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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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气瓶充装许可工作规则

实施气瓶充装许可工作规则

[ 实施气瓶充装许可工作规则]一、法规依据1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2 条(国务院令第373 号,2003 年6 月1 日起施行);2 、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总局令第46 号,2003 年6 月1 日起施行)。

3 、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2006 年10 月1 日施行)4 、省局《河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办法》(豫质监特发[2007]171 号,2007 年6 月1 日施行)二、受理范围从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

如:液化石油气、氧气、氮气、天燃气、溶解乙炔、二氧化碳、液氨、液氯等气瓶充装单位。

三、申报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充装)作业人员;3、具备与所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工艺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并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4、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或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5、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有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拥有并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四、申报材料1 、《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申请书可从或免费下载),采用计算机打印,项目填写齐全、正确;附申请书的电子文本;2 、申报条件1 、2 、3 、4 项的见证复印件和原件,主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②组织机构代码;③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消防检查合格意见或证明应在有限期内);④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⑤气瓶充装、检查人员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相关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3 、有关特种设备(气瓶、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和管道等)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和原件,气瓶使用登记表(新申请单位应提供,并经气瓶使用登记机关确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充装单位钢印标志证明;4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手册一套;5 、充装站平面布置图或设计平面图;6 、换证时,应同时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正证和副证);7 、企业变更产权、充装场地改变、变更企业名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①《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一式 2 份(申请表可从或免费下载);②变更情况说明,并加盖新旧印章;③更名时应提供新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④原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正证和副证(原件);⑤其它有关见证资料;8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人员资格证书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证件的所属单位应和申请单位名称一致;9 、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一律采用A4 纸张,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2017-02-秦皇岛市质量监督局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2017-02-秦皇岛市质量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条件具体内容
1、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2、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3、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7、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用工合同原件;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或检查合格证明,溶解乙炔气充装单位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站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9、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
申报表及申报材料
受理
5
审核
市质监局行政许可科
材料具体内容
1、《气体充装资格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2、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企业技术人员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充装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相关资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备注
监督部门
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
秦皇岛市质监局
监督电话
3651947
8550816
其他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8〕第297号)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手册工厂必备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手册工厂必备

目录0.1颁布令为保证气瓶质量与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和TSG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编制本《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现已通过审定,予以批准颁布,并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本手册是公司气瓶充装质量的法规性文件,是指导气瓶充装质量保证的纲领和行动准则,用以统一公司气瓶充装的质量管理工作,望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始终保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为广大用户提供热忱、快捷、优质的服务。

本手册具体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总经理(签名):二○一六年九月一日0.2 手册修改控制页0.3公司概况*****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XX日,属于个人独立企业,营业执照(XX)机构代码证(XX),是一家从事氮气、氧气、氩气、二氧化碳等工业气体气瓶充装的专业企业。

公司位于XX,公司注册资本XX,占地面积XX平方米,其中充装车间面积XX平方米,充装车间及库房按照易通风、防火、防爆要求施工建设。

拥有低温液体储罐,低温液体泵、空温式汽化器、真空泵、气瓶充装接头,气体分析仪,称重等设备,目前自有产权气瓶XX只。

公司现有员工XX人,其中站长XX人;技术负责人XX人(持有工程师职称);专职安全员XX人,持证充装人员XX人,其中XX人为检查员,设置了设备运行负责人、消防安全负责人等。

本公司坚持“质量第一遵守法律强化安全持续改进”质量方针,以人为本,注重诚信,为了保证充装质量和安全,本公司组织编制了气瓶充装质量安全管理手册,任命了各级责任人员,指定了体系文件,建立了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操管理体系,能够按照许可规则的要求,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目前,公司正在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以市场为导向,以积极开拓、努力进取的精神,务实的工作作风,为广大气体用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气瓶安全管理..

气瓶安全管理..

