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合同法分则练习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A.买卖合同成立时B.买卖合同生效时C.标的物交付时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2.甲供电人与乙用电人签订了一个供用电的合同,甲的工作人员丙按照甲的安排在没有通知乙的情况下中断供电,此时乙的损失由()承担。
A.甲B.乙C.丙D.甲和丙3.下列各项中,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的是()。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但该财产已交付并办妥产权转移手续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但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但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性质D.受赠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甲企业于2006年1月1日从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
期限为1年零9个月,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在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甲企业支付利息的期限为()。
A.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B.每季度的最后1日支付C.前6个月的最后1日支付2/3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支付剩余的1/3利息D.在届满1年时支付一次,剩余9个月期限届满返还借款时再支付一次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以上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6.甲乙双方达成一份合同。
其要点为: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型号和技术要求向指定的丙购进一套设备,交付乙方租赁使用,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设备仍归甲方所有。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
A.租赁合同B.融资租赁合同C.买卖合同D.租买合同7.甲企业与乙加工厂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乙企业为甲企业加工一批生产用配件,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加工厂将该配件的辅助工作交给丙企业完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辅助工作由丙企业向甲企业负责B.丙企业完成的工作成果由乙加工厂向甲企业负责C.乙工厂不得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D.乙加工厂对辅助工作的质量不负责任8.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付方式:合同中通常明确交付方式,例如快递、装运、交付现场等。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2. 交付时间:合同中应规定交付时间,即标的物应在何时交付给买方。
通常标的物的权利和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3. 交付地点:合同中应明确交付地点,即标的物应在何处交付给买方。
标的物在到达约定地点前的损失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到达约定地点后的损失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4. 交付方式: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可以是实物交付或者文件交付。
实物交付指的是将实际的物品交付给买方,文件交付指的是将与标的物相关的权利凭证、证书、合同等文件交付给买方。
5. 所有权转移:合同中应明确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条件。
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到买方手中,买方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
总体来说,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是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确定的,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以及所有权转移条件等内容。
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_概述说明

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设备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出售设备,并将其所有权转移到另一方的法律文件。
该合同在商业交易中非常常见,涉及各种类型和规模的设备。
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一项重要问题。
它影响着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对标的物所承担的风险。
因此,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交易双方之间的公平和稳定。
1.2 文章结构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2部分:正文。
介绍设备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为后续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进行具体分析做铺垫。
第3部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探讨合同中关于标的物定义、所有权转移条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方面内容。
第4部分:实际案例分析。
通过三个具体案例,展示在不同情况下如何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点、限制条件下的合同效力以及标的物瑕疵对所有权转移的影响。
第5部分:结论。
总结分析过程中的要点,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一定的展望。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深入探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案例的分析,旨在为交易双方提供明确和具体的指引,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该问题。
同时,本文还旨在引起社会各界对设备买卖合同相关问题的关注,并促进相关法律和条款的完善与改进。
只有通过准确划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才能确保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待遇,增强商业信用和合同约束力。
2. 正文本文旨在探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设备买卖合同是指一方以出售设备为目的,另一方以购买设备为目的,双方达成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行为。
在正式深入研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标准之前,有必要了解何谓“标的物”。
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即指买卖双方约定划归合同规范下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机器、仪器、工具等。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500吨物资,双方未就所有权转移另行约定,那么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刻为( )。
A.500吨物资交付时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生效时C.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成立时D.乙公司向甲公司付讫货款时2.2020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于5月3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物资。
乙公司由于自身缘故至6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物资,但6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洪水被埋住,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全部物资毁损。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物资毁损、灭失风险的起始时刻是( )。
A.5月30日 B.5月20日C.6月30日D.6月25日3.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A.3个月 B.2年c.1年D.6个月4.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必须在自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撤销缘故之日起()内行使。
A.3个月 B.6个月C.1年 D.5年5.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
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适应支付利息c.王某应按同其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范围内支付利息6.甲企业于2020年1月1 El从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
期限为1年零9个月,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在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形下,甲企业支付利息的期限为( )。
A.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B.每季度的最后1 日支付c.前6个月的最后1日支付2/3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支付剩余的1/3利息D.在届满1年时支付一次,剩余9个月期限届满返还借款时再支付一次7.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提早偿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运算利息的方法是( )。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交付主义原则:对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
当买方收到货物并取得其占有时,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买方。
2.登记主义原则:对于不动产,如房产,标的物所有权在登记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买方必须在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所有权登记,才能正式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3.当事人约定优先: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和条
件。
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该约定是有效的。
4.所有权保留: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中可能会规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这
意味着在买方未付清全部款项之前,卖方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卖方可以取回标的物的所有权。
请注意,以上规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咨询法律专家或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的练习与答案

第九章第十章合同法分则的练习与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A.收讫货款时B.标的物交付时C.合同生效时D.合同签订时2.甲、乙企业于2004年5月6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6月10日前到甲企业的库房领取全部货物,但由于乙企业的原因,乙企业于6月20日才领取该批货物,但6月15日甲企业的库房发生火灾,致使部分货物受损。
根据有关的规定,乙企业应当自()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6月6日B.6月10日C.6月15日D.6月20日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时,出卖人能够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者解除合同。
该一定的比例是()。
A.20%B.30%C.50%D.51%4.甲某因身体不便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邻居乙某,让乙某上班使用,并保证自行车没有任何问题,乙某同意。
第二天乙某上班路上因自行车刹车不灵造成摔伤,对此()A.甲某不承担责任B.甲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乙某自行承担责任D.此事造成赠与合同无效5.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法定期限为()。
A.自当事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B.自当事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3个月内C.自当事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D.自当事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2年内6.甲某与乙厂签订赠与合同,甲某赠与乙厂一台设备,合同订立后,由于甲某发生经济困难,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乙某以签订了合同为由,要求甲某立即交付设备,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应将设备交付给乙厂,否则即违约B.甲某能够撤销该赠与行为C.该撤销行为属于法定撤销情形D.该赠与行为成立,乙厂能够要求甲某交付设备7.甲企业于2005年1月1日从乙银行贷款5000万元,期限为1年零9个月,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在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甲企业2005年支付利息的期限为()。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商品交易,为明确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成以下协议:一、标的物描述本合同所涉标的物为:_________________(具体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二、所有权转移1. 甲方在全额支付乙方货款的条件下,乙方同意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2. 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节点为:(1)甲方全款支付完毕并签署支付凭证后,乙方应立即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2)标的物交付给甲方时,所有权同时转移至甲方。
交付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交货、物流运输等方式。
(3)若因特殊原因(如政府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导致所有权转移时间延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三、交付与验收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标的物交付给甲方,并提供必要的交付证明。
2. 甲方应在收到标的物后及时验收,如发现数量不符、质量存在问题或其他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进行协商处理。
