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相关法律制度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正文开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卫生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技的发展与创新,提高保健、抢救、诊疗和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是国家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公共卫生第五条国家支持和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采取预防为主、综合干预、应急处理等措施,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环境治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卫生监测和卫生宣传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和工作协调,规范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第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授权和规定,加强卫生监督和管理,认真处理卫生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保障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医疗卫生第十条国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需的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违反医疗纪律和伦理规范。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各项医疗质量控制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优质医疗资源。
第四章药品和医疗器械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制度,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
第十六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处方和购销等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第五章卫生监督第十七条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助理机构,担负卫生监督和监察责任。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一、引言公共卫生是指通过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努力,预防和控制疾病、保障人民健康的一系列措施。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体系1. 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核心,涵盖公共卫生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
2. 政策体系我国政府根据公共卫生形势和发展需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为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3. 组织体系我国公共卫生管理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层次:(1)中央层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
(2)省级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3)市级层面:各市、自治州、盟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4)县级层面: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4. 专业技术体系我国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和监测。
(2)食品安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监测、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
(3)环境卫生:环境卫生监测、环境卫生评价、环境卫生治理等。
(4)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监督等。
(5)健康教育:健康教育政策、健康教育项目、健康教育传播等。
三、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特点1. 全面性: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涵盖了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健康教育等多个领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
2. 科学性: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注重实证研究,不断优化公共卫生政策和措施。
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制度

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预防疾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各类单位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第三条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领导,将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组织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合力。
第七条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各类单位应当设立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普及公共卫生知识,提高公众卫生意识;(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三)组织定期开展公共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五)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培训和演练;(六)其他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内容第八条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包括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二)公共卫生用品管理: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三)公共卫生设施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根据规模、项目设置清洁、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正常运行;(四)病媒生物防治:公共场所须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五)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制定公共场所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六)吸烟管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设有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有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场所、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等。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滋生病媒生物和传染病的危险。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池、厕所、消毒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消毒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技能。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第九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公共卫生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卫生检查资料和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营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对违反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的场所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公众对于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问题的,可以向公共卫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公共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公共场所的卫生宣传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知识。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公共卫生提示标识,如洗手标识、垃圾分类标识等。
第十五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供相关的宣传材料和培训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卫生防护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以及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四)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共卫生机构职责第四条公共卫生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公共卫生监测和调查,及时掌握本地区公共卫生状况;(二)制定和实施公共卫生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开展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工作;(四)负责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职业卫生、环境卫生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健康咨询服务;(六)负责传染病报告、疫情通报和健康教育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七)其他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规定,做好传染病报告和疫情通报工作;(二)积极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接种质量和效果;(三)加强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疾病的防治工作;(四)严格执行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职业卫生、环境卫生等规定;(五)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健康咨询服务;(六)配合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七)其他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章公共卫生服务第八条公共卫生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免费或低收费,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二)质量优先,服务至上;(三)方便快捷,服务可及。
第九条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健康教育等服务;(二)慢性病、地方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服务;(三)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职业卫生、环境卫生等领域的咨询服务;(四)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公共卫生有哪些法律法规

公共卫生有哪些法律法规公共卫生是关系到一国或一个地区人民大众健康的公共事业。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卫生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多个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
首先,我们来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这部法律可以说是公共卫生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之一。
它明确了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比如,对于传染病的分类,法律规定了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并根据疫情的变化适时调整。
对于传染病的监测,要求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依法履行监测职责,及时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疫情。
在疫情控制方面,规定了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等措施,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接下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该法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比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同时,对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召回制度等也有明确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也是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法律。
它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如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等。
同时,对于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病人的待遇保障也有相应的规定,以确保劳动者在遭受职业病危害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赔偿。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这部法律主要针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邮包等实施卫生检疫,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
例如,要求出入境人员必须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接受卫生检疫机关的检疫查验。
公共卫生法规与政策

