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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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充装许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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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充装许可D2气瓶充装许可条件D2.1基本条件⑴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D-7),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D-8);(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 D-7:(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女口《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注D-8: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 60 —D2.2人员(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2)配备技术负责人]人z具有工程师职称z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z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z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o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气瓶充装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充装活动是指对压力容器进行气体或液体的充装、分装、回收、维修等操作。

第四条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市级以上市级气瓶充装许可由地市级以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五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需要提交以下材料: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3.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备案证明;4.公司章程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延期。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具备相应的生产、销售、使用或维修气瓶的资质;3.掌握气瓶充装技术和操作规程,有专职或兼职的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4.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5.具备依法履行充装许可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经审查合格后,申请单位和个人可以获得气瓶充装许可,可以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九条气瓶充装许可在申请获批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气瓶充装许可被注销或者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注销信息。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一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充装活动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对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或者不符合许可条件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充装活动,并处以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充装气瓶许可证规则

充装气瓶许可证规则

充装气瓶许可证规则充装气瓶许可证是指由相关监管机构颁发的,允许企业或个人进行气瓶充装业务的证件。

为了确保充装气瓶的安全可靠,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标准,对充装气瓶许可证的申请、管理、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充装气瓶许可证的规则。

1.许可证申请在申请充装气瓶许可证之前,申请人需要首先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例如需要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设施条件。

申请人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提供详细的企业或个人情况、工作场所条件、充装设施设备情况等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许可证审核相关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评估。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充装设施和设备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有充足的安全管理措施、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等。

监管机构可以组织现场检查,对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进行实地考察。

3.许可证发放审核通过后,相关监管机构会颁发充装气瓶许可证。

许可证上应明确标明充装气瓶的种类、充装规模、有效期、许可证号码等信息,并要求申请人在充装气瓶上加盖或标识许可证号,以示授权。

4.许可证管理充装气瓶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许可证持有人需要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许可证的年审和续证手续。

同时,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定期组织进行相关人员培训,确保充装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监管部门将对持证单位或个人的充装过程进行定期抽查或不定期现场检查,以确保充装气瓶的质量和安全。

5.违规处理如果持证单位或个人违反许可证规定,例如充装不合格气瓶、使用过期许可证、未按规定加盖或标识许可证等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同时还可以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6.许可证互认为了促进国际间的贸易合作,各国可以进行充装气瓶许可证的互认。

通过互认机制,持证单位或个人在其他国家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充装气瓶许可证待遇,便于国际间的气瓶运输和使用。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是一种储存压缩气体的容器,因其具有高密度储能、易于运输等特点,广泛应用于各类行业中。

然而,气瓶充装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民众人身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什么是气瓶充装许可?气瓶充装许可是指企业或机构经过履行特定程序和条件后,被授予充装气瓶的资格,该资格在一定时间段内有效。

气瓶充装许可还会要求充装过程中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和标准,以确保充装后的气瓶达到安全标准并能安全使用。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重要性气瓶充装涉及到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此外,为了保证气瓶的安全和可靠性,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标准。

因此,制定和遵循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十分必要。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内容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内容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充装人员的资质要求对于气瓶充装工作人员的资质要求,各国规定不尽相同。

一般而言,气瓶充装工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

2. 充装设备的规定气瓶充装设备应当设备完备,且符合规范标准。

检修和维护气瓶充装设备也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设备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3. 气瓶的规定不同的气瓶有不同的充装标准,因此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也会根据气瓶类型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气瓶类型、制造年份和使用寿命,规定了气瓶清洗、检测和检修的时间和周期等方面的内容。

4. 安全标准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还会涉及到安全标准的要求。

充装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安全标准,如防止气瓶过热、过度充装等问题,以确保气瓶在充装过程中不会造成安全隐患。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监管气瓶充装许可的监管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

对于未经许可充装气瓶或在充装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定期检查和评估气瓶充装许可企业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也是监管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结语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建立和遵循能够保障民众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并为气瓶的使用提供保障。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条件 (1)第三章许可程序 (1)第四章管理监督 (4)第五章附则 (5)附件A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6)附件B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9)附件C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11)附件D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12)附件E 气瓶充装许可证 (17)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用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六) 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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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复证)申请书工作汇报
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
上海申港乙炔气厂:位于松江区泖港镇泖港东支路89号。

是充装氩气、氮气、二氧化碳、溶解乙炔气体的充装单位。

我厂始建于1974年6月,公司占地面积为53617㎡、厂房建筑面积24000㎡、充装区域面积24000㎡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青浦煤化工程设计事务所、上海科元燃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上海江湾机械厂安装队、上海华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装。

我厂主要生产设备二氧化碳贮槽100m3一台,氩气贮槽20m3一台,氩气贮槽10m3一台,氮气贮槽10m3一台,低温液体泵4台,汽化器2台,乙炔发生器1台,乙炔压缩机4台,乙炔气柜1座,现拥有氩气电子标签40L4481只,氮气电子标签40L2026只,二氧化碳电子标
签40L6897只,溶解乙炔电子标签40L40099只。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分设生产、安全、质量、销售、财务、人事等部门。

现有职人139名,配备了符合岗位要求的质量技术负责人1人和充装站(车间)2人,充装前、后检验人员3人和充装操作工8人,充装相关岗位人员经市安监局、技质监局,消防局岗位职业知识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建立了气瓶充装和各类检查表,包括气瓶充装前检查和充装记录表、气瓶充装后检查表、气瓶收发存记录和气瓶档案登记表等,对各种检查表进行认真做好记录。

所有低温贮槽都取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同时具有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资质证书。

公司自充装站(车间)成立以来,在上级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及公司全体员工的努力下,至今生产秩序正常,没有发生过各类大小事故。

公司运行的宗旨是:充装有许可、行为要规范、管理保安全、质量有保证。

本公司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

在2012年12月6日根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沪质技监特[2007]138号)关
于印发《上海市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编制了申报材料,同时根据“上海市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评审细则”要求
的“上海市气瓶充装注册登记审查表”进行了自查,认为基本具备了申报资格,得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
TS4231060-2012S)。

公司充装站(车间)使用的所有钢瓶由专管的人员进行管理,充装站(车间)所有使用的钢瓶都是自有产权瓶,同时实施市府十大实事项目之一(百万危化气瓶电子标签应用项目)的要求完成目标。

公司专门成立工作小组,由公司法人任组长,全面领导和监督电子标签的应用和申补坏的电子标签工作,钢瓶档案管理员负责建立信息化电子标签气瓶档案,充装(车间)负责人和气瓶收发员严格规范气瓶电子标签的检查工作,建立建全电子标签管理制度,并对钢瓶使用的客户宣传正确维护电子标签的规章制度,通过公司积极有效的管理,至2010年底公司对钢瓶充装完成电子标签应用已达到100%,目前公司钢瓶采用本公司自编号的蚀刻标记和电子标签编码进行管理。

根据气瓶的检验周期,定期送至有上海浦源气瓶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如果发现钢瓶有任何损坏,根据检验报告,停止使用并报废。

为了更好地规范充装站的气瓶充装安全生产,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和TSG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有关要求,今年本公司的“质量管理手册”在原有的管理基础上再次进行了修改,更明确了管理职责,根据新的要求,按照新管理思路,及时修订工艺操作规程,由于充装站(车间)人员的更替和相关法规的提升,充装站质量管理手册还将不断进行的更新,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今后我公司力求以最佳方式管理和运行好充装站的安全质量生产,做到上级管理部门放心的气瓶充装单位。

请各位领导对此进行验复审。

谢谢!
上海申港乙炔气厂201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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