2018/10/11
气体的安全使用
1、气瓶的使用与维护。 气瓶使用前的检查。 从气体充装站或气瓶储存库接收气瓶时,应对所接收 的气瓶进行逐只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接收: a.气瓶上没有粘贴气体充装后检验合格证的; b.气瓶的颜色标记与所需的气体不符,或者颜色 标记模糊不清,或者表面漆色夜盖在另一种漆色之上的; c.瓶体上有不能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严 重的机械损伤、变形、腐蚀等;
2018/10/11
气瓶的钢印标记
2018/10/11
气瓶的运输
1、短途搬运气瓶的注意事项 了解瓶内气体名称、性质和安全搬运注意事项,备齐相应的工器具和防护 用品。 凹底气瓶可用徒手滚动,不准拖拽,随地平滚,顺坡竖滑或用脚踢蹬。 方形底座气瓶用专用小车搬用。 佩带好瓶帽,避免搬运过程中瓶阀损坏,甚至瓶阀飞出事故,酿成惨剧。 放置气瓶的地面应平整,放置时将气瓶竖直放置,方可放手脱身,以防止 气瓶摔到酿成事故。 严禁在举放时抛、扔,在放落时时摔滑。 装卸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用抛、摔、滑、滚、碰。避免因野蛮装卸而发 生爆炸事故。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设备 严禁使用叉车、翻斗车或铲车搬运气瓶。
2018/10/11
气瓶的使用与维护
气瓶安全使用要点。 a.合理使用、正确操作。 (a )使用单位应做到专瓶专用,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 和颜色标记。 (b)气瓶使用时,一般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c)近距离移动气瓶,应手盘瓶肩转动瓶底,移动距离较 远时,可用轻便小车运送,严禁抛、滚、滑、翻。气瓶在工地 使用时,应将其放在专用车辆上或将其固定使用。
2018/10/11
长途运输气瓶的注意事项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佩戴好瓶帽 , 轻装轻卸 , 严禁抛、滑、碰、滚。 运输前要确认瓶阀无泄漏、瓶体无损伤,佩戴好防震圈。 气瓶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直径较大、 瓶身较短),此外都必须一律顺车厢横向卧放,瓶帽均应朝向 一方,但不能朝向汽车油箱一侧。气瓶在车上摆放的高度不得 超过车厢挡板,且不准超过5层。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 ,易 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 , 不得同 车运输。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须知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须知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须知一、项目名称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二、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特种设备安全法》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5.《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7.《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2-2011)8.《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粤质监〔2013〕32号)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辖区内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五、许可条件1.具有法定资格;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环保、防雷等有关部门的批准;3.有与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以及规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六、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材料1.《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四份);2.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3.政府规划、消防、环保、防雷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人,需提交原件核对;人员资质要求具体见《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释义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释义
3.2.3充装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携带《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充装站应按照一人一机配置充装作 业人员,严禁无压缩天然气气瓶充装持证人员持枪充气。
3.2.4驾驶员在加气站充气过程中应遵守加气站的各项安全规定, 服从站内安全管理人员、充装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3.3 充装设施 3.3.1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压力容器应按照《压力容
加气软管和其连接的阀门使用频率较高, 容易磨损损坏酿发事故。为此国家质监 总局2006年专门下发国质特联[2006]341 号通知对充装软管实行检验规定。
接地体应完好,静电接地体电阻值不应 大于10欧姆、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 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姆)
加气软管承受的额定压力按4倍的工作压 力,不应小于80MPa。
本条主要说明两个方面:即充装设施和 装置检查的要求,天然气充装站一般设 有调压计量系统、气体压缩系统、气体 储存系统、设备控制系统 和 售气系统、 管道系统、供电系统 等7个系统,缺一 不可,哪个系统出了问题,充装工作将无 法实施。保证各系统完好是最基本要求。 必须实行安全巡回检查,一般要求每班 进行例行检查工作和充装站安全抽查, 做好检查记录和内部考核。
3、防护用具:如正压呼吸器、氧气呼吸器, 防静电工作服;
对非含硫的天然气中毒,一般为窒息或燃烧不 完全CO中毒,采取的处理方法—吸氧。
4、应急处理用安全隔离设施;
5、药品:生理盐水(眼部刺激受伤冲洗用)、 地塞米松+葡萄糖注射液(治疗肺水肿)等。
4.1.4检查加气软管,应无磨损、腐 蚀,接地性能良好,加气软管承受的 额定压力不应小于80MPa。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 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 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2006版)

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2006版)

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境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第四条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详见附件2-1);(四)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详见附件2-2、3、4);(五)有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安全设施(详见附件2-5);(六)有一定的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详见附件3);(七)有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事故处理及救援措施(详见附件4)。

第六条气瓶充装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拟建的气瓶充装站设计、安装基本情况书面告知(告知书格式见附件5)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同时抄送发证机关,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式样见附件6);(二)工商登记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规划、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验收文件(复印件);(五)充装站总平面图;(六)经营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充装人员(包括充装前检查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七)气瓶使用登记表(复印件);(八)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目录。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指南【范本模板】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指南【范本模板】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XTG P002-2013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襄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二〇一三年五月一三年五目录1 总则2 评审依据3 评审性质与内容容4 职责与要求5 评审准备6 评审程序与方法7 评审实施8 换证评审9 附则附件A: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附件B: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附件C: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附表1: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格式)附表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附表3: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格式)附表4: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格式)附表5:整改报告(格式)附表6: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格式)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1 总则1。

1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 号)、《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指南。

1.2 本评审指南规定了气瓶充装资格许可评审的依据、性质、内容、职责、方法和要求。

1。

3 本评审指南适用于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

2 评审依据2。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2。

2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 号);2。

3《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2.4《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27550—20112.4 气瓶充装的有关标准和规定.3 评审性质与内容3。

1 评审工作应受申请单位的自愿委托,并按《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及本评审指南的要求开展.3。

2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评审.4 职责与要求4。

1 申请单位4。

1.1 必须具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4。

1。

2 向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应类别的气瓶充装资格申请,并得到受理.4.1.3 约请襄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承担气瓶充装资格评审工作,协商签订评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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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06月21日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在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伯”的,鉴定评审给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不“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全面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真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范围; (四)自有气瓶数量;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门庭若市全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抽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过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面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缺陷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 人员 A1.1管理人员 A1.1.1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1.2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作业人员 A1.3.1充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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