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四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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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提速,农村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成为一个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包括政策不明确、管理混乱、利益分配不公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有助于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00字】1.2 问题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其意义重大。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有利于解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难题,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增加农民收入。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解决还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字数:149】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探讨其中存在的困难和瓶颈,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通过研究目的的明确,可以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指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升。

通过研究目的的设定,还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和研究者更好地把握研究的方向和重点,确保研究成果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研究目的的明确性是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深入开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推动相关政策和措施得以实施的基本保障。

2. 正文2.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使用和经营的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产业发展、农村居民建房等目的的土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论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论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论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化为市场经济要素,以满足城市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要。

这一政策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转型和农民增收,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难点问题。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之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虽然由农民集体所有,但实际上存在着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情况,这给土地入市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由于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不确定感,可能会导致他们不愿意将土地入市,而选择继续种植或者转让土地承包权,并且容易引发土地纠纷。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之二是土地利益分配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后,涉及到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收益,既考虑到农民的利益,又能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当前的政策体系下,政府和农民的利益往往相互矛盾,造成土地利益的分配不均衡,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之三是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问题。

入市后的土地资源开发面临着农民个体力量有限和缺乏专业知识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区域差异,农村的土地资源偏远,基础设施不完善,导致土地市场既没有规模效益,又缺乏竞争力,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之四是土地评估和交易机制问题。

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存在着土地评估不规范、缺乏有效的交易机制等问题。

缺乏科学的土地评估标准和方法,导致土地价格难以确定,给土地交易带来不确定因素,也容易引发土地泡沫。

针对以上难点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对策。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土地利益的分配原则。

要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他们对土地入市的认可度。

要加强政府主导下的土地规划和开发,提高农村土地的开发利用效率。

需要完善土地评估和交易机制,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土地泡沫的产生。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因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需要,经过流转或拆分后,进入市场并用于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的现象。

这一问题在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与城镇化进程中经常出现,严重影响着土地利用和乡村发展。

为了更好地分析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存在的挑战。

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走向市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出发点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益,但随着城市向乡村拓展、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加速,原本用于农业种植生产的土地、荒地和闲置土地出现了新的利用价值。

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推动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旧村改造,将农村土地流转、拆分、打包等渠道合法性认可,并鼓励农民将土地以流转的方式进入市场,这一现象就愈发明显。

二、土地利用和资源消耗压力增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背后是城乡经济生产和社会发展带来的需求。

但同时,这也意味着土地利用和资源消耗压力增大。

由于将流转后的土地用于城市建设和工程项目,存在着大量消耗土地资源、水资源和能源等现象。

而且,这一现象也容易导致土地破碎化、碎片化,从而给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权益界定的不清因为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权益界定问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也容易引发一系列纷争和矛盾。

由于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很多涉及到土地流转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规管理和标准,甚至存在着非法炒作、侵占和非法转让等问题。

同时,因为土地流转使得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现象普遍存在,也容易对农民的利益长远产生负面影响。

四、市场需求和规划管理不平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背后还存在市场需求和规划管理不平衡的问题。

由于很多土地流转涉及到大型开发项目和城市建设,而土地市场本身也存在供需不平衡、投机和过度开发等问题,因此很容易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土地资源浪费,土地质量下降等。

同时,由于土地流转和入市使得农村土地规划和管理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也不利于乡村发展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论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论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论析【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当前农村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但面临诸多难点问题。

土地流转难题、产权保障困境、政策法规不明确、农民意识障碍以及金融支持不足是其中的主要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土地流转制度建设、完善产权保障机制、明确政策法规、提升农民意识、加大对农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随着农村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政策环境的改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将逐渐得到解决。

未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更好地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出贡献。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难点问题, 土地流转, 产权保障,政策法规, 农民意识, 金融支持, 解决对策, 发展趋势.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难点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的速度。

为了更好地突破这些难点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并找到解决之道。

本文旨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进行论析,探讨可能的解决对策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障碍,其中主要包括土地流转难题、产权保障困境、政策法规不明确、农民意识障碍以及金融支持不足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难点问题的存在,使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临着重重挑战,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通过对这些难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可以为未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发展提供更加有效和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并探讨解决对策,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土地流转难题、产权保障困境、政策法规不明确、农民意识障碍、金融支持不足等问题的论述,旨在找到解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成为当前热门的话题,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原为农村集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城镇居民或其他主体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政策、法律、社会和经济等方面入手,分析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

一、政策与法律问题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政策方面,一些地方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导致土地入市过程中出现乱象,严重影响农村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