四、风险承担1. 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前所产生的风险(如遗失、损坏等)由乙方承担。
2. 所有权转移后,标的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或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产生额外的费用或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姓名:潘月指导老师:张春海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潘月①[ 内容提要] :本文是一篇研究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的论文,文章就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含义,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及风险的界定,风险负担基本原则,从法律法规、相关条文进行比较,通过一些示例进行分析,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负担,就其本质而言与其它方式取得的所有权及风险负担相比具有较大的不同。
在买卖实践中,尽管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忽视这个核心问题,但在它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研究该问题的意义在于:其一,一旦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卖方不能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而买方则可开始行使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法有两种:交付和登记。
原则上交付使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
其二,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是判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重要依据。
我国《合同法》采纳了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
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四章,前两章主要从理论的角度和我国《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基础上进行探讨,第三章综合对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进行分析,从法律在具体适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个人的观点和需要改进的部分,第四章站在笔者的角度进行总结。
关键词: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买卖合同,交付目录第一章: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概述。
第二章: 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的分析与研究第一节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浅论第二节风险负担问题的研究第四章:总结①潘月第一章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概述所有权的转移是指物的所有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该标物的所有权从出卖人的手中转移给买受人。
出卖人因所有权的转移而丧失了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因所有权的转移而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能够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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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
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
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
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
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
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
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
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各国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
例如,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的规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即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旨。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规定,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于买方。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确定了允许买卖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
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
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
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
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
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
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
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认为,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用标的物,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
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
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国外立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比较有特色的有以下几种:(一)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在英国的货物买卖法中,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与货物的的风险承担、对货物的保险利益以及发生违约时可能采取的救济方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它区别特定物的买卖与非特定物的买卖这两种不同情况,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加以规范。
1.特定物的买卖。
前面提过,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图。
一般来说,法院应依据的规则是:(1)凡属于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买卖,如果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转移于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是否在其之后,则是无关紧要的。
(2)如果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或者该物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者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款,则要等到以上这些行为完成并在买方得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于买方。
2.非特定物的买卖。
非特定的货物通常是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的货物。
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凡属于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者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受人。
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
一般地说,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而又没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则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美国在此问题上不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买卖。
统一商法典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应当于卖方完成其履行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而不管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如提单)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
因为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即以此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但这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该法典的规定转移于买方。
可见,美国确立的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的。
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主要应当区别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1.货物需要卖方运交买方。
当合同要求或者授权卖方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并未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时,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
当合同约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卖方于目的地提示交付时转移于买方。
2.不需要移动货物即可交付的。
有时卖方可能已经把货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货物存入仓库而让买方到指定的仓库提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应当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卖方交付凭证时转移于买方。
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于买方。
(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德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法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
依照德国法,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如让与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
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如提单)而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
如受让人已占有此动产者,仅须让与所有权的合意,即生效力。
但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四)国际条约对买卖合同影响最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也就是说,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等问题,一概没有作出规定。
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法律分歧较大,不容易实现统一。
所以,在拟订公约的过程中,各国代表都不同意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作任何具体规定。
(五)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
该规则至今仍然沿用。
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规定,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者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
这里的单据指的主要就是提单。
虽然该规则只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这项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cf合同与卖方有义务提供提单的fob合同。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到,国际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这个重大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各国的规定都受着本国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法律背景的影响。
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规定的同时,根据我国的情况作出规定。
编辑推荐论机动车买卖合同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登记是准予上道行驶的行政管理措施,非所有权登记。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以占有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公示方式存在很多弊端,建议人大常委会尽快做出立法解释。
关键词: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建议立法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及有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均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决定着当事人对车辆风险的承担或利益的得失。
而对机动车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理论与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车辆所有权方为转移。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
意见的分歧造成各地的判决结果迥异。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性质为准予上道行驶登记。
XX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亦规定了已经注册的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的证明、凭证。
以此规定表明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不以注册登记为条件的,恰恰相反机动车准予上道行驶登记需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在先,上道行驶登记在后。
事实上XX年6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就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机动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与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因此,现行的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