发强度的;(二)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三)原有建设规划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
第四条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应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调整依据和规划方案;(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的规划方案组织初审,提交市建筑方案评审委员会评审;(三)对调整的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必要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四)根据公示或听证情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五)建设单位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手续;(六)建设单位持经批准变更的规划设计条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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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密度:小于多少个百分比,建筑密度数字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加注“含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
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规划设计条件
(范 本)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的规划编制设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范本,请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参照此范本做好经营性用地的规划编制设计工作。
1.地块编号:采用代码形式,标准格式为:嵊州市+用地性质+出让年份—地块总编号,若出让地块位于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或乡镇,则在嵊州市后面加上城南、开发区或乡镇的名称,地块总编号分别以城市各区块和各乡镇各自累加;如:嵊州市R2009—11号出让地块、嵊州市长乐镇R/C2009-05号出让地块。
10.建筑黄海高程控制:最低黄海高程—最高黄海高程,黄海高程数字保留小数点后面二位(加注“以1985国家黄海标准为基准”)。
11.建筑日照间距控制:低、多层建筑按建筑高度与间距比例控制,高层建筑按日照分析报告控制,要求不小于大寒日满窗3小时标准,并说明最低标准;如:低、多层建筑正向日照间距大于1:1.22,且最小不小于10米;高层建筑按不小于大寒日满窗3小时标准的日照分析报告控制,且最小不小于25米。
18.与城市道路管线衔接要求:按实际要求确定;但请注意明确:供水、供电等专线工程由土地受让方自行负责;区内排水系统要求实行雨污分流;区内及与城市联接的管线埋地还是架空敷设(旧城区范围内一律要求埋地敷设)。
19.住房套型控制比例要求:按区域平衡的要求设定要求;如:本地块内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占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得少于50%(如有新政策,可按新政策调整)。
2.地块位置:按实际位置注明。
3.用地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用地面积不保留小数点以后的数字(加注说明折合约几亩,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4.用地性质:原则上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类到中类,无法细分或需特别说明的可分到大类或小类,并加注代码(有商业性质的加注商业用房的最高限额面积);如:住宅和商业(R2/C2)用地(总商业面积不大于2500平方米)。
20.建设期限: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说明:
1.明确指标控制,设计方案要求以及对总体城市设计、景观设计等要求;如:土地受让方应参照招标附件中提供的红线图明确的建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营业用房建设控制线进行规划设计,这些规划控制线明确的内容及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内容不得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明确的规划指标不得突破。
4.对车位和车库设置作出说明;如:地块内多层住宅汽车停放采用集中停车方式,鼓励建地下车库,允许建半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沿路部分须考虑垂直绿化。
地块内应设临时停车位,其临时停车位应控制在总户数的5%~15%,临时停车位宜用植草砖铺设。
5.对围墙的退让和建设作出说明(特别是采用透空还是实心围墙要明确)。
7.绿地率:大于多少个百分比,绿地率不保留小数点以后的数字(加注“以种植绿化面积为准”)。
8.建筑层数:按各地块要求设置;如:3—24层或13层以下或5层(含5层)。
9.建筑层高控制:按规划要求说明;如:底层商业用房部分不得超过5.1米,非底层商业用房部分不得超过4.2米;住宅部分不得超过2.9米;低层住宅可按建筑设计方案控制,但后檐檐底到室外地坪高度不得超过12米;半地下室车库顶到室外地坪高度小于1.5米。
15.地块出入口方位控制:结合地块实际情况按规划说明,并对出入口的宽度设置提出限制要求;如:东、南、西三侧允许各设出入口一个,出入口设置应离转弯半径直线段距离60米以上,出入口宽度不得超过28米。
16.室内、外地坪标高控制:室外地坪比相应的道路中心线标高高0.15—0.3米,室内外地坪高差控制在0.15~0.3米,具体按照规划竖向设计实施。
6.对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作出说明(特别注意地下空间开挖对周边已建建筑的影响衔接以及地下室顶覆土控制要求);如:地块内允许建设地下室,层数不超过2层,最大埋深不大于9米;为保证地下室开挖过程中不会对周边建筑物造成影响,项目开工放样前应编制地下室开挖施工方案,报建管局书面审核同意。
17.室外工程及环卫设施等配套工程要求:按规划需要说明,可包含人行道块,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配电房等设置要求(如要求设公厕,应明确是无障碍公厕及其等级、服务对象);如:区内设对城市服务的无障碍公共厕所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人行道块(含无障碍设施)、垃圾房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及环卫设施配套由土地受让方自行负责建设。
整个地块的规划(含建筑效果图设计)应由二家不同的具有规划或建筑甲级资质的设计院规划设计不同的方案,报规划部门会审同意后确定。上报规划方案时,应包含地块的竖向、景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布置以及与城市管线的衔接。
2.考虑日照间距影响,对建筑后退和商业用房的设置作出详细说明(注意按物权法和规划管理规定仔细考虑建筑后退要求,确保相邻地块的开发权);如:建筑红线后退用地红线的控制要求如下:东、西侧不小于3米,北侧不小于20米,南侧不小于9米;有商业用房的住宅主体建筑筑侧向间距控制:按规划要求说明;如: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与多层以及多层与多层之间不小于7米,高层与各类建筑物之间不小于13米。
13.屋顶形式控制:可根据方案设计确定(加注“如为坡屋面,应采用红色瓦面”)。
14.外墙色彩和材料控制:以暖色调为主的高级涂料或新型面砖材料(如有特殊颜色要求可明确颜色)。
本地块内沿道路允许设置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商业用房的使用须经环保、工商等部门同意,不得从事对住宅用户或小区形象有影响的经营活动。底层商业用房在规划验收前应配套建设好水、环卫设施,安装好玻璃门。
3.对规划控制容积率作出说明;如:参照嵊州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控制容积率标准对本地块的容积率控制情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