在法律方面,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仍然较为模糊,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上存在许多不足和漏洞,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政策法律体系,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和管理,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法规,明确土地入市的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土地入市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还需规范土地入市的各项操作,建立健全土地交易的信息发布和监管机制,防止土地交易中出现腐败和违法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社会问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一个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的社会问题,社会因素也是制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其利益关系牵涉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对农民权益保护不力、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农民对土地入市过程中的利益分配缺乏信任,难以接受。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2023年3月1日,歙县正式被国家纳入安徽省11个试点县之一。

通过近一年来的试点工作,虽然我县在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工作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闲置厂房和农房的收购难;二是缺乏存量建设用地认定标准;三是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因形状不规则,难以开发盘活利用;四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收购农房资金。

本研究提出了如何解决闲置农房收购、出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认定标准、存量建设用地因形状不规则难以开发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收购资金等对策。

这些对策有助于推动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顺利进行,盘活农村闲置土地,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目标。

一、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背景和意义2022年11月,国家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在保留原来33个试点县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用两年左右时间再开展新一轮试点(试点县具体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省份县数量的10%)。

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正式将歙县纳入安徽省11个试点之一。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集体土地入市,可以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其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此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的进步,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

因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于实现农村振兴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2.1 闲置厂房和农房的收购难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面临着闲置厂房和农房收购难问题。

一是由于土地权属、土地流转机制等方面的限制,很多农村集体土地无法顺利流转,造成了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二是存量建设用地存在分布散而乱问题,基础设施不全,面积小而散,大多与宅基地、农用地混杂在一起,收储成本偏高;三是个别群众思想还未跟上时代步伐,“穿新鞋,走老路”,认为祖上留下来的房子,宁可倒,不能卖(或流转),导致农村有大量的众房,成为残垣断壁,不能盘活利用。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引入市场,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增值。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总量有限,但占全国土地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占有很大比例。

如何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尤其是在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入市化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如土地流转不畅、资源配置不均等。

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既可以为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有效路径,也可以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1.2 研究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在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备受关注。

这一问题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关乎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可以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解决,涉及到不仅政策制定者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土地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的关注。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农民提供合法权益保障,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解决,还关系到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可以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论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论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论析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热议的话题。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味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变现,为村集体和村民增加经济收益,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临着一系列难点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土地入市的顺利进行,也影响着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论析。

1. 土地流转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进行流转,但是实际中存在土地流转难的问题。

首先是因为土地流转的需求方与供给方之间信息不对称,需求方不清楚有哪些土地可供流转,供给方也没有明确的渠道去了解需求情况,这导致了土地流转信息不畅通。

其次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导致了土地流转的程序复杂,流转手续繁琐,流转成本过高。

最后是缺乏有效的流转撮合服务,导致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率难以提高。

2. 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风险问题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存在着种种风险问题。

首先是流转方面的风险,比如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清晰性问题,以及土地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问题。

其次是流转规模和收益方面的风险,由于政策、市场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土地流转规模和流转收益的不确定性。

最后是土地流转后的利益分配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导致了土地利益分配的不公平问题。

3. 农民利益保护问题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过程中,如何保护农民的利益是一个关键问题。

首先是因为缺乏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导致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合法和规范保障机制,导致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最后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农民利益保护机制,导致了农民在土地入市过程中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4. 地方政府管理和服务不力问题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不力问题也是一个重要难点。

首先是因为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导致了土地流转的秩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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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四大问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相当复杂,涉及到国家耕地保护、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农民利益保护、农村基层冲突、社会稳定等核心问题,妥善处理这些问题,需要一揽子的顶层政策设计。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城乡建设统一市场的运行、管理及其增值收益分配带来哪些变化和挑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城乡建设统一市场有效运行的好处就是打破目前一头沉的现状,过去是大量的要素向城市流动,包括土地用途从农用到非农地的巨大增值收益也基本上流向城市,导致城乡发展失衡。

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让增值部分留在农村,实现城乡均衡发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带来的挑战也是巨大的,主要是会引起两个失衡:其一是政府土地财政的失衡,其二是分配不公的失衡。

基层政府的土地财政依赖严重,如果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对目前的征地制度造成直接冲击,地方政府的地有可能卖不出去了,因为用地单位可以直接到有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地方去购买,价格还有可能更便宜。

