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性用地”的法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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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政法规制研究》范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政法规制研究》范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政法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与入市成为了社会经济的重要议题。

此举对于激活农村土地市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及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何规范和引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行为,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成为了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政法规制的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概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用于发展工业、商业等经营性活动的土地。

在我国,这类土地的流转与利用,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过去的实践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法规制度,其流转过程存在诸多问题,如流转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均等。

因此,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行行政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行政法规制现状目前,我国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行政法规制已经初步形成体系。

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法规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部分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对政策理解不透、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混乱现象。

四、行政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法规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针对这一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对现有法规进行细化,明确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同时,加强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法规。

(二)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政府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的监管力度。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入市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完善行政法规制的建议与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法律问题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是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一改革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法律背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一政策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法律内涵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让渡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由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费用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面临的法律问题(一)产权界定不清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产权界定存在模糊之处。

一些土地的权属关系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导致在入市过程中难以明确权利主体和权利范围。

(二)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市场交易规则还不够完善。

在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交易混乱和不公平。

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思考

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思考

然而,已有研究也存在不足之处。首先,部分研究过于侧重理论分析,缺乏实 证研究。其次,已有研究多从单一角度出发,如土地利用效率、农民增收等, 而缺乏综合考虑。最后,针对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比较研究 尚显不足。
三、研究方法
本次演示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和数据统计等方法进行研究。首先,收集 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深入剖析。其次,选取典 型地区进行案例分析,了解“入市”政策的实践效果。最后,运用数据统计方 法,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3、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外来资本的监管,防止资本操纵土地价格和市场秩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建立合作共赢的模式,确保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实现 利益共享。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紧张。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 需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应运而生。该政策旨在盘活农村集体建 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入。本次 演示旨在探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现状和影响,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 参考。
未来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深入研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的市场机制和运作模式;二是不同地区“入市”政策的差异性和效果比较;三 是探讨如何平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方财政之间的利益关系;四是研 究如何加强“入市”过程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谢谢观看
针对这些问题,当地政府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了一些尝试。首先,在保障农民权 益方面,政府规定了土地入市的收益分配方案,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 其次,在确定土地合法性方面,政府要求所有入市土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以 确保交易的安全性。最后,在防止土地投机方面,政府设定了严格的土地入市 审核程序,防止不法分子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法律政策研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法律政策研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法律政策研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是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流转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以获取经济效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农民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政策。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的主体,享有流转收益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人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土地流转出去,并收取一定的流转费用,作为集体经济的收入。

该法还明确规定,流转费用的分配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既保护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又保留了一定的自主权。

为保护农民的利益,我国也规定了对农民进行适当补偿的政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民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用地流转给第三方时,应当按照流转土地的利益、流转土地的市场价值以及农民的劳动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农民要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分红和补偿。

这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旨在平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利益,保护农民的权益。

为了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我国还对流转收益的使用进行了管理。

《土地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流转收益应当用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土地管理费用等方面。

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并通过民主方式确定。

这些规定保障了流转收益的合理使用和分配,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利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成为当前热门的话题,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原为农村集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城镇居民或其他主体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政策、法律、社会和经济等方面入手,分析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

一、政策与法律问题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政策方面,一些地方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导致土地入市过程中出现乱象,严重影响农村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

在法律方面,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仍然较为模糊,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上存在许多不足和漏洞,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政策法律体系,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和管理,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法规,明确土地入市的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土地入市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还需规范土地入市的各项操作,建立健全土地交易的信息发布和监管机制,防止土地交易中出现腐败和违法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社会问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一个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的社会问题,社会因素也是制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其利益关系牵涉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对农民权益保护不力、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农民对土地入市过程中的利益分配缺乏信任,难以接受。

《2024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政法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政法规制研究》范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政法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制度的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适应这一变化,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行政法规制问题,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及特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拥有的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活动所使用的土地。

这类土地具有集体所有权、用途多元、入市限制等特点,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作用。

三、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行政法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

这些法规为规范土地市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等。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政法规制的重要性(一)维护土地市场秩序通过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可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保障土地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保护土地资源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护土地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滥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可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农村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五、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政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行政法规,明确入市条件、程序、监管等方面的内容,为土地市场的规范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强执行力度应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强化监管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土地市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推动信息化建设应推动土地市场信息化建设,建立土地市场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土地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法律政策研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法律政策研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法律政策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所得的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行为。

由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不断增多,如何合理地分配流转所得,成为如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分配没有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流转,流转时应当符合生态保护、耕地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建设用地收益等。

此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流转土地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把该笔土地收益按照“十三五”规划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建设项目补偿后,在集体财务上结转。

可以看出,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二、分配原则在缺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合理地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所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分配原则。

在此,笔者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原则:(一)合理分配比例原则。

在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时,应根据流转土地的质量、流转土地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充分地征求流转双方的意见。

比如,如果流转土地所在地区地价较高,建设项目能够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应合理地提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比例。

(二)满足全员利益最大化原则。

收益分配时,应以满足集体和全员利益作为前提和基础,保证分配比例公平合理,防止个人主观利益的过分追求,从而不利于整个集体和群众的发展。

(三)适当考虑个人贡献原则。

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适当考虑集体成员的贡献,对于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集体成员中的经营者,可以给予一定的提成作为奖励,激发成员的积极性。