公共卫生法规与政策公共卫生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政府的公共政策来促进居民健康、预防疾病和对民众提供健康保护。
我国制定了各种医疗卫生法规和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政策文件。
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一)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主要内容公共卫生以预防为主,它的功能包括健康检测和分析,即建设疾病信息系统,收集相关疾病的发病或流行情况,检测健康危险因素,识别健康问题;对疾病暴发流行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和实施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项目;制定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卫生执法改革等。
世界卫生组织在2006—2007年提出的公共卫生基本的内容包括:传染病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研究;流行性疾病的预警和反应;慢性非传染病的监测、预防和管理;健康促进;精神卫生和物质滥用;烟草、营养、卫生与环境、食品安全、暴力、损伤和残疾;生殖卫生、母婴平安和儿童与青少年卫生;基本药物、基本卫生技术、免疫药物和疫苗的开发等。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全面的公共卫生体系,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从中央辐射到省、市、县,并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网络”;同时,注重进行流行性病学调查、慢性病调查、健康信息沟通与交流等全方位的公共卫生研究。
我国于2004年初正式启动的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系统,覆盖包括乡镇卫生院在内的全国所有卫生医疗.机构。
我国已实现对传染病疫情监测、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死因监测等重要公共卫生数据的实时管理,使传染病控制和应急反应能力明显提高。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我国政府公共卫生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
《通知》提出,到2023年,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机制基本完善。
公共预防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公共预防卫生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各类单位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免疫规划、慢性病防治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疾病诊疗、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工作。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药品监督管理、公共卫生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共卫生管理内容第十条传染病防治(一)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传染病疫情。
(二)加强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三)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确保传染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一)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二)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一)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二)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理药品安全事件。
(三)加强药品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三条健康教育(一)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普及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
(二)加强学校、社区、企业等健康教育,营造良好健康环境。
(三)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引导群众养成健康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免疫规划(一)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提高儿童疫苗接种率。
(二)加强免疫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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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与特征
❖ 1)定义—— ❖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
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 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 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特征:
❖ A、突发性——不可抗力 ❖ B、公共性——公共卫生领域,针对不特定
对象; ❖ C、危害性——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影响或
损害(已经或可能); ❖ D、类型化——四类(按性质与原因)。
2、分级
❖ 1)分级依据—— ❖ 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 ❖ 2)四级情况 ❖ A、一般——Ⅳ级、蓝色; ❖ B、较重——Ⅲ级、黄色; ❖ C、严重——Ⅱ级、橙色; ❖ D、特别严重——Ⅰ级、红色。
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法 律体系
❖ 1)预防控制体系的建立 ❖ 国家——工作机构与工作要求、 ❖ 县级以上政府——财力、物力、人力投入; ❖ 2)监测与预警机制的建立—— ❖ 监测——及时发现突发事件、 ❖ 预警——及时报告或通报有关信息。
3、应急储备制度
❖ 1)主体 ❖ 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参与、 ❖ 2)对象 ❖ 智力与能力储备(防治突发性事件相关科学
一切卫生问题。 ❖ 2)狭义—— ❖ 仅指公共场所等的卫生问题。
3、特点
❖ 1)侧重于预防卫生工作; ❖ 2)与人类的生活质量与生存状态密切关联; ❖ 3)包括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公共
卫生监督、环境保护等领域; ❖ 4)面向社会公众,与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相关。
二、公共卫生法概念
❖ 1、定义—— ❖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第五章 公共卫生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公共卫生概念与特点
❖ 1、定义—— ❖ 综合应用法律、行政、预防医学技术、
宣传教育等手段,调动社会共同参与,消除 和控制威胁人类生存环境质量和生命质量的 危害因素,改善卫生状况,提高全民健康水 平的社会卫生活动。
2、广义与狭义之分
❖ 1)广义—— ❖ 与人生活、学习、工作及休息等相关条件的
3、信息发布制度
❖ 1)卫生部——法律责任 ❖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部授权在本
行政区域内发布 ❖ 3)媒体、外事主管部门
五、应急处理法律规定
1、应急处理中的法律规定
❖ 1)卫生行政部门综合评估—— ❖ 判定事件类型、提出处理建议; ❖ 2)全国突发事件预案——卫生部报国务院批
准后实施; ❖ 省级突发省级预案——省级政府决定、向
证实施的,调整人们在公共卫生活动中形成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2、广义与狭义之分
❖ 1)广义—— ❖ 与公共卫生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 ❖ 2)狭义—— ❖ 仅指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
第二节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处理法律规定
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 分级
拟采取主要措施)、 ❖ 经调查确认的事件 ❖ (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
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
3)时限与程序
A、一般情况:
❖ 相关机构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主 管部门——2小时内报告报告本级政府与上一 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处理——2小时内向上一 级政府报告
B、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国务院报告;
1、应急处理中的法律规定
❖ 3)指挥部——督察与指导 ❖ 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技术调查、确
证、处理、控制与评价; ❖ 5)物资设备、人员等调遣
2、分级反应
❖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主要是县级反应 ❖ 2)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主要是地市级反应 ❖ 3)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主要是省级反应 ❖ 4)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主要是国务院反应
4、单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 处理预案
❖ 救灾、地震、核事故与放射事故、鼠疫、 霍乱、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血吸虫、疟疾、 流行性出血热等方面。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 应急准备
1、应急预案的制定
1)制定主体
❖ 卫生部 ❖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
准)、 ❖ 省级人民政府 ❖ (据全国预案而制定本区域预案)。
研究); ❖ 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人才储备(不同
突发性事件具体储备不同); ❖ 经费储备(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4、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 1)突发性事件一般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 要求反应快速、专业性强的急救医疗救治队
伍; ❖ 2)建设主体—— ❖ 以省、地两级为单位,包括医疗救治信息系
统、医疗救治队伍、医疗救治机构。 ❖ 3)机构—— ❖ 传染病专科医院、急救中心、综合性医院
2)预案特点:
❖ A、全国——分类指导、快速反应; ❖ B、省级——以全国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
3)应急预案内容:
❖ 机构组成与职责; ❖ 专业队伍建设; ❖ 监测与预警; ❖ 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 预防与现场控制,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
与调度; ❖ 分级与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2、预防控制体系与监测、预警机制 的建立
❖ 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卫生部,省 级政府1小时内报告卫生部——立即报告国务 院
2、通报制度
❖ 1)卫生部—— ❖ 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军队有
关部门通报 ❖ 2)事件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向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通报 ❖ 3)接到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处理措施 ❖ 4)相关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1、法律
❖ 《传染病防治法》、 ❖ 《食品卫生法》、 ❖ 《职业病防治法》。
2、行政法规
❖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
3、部门规章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国 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 理规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 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全国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食物中毒事故 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 法》。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 信息发布
1、应急报告制度
1)报告主体
❖ 责任报告单位 ❖ (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
政府、事件发生单位;检验检疫、环境监测、 药品监管等)、 ❖ 责任报告人 ❖ (医疗技术人员、检验检疫人员)
பைடு நூலகம்
2)报告内容
❖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事件 ❖ (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初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