基层政府过去依靠土地抵押累积的巨大债务有可能因为土地无法再卖出形成资金链断裂,引发经济不稳定。

另外一个挑战是如果土地巨额增值收益全部留在当地,会造成农民间的财富巨大不平衡,远郊或者偏远农村的农民土地卖不出去,无法获得土地财富。

目前的征地主要发生在在城乡接合部地区,要占全部土地征收的60%-70%,但其征地指标又有可能相当一部分来源于远郊或者偏远地区的农村撤并腾置而得来的用地指标。

如果直接入市的增值部分都被少数城乡接合部的农民都拿走了,土地增值的收益分配就显得太不公平。

必须建立合理的土地税收制度以及地票制度,来解决地方政府以及不同区位农民间的收入分配问题。

二、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如何建设和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运行机制、管理机制?如何减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现有国有土地市场造成的冲击、处理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问题,减缓直接入市对现行耕地保护政策的冲击、利用率低流转难、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停滞等问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主要包括:1.建立完善的土地增值税收体系。

一方面对农转非农的增值要进行税收调节,另外对持有土地也应该有完善的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有关土地的税收体系急需完善。

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将土地收益还利于民,等于取消了地方政府的部分土地垄断权,无疑动了地方政府的“奶酪”。

如何才能保障地方政府的收益?可以通过税收来解决。

通过土地相关税收等调节,解决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须费用。

许多国家都有一个暴利税,比如你炒房子,赚了几倍的利润,可能其中一半都要交税,因为你获利的过程,并没有做出多少对社会有贡献的劳动。

通过开征土地相关税收体系,让地方政府能够有稳定的税源。

农民卖地收入过高的话,可以征收暴利税;开发商在土地上盖好房子出售,又是一笔增值税;消费者购房后,在房产使用过程中交房产税。

政府通过这些税后就能够有稳定的税源。

土地用途转变后所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可能会让拥有土地的农民暴富,为了解决公平问题,可以设立土地收入调节税或者增值税,通过征税来解决分配不公问题。

在一个推崇均贫富的国度,不劳而获致富,是福是祸终难定。

把巨额的增值财富给当地村庄,会促使食利阶层的形成,人均贫穷的过度分化,不但扭曲人性,牺牲全体公众的利益,将放慢整个国家的增长速度,危害将更大。

对巨额增值收益征收暴利税,调节社会分配,障显社会公平正义。

一夜暴富是有社会代价的,从一个极端到另外一个极端都不好,而且还是不劳而获,使大多数劳动产生不公平感,更加产生仇富的心态,动摇劳动者依靠个人劳动致富的努力。

几千年来中国都是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种人为地去增加不平等,也会使社会动荡埋下隐患。

另外土地收益暴富也形成食利阶层,使那些致富者不劳而获,靠食利而生活,劳动的乐趣丧失,不少子陷入吸毒等,悲剧也更多的。

2.要对宪法的相应条款重新解释。

同样的一块地,如果搞非农建设,比如建工厂、住房等非农使用,过去就要被地方政府强制征用,然后再转卖给具体的土地使用单位,其所依据的是宪法规定城市土地为国有。

《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款是目前征地的基础。

要解决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直接入市,就涉及到宪法是否修改的问题。

因为修改宪法牵涉的面太多,一个国家的宪法也不能随意修改。

1982年修改的宪法是在当地的背景下的规定,可以通过对宪法的相应条款重新解释,既可避免修宪带来的震荡,也可解决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的困局。

事实上现在农村与城市很难进行严格的界定,尤其是在新的户籍制度下,已不再区分城市户籍与农村户籍,全体称居民。

这样就没有城市与农村的明显区分。

农村与城镇的界线已愈来愈模糊。

在新的背景下,城乡一体,城中有乡,乡中有城,我国也早已实行市管县。

所以人大的区域结构来看,应该以大“市”来取代过去的小“乡”,这样就避免了宪法中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硬性规定。

3.农村土地规划应该放松管制,分类管理。

土地管制的前提是我保护耕地,保护粮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土地直接入市,要让农民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必须要有个前提,那就是土地用途管制。

划定基本农田制度,在基本农田的土地是禁止非农使用的。

基本农田之外的土地,应该允许农民来搞开发建设。

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规划,保住性比较差,受行政干涉比较严重。

如果改变目前其太易被修改的现状,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不如改变目前泛粮食安全政策,尽快划分出基本农田,放开其他农村土地的管制。

目前我国的“泛粮食安全”政策,把农村所有的土地都划入严格管制范围,大大降低了稀缺土地的使用效率,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导致城乡土地同地不同权。

