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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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云人社发[2010]34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0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居民特殊病门诊医疗费负担,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0〕210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云人社发〔2008〕2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统筹地要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全省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纳入报销的特殊病病种及报销项目范围。

(一)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报销项目:门诊放疗、门诊口服化疗。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报销项目:门诊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包括肾移植、肝移植、血液系统疾病的骨髓移植和干细胞移植、心肺移植)报销项目:术后门诊抗排异药物治疗。

(四)系统性红斑狼疮报销项目:门诊药物治疗。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报销项目:门诊药物治疗。

(六)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报销项目:门诊药物治疗。

(七)癫痫报销项目:门诊药物治疗。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云人社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云人社规〔2023〕4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处室(局、中心、院、所、办),省社会保险局、省就业局、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1月1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裁量权的适用原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正确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合法性原则。

行使裁量权,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云人社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8〕17号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具体措施。

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对于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更好发挥仲裁简便快捷的优势与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进一步形成解决争议合力,增强仲裁和诉讼公信力,提高争议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循序渐进,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一)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

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理范围,统一劳动人事争议立案案由和案件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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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时间:2023-11-13 01:43 浏览次数:949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云南省劳动局关于半农半牧区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云劳发〔1980〕221号) 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调资字〔1983〕9号)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在开展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中对成绩优秀者实行奖励工资的通知(云劳人资字〔1986〕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矿山井下、露采、高温冶炼工人熟练期和定级工资待遇的通知(云劳薪〔1991〕3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云劳险〔1991〕9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通知(云劳薪〔1991〕14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工资考核(考试)升级的意见(云劳薪〔1992〕8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收入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4〕17号)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贸委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72号文《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劳〔1994〕31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业人员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意见(云劳〔1994〕32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4〕32号文件的补充意见(云劳〔1994〕62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云劳〔1994〕31号文件、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云劳〔1994〕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1996〕119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云劳社〔2000〕188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统计分析及公告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1〕39号) 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1〕43号)关于省属、中央驻滇有关企业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的通知(云劳社〔2001〕101号)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卡中心续接失业保险相关进入工作的通知(云劳社〔2001〕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2001〕178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的通知(云劳社〔2002〕20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毕业生档案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发〔20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2002〕71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2002〕85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2〕104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见》的通知(云劳社〔2002〕106号)关于接续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48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才〔2003〕0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现额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2004〕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试行办法》的通知(厅办〔2004〕37号)关于做好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4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云劳社〔2004〕45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通知(厅办〔2004〕62号) 关于转发《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厅办〔2004〕144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改革的通知(厅办〔2004〕27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2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文化考试》的通知(云人才〔2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6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5〕省劳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有关事项的〔2005〕22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通知(云劳社办〔2005〕115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云劳社〔2006〕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及工作制度等问题的建议(云劳社〔2006〕3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22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3号)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厅办〔2008〕6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调整破产企业协议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云92号)关于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4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0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2010〕3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9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2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属社团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云人社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依法用工,全面签订合同”活动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4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0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4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7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23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2013〕19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4〕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8年)》的通知(云人社通〔。

云人社发[2011]61号

云人社发[2011]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6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尽快切实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其他未参保退休人员,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解决这一问题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应充分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这项工作明确为今年的重点工作,集中时间和力量,确保年底前完成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协调机构,积极稳妥推进。

要积极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策,使政策深入人心,让符合条件的对象充分了解和掌握《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未参保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做好职工参保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切实提供及时便捷的经办服务各地要认真做好超龄参保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安排业务骨干,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修订)、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3年7月6日至8月14日在全省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规定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对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的检查,还包括检查其注册资本、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有无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二、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及成员组长:谢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副组长:何亚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陈国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陈鸿省社会保险局副局长刘剑利省就业局副局长王艳君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成员:李文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包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调研员李兴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副主任科员杨勇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主任科员陈志文省社会保险局稽核处主任科员奎亚玲省就业局失业保险科科长王天龙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稽核部主任科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承担专项检查有关工作。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2013年省级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2013年省级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2013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7.17
【实施日期】2013.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2013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项目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财社〔2013〕78号),我们两厅联合开展了2013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推荐选拔工作,经评审、公示等程序,现核准袁建民技能大师工作室等2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详见附件)。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牌匾,并下发。

你们要重视技能大师工作室这一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加强日常指导和管理。

各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要按照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提供必要支持,做好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有关工作,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本地区(行业、企业集团)的示
范和带动作用。

我们两厅将适时对各技。

云南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云南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云南五险一金缴纳比例云南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云人社发[]332号)以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984元(云人社发[]109号文),度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84元/月的40%,60%,100%计算,即月缴费基数为:1594元、2390元、3984元。

参保人员可在以下三档中任选一档缴纳:1. 按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计算:1594.00元/月×20%×12个月=3825.60元(即318.80元/月)2. 按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390.00元/月×20%×12个月=5736.00元(即478.00元/月)3. 按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计算:3984.00元/月×20%×12个月=9561.60元(即796.80元/月)缴费时间:每月1日至20日缴费(12月除外),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

缴费地点:丽江市地方税务直属分局(香格里大道东面南段原大港酒店旁)。

并请持银行卡进行刷卡缴费,办理相关业务。

丽江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自己缴纳8%;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5%-2%(根据风险类别社保局核定),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9%,个人不用缴纳;医疗保险:单位缴纳10%外加重特病统筹16.74元,个人缴纳2%外加1元重大病统筹,重特病统筹:单位缴费=社会年平均工资×0.6%×单位人数(含退休人数),个人缴费=1元×人数(含退休人数);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自己缴纳1%(农村户口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5%-12%,个人缴纳与单位金额相同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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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信息沟通交流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2.17
【实施日期】2012.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信
息沟通交流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关系民生、权力集中、资金管理量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十分繁重。

为加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信息沟通与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种腐败现象对我省人社系统工作造成危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信息沟通交流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信息沟通交流制度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明
党的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创新制度机制、完善责任体系,加强风险防范,及时总结交流全省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和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各地、各单位工作的沟通与交流,切实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信息》推广廉政经验、宣传反腐做法,传播自律信息,弘扬廉政文化,促进廉政宣传教育,指导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作用,不断加强和推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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