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缺乏权威评估方法,无法公正、合理地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所得。

解决办法:政府可以制定权威标准、规范,建立科学、准确的评估机制,坚持评估公正、及时、规范,确立合理的分配原则,提高分配效率和公正性。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法律政策研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法律政策研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法律政策研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日益增多,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问题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发挥建设用地资源的效益,各地纷纷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进行规范和调整。

本文将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法律政策进行研究分析。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来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使用权流转金和土地增值收益等。

在建设用地流转的过程中,开发商需要向农村集体支付土地使用权流转金,用于购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土地的增值收益也是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重要来源,土地在流转后因发展利用而增值的部分也应该纳入流转收益进行分配。

在现实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权益保护不到位,农民在流转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易受到不公平待遇。

其次是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分配问题,当前很多地方对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容易造成收益分配不公平的情况。

1.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国家颁布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程序和管理办法,并且规定了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方式。

根据这个条例,土地流转应当依法征收转让费,并将征收转让费以及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账户,用于公益事业和集体福利,也可以适当给予流转农民一定的补偿。

2.土地增值收益税法为了规范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和利用,国家颁布了《土地增值收益税法》,该法律规定了对土地增值收益实行征税,并且规定了土地增值收益税的具体征收办法和税率。

通过实施土地增值收益税法,可以有效地规范土地流转收益的管理和分配。

3.地方政府相关政策1.明确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方式当前很多地方对于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容易造成收益分配不公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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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性用地”的法律探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土地方面的新规定、新政策不断推出,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土地这一国民经济重要元素的重视以及不断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心。

然而,由于对各项规定、政策的理解不同,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不少的困惑。

特别是在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国土资源部39号令)两个文件之后,对于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理解和操作就成了非常突出而又敏感的问题。

笔者试图从解读土地管理规定中的基本要素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土地管理的几个基本要素1、关于土地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下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最大的变化是采用一级12个类别和二级56个类别两个分类层次的划分标准,对照新的土地用途分类与“三大类”合并归纳为:农用地包括01耕地、02园地、03林地、04草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其他土地;建设用地包括05商服用地、06工矿仓储用地、07住宅用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9 特殊用地、10交通运输用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包括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其他土地。

2、关于土地使用性质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土地使用性质”的确切含义。

1991年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2.0.2项规定: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这里的“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体现为该标准的46个中类以及73个小类及范围。

以该标准第二大类“公共设施用地”(类别代号C)为例,下分中类“商业金融业用地”(类别代号C2),范围包括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以下再分小类“商业用地”(类别代号C21),范围包括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从中可以看出,所谓的“土地使用性质”并不是个独立的概念,在使用中实际体现为土地用途。

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下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共有四种: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资(入股);划拨为无偿取得,出让、租赁、作价入资(入股)为有偿取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的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三种。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①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②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③土地使用权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2)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不同于一般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它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也就是说,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其他用地可以通过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取得。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不同于一般的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这里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指以出让、转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指国家以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或者入股投入企业,由企业持有该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依法由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4)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即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被授权的公司和投资机构负责该土地的保值、增值,并可以凭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授权委托书向其他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者租赁方式配置土地。

(5)收缴土地使用费或者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者与中国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等法律,在我国取得土地使用权,中方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向中国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场地使用费。

))二、关于经营性用地的概念和范围据笔者初步查找,在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最早提出“经营性用地”的概念,该规定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但对于什么是“经营性用地”并没有明确说明。

但从上述规定的表述初步推断出,“经营性用地”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的各类用地。

此后,“经营性用地”被广泛使用于国家关于土地的各项文件政策中。

笔者认为,在法律、法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明确的定义之前,在政策文件中采用“经营性用地”的做法值得商榷,使得实际操作中各部门在理解上产生偏差,导致各种问题的产生。

最直接的问题是:除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五类用地,还有哪些属于其他经营性用地?另外,2007年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这一条款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并列,俗称“五类经营性用地”,再加上日常中使用的“服务用地”,合并称为“六类经营性用地”。

而根据最新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061工业用地、062采矿用地、063仓储用地作为并列的二级分类同属于06工矿仓储用地一个大类。

与上述39号令“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的表述明显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沿用了39号令的表述,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后,笔者没有找到直接分类规定,仅从05商服用地和07住宅用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找到类似的表述。

为了便于说明,笔者截取部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见下表:05、商服、用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051、批发零售用地: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052、住宿餐饮用地: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

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053、商务金融用地: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

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054、其它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07、住宅、用地: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072、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081、机关团体用地: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082、新闻出版用地: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083、科教用地: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084、医卫慈善用地: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085、文体娱乐用地: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086、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

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087、公园与绿地: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08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综上,笔者认为应规范39号令的一些基本概念,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工业用地”的规范表述应为061工业用地和063仓储用地。

“商业、旅游”或“服务用地”的规范表述应为:05商服用地,包括四个分类:051批发零售用地、052住宿餐饮用地、053商务金融用地、054其他商服用地。

“娱乐用地”的规范表述应为:085文体娱乐用地。

“商品住宅用地”的规范表述应为:071城镇住宅用地。

由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土地用途采用管制制度,土地用途是土地使用权属性中核心的构成要素,直接影响土地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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