实际上在我国广大农村,真正用来种植粮食的毕竟不是全部土地,除了种粮之外的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四荒地等,这些土地目前在太泛化的粮食安全政策下,也不能进行抵押贷款与商用,不能够进行自由流转。

其实农民的宅基地与粮食安全关系不大,不能用来生产粮食。

未来国家应该对承担粮食安全的基本农田进行严格限制,除此之外的土地经营应该放开,这样也能够激活农村土地使用效率,让农民获益。

也能够保证城镇化发展用地需求。

4.产权界定。

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主体是其合法入市的前提。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当务之急是产权明晰。

首先要实地勘测,摸清家底,尊重历史传统,明确“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材料齐全,无争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使用权;通过土地登记确权颁证,理清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个人四类主体的产权界限;不搞一刀切,避免产权主体虚置与权能重叠。

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

三、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如何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协调机制?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协调机制的大方向是保证同地同权同利,主要基础是建立统一、公开的交易市场。

要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和社会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土地市场管理规定和交易规则,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地价评估、交易代理、纠纷仲裁等相关服务。

要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优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土地流转入市。

四、如何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的转移支付机制和社会公平机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主要有三个方向,其一是通过税收,保证地方政府的收益,通过合作制,让本社区的农民享受增值收益,通过地票制度,让远郊或者偏远地区农民享受土地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远郊及偏远地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一种隐形的增减挂钩方式被城市化所占用,而其得到的补偿极少。

这种隐形损失如何弥补也是需要重视的。

有关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的议论存在两个极端:赞成者认为它解决了农村闲置地与城市征地指标的限制的矛盾,因为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庞大,空心村大量出现,增减挂钩可以集约利用并盘活农村建设土地。

而反对者认为这种政策其实是以侵占农民土地权益、牺牲农民的建设用地为代价的,应该禁止。

“增减挂钩、占补平衡”政策的实质是将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直接挂钩,但耕地并没有因此减少。

如果农村推倒了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子,增加了复垦耕地,那么城镇就可以相应地获得国有建设用地。

近年来各地借助增减挂钩、占补平衡政策用于扩大城市建设用地,不少地方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逼农民上楼,村庄整理遍地开花,各地采取定指标、下任务、搞运动等方式来强制推进,引来农民很大的反弹。

这种政策对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来讲,等于多获得了征地指标,多卖钱,多获得土地财政收益,中央规定的18亿亩耕地红线还可以不突破。

但对农民来讲,增减挂钩政策带来的基本上是损失。

原来农民居住的宽大四合院被铲平,被迫搬到楼房中住,相当于城市从别墅搬到了高层住宅住,而且住所离自家耕地遥远,生产生活很不方便,不少地方农民所需楼房还需要另外出钱购买。

村庄主要由农民的宅基地组成,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活需要和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需要而分配给其家庭使用的住宅用地及附属用地。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村宅基地的继承、转让和抵押已经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发生着的客观事实。

长久以来,在民间就一直有宅基地继承的传统,因此广大的农民早已习惯于把宅基地和其上的房屋看作自己的私有财产。

事实上,国家也正试图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来进一步保障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民土地财产权利。

而土地增减挂钩主要通过铲平村庄来获得建设用地指标,通过低价或者无偿收回农民的宅基地,造成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严重侵害。

目前,在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农业还是农民主要的生产活动,庭院经济和家庭养畜还是重要收入来源,土地还是主要的保障手段,传统习俗和邻里观念还比较强,以村庄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居民点还是比较适合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

不能以节约土地为借口来侵占农民的宅基地。

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有不少隐蔽性,但随着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增值,这种矛盾会愈来愈严重。

前些年城市拆迁与农村征地因为补偿太低引起无数抵制,近年来因为政策调整,让拆迁者与失地者补偿以市场价为基准大幅度增加,上访事件大量减少。

而现行的土地增减挂钩、占补平衡政策,矛盾的焦点是农民的村庄被拆,腾出的用地指标被卖,农民基本上不受益。

在这个增减指标变卖过程中,农民其实被剥夺了两遍。

建设用地被转换成耕地,巨大级差地租与农民没关系。

上楼的成本高昂,农民难以承受。

由此导致农民激烈的反弹。

针对各地存在的问题,中央出台文件重点强调增减挂钩其应规范运作,要求地方不得擅自扩大试点、不得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跨县级设置项目区、增值收益全部返回农村等,但上述规范并未得到有效落实,相关文件还是难以抑制地方政府靠征地指标拿农民宅基地的冲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异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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